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施工等级评价的规定

   2023-01-27 07:53:48 网络850
核心提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 的编制概况、总则和基本规定1 《标准》修订工作背景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对新时代

绿色施工等级评价的规定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 的编制概况、总则和基本规定

1 《标准》修订工作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对新时代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同时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对推进绿色发展进行了明确阐述。

发展绿色建筑,是响应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绿色建筑发展,发展绿色建筑已连续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 年)规划纲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2016-2020 年)规划纲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不仅提出到2020 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推广比例超过50% 的目标,还部署了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绿色建筑已实现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个别城市到覆盖全国,从单体到城区、再到城市的规模化发展;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已全面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研究建立了我国绿色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并朝着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评价全过程、不同区域和类型全覆盖的方向精细化发展。

在绿色建筑领域,最重要的标准是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该标准于2006 年首次发布实施,并于2014 年进行了修订。两版标准明确了绿色建筑的定义、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评估建筑绿色程度、保障绿色建筑质量、规范和引导我国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基于该标准,全国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累计超过1 万个,建筑面积超过10 亿m²(数据统计截至2017 年底)。

然而,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建筑科技的快速发展,我国绿色建筑在实施和发展过程中遇到了新的问题、机遇和挑战。随着绿色建筑工作的推进,绿色建筑实效问题逐渐显现。据统计,目前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还相对较少,占标识项目总量的比例仅为7%左右,而且随着近几年部分地方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普遍开展,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所占的比例则更低,可见相当数量的建筑在进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后并未继续开展绿色建筑运行评价。

此外,两版标准更多的是考虑建筑本身的绿色性能,“以人为本”及“可感知”的技术要求涉及不够,未让广大人民感受到绿色建筑在健康、舒适、提高质量等方面的优势。随着建筑科技的快速发展,建筑工业化、海绵城市、建筑信息模型、健康建筑等高新建筑技术不断涌现并投入应用,而这些新领域方向和新技术发展在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 中体现不够。

2 《标准》修订工作概况

2017 年12 月27 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标准定额司联合下达《关于同意开展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 修订研究工作的函》(建科节函[2017]131 号),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开展标准修订研究工作。通过开展新时代绿色建筑发展要求分析、标准修订意见和建议调研、绿色建筑技术应用现状研究、国内外绿色建筑指标对比研究等多项专题研究工作,并经广泛意见征集、重点问题专题研究与汇报、专家审查论证等多个环节,确定了以人民为中心、提升百姓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和感知、注重性能实效作为标准修订的原则和方向。

2018 年7 月23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下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修订工作的函》(建标[2018]164 号),同意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组织开展标准修订工作。随后,标准修订组于2018 年8 月14 日成立并正式启动工作。修订后的标准稿件于2018 年9 月20 日至2018 年10 月20 日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来自80 余家单位专家反馈的1300 余条意见和建议。通过对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及讨论后作出了相应修改或回应,标准稿件于2018 年12 月1 日通过审查。2019 年3 月13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发布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已于2019 年8 月1 日起正式实施。

3 《标准》修订工作要点

3.1 重新构建了绿色建筑的评价指标体系

结合新时代需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民生福祉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以百姓为视角,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的新的绿色建筑指标体系,具体为: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对应《标准》第3.2.1 条及第4~8 章)。

3.2 丰富了绿色建筑的内涵

以“四节一环保”为基本约束,并紧密跟进建筑科技发展,将建筑工业化、海绵城市、健康建筑、建筑信息模型等高新建筑技术和理念融入绿色建筑要求中,同时通过考虑建筑的安全、耐久、服务、健康、宜居、全龄友好等内容而设置技术要求,进一步引导绿色生活、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等,丰富了绿色建筑的内涵。

3.3 更新了绿色建筑的定义

结合构建的绿色建筑指标体系及绿色建筑新内涵,对绿色建筑的定义进行了更新,使其更加确切地阐明了新时代的绿色建筑定义。将绿色建筑定义更新为:在全寿命周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对应《标准》第2.0.1 条)。

3.4 调整了绿色建筑的评价时间节点

绿色建筑发展需要解决从速度发展到质量发展的诉求,而解决新时代绿色建筑发展诉求的关键途径之一则是重新定位绿色建筑的评价阶段。以运行实效为导向是绿色建筑发展的方向,评价阶段是引导发展方向的关键途径。将设计评价改为设计阶段预评价,将绿色建筑评价的节点重新设定在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可有效约束绿色建筑技术的落地(对应《标准》第3.1.2 条)。

3.5 新增了绿色建筑的“基本级”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作为划分绿色建筑性能档次的评价工具,既要体现其性能评定、技术引领的行业地位,又要兼顾我国绿色建筑地域发展的不平衡性和推广普及绿色建筑的重要作用,同时还要与国际上主要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标准接轨。因此,在原有绿色建筑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基础上增加“基本级”,扩大绿色建筑覆盖面的同时也便于与国际交流(对应《标准》第3.2.6、3.2.7 条)。“基本级”与正在编制的全文强制国家规范相适应,满足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即为“基本级”。“基本级”的设置同时也兼顾了国家和部分地方政府发布的绿色建筑相关政策,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

3.6 增强了绿色建筑评价的可操作性

《标准》评分采用绝对分值累加法,简便易于操作(对应《标准》第3.2.5 条)。条文的设置综合考虑了气候、地域及建筑类型的适用性,合理避免了评分项的不参评项(例如,不再设置施工管理、运营管理两章设计不参评条文),评价条文数量减少至110 条(其中,控制项40 条、评分项60 条、加分项10 条),进一步增强了评价的可操作性和简洁易用性。

3.7 分层级设置了绿色建筑星级的性能要求

为提升绿色建筑性能和品质,对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的等级认定分4 个层级提出了不同的性能要求:① 满足所有控制项要求且每类指标设置最低得分;② 应进行全装修;③ 总得分达到60 分、70 分、85 分;④ 满足对应星级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节水器具用水效率、住宅建筑隔声性能、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浓度、外窗气密性能等附加技术要求(对应《标准》第3.2.8 条)。

3.8 提高了绿色建筑的性能要求

更新和提升建筑在安全耐久、节约能源、节约资源等方面的技术性能要求,提高和新增全装修、室内空气质量、水质、健身设施、垃圾分类、全龄友好、服务等有关要求,综合提升了绿色建筑的性能要求,助力绿色建筑的高质量发展。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9修订)

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室内环境、施工管理、运营管理七大指标。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此次《标准》的修订将原来的“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室内环境、施工管理、运营管理”七大指标体系,更新为“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五大指标体系。

此外,在重新设定评价阶段、新增绿色建筑等级、分层设置等级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湖南:2020年三成新房将是绿色建筑

2012年12月13日,在湖南省召开的2012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国家康居示范与住宅产业技术创新大会上透露出来一个消息,“十二五”规划期末,中国城镇新建建筑20%以上要求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3年后厦门4成新房为环保绿色建筑

到2015年,厦门市新建建筑中预计将有40%为绿色建筑,太阳能建筑应用面积将达1000万平方米以上。2012年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福建省情况通报会在厦门召开。记者了解到,未来几年,厦门将继续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其中,绿色建筑将被大力推广。

绿色建筑应渐进 投资回报期10年

绿色商业地产与酒店峰会在沪举行,多方业内专家共同探讨了商业地产特别是酒店领域的建筑节能以及如何促进中国商业建筑提高能效,降低运营成本。同济中欧建筑节能培训与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永明在峰会上透露,12年上海已出台相关规定,节能建筑占既有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6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推广绿色建筑、实施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推广绿色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和绿色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广绿色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屋、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六条 建筑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开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等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实施考核评价制度,制订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定期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开展考核评价。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镇详细规划时,应当在总体布局、建筑朝向、绿地设置中充分考虑自然通风效果、绿化覆盖率、绿色建筑等级目标等因素。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气候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组织制定优于国家和省标准、适用于本地区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规范。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立项、土地出让、规划、建设和管理: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二)旧城改造项目;

(三)海珠生态城、国际金融城、中新广州知识城、白云新城、天河中央商务区、天河智慧城、白鹅潭商务区、南站商务区、琶洲片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新区、空港经济区、广州国际生物岛、大学城南区等城市发展新区的新建房屋建筑项目;

(四)2014年起,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确定的城市发展新区应当由新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该新区的管理委员会根据区域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区域能源、市政、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规划,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实施。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并结合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结果,根据建筑形式、规模以及使用功能制定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定额控制指标,作为建筑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的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纳入建设系统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内容,并按照国家、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目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荐目录,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用推荐目录中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制定推荐目录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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