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暂行办法

   2022-12-27 02:23:49 网络900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实现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环境建设协调发展,改善城市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省各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参照本暂行规定施行。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

河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实现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环境建设协调发展,改善城市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省各城市。

县城和建制镇参照本暂行规定施行。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建旧城区和开辟新城区,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配套的原则实行综合开发。第四条 各市应根据城市规划、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物力状况,具体确定开发地点和规模,有计划地进行综合开发区建设。第五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主要内容是:统一进行征地、拆迁、勘测、设计、平整土地等前期准备工作;统一进行住宅(含商品房)、办公楼、通用厂房等房屋建设;统一进行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进行粮、煤、菜、副食、百货、饮食、理发、修理等综合服务网点和农贸市场、居委会、房管所、门诊所、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储蓄所、邮电所、公安派出所、自行车棚、垃圾站、公共厕所以及相应的绿地等配套公共建筑建设。第六条 配套的公共建筑项目和规模,参照国家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对供经营并有盈利的公共建筑,实行有偿使用、转让或出售。第七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必须由市政府批准建立,接受市政府委托或经投标中标承担开发任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行政归口管理。开发公司无论隶属关系如何,均须服从当地政府归口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第八条 开发公司的资质审查,按省建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未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开发公司不得承担开发任务。第九条 开发公司对国家和其产品使用单位承担经济和技术责任。公司盈余收入由当地综合开发主管部门监督,保证用于城市建设再开发。

开发公司不得辖有施工队伍。第十条 开发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任务;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技术条件及要求,组织或委托有资质证书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开发区详细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按照详细规划的要求,对各项单体建筑和配套工程组织设计总承包的施工招投标,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负责建设过程中各施工单位的组织协调,保证按合同实施;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出售建成的建筑产品。第十一条 城市综合开发计划是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超前引导计划,应与经济计划密切衔接,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协商有关部门编制。

各城市的年度开发计划,必须报经省建设和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 根据批准的综合开发计划建成的建筑产品在出售、分配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规定执行。用户自建或联建的,凡固定资产投资实行指令性计划或自筹投资计划核定额度控制的,必须向开发公司提交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三条 开发公司在城市综合开发工作中,必须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查、监督,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通过综合开发,使城市普遍存在的大气、水、噪声和垃圾污染状况逐步得到改善,绿化面积逐年扩大。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收费包括:勘测、设计、土地平整费,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安置费,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配套费等。

新建居住小区的综合开发费,由开发公司根据建设规模和标准向建设单位计收。

在综合开发区内建设工商企业、仓库、货场等项目的综合开发费,根据实际需要和合理分摊的原则,向建设单位收取。水、电、气等设施,除建设单位必须自建者外,由建设单位按需要量提供资金和材料,由开发公司统一建设。

开发公司可向参加综合开发的用户收取综合开发管理费。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部门应严格控制综合开发以外的插建、零建。未纳入综合开发规划进行建设的,建设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第十六条 开发公司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户。综合开发中收取的费用应专户存入当地建设银行,专款专用。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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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位于中国首都附近,因此,为了规范河北的建设工程河北省政府出台了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技术管理规程,那么这个规程有什么具体的要求呢?小编整理了关于这个规程的资料,详细请阅读下文。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技术管理规程

为了统一和规范我省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编报工程资料的标准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现行地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1、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2、工程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的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等活动中形成的文字资料、图纸、图表、计算资料、声像资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资料。

3、工程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并按本规程规定的保存单位和时间进行保存。

4、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并使用统一制式表格,施工资料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5、工程档案的专项验收及认可,由县级以上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工程档案记录整理专职人员应持证上岗。

6、

工程资料目前原则上可采用纸质载体或光盘、缩微品载体汇集移交,并逐步过渡到全部采用光盘、缩微品载体。

7、

建设工程档案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确保其完整、准确与安全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8、本规程未做规定的尚应按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执行。

通过今天小编为大家讲解的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技术管理规程,相信大家就会很清楚的明白了,无规矩不成方圆这句话说的很对,每一件小事都是要按照标准来。更不要提一个大的建筑工程了,一差分毫都是会误了大事的,万事一定要按着标准建设来完成。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三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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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 建筑工程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推动建筑工程实现安全可靠、生态宜居、绿色低碳、循环高效。第四条 建筑工程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建筑工程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推荐性标准一经采用应当严格执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将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重大问题提交省标准化委员会协商解决。第二章 标准导引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标准,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标准体系,以高标准推动建筑工程高质量。第九条 建筑工程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推动建筑工程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满足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绿色、节能等指标的要求;

(四)体现本省自然条件、气候特征、资源禀赋、地域文化、民俗习惯等要求;

(五)符合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技术成果转化运用的要求。第十条 建筑工程标准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不符合国家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要求;

(二)可能造成行业壁垒、阻碍技术创新、排除和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要求;

(三)指定采用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第十一条 鼓励研究制定百年建筑标准,推动建筑长寿化、建设产业化、绿色低碳化、品质优良化。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制定、修订绿色建筑设计、绿色建造、绿色建筑评价、资源综合利用建材和绿色建材应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标准,以及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标准。绿色建筑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遵循因地制宜、被动措施优先、主动措施优化的原则;

(二)满足安全耐久、服务便捷、健康舒适、环境宜居、节约资源等要求;

(三)满足节地与土地利用、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绿色建材利用和室内环境等指标要求;

(四)满足建筑使用功能提升和使用空间、设备管线可改造的要求。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制定、修订建筑节能技术、节能新材料应用等标准。建筑节能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满足建筑能耗和其他热工性能指标要求;

(二)采用高效供能设备;

(三)采用节能、环保、防火的新技术、新材料;

(四)推进太阳能光热、光电技术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五)推进清洁能源利用。

以上就是关于河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暂行办法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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