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饲料中,维生素要怎么添加?

   2022-11-12 02:58:10 网络1070
核心提示:在生产实践中,添加维生素的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一般营养添加剂是根据食品标准确定的。食品标准中规定的维生素a要求必须是最低要求,即当养殖动物处于中性温度和健康区域时,从动物饲料中获得的数量。但是,在生产中,由于饲料加工技术的环境条件发生重大

猪饲料中,维生素要怎么添加?

在生产实践中,添加维生素的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一般营养添加剂是根据食品标准确定的。食品标准中规定的维生素a要求必须是最低要求,即当养殖动物处于中性温度和健康区域时,从动物饲料中获得的数量。但是,在生产中,由于饲料加工技术的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在饲料储存期间,根据生产经验,在饲料成分、生产水平和饲料对象健康状况方面,饲料中的添加量高于推荐的饲料标准。

饮食中维生素的推荐量通常高于食品标准的要求。维生素产品公司提供的推荐量大于科学家或品种公司的推荐量。一般来说,科学家或品种公司的推荐量应为。维生素制造商推荐的饲料中添加的维生素量可能有利于动物的健康和动物饲料的内部储存,但理想的经济效益效果可能不是最佳的。根据大量试验结果和生产饲养效果,建议考虑以下因素,以确定每千克饲料中维生素的最低水平:

1.一般植物营养不含维生素A和维生素D,即使是通过封装技术的维生素A和维生素D也容易失活。因此,维生素A和维生素D的推荐量应该是所需量的几倍,维生素K和维生素E的推荐量应该是标准喂养标准的三倍。

2.维生素B2和维生素B5的添加量必须大于标准饲料要求,增加1.5~2倍。

3.普通饲料中的维生素B1和维生素B6。为了降低成本,剂量可能低于饲料标准。饲料和豆饼含有更多的希尔,因此添加量必须低于饲料标准;同时,氯化大肠杆菌是碱性的。当与其他维生素添加剂结合时,它会影响其他维生素的效力。通常不混合,应单独添加。

4.饲料中生物素含量丰富,需求量可能较低;生物素价格高,且添加一定量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因此许多商业维生素不添加生物素。

5.如有必要,可添加其他维生素叶酸、维生素B12和泛酸,饲料中的含量视为安全量。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产品标签应标示哪些内容

在生产实践中使用维生素是较为令人头疼的事。一般营养性添加剂是根据饲养标准来确定的。饲养标准所列的维生素需要量应是最低需要量,是家禽处于中立温度区,健康良好条件下从饲料中获得的量。但在生产中,出于环境条件、饲料加工工艺、饲料贮存时间、饲料组成、畜禽生产水平及健康情况变化较大,所以根据生产经验,其饲料中的添加量要比饲养标准中建议的需要量高。

日粮中维生素的推荐量一般均大于饲养标准中的需要量。生产维生素产品的公司所提出的推荐量均大于科学工作者或品种公司的推荐量,一般应参考科学工作者或品种公司的推荐量。饲料中按维生素生产厂家推荐的添加维生素量可能对畜禽健康与体内贮存有一定好处,但在经济效益上不一定达到理想结果,维生素的合理添加会大大促进畜禽的健康生长发育,生产者得到较好的经济效益,根据大量的试验结果和生产饲喂效果,每千克饲料中最低维生素含量建议考虑以下因素。

1、一般植物性饲料中不含维生素A和维生素D,既使经包囊技术的维生素A和维生素D也容易失活,所以维生素A和维生素D的推荐量比需要量应大几倍到十几倍。维生素K、维生素E推荐量比饲养标准应高3~5倍。

2、维生素B2与维生素B5添加量应高于饲养标准的需要量,提高1.5~2倍。

3、常用饲料中维生素B1、维生素B6含量丰富,为了降低成本,用量可比饲养标准需要量低一些。动物性饲料和豆饼饲料中含有较多胆碱,所以添加量应比饲养标准需要量低为宜同时氯化胆碱呈碱性,与其他维生素添加剂一起配合时,影响其他维生素的效价,一般不予混合在内,应单独添加。

4、生物素在饲料中含量丰富,可以比需要量降低一些生物素价钱高,添加一定量时未见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所以许多商用维生素中均不加生物素。

5、其他维生素叶酸、维生素B12、泛酸可按需要量添加,饲料中含量作为一个安全量看待。

维生素添加剂添加量一般每吨饲料中添加200~300克。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有哪些标识

饲料标签标准(GB10648-2013)2014年7月1号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0648-1999《饲料标签》。

本标准与GB 10648-1999《饲料标准》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差异如下:

——修订完善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

——增加了饲料、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等术语的定义(见3.2-3.15);修改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定义(见3.18);删除了“保质期”的术语和定义,用“净含量”代替“净重”(见3.17),并规定了净含量的标示要求(见5.7)。

——增加了标签中不得标示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内容的规定(见4.4);

——增加了产品名称应采用通用名称的要求,并规定了各类饲料的通用名称的表述方式和标示要求(见5.2)。

——规定了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的要求(见5.3.1)。

——将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分为“饲料和饲料原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两部分;将饲料添加剂产品分为“矿物质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酶制剂饲料添加剂、微生物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其他饲料添加剂”;对饲料和饲料原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饲料添加剂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增加了饲料原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为《饲料原料目录》中强制性标识项目的规定;增加了液态饲料添加剂、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不需标示水分的规定;增加了执行企业标准的饲料添加剂和进口饲料添加剂应标明卫生指标的规定(见表1、表2);

——修订、补充和完善了原料组成应标明的内容(见5.4)。

——增加了饲料添加剂、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应标明推荐用量及注意事项的规定(见5.6)。

——规定了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标明的生产日期应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一致(见5.8.2)。

——保质期增加了一种表示方法,并要求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标明的保质期应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明的保质期一致(见5.9)。

——将贮存条件及方法单独作为一条列出(见5.10)。

——用“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代替“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见5.11)。

——增加了动物源性饲料(见5.13.1)、委托加工产品(见5.13.3)、定制产品(见5.13.4)、进口产品(见5.13.5)和转基因产品(见5.13.6)的特殊标示规定。

——补充规定了标签不得被遮掩 ,应在不打开包装的情况下,能看到完整的标签内容(见6.2)。

——附录A增加了酶制剂饲料添加剂和微生物饲料添加剂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的计量单位。

本标准由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76)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黎文、沙玉圣、粟胜兰、武玉波、杨清峰、李祥明、严建刚。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0648-1988、GB10648-1993、GB10648-1999。

饲 料 标 签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标签标示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包括进口产品),不包括可饲用原粮、药物饲料添加剂和养殖者自行配制使用的饲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647 饲料工业术语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3、术语和定义

GB/T 10647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饲料标签 feed label

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说明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内容的一切附签或其他说明物。

3.2

饲料原料 feed material

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

3.3

饲料 feed

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3.4

单一饲料 single feed

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

3.5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feed additive premix

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3.6

复合预混合饲料 premix

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3.7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vitamin premix

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

3.8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 trace mineral premix

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3.9

浓缩饲料 concentrate feed

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3.10

配合饲料 formula feed;complete feed

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3.11

精料补充料 supplementary concentrate

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3.12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3.13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blender

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3.14

许可证明文件 official approval document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以及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统称。

3.15

通用名称 common name

能反映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的真实属性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

3.16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guaranteed analysis of product

在产品保质期内采用规定的分析方法能得到的、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成分值。

3.17

净含量 net content

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所有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量。

3.18

药物饲料添加剂 medical feed additive

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合物质。

4、基本原则

4.1 标示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4.2 标示的内容应真实、科学、准确。

4.3 标示内容的表述应通俗易懂。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不得以欺骗性表述误导消费者。

4.4 不得标示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内容。 但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5、应标示的基本内容

5.1 卫生要求

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应符合相应卫生要求。饲料和饲料原料应标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以明示产品符合GB 13078的规定。

5.2 产品名称

5.2.1 产品名称应采用通用名称。

5.2.2 饲料添加剂应标注“饲料添加剂”字样,其通用名称应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通用名称一致。饲料原料应标注“饲料原料”字样,其通用名称应与《饲料原料目录》中的原料名称一致。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和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应与农业部相关公告的名称一致。

5.2.3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表述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类别”,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乙氧基喹啉”、“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抗氧化剂”。如果产品涉及多个类别,应逐一标明;如果产品类别为“其他”,应直接标明产品的通用名称。

5.2.4 饲料(单一饲料除外)的通用名称应以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或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中的一种表示,并标明饲喂对象。可在通用名称前(或后)标示膨化、颗粒、粉状、块状、液体、浮性等物理状态或加工方法。

5.2.5 在标明通用名称的同时,可标明商品名称,但应放在通用名称之后,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5.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5.3.1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的要求。

5.3.2 饲料和饲料原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的标示要求,见表1。

表1 饲料和饲料原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的标示要求

序号

产品类别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

备注

1

配合饲料

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氯化钠、水分、氨基酸

水产配合饲料还应标明粗脂肪,可以不标明氯化钠和钙

2

浓缩饲料

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氯化钠、水分、氨基酸

3

精料补充料

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氯化钠、水分、氨基酸

4

复合预混合饲料

微量元素、维生素和(或)氨基酸及其他有效成分、水分

5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

微量元素、水分

6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维生素、水分

7

饲料原料

《饲料原料目录》规定的强制性标识项目

序号1、2、3、4、5、6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中氨基酸、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的具体种类应与产品所执行的质量标准一致。

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不需标示水分。

5.3.3 饲料添加剂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的标示要求,见表2。

表2 饲料添加剂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的标示要求

序号

产品类别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

备注

1

矿物质微量元素饲料添加剂

有效成分、水分、粒(细)度

若无粒(细)度要求时,可以不标

2

酶制剂饲料添加剂

有效成分、水分

3

微生物饲料添加剂

有效成分、水分

4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有效成分、水分

5

其他饲料添加剂

有效成分、水分

执行企业标准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和进口饲料添加剂产品,其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还应标示卫生指标。

液态饲料添加剂不需标示水分。

5.4 原料组成

5.4.1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应标明主要饲料原料名称和(或)类别、饲料添加剂名称和(或)类别;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应标明饲料添加剂名称、载体和(或)稀释剂名称;饲料添加剂若使用了载体和(或)稀释剂的,应标明载体和(或)稀释剂的名称。

5.4.2 饲料原料名称和类别应与《饲料原料目录》一致;饲料添加剂名称和类别应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一致。

5.4.3 动物源性蛋白质饲料、植物性油脂、动物性油脂若添加了抗氧化剂,还应标明抗氧化剂的名称。

5.5 产品标准编号

5.5.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标明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

5.5.2 实行进口登记管理的产品,应标明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的编号;不实行进口登记管理的产品可不标示此项。

5.6 使用说明

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应标明饲喂阶段。浓缩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应标明添加比例或推荐配方及注意事项。饲料添加剂、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应标明推荐用量及注意事项。

5.7 净含量

5.7.1 包装类产品应标明产品包装单位的净含量;罐装车运输的产品应标明运输单位的净含量。

5.7.2 固态产品应使用质量标示;液态产品、半固态或粘性产品可用体积或质量标示。

5.7.3 以质量标示时,净含量不足1 kg的,以克(g)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1 kg(含1 kg)的,以千克(kg)作为计量单位。以体积标示时,净含量不足1 L的,以毫升(mL或ml)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1 L(含1 L)的,以升(L或l)作为计量单位。

5.8 生产日期

5.8.1 应标明完整的年、月、日。

5.8.2 进口产品中文标签标明的生产日期应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一致。

5.9保质期

5.9.1 用“保质期为__天(日)或__月或__年”或“保质期至:_年_月_日”表示。

5.9.2 进口产品中文标签标明的保质期应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明的保质期一致。

5.10 贮存条件及方法

应标明贮存条件及贮存方法。

5.11 行政许可证明文件编号

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标明行政许可证明文件编号。

5.12 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

5.12.1 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标明与行政许可证明文件一致的生产者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及其邮政编码、联系方式;不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应标明与营业执照一致的生产者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及其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5.12.2 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除标明上述相关信息外,还应标明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5.12.3 进口产品应标明与进口产品登记证一致的生产厂家名称,以及与营业执照一致的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构或代理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方式等。

5.13其他

5.13.1 动物源性饲料

5.13.1.1 动物源性饲料应标明源动物名称。

5.13.1.2 乳和乳制品之外的动物源性饲料应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5.13.2 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

5.13.2.1 应在产品名称下方以醒目字体标明“本产品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

5.13.2.2 应标明所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通用名称。

5.13.2.3 应标明本产品中药物饲料添加剂的有效成分含量、休药期及注意事项。

5.13.3 委托加工产品

除标明本章规定的基本内容外,还应标明委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5.13.4 定制产品

5.13.4.1应标明“定制产品”字样。

5.13.4.2除标明本章规定的基本内容外,还应标明定制企业的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5.13.4.3定制产品可不标示产品批准文号。

5.13.5进口产品

进口产品应用中文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

5.13.6转基因产品

转基因产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13.7 其他内容

可以标明必要的其他内容,如:产品批号、有效期内的质量认证标志等。

6、基本要求

6.1 印制材料应结实耐用;文字、符号、数字、图形清晰醒目,易于辨认。

6.2 不得与包装物分离或被遮掩;应在不打开包装的情况下,能看到完整的标签内容。

6.3 罐装车运输产品的标签随发货单一起传送。

6.4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有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及其他文字。

6.5 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常用计量单位参见附录A。

6.6 一个标签只能标示一个产品。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常用计量单位

A.1 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计量单位

A.1.1 粗蛋白质、粗纤维、粗脂肪、粗灰分、总磷、钙、氯化钠、水分、氨基酸的含量,以百分含量(%)表示。

A.1.2 微量元素的含量,以每千克(升)饲料中含有某元素的质量表示。如:g/kg、mg/kg、μg/kg,或g/L、mg/L、μg/L。

A.1.3 药物饲料添加剂和维生素含量,以每千克(升)饲料中含药物或维生素的质量,或以表示生物效价的国际单位(IU)表示。如:g/kg、mg/kg、μg/kg、IU/kg,或g/L、mg/L、μg/L、IU,/L。

A.2 饲料添加剂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计量单位

A.2.1 酶制剂饲料添加剂的含量,以每千克(升)产品中含酶活性单位表示,或以每克(毫升)产品中含酶活性单位表示。如:U/ kg、U/L,或U/g、U/ml。

A.2.2 微生物饲料添加剂的含量,以每千克(升)产品中含微生物的菌落数或个数表示,或以每克(毫升)产品中含微生物的菌落数或个数表示。如:CFU/ kg、个/ kg、CFU/ L、个/L,或CFU/ g、个/g、CFU/mL、个/mL。

奶牛饲料中维生素的添加量是多少?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经2013年12月27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该《规范》分总则、原料采购与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贮存与运输、产品投诉与召回、卫生和记录管理、附则8章44条,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

有委托生产行为的,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

第二章 原料采购与管理

第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 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

(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 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记录等内容;

(二)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四)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供应商为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评价日期等信息。

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和供应商评价记录。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和原料验收标准,逐批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一)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应当 规定采购验收流程、查验要求、检验要求、原料验收标准、不合格原料处置、查验记录等内容;

(二)原料验收标准应当规定原料的通用名称、主成分指标验收值、卫生指标验收值等内容,卫生指标验收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企业采购实施行政许可的国 产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

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或者经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

(四)企业采购实施登记或者注册管理的进口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的,或者经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

(五)企业采购不需行政许可的原料的,应当依据原料验收标准逐批查验供应商提供的该批原料的质量检验报告;无质量检验报告的,企业应当逐批对原料的主成分指标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不符合原料验收标准的,不得接收、使用;原料质量检验报告、自行检验结果、委托检验报告应当归档保存;

(六)企业应当每3个月至少选择5种原料,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其主要卫生指标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原料安全性评价,保存检测结果和评价报告;委托检测的,应当索取并保存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第八条 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原料进货台账,进货台账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者名 称、联系方式、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查验或者检验信息、进货日期、经办人等信息。

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出入库记录:

(一)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出入库记录等内容;

(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日期、供应商简称或者代码、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 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信息。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 一垛一卡”的原则对原料实施垛位标识卡管理,垛位标识卡应当标明原料名称、供应商简称或者代码、垛位总量、已用数量、检验状态等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维生素、微生物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温度进行监控,填写并保存温度监控记录。监控记录应当包括设定温度、实际温度、监控时间、记录人等信息。

监控中发现实际温度超出 设定温度范围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

第十二条 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亚硒酸钠等饲料添加剂的贮存间或者贮存柜应当设立清晰的警示标识,采用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原料种类、库存时间、保质期、气候变化等因素建立长期库存原料质量监控制度,填写并保存监控记录:

(一)质量监控制度应当规定监控方式、监控内容、监控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监控记录等内容;

(二)监控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监控内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处置结果、监控日 期、监控人等信息。[3]

第三章 生产过程控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工艺设计文件,设定生产工艺参数。

工艺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说明 和生产设备清单等内容。

生产工艺应当至少设定以下参数:粉碎工艺设定筛片孔径,混合工艺设定混合时间,制粒工艺设定调质温度、蒸汽压力、环模规格、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膨化工艺设定调质温度、模板孔径。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工艺流程,制定以下主要作业岗位操作规程:

(一)小料(指生产过程中,将微量添加的原料预先进行配料或者配料混合后获得的中间产品)配料岗位操作规程,规定小料原料的领取与核实、小料原料的放置与标识、称重电子秤校准与核查、现场清洁卫生、小料原料领取记录、小料配料记录等内容;

(二)小料预混合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载体或者稀释剂领取、投料顺序、预混合时间、预混合产品分装与标识、现场清洁卫生、小料预混合记录等内容;

(三)小料投料与复核岗位操作规程,规定小料投放指令、小料复核、现场清洁卫生、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等内容;

(四)大料投料岗 位操作规程,规定投料指令、垛位取料、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大料投料记录等内容;

(五)粉碎岗位操作规程,规定筛片锤片检查与更换、粉碎粒度、粉碎料入仓检查、喂料器和磁选设备清理、粉碎作业记录等内容;

(六)中控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原则、微机配料软件启动与配方核对、混合时间设置、配料误差核查、进仓原料核实、中控作业记录等内容;

(七)制粒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原则、环模与分级筛网更换、破碎机轧距调节、制粒机润滑、调质参数监视、设备(制粒室、调质器、冷却器)清理、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制粒作业记录等内容;

(八)膨化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 原则、调质参数监视、设备(膨化室、调质器、冷却器、干燥器)清理、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膨化作业记录等内容;

(九)包装岗位操作规程,规定标签与包装袋领取、标签与包装袋核对、感官检查、包重校验、现场清洁卫生、包装作业记录等内容;

(十)生产线清洗操作规程,规定清洗原则、清洗实施与效果评价、清洗料的放置与标识、清洗料使用、生产线清洗记录等内容。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工艺流程, 制定生产记录表单,填写并保存相关记录:

(一)小料原料领取记录,包括小料原料名称、领用数量、领取时间、领取人等信息;

(二)小料配料记录,包括小料名称、理论值、实际称重值、配料数量、作业时间、配料人等信息;

(三)小料预混合记录,包括小料名称、重量、批次、混合时间、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四)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包括产品名称、接收批数、投料批数、重量复核、剩余批数、作业时间、投料人等信息;

(五)大料投料记录,包括大料名称、投料数量、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投料人等信息;

(六)粉碎作业记录,包括物料名称、粉碎机号、筛片规格、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七)大料配料记录,包括配方编号、大料名称、配料仓号、理论值、实际值、作业时间、配料人等信息;

(八)中控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编号、清洗料、理论产量、成品仓号、洗仓情况、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九)制粒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制粒机号、制粒仓号、调质温度、蒸汽压力、环模孔径、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十)膨化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调质温度、模板孔径、膨化温度、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十一)包装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实际产量、包装规格、包数、感官检查、头尾包数量、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十二)标签领用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领用数量、班次用量、损毁数量、剩余数量、领取时间、领用人等信息;

(十三)生产线清洗记录,包括班次、清洗料名称、清洗料重量、清洗过程描述、作业时间、清洗人等信息;

(十四)清洗料使用记录,包括清洗料名称、生产班次、清洗料使用情况描述、使用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

(一)按照“无药物的在先、有药物的在后”原则制定生产计划;

(二)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后,生产不含药物饲料添加剂或者改变所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的产品的,应当对生产线进行清洗;清洗料回用的,应当明确标识并回置于同品种产品中;

(三)盛放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及其中间产品的器具或者包装物应当明确标识,不得交叉混用;

(四)设备应当定期清理,及时清除残存料、粉尘积垢等残留物。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来污染:

(一)生产车间应当配备防鼠、防鸟等设施,地面平整,无污垢积存;

(二)生产现场的原料、中间产品、返工料、清洗料、不合格品等应当分类存放,清晰标识;

(三)保持生产现场清洁,及时清理杂物;

(四)按照产品说明书规范使用润滑油、清洗剂;

(五)不得使用易碎、易断裂、易生锈的器具作为 称量或者盛放用具;

(六)不得在饲料生产过程中进行维修、焊接、气割等作业。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配方管理制度,规定配方的设计、审核、批准、更改、传递、使用等内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签管理制度,规定标签的设计、审核、保管、使用、销毁等内容。

产品标签应当专库(柜)存放,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配方中 添加比例小于0.2%的原料进行预混合。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 混合均匀度要求,确定产品的最佳混合时间,填写并保存最佳混合时间实验记录。实验记录

应当包括混合机编号、混合物料名称、混合次数、混合时间、检验结果、最佳混合时间、检验日 期、检验人等信息。

企业应当每6个月按照产品类别(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进行至少1次混合均匀度验证,填写并保存混合均匀度验证记录。验证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混合机编号、混合时间、检验方法、检验结果、验证结论、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

混合机发生故障经修复投入生产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混合均匀度验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制定粉碎机、混合机、制粒机、膨化机、空气压缩机等关键设备操作规程,填写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和维修记录:

(一)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应当规定采购与验收、档案管理、使用操作、维护保养、备品备件管理、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内容;

(二)设备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开机前准备、启动与关闭、操作步骤、关机后整理、日常维护保养等内容;

(三)维护保养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保养项目、保养日 期、保养人等信息;

(四)维修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维修部位、故障描述、维修方式及效果、维修日期、维修人等信息;

(五)关键设备应当实行“ 一机一档”管理,档案包括基本信息表(名称、编号、规格型号、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投入使用日期)、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生产设备、辅助系统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当通过安全检查;计量秤、地磅、压力表等测量设备应当定期检定或者校验。[3]

第四章 产品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填写并保存现场质量巡查记录:

(一)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应当 规定巡查位点、巡查内容、巡查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巡查记录等内容;

(二)现场质量巡查记录应当 包括巡查位点、巡查内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处置结果、巡查时间、巡查人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检验管理制度,规定人员资质与职责、样品抽取与检验、检验结果判定、检验报告编制与审核、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签发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 质量标准实施出厂检验,填写并保存产品出厂检验记录;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者编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计算公式中符号的含义和数值、检验结果、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

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每周从其生产的产品中至少抽取5个批次的产品自行检验下列主成分指标:

(一)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

(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三)复合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四)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粗蛋白质、粗灰分、钙、总磷。

主成分指标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建立分析天平、高温炉、干燥箱、酸度计、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档案,填写并保存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一)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开机前准备、开机顺序、操作步骤、关机顺序、关机后整理、日常维护、使用记录等内容;

(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应当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或者编号、使用日 期、样品名称或者编号、检验项目、开始时间、完毕时间、仪器设备运行前后状态、使用人等信息;

(三)仪器设备应当实行“一机一档”管理,档案包括仪器基本信息表(名称、编号、型号、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投入使用日期)、使用说明书、购置合同、操作规程、使用记录等内容。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化学试剂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规定采购、贮存要求、出入库、使用、处理等内 容。

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以及试验溶液的使用,应当遵循 GB/T601、GB/T602、GB/T603以及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

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记录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保管人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每年选择5个检验项目,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进行检验能力验证,对验证结果进行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

(一)同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

(二)利用购买的标准物质或者高纯度化学试剂进行检验验证;

(三)在实验室内部进行不同人员、不同仪器的检验比对;

(四)对曾经检验过的留存样品进行再检验;

(五)利用检验质量控制图等数理统计手段识别异常数据。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 留样观察制度,对每批次产品实施留样观察,填写并保存留样观察记录:

(一)留样观察制度应当规定留样数量、留样标识、贮存环境、观察内容、观察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到期样品处理、留样观察记录等内容;

(二)留样观察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者编号、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截止日期、观察内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处置结果、观察日期、观察人等信息。

留样保存时间应当超过产品保质期1个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 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不合格品处置记录:

(一)不合格品 管理制度应当规定不合格品 的界定、标识、贮存、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处置记录等内容;

(二)不合格品处置记录应当包括不合格品的名称、数量、不合格原因、处置方式、处置结果、处置日 期、处置人等信息。[3]

第五章 产品贮存与运输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 仓储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出入库记录:

(一)仓储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出入库记录等内容;

(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或者等级、生产日期、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信息;

(三)不同产品的垛位之间应当保持适当距离;

(四)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应当隔离存放并有清晰标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产品 装车前对运输车辆的安全、卫生状况实施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使用罐装车运输产品的,应当专车专用,并随车附具产品标签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装运不同产品时,应当对罐体进行清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产品销售台账。销售台账应当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信息。

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3]

第六章 产品投诉与召回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客户投诉处理记录:

(一)投诉处理制度应当规定投诉受理、处理方法、处理权限、投诉处理记录等内容;

(二)投诉处理记录应当包括投诉日期、投诉人姓名和地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投诉内容、处理结 果、处理日期、处理人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填写并保存召回记录:

(一)召回制度应当规定召回流程、召回产品 的标识和贮存、召回记录等内容;

(二)召回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召回产品使用者、召回数量、召回日期等信息。

企业应当每年至少进行1次产品召回模拟演练,综合评估演练结果并编制模拟演练总结报告。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召回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填写并保存召回产品处置记录。处置记录应当包括处置产品名称、数量、处置方式、处置日期、处置人、监督人等信息。[3]

第七章 培训、卫生和记录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员 工进行至少 2 次饲料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填写并保存培训记录:

(一)人员培训制度应当规定培训 范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考核方式、效果评价、培训记录等内容;

(二)培训记录应当包括培训对象、内容、师资、日期、地点、考核方式、考核结果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厂区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记录管理制度,规定记录表单的编制、格式、编号、审批、印发、修订、填写、存档、保存期限等内容。

除本规范中明确规定保存期限的记录外,其他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你所说的维生素应该是复合维生素。

严格的说奶牛在育成期,妊辰期,产奶期及干奶期等不同阶段对各种维生素的需要量是不同的。而不同厂家生产的畜禽用复合维生素每千克中各种单体维生素(如Va,Vb,Vc,Vd,Ve,烟酸,泛酸等)的含量是不同的。因此很难在这作具体回答,你若想了解奶牛在不同阶段的饲料中各种维生素的需要量建义输入《奶牛饲养标准》查询。再对照你目前正使用的复合维生素含量说明,加上必要的安全系数,即可确定饲料中维生素的添加量。

以上就是关于猪饲料中,维生素要怎么添加?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百科头条
推荐图文
推荐百科头条
最新发布
点击排行
推荐产品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