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质量标准详细资料大全

   2022-11-27 17:51:04 网络1000
核心提示:环境质量标准(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或因素的容许浓度所做的规定。它是国家环境政策目标的具体体现,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也是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管理的重要

环境质量标准详细资料大全

环境质量标准(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或因素的容许浓度所做的规定。它是国家环境政策目标的具体体现,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也是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基本介绍中文名 :环境质量标准 外文名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 定义 :环境中有害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产生 :环境问题的出现而产生 分类 :大气、水、土壤、生物质量标准 目的 :维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等 产生背景,分类,水质量标准,大气质量标准,土壤质量标准,生物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是为了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保证资源充分利用,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而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产生背景 环境质量标准是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而产生的。产业革命以后,英国工业发展造成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1912年,英国皇家污水处理委员会对河水的质量提出三项标准,即五日生化需氧量(见生化需氧量)不得超过4毫克/升,溶解氧量不得低于6毫克/升,悬浮固体不得超过15毫克/升,并提出用五日生化需氧量作为评价水体质量的指标。近几十年来,一些国家先后颁布了各种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按环境要素分,有水质量标准、大气质量标准、土壤质量标准和生物质量标准四类,每一类又按不同用途或控制对象分为各种质量标准。 分类 水质量标准 对水中污染物或其他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所作的规定。水质量标准按水体类型分为地面水质量标准、海水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等按水资源的用途分为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渔业用水水质标准、农业用水水质标准、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和各种工业用水水质标准等。由于各种标准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和要求的不同,同一污染物在不同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值也是不同的。例如,铜的标准值在中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中分别规定为1.0毫克/升、0.1毫克/升和0.01毫克/升。 世界各国制定的各种水质量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多寡不一,项目最多的是苏联颁布的地面水水质标准,正式颁布的有420多项,未正式颁布的还有200多项。多数国家的地面水水质标准中都规定有酚、氰化物、砷、汞、铅、铬、镉等主要项目。中国1979年修订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地面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列有53个项目。为了有效地控制地面水污染,中国正在制订《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国已颁布的水质标准还有《海水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 大气质量标准 对大气中污染物或其他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所作的规定。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颁布了大气质量标准。世界卫生组织(WHO)1963年提出二氧化硫、飘尘、一氧化碳和氧化剂的大气质量标准。 中国在1962年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首次对居民区大气中的12种有害物质规定了最高容许浓度。1982年 4月颁发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按标准的适用范围分为三级:一级标准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二级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名胜古迹和广大农村等;三级标准适用于大气污染程度比较重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列有总悬浮微粒、飘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光化学氧化剂(O3 )等项目。每一项目按照不同取值时间(日平均和任何一次)和三级标准的不同要求,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浓度 *** 。 此外,还有一种大气质量标准是规定工厂企业生产车间或劳动场所空气中有害气体或污染物的最高容许浓度的。这种标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间歇(只在工作时间内)的长期接触中不发生急性或慢性中毒。美国、苏联等国家对不同行业的劳动生产场所的空气中污染物规定有最高容许浓度。中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生产室作业地带空气中有毒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列有氨、苯等120个项目。 现用的最新的大气质量标准为环境空气品质标准(GB3095-2012)。 土壤质量标准 对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最大容许含量所作的规定。土壤中污染物主要通过水、食用植物、动物进入人体,因此,土壤质量标准中所列的主要是在土壤中不易降解和危害较大的污染物。土壤质量标准的制订工作开始较晚,目前只有苏联、日本等国制定了项目不多的土壤质量标准。苏联土壤质量标准中列有 DDT、六六六、砷、敌百虫等十多个项目,日本有镉、铜和砷等项目。 最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分为《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生物质量标准 对污染物在生物体内的最高容许含量所作的规定。污染物可通过大气、水、土壤、食物链或直接接触而进入生物体,危害人群健康和生态系统。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了食品(粮食、肉类、乳类、蛋类、瓜果、蔬菜、食油等)中的农药残留量。美国、日本、苏联等也规定了许多污染物和农药在生物体内的残留量。例如日本厚生省1973年 1月颁布的农药残留标准,对大米、豆类、瓜果等30多种生物性食品中的铅、砷、DDT、六六六等 17种污染物规定了残留标准。中国颁布的食品卫生标准对汞、砷、铅等有毒物质和一些农药等在几十种农产品中的最高容许含量作出了规定。 声环境质量标准 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 类和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除上述四类环境质量标准外,还有噪声、辐射、振动、放射性物质和一些建筑材料、构筑物等方面的质量标准。中国已经颁布了《环境空气品质标准》(GB 3095-199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一)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90〕环管字第359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安部、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原交通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发布)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0号)

1.将第四条第五项修改为:“应当合理收费,不得随意抬高、压低评价费用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2.将第四条第六项修改为:“评价机构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3.将第四条第七项修改为:“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技术评估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意见无效或者禁止该技术评估机构承担或者参加相关技术评估工作。”

5.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或者评估专家,禁止其承担或者参加相关技术评估工作。”

6.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

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机构编制的规定。

2.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1号)

1.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托运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技术单位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

2.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三、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实施指南(试行)(环经〔1996〕409号)

(二)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环发〔2001〕111号)

(三)关于加强环保审批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通知(环办函〔2006〕394号)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51号)

(五)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环办〔2007〕39号)

(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环办〔2007〕53号)

(七)关于在役核电厂试用核电厂性能安全指标的函(国核安函〔2008〕11号)

(八)关于环境信息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158号)

(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环保项目验收规范(试行)(环科函〔2010〕1号)

(十)关于实行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140号)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环发〔2010〕82号)

(十二)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

(十三)关于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督检查的通知(环办〔2010〕158号)

(十四)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十五)关于加强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及相关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4号)

(十六)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

(十七)关于做好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437号)

(十八)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环办〔2012〕154号)

(十九)关于加强主要添汞产品及相关添汞原料生产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119号)

(二十)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函〔2014〕1419号)

(二十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廉政规定(环办函〔2015〕370号)

(二十二)关于开展核电厂设备可靠性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国核安发〔2015〕131号)

(二十三)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

(二十四)关于有效期届满环评机构申请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6〕1705号)

(二十五)关于明确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车辆标准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1322号)

(二十六)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37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环保严吗?

法律分析: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加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第十条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二条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第十四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环境规范和标准开始实施。

全国文件及标准

1、《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精准治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以及地下水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1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

     为进一步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机制,增强技术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3、《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HJ772-20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生态环境统计管理,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本标准规定了排放源统计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和报送、质量控制、报告编制、数据公布 的一般原则及方法要求。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4、《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全法》,农业农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和国家林草局组织制定了《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5、《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

    为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指导排污单位及时、如实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情况,制定本规则。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火力发电、水泥制造和造纸等行业正式施行。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其他行业参照施行。 

6、《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2年版)》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有关工作部署,推动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水平提升和技术装备更新改造,促进有效投资,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布〈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2年版)〉的通知》。上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产品设备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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