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2017-06-09 13:52:29 7840
核心提示:文章摘要:近日,国家财政部、发改委、环保部联合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该《办法》简称为VOCs,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次VOC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包括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大类,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仓储业和包装装潢印刷等7个小类。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近日,国家财政部、发改委、环保部联合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该《办法》简称为VOCs,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两大行业将试点涂料和颜料未入试点范围     本次VOC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包括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大类,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仓储业和包装装潢印刷等7个小类。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尚未出现在试点范围内。     涂料和颜料行业虽暂时未被列入本次试点范围内,但这只能说明国家在征收范围及时间上作出了压缩和推迟的措施,但事实上,国家还在推行更大的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在VOCs排污费全面施行之后,涂料制造行业和颜料行业也很可能会被纳入征收范围。     何为VOCS?     《办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     计算公式为:VOCs污染当量数=VOCs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并制定增加试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办法。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的VOCs排污费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对于为什么选择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作为试点的原因,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侯宇轩认为,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是在VOCs排放中具有代表性的两个行业,其中石油化工类企业是VOCs的主要排放者。在这两个行业开展试点将有助于认识VOCs的排放特征和气体的挥发扩散规律,同时有助于检验和改进对VOCs的检测和核算方法,会为随后开展VOCs排污收费工作提供经验。     有人欢喜有人忧:VOCs监测设备将第一波受益,塑料化工成本增加     根据《有机废气治理行业2013年发展综述》,保守估算国内VOCs监测设备市场近200亿元,治理市场需求在300亿元/年。而2013年VOCs治理行业的产值仅有32亿~38亿元。“大多数工业企业并未开展VOCs监测。”VOCs治理市场即将爆发,测算监测和治理投资有望达千亿元。业内专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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