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2022-07-10 22:08:31 网络470
核心提示:XXXX发〔2010〕40号XXXX关于印发二○一○年职业健康查体管理办法和计划的通知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XXX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实施办法》,结合我矿生产和人员的实际,不断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全面提高在职人员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XXXX发〔2010〕40号

XXXX关于印发二○一○年职业健康查体管理办法和计划的通知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XXX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实施办法》,结合我矿生产和人员的实际,不断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全面提高在职人员的健康水平,降低职业病及其它疾病的发病率,促进全年生产和各项经营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查体范围

1、对全矿所有接触职业危害(包括粉尘、放射性和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进行计划安排全面体检。

2、对新招上岗前的人员按规定进行体检。

3、对离岗人员应进行离岗体检。

4、其它的应急检查。

5、对以上人员的查体工作要按规定在有资质的专业医疗机构分类、分人员、分项检查。

二、体检管理

1、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和《职业健康监护表》。

2、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采用多种形式降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

4、采用有效防护设施,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采用多种形式加大职业卫生健康的宣传教育力度。

6、把职业卫生健康列入职工安全培训的课程内容。

三、其它要求

1、未经上岗前检查的劳动者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2、体检结果发现有职业禁忌劳动者严禁从事所禁忌作业。

3、不安排未成年人和孕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和对胎儿有危害的作业。

4、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5、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矿各有关单位应按公司和矿今年体检的计划安排,认真组织好当期的生产和参加体检工作,保证如期足额派员参加体检。

7、年终矿将对年度职工体检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对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差的进行处罚。

2010年3月9日

为什么员工在怀孕的时候,公司不能让她离职?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第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第九条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二条 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工作,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二)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原卫生部公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女子做胸透被男医生要求脱光上衣,是诊疗规范还是别有所图?

很多人都知道公司不能随意辞退处于三期内的女员工,在这种情形下,员工处在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所以需要去保护员工。但很多员工并不知道,除了”三期“外还有其他一些情形,公司一样不能随意辞退员工。因此很多员工在遇到这些特殊情形时,就不明不明白的”被失业“。

不能随意辞退≠不能辞退,因此这些情形并非免死金牌!

在这一方面,我们千万不能理解偏差了,不能把这个当做护身符,认为有这些情形,公司就不能辞退自己。实际不是这样的,这些情形只是约束公司不能随意辞退,但翻遍《劳动合同法》,有几种情况,无论员工处于什么特殊情形,一样可以辞退,这是我们重点要注意的。

一、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个比较容易理解,但即便是试用期辞退,公司也要有证据证明。

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这条是公司常用的辞退员工的手段,所以员工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出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否则无论自己处于什么情况下,公司都一样可以辞退。

三、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损害;这不用多说,本身这种情况也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了。

四、员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原公司的工作,或原公司提出后,仍然不改正。这个分两种情况,一是严重应原公司的工作的效率或结果,二是经过公司提醒,仍然继续坚持双重劳动关系。

五、因员工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这个比较好理解,一般是通过欺骗的方式签订的劳动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一定要与行政处罚区分开来,比如被行政拘留,这并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很多公司因为员工被拘留7天就依据这条辞退员工也是不合法的。关注头条号”打听生活“,最简单的方式学习劳动权益操作。

公司不能随意辞退员工的情形有这么多,看看有没有遇到类似情形?

一、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工作的员工,在离岗前没有做离岗职业病检查。

这第一条估计很多人就不清楚了,实际上如果从事这类岗位的,离岗后公司不给员工做职业病体检,那么公司是不能随意辞退员工的,即便是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也不能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直到做了这个检查为止。

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这条不用多说,大部分也都知道,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观察期间,公司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等结果出来后,如果确诊是职业病则按照职业病的规定执行。

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这一条比较明确,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并且对职业病和工伤这块都有更详细的法律规定,所以我们在遇到这一条时,就不要仅仅只看《劳动合同法》了,职业病和工伤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要去了解。

四、员工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并且在符合规定的医疗期内。

这种情况的医疗期根据工作年限是有最长时间限制的,在这个规定时间内,公司不能随意辞退员工。至于医疗期的时间规定和工资怎么发,可以关注头条号“打听生活”,有专门的文章介绍这一块。

五、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这个是我们大家熟悉的,也就是常说的“三期。对于孕期、产期大家都理解,但哺乳期,很多人不清楚,而且很多企业也不太遵守。哺乳期是指小孩出生后至满12月止,这期间每天女员工可以享受1个小时的哺乳假,上午和下午个半个小时。

六、在公司连续工作十五年及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不足五年的。

这个很多人也不知道,但很多人却遇到过这样的情况。目前很多企业对年龄大的人都存在一定的偏见,总想着办法让别人走。这一条就是保护这一类员工的。比如男性员工60岁退休,如果在这个公司已经工作了15年以上,并且年龄已经56岁了,那么公司就不能随意辞退。

这些不能随意辞退的情况,如果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公司该怎么赔偿?

一、因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形被公司合法辞退的,一分钱没得赔偿,这也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这是给予公司的主动权,所以无论如何,都不能触碰这个。

二、在这些情形下,公司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怎么办?

1、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员工都优先选择这个)。

2、公司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并且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需要协商)。

三、出现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该怎么赔偿?

1、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自动延期到相应的情况小时为止,然后谁提出不续签,谁承担责任,如果到时是公司提出不续签,那么公司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上面说道的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有所不同,这个是按照工伤保险等相关规定来进行。头条号”打听生活“,让劳动者的权益明明白白!

2、开始依法养老保险待遇的:如果已经顺利领取养老金或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这种劳动合同终止,公司不需要再赔偿。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这种依照相关证据,公司不需要赔偿。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这种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不会主动赔偿,但规定公司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支付工资和员工的补偿金。所以一定要及时反映或申请财产保全等,确保公司有足够的费用来赔偿。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这种公司一样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方式参照上一条。

总的来说,作为员工,无论处于什么情形,都一定要遵守规章制度,做好自己的工作。处于保护情形,也不要觉得公司拿自己没办法,该如何工作还是要如何工作;处于劣势情形,也不要惧怕公司,该怎么收集证据保护自己合法劳动权益就怎么去做。

王女士做胸透被男医生要求脱光上衣,不是诊疗规范的要求,据猜测可能是该男医为了拍片时操作方便快捷,而采取的简单粗暴工作方式,不能确定其是否有其他目的和想法 ,目前涉事医生已经被该医院处以【离岗七天】的处罚。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王女士在社交平台爆料称,自己去怀来县医院做教师资格证体检,胸透检查时被该科室的男医生,要求脱光上衣,而且该男医生表示,不提供临时性衣物遮挡。

王女士之所以要去这里做胸透,是因为考教师资格证体检要求做这个检查项目,并且在这期间王女士向该男医生表示自己的内衣里边没有金属物,不会影响检查效果,可是该男医生执意要求王女士必须脱光,而且并不向其提供临时遮挡的衣物,事后王女士对该男医生进行了投诉,但是该医院给出的处罚决定是对该男医生处以【离岗七天的处罚】。

至于此事件中该名男医生到底有没别有所图,这个我们暂且不论,毕竟人家心里想的什么,外人无从得知,但是就事论事,在王女士已经表明内衣中并无金属物品的情况下,该名男医生执意要求脱光,这是不是有些不妥呢,这一点不能不让人生疑,古人云,瓜田不提履,李下不整冠,作为一名男医生,在面对一名年轻女性的时候,是不是应该多设身处地的为其想一想呢?既然非要脱光,那你是不是该为王女士提供一件病号服呢?假如当时做胸透检查的人是你自己的女儿,你也会要她当着你的面赤身露体吗?做人凡事心存善念,推己及人的想一想嘛!

或者你要问,不就是脱光了看一下嘛,又没少一块肉,侵害啥了?我告诉你侵害啥了,侵害了王女士的公民隐私权,本来就没有必要脱光上衣就能做胸透,而这一名男医生,借着职务便利,非要人家女孩子脱光了,这简直让人无法容忍,试想一下,假如你的女儿遭遇了这样的事情,你还能淡定吗?

所以我们的医疗行业,是时候该规范规范了,近些年来爆出的男医生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侵害女性的案件已经不是一起两起了。

 就王女士的遭遇,绝非个案,这次是王女士勇敢的站出来了,还有那些善良胆小的女孩,遭遇类似事件不敢站出来举报投诉的呢?所以该事件已经不是医院对该名男医生处于【离岗七天的处罚】能草草了事的事情了,这已经是涉及到了刑事犯罪,属于侵犯女性的行为了,我们不用去揣测该名男医生到底当时这么做的初衷和目的,只用看事情的结果,事情的结果就是,王女士内衣中并无金属物品的情况下,该名男医生要求其脱光,而且并未提供临时遮挡的衣物。

 做胸透的相关诊疗规范

一、胸透检查之前必须去除掉胸部附近的金属物品,例如:金属饰品,项链之类和内衣钢圈,金属纽扣等物品,以免造成伪影,影响对病灶的检测和误判。

二、小伙伴们在检查的过程中要听从医生的指令,配合呼吸动作。

三、孕妇不能做胸透,因为胸透的放射线对胎儿有很大的伤害,以及做了胸透的女性三个月至六个月都不能怀孕要小孩。

四、做胸透时如果自己的衣服上有金属物品,需要换上医院提供的临时病号服。

女子做胸透被男医生要求脱光上衣的事件,并不能确定该男医生是否存在其他目的,但是在胸透的诊疗规范中,并未做出要求被检查者必须脱光上衣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医院如果要求被检查者脱光原有衣服,也必须提供临时遮挡的病号服。

故而就女子做胸透被男医生要求脱光上衣的事情,并不是诊疗规范的要求,至于男医生是否别有所图,无法确定。

以上就是关于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百科头条
推荐图文
推荐百科头条
最新发布
点击排行
推荐产品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