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的房价合不合理?

   2022-12-20 03:26:38 网络750
核心提示:中国的房价并不合理,现在大多数人都在用一辈子的时间来还房贷,人生价值的体现从社会贡献,变成了房贷还剩多少。虽然现在有房价崩盘的消息,但是从近期来看的话,房价还没有崩盘的趋势。有钱的人都在不停买房,中等生活水平的人在贷款买房,低等生活水平的人

目前中国的房价合不合理?

中国的房价并不合理,现在大多数人都在用一辈子的时间来还房贷,人生价值的体现从社会贡献,变成了房贷还剩多少。虽然现在有房价崩盘的消息,但是从近期来看的话,房价还没有崩盘的趋势。有钱的人都在不停买房,中等生活水平的人在贷款买房,低等生活水平的人还没有买房的想法。

1、房价不合理

现在的房价是不合理的,很多地区的房价上涨厉害,就算普通的乡镇房价,也有涨到几万一平米的。而现在大多数人的工作,还保持在四五千一个月,甚至还有一大群人的工资在三四千左右徘徊。半年攒下来的钱,连一个月的房贷都还不上,更别提是买房子了。这还是对比的普通人和普通乡镇的房价,如果放在城市里的话,就更加恐怖了。现在很多明星都买不起房子,更别说是普通人了。

2、明星也买不起

李现在2019年的时候火了,当时在接受采访的时候,他曾经透露自己买不起北京的房子。可能他当时接广告、接代言的钱还没给,可是他火之前也拍了不少电视剧了。按道理来说的话,李现也应该不会为房价感到担心,可事实并非如此。实际上并不是李现一个明星,还有很多明星都买不起北京的房子。当然北京作为年轻人心目中的城市,房价高也是很正常的,可是高成这个样子未免就有些离谱了。

3、有钱还是要买房

尽管现在房价上涨的厉害,可是依旧有不少人着急买房子。没有房子就代表自己居无定所,就代表自己没有能力结婚。很多人在有钱之后的想法,就是直接去买一套房子,仿佛房子才是最有升值空间的东西。在现在这个社会里,想要改变房价实在是太难了。

上海一女子成“最惨购房者”,房没了还要倒赔500万

房价再度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话题。值得注意的,虽然公众舆论对房价问题极为关切,但整体来说,舆论对房价走势的关注远远超过了房价本身。一致认为,一线城市房价已经脱节“合理区间”,房价与成本比例严重失调,处于一种非均衡水平。这种背离正常轨道房价上涨是不合理的,那么,当前市场里,合理状态下的房价应该是什么样呢?

2016年3月15日,两会记者发布会住建部部长陈政高答记者问,媒体抛出的17个问题中有5个与房价有关,集中反映了老百姓舆论中存在的一些担忧。

对于全国部分城市房价大幅涨幅,无法给出明确的答案,也是一个无法回答的问题,各地方楼市不同,市场主体对于均衡点的理解不同,楼市的信息传递也远非模型假设的没有鸿沟。因此,老百姓舆论普遍呼吁的“合理房价”,逻辑上讲是个伪命题,无法证明房价怎样才是“合理”。那么,判断房价的合理性还有其他途径么?

一般区域房价的估算,采用重置成本方法。实际房价可划分为两大部分,建筑成本和非建筑成本。通俗讲,不管新房还是二手房,可假定在此位重新盖,按相应比例扣除差额来参考。新房价格很好理解,包含了建筑、土地、税费、而将全国各地、不同地段、不同状况的房子统一纳入考虑,不考虑各地建筑材料和人工成本的不同。

购房房子的建筑成本视作盖房子的真实成本,那么房价中的非建筑成本就成了我们的其他成本。房子是无差异的,但选择居住在哪里,住什么房子有差异,我们要为这种权利付费。

如果你碰巧是卖方,这种选择权就有市场价格。而随着社会收入结构的变化,居住选择权的内含价值也在变化,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可以波动很大。从以上角度出发,可以直观地判断 “合理房价”是什么标准?

目前看,一线大城市拥有良好的就业、医疗、养老、这些因素也在刺激房价的上涨,可以说为“资源成本”,在房价中的占比非常大,也往往大大超过建筑成本。那么,二三线城市中,这种“资源成本”的价值相对低;而在去库存压力比较大的三四线城市,这种权利甚至一文不值。

因此,当前一线城市房价高过甚至大幅高过二三线城市,主要的原因是这些城市房价中蕴含的居住选择权,属于非常稀缺资源。

远水难解近渴,至少说明了不同城市的房价差异大,不仅是不理性结果。我们购房时,内心都会做预估,如果房价和内心预估值吻合,那就是当下的“合理房价”。

合理房价是一个城市的竞争力所在,房价合理对城市发展有何益处?

上海一女子成“最惨购房者”,房没了还要倒赔500万

上海一女子成“最惨购房者”,房没了还要倒赔500万,有网友称伍女士为“最惨购房者”、“惨是真的惨”。上海一女子成“最惨购房者”,房没了还要倒赔500万。

上海一女子成“最惨购房者”,房没了还要倒赔500万1

2020年5月,在上海居住的伍亭颖计划花1550万元的总价,在黄浦区购买一套180.09平方米商业用房。没想到,在首付745万元之后,因银行贷款审批延误,无法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付尾款的伍亭颖,被卖方告上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伍亭颖败诉,她不仅要退出房子,还要支付违约金、房屋整修费等总计497.32万元,被不少网友称为“最惨购房者”。

很惨:两次支付都逾期

1月19日下午,上游新闻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对本案的来龙去脉进行了梳理。

在判决书中可以看到,伍亭颖在2020年5月17日通过中介,和卖方范俊等达成房屋转让协议,伍亭颖先期支付了100万元定金和400万元购房款。

2020年5月30日,伍亭颖和范俊等签订补充条款,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550万元,卖方提前交房,伍亭颖需要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首付745万元。

然而,伍亭颖未能按期补足首付余下的245万元,双方不得不在7月2日再次签订补充条款,这次约定了惩罚条款:从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45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2.73支付给利息损失。伍亭颖须在202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如未按期支付,则房屋买卖合同自动解除,伍亭颖应偿付违约金(合同总价的20%),且赔偿范俊等原有的装修损失180万元。

这次协议后,伍亭颖在7月13日缴清了逾期付款的利息,并完成了745万的首付,剩余745万元尾款,将在8月30日过户前全部付清。

没想到,伍亭颖的购房尾款,因为银行审批延误再次逾期。

实惨:没了房子还要赔近500万

2020年9月15日,范俊等发出了律师函,告知伍亭颖收函3日内付清尾款,如仍然不付,他们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违约金及装修损失等。9月30日,由于伍亭颖仍未付款,范俊等要求伍亭颖搬离并归还房屋,并偿付房款总价20%的违约金,房屋装修损失180万元等。

2020年10月29日,伍亭颖在上海某银行申请的745万元贷款额度审批成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此时卖方已经不愿出售,并将伍亭颖告上法庭。

2021年6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伍亭颖的房屋转让协议被解除;必须在判决生效10日内搬离房屋,如逾期将按照1000元/天追加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伍亭颖要赔偿违约金300万元、房屋整修费18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万元。

一审之后伍亭颖和范俊等都进行了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伍亭颖将承担案件受理费2.72万元。

一审判决书截图

律师:判决解除合同不符合鼓励交易目的

对于这起纠纷,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伍继军律师向上游新闻表示,本案的焦点在于:“卖方是否因买方的逾期付款行为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买方因为银行办理贷款超期,是否足以导致买方合同根本性违约,从而导致双方合同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法律规定,伍继军律师认为上海法院的判决合法但不合情:在无证据证明卖方存在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应实现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制度目的,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从法律的公平角度,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建议卖方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从我在重庆遇到的类似案件来看,基本都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伍律师说。

伍亭颖最终不仅失去了房屋,还要赔付违约金、房屋整修费等将近500万,被称为“最惨购房人”。伍继军律师坦言,这个结果对公众认知有一定冲击:“在卖方没有实际损失的情况下,直接判决解除合同,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希望大家在大宗商品交易过程中,尽量使每一个交易环节合法化,避免这种纠纷的发生。”

同时,伍继军律师还提到了一个细节:“从该案的两次审判过程来看,卖方律师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和争议都是全程参与,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是卖方胜诉的关键;相比而言,买方在答辩及举证时,未充分表达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性,这是值得反思的问题。”

上海一女子成“最惨购房者”,房没了还要倒赔500万2

2020年5月,在上海的伍女士计划用1550万元的总价,购入上海市黄浦区一套建筑面积为180.09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但因银行贷款审批延误,无法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付尾款。在支付了745万元后,伍女士被卖方告上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伍女士败诉,伍女士既要归还房子,也要支付违约金、房屋整修费等总计490多万元给卖方。该事件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称伍女士为“最惨购房者”“惨是真的惨”。也有网友表示,“于情不合理,于法没毛病”。

1月21日,记者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该案的来龙去脉。

图文无关

两次支付都逾期

据判决书显示,2020年5月27日,伍女士和卖方范某等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范某等转让黄浦区一套房屋给伍女士,转让价格共计1550万元。

2020年5月30日,伍女士和卖方范某等签订补充条款,双方约定,房屋总价款仍为1550万元,伍女士支付定金100万元。1550万元房价拆分为合同价1490万元及装修补偿款60万元。卖方提前交房,伍女士需要在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首付745万元,60万元装修补偿款于过户当日支付给卖方,剩余贷款745万元由银行放款于卖方。

然而,伍女士未能如约支付完首付的745万元。她支付了100万元定金和400万元部分购房款后,还欠首期房款245万元,逾期未支付。

经过卖方范某等催讨,2020年7月2日,伍女士和卖方范某等正式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签订补充条款,双方约定,从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45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2.73支付利息损失。伍女士须在202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如未按期支付,则房屋买卖合同自动解除,伍女士应偿付违约金(合同总价的20%),且赔偿甲方原有的`装修损失180万元。

这次协议后,伍女士在7月13日缴清了逾期付款的利息,并完成了745万的首付,剩余745万元尾款,将在8月30日过户前全部付清。

但伍女士的这笔745万元购房尾款,因为银行审批延误再次逾期。

严重违约被卖方告上法庭

2020年9月15日,卖方范某等发出了律师函,告知伍女士已经严重违约,收函3日内付清尾款,如仍然不付,他们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违约金及装修损失等。

9月30日,由于仍未收到伍女士尾款,卖方范某等要求伍女士搬离并归还房屋,并偿付房款总价20%的违约金,房屋装修损失180万元等。据资料显示,该房屋于2020年6月左右已经交付于伍女士使用。

2020年10月29日,伍女士在上海某银行申请的745万元贷款额度审批成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此时卖方已经不愿出售,并将伍女士告上法庭。

2021年6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伍女士的房屋转让协议被解除;必须在判决生效10日内搬离房屋,如逾期将按照1000元/天追加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伍女士要赔偿违约金300万元、房屋整修费18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万元。

一审之后伍女士和范俊等都进行了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伍女士将承担案件受理费2.72万元。

图文无关

案件引发网友热议,法院: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是2020年8月30日,而伍女士最终获得贷款的时间在2020年10月29日,这大大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时间,在合同已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伍女士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无法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伍女士认为,卖方范某等主张的违约金(房款总价20%)的数额过高,对此,法院解释,因房屋买卖合同本身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其交易标的涉及金额一般较大,且该案涉案房产系办公楼,而非一般居住用房,则会因一方违约所引致的相对方的所承受的经济损失亦相应较大。由于伍女士的违约行为,卖方范某等至今未能正常另行购房成功等,经济损失巨大,所以法院对范某主张的违约金和实际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采取一并支持的处理方式。

而网友们最具争议的“判决解除合同不符合鼓励交易目的”的观点,在判决过程中,法院也给出了解释。

法院认为,伍女士已经支付了50%房价款,如尽量维持合同交易的持续和稳定性,有利于减少合约双方的损失。但在本案中,原告也就是卖方范某等,坚持依据合同约定,所赋予其的单方解除权(及损害赔偿权)的情况下,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如果在本案原告享有合法的单方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却强行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则反而有构成“强买强卖”的风险,这是严重违背民商事主体在进行民商事活动中契约自由的原则的。

上海一女子成“最惨购房者”,房没了还要倒赔500万3

“大家要警惕了,最惨的二手房买家!”上海黄浦,一女子将自己的老房子卖了后,攒了几百万,准备首付一套大一点的房子,180.09平方米。万万没想到,在首付745万元之后,因银行贷款审批延误,最后要赔497.32万元。

女子攒的钱,几乎一夜之间全没了,黄浦江边她都去了好几趟。

伍女士买的房子总价是1550万元,通过中介与卖家范某达成协议后,先期支付了100万元定金和400万元购房款。合同约定,202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首付745万元。

然而,发生了意料之外的事情,伍女士没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补足首付余下的245万元。于是,她与卖家范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有2条。

1、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45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2.73支付给利息损失。

2、伍女士须在202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

如未按期支付,则房屋买卖合同自动解除,伍女士应偿付违约金(合同总价的20%),且赔偿范某等原有的装修损失180万元。

让人没想到的是,伍女士的购房尾款,因为银行审批延误再次逾期。7月31日,贷款依然没有下来。

范某一纸诉讼,将伍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为此,伍女士几乎一夜白头。

法院一审结束后,伍女士更是吐血三升。一审判决,伍女士与范某的合同解除,10日内搬离房屋,赔偿违约金300万元、房屋整修费18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万元。

加起来,伍女士一共要支付484.6万元。而她为买这套房子,凑的500万,直接打水漂了。

伍女士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

伍女士遇到的这事,生活中也时常有发生,只不过金额没有这么大而已,但从法律上讲,并不是合同约定违约需要赔偿多少,就一定是多少。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伍女士和范某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了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应该赔偿的违约金。

紧接着,民法典又规定说,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具体到本案,伍女士和范某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伍女士给范某造成的损失的,法律规定,打官司时,伍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予以适当减少。

这里说得“过分高于”,司法解释规定说,是指超过实际损失30%的,但对此,法院不会机械性适用,避免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换而言之,法院对此有自由裁量权。

综上所述,伍女士的确是违约了,无可置疑,按照法律规定,伍女士应当赔偿范某的损失。

但是,当两人约定的违约金额过分高于范某损失时,伍女士提出申请后,法院应当予以调整。

近日,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二审案件受理费2.72万元,由伍女士承担。

至此,伍女士一败涂地。

这件事给我们提了个醒,话可以乱说,合同千万别乱签,黑纸白字摁上手印后,可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也有网友表示,银行审批延误,导致伍女士违约,银行也有责任。

房价越来越高,尤其是一二线城市,房地产经济依旧非常狂热,这也造成了很多打工族买不起房,即使可以凑够首付,在往后的几十年中都要背负房贷。关于合理房价是一个城市的竞争力所在,房价合理对城市发展有何益处?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开发商恶意抬高房价,不仅不会吸引更多的业主前来购买,反而会导致入户率难以达到预期。其次,一个城市的发展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房价,房价合理那么就会有源源不断的人才来这个城市上班,这对于城市的发展也是有很大的好处的。最后,房地产市场需要冷静,房价不能再继续上涨了,开发商利用一些噱头吸引投资者,当真正入住之后,业主才发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时候后悔已经来不及了。

一:房价不合理会让开发商的利益受损。

开发商恶意抬高房价,不仅不会吸引更多的业主前来购买,反而会导致入户率难以达到预期。

二:房价合理可以吸引外来人口落户本地,尤其是一些高学历人才,当地通过这样的方式吸引人才。

一个城市的发展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房价,房价合理那么就会有源源不断的人才来这个城市上班,这对于城市的发展也是有很大的好处的。

三:房地产行业一直都是持续火热的,年轻人需要政府的优待政策购买房子。

房地产市场需要冷静,房价不能再继续上涨了,开发商利用一些噱头吸引投资者,当真正入住之后,业主才发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时候后悔已经来不及了。

关于合理房价是一个城市的竞争力所在,房价合理对城市发展有何益处?大家还有什么想要补充的,欢迎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以上就是关于目前中国的房价合不合理?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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