资金空转是什么意思?

   2022-07-22 04:59:34 网络1140
核心提示:通常理解的资金空转,就是资金在金融体系内流转而不流向实体经济。货币空转是指比较严格的经济学定义可能是社会融资规模持续高于GDP增长率,即现金流在循环过程中跳过了实体经济这一环,陷入了金融机构间的“自循环”过程。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学现象,是指

资金空转是什么意思?

通常理解的资金空转,就是资金在金融体系内流转而不流向实体经济。

货币空转是指比较严格的经济学定义可能是社会融资规模持续高于GDP增长率,即现金流在循环过程中跳过了实体经济这一环,陷入了金融机构间的“自循环”过程。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学现象,是指国家增发流动性后,现金流只在虚拟经济即金融行业内流动,并没有惠及制造业等实体经济。

扩展资料:

近年来同业业务发展过快,是造成整个资金在金融体系内部空转的源头。大型银行从央行获得低成本资金,并没有进入到实体经济,而是通过同业存贷款的方式进入到城商行、农商行等小银行,而小银行的业务合规程度不高,不但放大了资金风险,对降低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效果也有限。

除了银监会之外,央行对于银行同业业务的整顿也未放松。央行于7月中旬对外通报了2016年同业账户专项检查情况,指出部分银行在落实账户开立管理与专项管理制度上存在不到位问题,个别银行存在违规问题多、违规程度高,甚至在开户审核环节严重违规的现象。

针对央行和银监会打击同业套利的一系列动作,监管部门加强金融监管,会对其他商业银行开展违规业务起到警示作用。与此同时,将使得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萎缩,缓解资金空转的现象,促进资金流入到实体经济。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新闻网-金融资金“空转”放大市场风险

中国新闻网-央行银监会直击同业套利 缓解资金空转现象

如何防止财政部门采取空转的方式虚增财政收入的现象

现在的银行理财市场已经变了天,过去银行理财产品稳赚不赔的日子已经结束了。

以前,大部分人选择银行理财产品,主要看重的是银行的信用。在老百姓的心中,对银行有着天然的信任,认为银行就是最安全的那个地方,银行的理财产品是可以信赖的。可是这一切随着2018年一系列的监管法规的重磅发布,画上了句号。

一、监管方面发布了哪些和理财相关的法规?2018年4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被人们称之为“监管新规“。2018年9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被人们称之为“理财新规“。2018年12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这一系列的监管法规彼此承接,各有侧重,共同维护银行理财的规范性,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这些法规都说了些啥?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理财新规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求银行打破刚性兑付。这意味着我们以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不再是保赚不赔。理财新规后,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必须是净值化管理。

净值可以实时反映产品的价格变动情况。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以后开展理财业务,要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资金池理财业务。对于私募理财产品,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并对理财产品做分级管理,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要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一一对应。

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我们购买理财产品时的风险。新规要求有条件的情况下,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在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面签。从法规来看,目前还不是刚性的要求,但相信会有银行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银行理财时必须面签。并当面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这也是防范理财产品风险的一种措施。

三、监管为什么要对银行理财下重手整治?监管方面打破刚性兑付,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通常借助通道,层层嵌套,有着非常复杂的交易结构,难以穿透到底层资产。不要说老百姓,就是专业人士,都很难讲清楚里边的逻辑。

理财产品普遍借助资金池滚动发行,理财产品和投资资产之间存在严重的期限错配,蕴藏着流动性风险。理财资金基本在金融体系内空转,并没有流入到实体经济,在金融体系之外有一个影子银行。这些行为不仅干扰了宏观调控,提高了社会融资成本,而且还影响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果。银行对其发行的理财产品隐性刚兑行为,脱离了理财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抬高了无风险利率水平,干扰了资金价格。容易引发市场投机行为。

四、银行理财产品到底有没有风险,当前最大的风险是什么?银行理财产品当然有风险,就连银行定期存款都有风险,更何况是银行理财产品。这种风险是银行理财产品与生俱来的,不是理财新规赋予它的。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来源于其所投资项目的风险,如果理财产品投资的项目风险很大,那么对应的理财产品兑付的风险也很大。

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与银行资管人员专业性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银行的资产管理人员专业水平不够,缺乏对项目做尽职调查的能力,或者说不尽职尽责去调查项目,都会给理财产品本身留下风险隐患。当前银行理财产品最大的风险在于转型升级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主要体现为化解处置风险的能力、人才的专业化转型,金融市场开放带来的冲击。

打破刚性兑付,并不意味着银行可以当“甩手掌柜“,银行或者理财子公司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和定位。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银行仍然是理财市场上面最保守、提供最安全产品的角色。

五、作为普通老百姓面对当前的理财市场,又该何去何从?投资者要进行理财思维转换。新规中关于理财产品打破刚性兑付的要求,对大家还是造成了不少的冲击,心理上难免会一时想不通。但作为一个成熟的投资者,必须突破传统的理财习惯,来面对当前的理财市场。不用任何投资,要养成“风险自担“的理财意识。

对新规后理财产品的风险要有正确的认识。虽然从表面上来看,打破刚性兑付后,失去了“保本“的屏障,理财风险由银行转移到了投资者;但深层次来看,由于理财产品正本清源,大大降低了银行本身的流动性风险,也有效降低了金融体系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而且由于更加规范化的管理,银行理财产品设计上更加科学、更加合理,风险更加小。

收益会更高。理财新规要求未来新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这样一来,以前超出固定利率之外的那部分收益归银行所有,现在这部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这意味着未来我们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可以获得超额收益。理财收益会比以前更高。理财产品期限以长期为主。

根据理财新规的要求,3个月以下的封闭式理财产品将退出市场。由于打破了资金池,银行不能再通过滚动发行超短期的理财产品,投资到长期资产当中,以获取期限利差。同的引导投资者改变过去的理财习惯,更加注重长期真实的投资机会,减弱理财短期的投机行为。

 六、总结由于当前理财市场还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对于缺乏专业理财知识的投资者来讲,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我们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要首选大银行。大银行风控能力远远大于小银行,风险相对较小。我们在购买银行理财之前,要了解一下当前理财市场的平均收益率,作为我们购买理财产品时的收益参考。

如果我们选择的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偏离平均收益率幅度太大,意味着风险也很大,这时候我们要选择放弃。理财新规后,我们不能再像以前那样闭着眼睛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了。需要学习一些专业的理财知识来武装自己。在购买的时候,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直到产品说明书中的每一个细节你都明白。

如果产品说明书看不懂,则果断放弃。新规加强了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时登记注册要求。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都有产品编号,可以登陆中国理财网进行查询,辨别真伪,避免买到虚假理财产品。

近年来,各地财税部门为完成财政收入任务,可以说是想尽千方百计,成效十分明显。但是,也有少数征收单位受地方经济发展滞后、税源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能完成财政收入任务。于是,就玩起了假把戏——不按财税法律、法规办事,利用人工操作方式使财政收入指标达到一定标准,造成财政收入的虚假增长。笔者以为,这种“造假”行为,不仅触犯了国家财税法律、法规,而且违反了客观经济规律,若不尽快加以解决,必将严重削弱各级政府利用财政手段驾驭宏观经济的能力,以及给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带来无穷的后患。 一、虚假财政收入的主要表现形式 1、寅吃卯粮。是指在当期应纳税款不足以完成收入任务时,采取预征、预借等手段将纳税人后期(即还没有实现的)应纳的税款提前移入本期入库的方法。无论是国税还是地税部门,当税源吃紧时,一般都采用这种方法来完成税收任务。 2、应退不退。是指对那些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先征后退的税收,采取不予退还或延期退还的办法,以保证当期税收收入的相对增长。 3、列收列支。是指一种虚收虚支的“空转”行为。由于空转必须以税收的征收权和支出权为同一财政管理级次为前提。因此,预算级次属于中央的税种不能空转,只有地方税种(或属于地方的其他收入)可以空转。空转对于那些贫困地区的财税部门来说,是实现财政收入最简捷的、最“有效”的途径。其最大特点是没有法定的纳税人,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等额增长。 4、异地入库。是指采用一定的经济手段,将不属于本地区的税收人为地在本地区入库,以达到本地税收增长的目的。这是贫困地区税务部门为完成税收任务使用的“绝招”。通常的作法是,政府领导出面协调,财政部门出钱(作奖励、提成、回扣等),税务部门到税源充足的地区去“买”。 二、形成虚假财政收入的主要原因 ——计划失策。财政收入计划的编制缺乏科学性是形成虚假财政收入的直接原因。长期以来,财政收入计划的编制一直采用“基数比例法”,即以上年财政收入计划实际完成数为基数,按照上级下达的增长比例来逐一确定本年度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的收入计划。采用“基数比例法”分配财政收入计划的结果是:一方面,对经济发达的地区来讲,因其财源充足,完成任务轻而易举,为不垫高基数,采取有税不收、任意减免等手段,搞所谓的“藏富于民”、“藏富于地方”、“藏富于企业”;另一方面,对一些经济不发达、财源匮乏的地区来讲,单靠挖掘内部潜力无法完成财政收入计划,只能采取人为的手段来完成任务。 ——行政干预。行政干预是形成虚假财政收入的重要原因。在实施分税制以前,由于财政体制是吃“大锅饭”,因此,地方政府往往只重视本地区的产值、利润指标,很少过问财政收入计划;实施分税制以后,财政体制变为“分灶吃饭”,财政收入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地方财政的支付能力和上级财政的税收返还比例。因此,地方政府尤其是那些经济欠发达的地方政府,对财政收入的态度也由漠不关心发展到直接参与或干预。往往不顾地方经济发展和税源的实际情况,对财政收入计划层层加码,财政收入指标大幅度提高,并以此作为衡量政府政绩的一项重要标志。当财税部门不能完成财政收入计划时,他们就出面周旋、指使财税部门人为地造假,虚增财政收入。 ——监督不力。缺乏相应的制约与监督机制是形成虚假财政收入的内在原因。从现实情况看,各地对财政收入计划的考核往往只停留在量的指标上,而对其收入的来源、入库渠道、使用情况及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缺乏有效的监督。特别是在“重奖”之下,一些财税部门为了完成或超额完成收入任务,获取单位或个人荣誉,多拿奖金,多得分成,就会私下违心地去征得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积极运作,给财政收入“注水”。 三、根治虚假财政收入的主要措施 (一)科学编制收入计划。在财政收入计划的编制上,对目前实行的“基数比例法”进行改革,积极探索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财政收入能力评估方法,制定出科学的财政收入计划。同时,财税部门工作业绩的评估重点要放在是否做到应收尽收、依法征管方面。 (二)树立正确理财思想。政府应以发展经济、保护不同经济成份纳税人合法竞争、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服务为己任,把眼光重点放在节约财政支出和提高现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上。 (三)切实加强财政监督。要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组织专班,对基层财税部门的税收票证、税收来源进行定期检查,对弄虚作假搞财政收入人为增长的单位和责任人,一经查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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