苯胺对人体有什么危害

   2022-12-08 11:00:57 网络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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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胺对人体有什么危害

苯胺对人体有什么危害

苯胺对人体有什么危害,生活中,有好多的有毒物质,对我们的健康都是有危害的,在我们的生活中,苯胺是一种有毒的元素,关于苯胺对人体有什么危害大家知道多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苯胺对人体有什么危害1

苯胺毒性比较高,仅少量就能引起中毒。主要引起高铁血红蛋白血症、溶血性贫血和肝、肾损害。苯胺主要是通过皮肤、呼吸道和消化道进入人体,从而破坏血液造成溶血性贫血,损害肝脏引起中毒性肝炎,甚至导致各种癌症。

急性中毒表现

主要引起高铁血红蛋白血症和肝、肾及皮肤损害。

短期内皮肤吸收或吸入大量苯胺者先出现高铁血红蛋白血症,表现为紫绀,舌、唇、指(趾)甲、面颊、耳廓呈蓝褐色,严重时皮肤、黏膜呈铅灰色,并有头晕、头痛、乏力、胸闷、心悸、气急、食欲不振、恶心、呕吐,甚至意识障碍。高铁血红蛋白10%以上,红细胞中出现赫恩兹小体。可在中毒4天左右发生溶血性贫血。中毒后2-7天内发生毒性肝病。口服中毒出上述症状外,胃肠道刺激症状较明显。

眼睛接触:可出现结膜角膜炎。

皮肤接触:可引起皮炎。

慢性中毒表现

长期低浓度接触可引起中毒性肝病。

健康危害:该品主要引起高铁血红蛋白血症、溶血性贫血和肝、肾损害。易经皮肤吸收。急性中毒:患者口唇、指端、耳廓紫绀,有头痛、头晕、恶心、呕吐、手指发麻、精神恍惚等;重度中毒时,皮肤、粘膜严重青紫,呼吸困难,抽搐,甚至昏迷,休克。出现溶血性黄疸、中毒性肝炎及肾损害。可有化学性膀胱炎。眼接触引起结膜角膜炎。慢性中毒:患者有神经衰弱综合征表现,伴有轻度紫绀、贫血和肝、脾肿大。皮肤接触可引起湿疹。

苯胺对人体有什么危害2

苯胺又称为氨基苯,是苯环中一个氢原子被氨基取代生成的化合物。苯胺常温条件下是无色或微黄色的油状液体,接触空气和光线后变黑,有强烈刺激气味,微溶于水,易溶于乙醇、苯、乙醚、氯仿等有机溶剂。苯胺在有机合成和化工产品领域用途十分广泛。苯胺是染料工业中最重要的中间体之一,用于多种有机颜料的合成;在农药工业中是多种杀虫剂的生产原料;是橡胶助剂生产的重要原料,用于制造系列防老剂和促进剂;还可以作为医用磺胺药的原料,也用于香料、塑料、清漆、胶片等产品的生产。

苯胺可以经过皮肤、消化道和呼吸道进入体。其急性毒性实验结果属于中等毒性,大鼠经口的半数致死剂量为442mg/kg体重。短时间摄入较大剂量苯胺可以导致急性中毒,由于苯胺将人体红细胞中血红蛋白的二价铁氧化为三价铁,突出表现为高铁血蛋白血症,使人体红细胞失去携氧能力,患者出现不同程度的紫绀,严重者会因为缺氧而死亡。苯胺能引起红细胞内珠蛋白变性,使红细胞膜脆性增加,细胞易于崩解,可在中毒4天左右发生溶血性贫血;中毒后2-7天发生中毒性肝病。

苯胺容易挥发到空气中形成蒸气,进入水体的苯胺,由于分子结构非常稳定,容易导致持久的环境污染。苯胺在常温条件下是油状液体,土壤对其有良好的吸收作用,混入土壤中的苯胺在短时间内很难分解,半衰期在350天左右,且目前缺乏有效的治理办法。苯胺在氧含量充足的水体中可降解,半衰期为5-25天;进入水体的苯胺,使水体和底泥的物理、化学性质和生物种群发生变化,造成水质恶化,从而影响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医学教`育网整理,给人体健康带来潜在的危害并破坏生态环境。当水中排入大量苯胺时,水面会出现漂浮污染物,并有刺激性气味,伴随出现鱼虾等水生生物死亡,如果没有大量水源的补充和稀释,污染水系的生态平衡会被破坏并且短时间难以恢复。

关于水体中的低浓度苯胺,一旦被人体摄入,会产生何种健康损害,尚缺乏科学研究证据加以证实。有研究者认为,藻类结构简单,生长繁殖速度快,生活周期短,对环境反应灵敏,且同高等生物有相似的物理化学特性和酶作用过程。近年来,我国科技工作者以水生态毒理学研究方法,观察苯胺对水生藻类的毒性效应,发现不同种类的淡水藻类,在每升水中1-70mg苯胺的浓度作用条件下,苯胺不但可以抑制藻类生长,还能够破坏其细胞形态与结构。国内研究人员采用植物细胞核畸变技术,研究了苯胺对大蒜根尖细胞的遗传毒性效应,当苯胺溶液浓度为1mg/L时,大蒜根尖细胞分裂指数降为对照的84%,反映出显著的抑制作用,当苯胺溶液浓度达3mg/L以上时,则抑制作用极为显著;由于苯胺能抑制大蒜根尖细胞有丝分裂,具有直接和间接的DNA损伤作用,能引发较高频率的细胞核畸变,表现出一定的遗传毒性,研究者认为可以为苯胺环境污染的质量评估提供技术参考。

苯胺对人体有什么危害3

二苯胺中毒症状?

高毒,能刺激皮肤和黏膜,引起血液中毒(生成高铁血红蛋白)等症状。病理现象类似苯胺,但毒性比苯胺稍低。空气中最高容许浓度10mg/m3。生产现场应保持良好通风,设备应密闭,操作人员应穿戴防护用具,避免人体与之直接接触。

对皮肤、眼镜及上呼吸道有刺激性,长期接触会引起肝功能及血象的变异,并引起神经衰弱等症状。生产过程中要注意设备的密闭性和车间的通风,操作人员应穿戴防护用具。不得在生产场所中用膳。

1、毒性分级 中毒2、急性毒性 口服-大鼠 LD50: 1825 毫克/公斤口服-小鼠 LD50: 1860 毫克/公斤。3、刺激数据 眼睛-兔子500 毫克/24小时 轻度。

性质:

无色至灰色结晶体。

不溶于水,溶于二硫化碳、苯、乙醇、乙醚等。

遇明火、高热可燃。粉末与空气结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当达到一定浓度时, 遇火星会发生爆炸。

用于鉴定DNA,使溶液呈蓝色。

有弱碱性,与强酸作用生成可溶于水的盐。Kb值为10-14。

用途:

二苯胺主要用于合成橡胶的防老剂、燃料和医药中间体,润滑油抗氧剂,也是火药的稳定剂。

硝酸盐、氯酸盐和其他氧化性物质的检定。铱的催化测定。硝酸盐的光度测定。氧化还原指示剂。单倍体育种培养基。制造染料。是硝化纤维素、炸药、火棉的稳定剂。

用于制取偶氮染料和其它染料,也用作硝酸纤维素的稳定剂。

用作自由基的.阻聚剂和缓聚剂。本品为酸性黄G,酸性橙Ⅳ等偶氮染料的混合组分,也用于生产橡胶的促进剂、防老剂、塑料稳定剂和兽药硫化二苯胺等。

用于硝酸盐、亚硝酸盐、氯酸盐、镁的比色测定。用于氧化还原指示剂、检验或测定氧化物、有机合成及用作液体干燥剂。

用于生产橡胶的促进剂、防老剂、塑料稳定剂和兽药硫化二苯胺等。还可用作硝化棉及无烟炸药的安全剂等。

注意事项

中毒是一种对比多见的表现,又发现动图的原因是对比多的,咱们平时日子中许多有害的物品无处不在,因为铅在体内的吸收路径与钙,铁,锌,硒可发作竞赛,所以假如孩童膳食中富含钙铁,锌,硒就可以削减铅的吸收。所以孩子假如呈现了铅中毒的景象,一定要经过饮食的办法来排笔,这么对孩子身心健康对比好。

选矿厂的工作适不适合孕妇

在制造橡胶制品时,橡胶本身是没毒的,但有些配合剂是有毒的,所以现在的工厂大多用智能小药配料系统,避免与人体的直接接触。在使用时电子烟,一些与人体接触的橡胶要求是很高的,从胶种的选择(一般是硅橡胶与PU),到配合剂的使用,都有严格的要求。如果一般的使用,像是轮胎,密封圈等,与人体就没多大关系了。

你自己看厂里加的什么添加剂?尽量避免和加工过程中的气体接触。.

影想身体发育

问这个干嘛?难道你要把轮胎顶在头上吗?

炉子里面烧的就是轮胎的橡胶渣滓。空气污染非常严重,黑烟滚滚。后面的山上的植物都正在枯死。空气中的气味让人无法忍受,

这个。

高弹性聚合物。橡胶一词来源于印第安语cau-uchu,意为“流泪的树”。天然橡胶就是由三叶橡胶树割胶时流出的胶乳经凝固、干燥后。

不知道你想做什么用?

这个必须的要知道,如故外用就没什么影响!

橡胶有牛筋橡胶、硅橡胶、氟橡胶、丁基橡胶、天然胶

丁苯橡胶、氯丁橡胶

甲苯橡胶

三元乙丙

加布橡胶

纤维橡胶

加。

利大于弊

有害

橡胶本身对人是没什么危害的,要看是做什么工作.炼胶添加的敷料基本上都是有一定的毒性,还有是在硫化的时候散出的烟人如果吸入。

橡胶中有种成分叫苯胺(阿尼林),含有特殊臭味。

危害:1、血液损害,2、肝脏损害,3、泌尿系统损害,4、神经系统损害,5、皮肤损害和致敏作用,皮肤瘙痒,6、晶体损害,7致癌,致畸。

措施:保持工作场所的空气流通有毒气体的吸附做好个人防护,加强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加强职业体检。

可以佩戴防毒面具,有一定的作用。

通用型橡胶的综合性能较好,应用广泛。

通过以上橡胶对人体的危害详细介绍。相信大家已对橡胶制品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建议在大家选择橡胶制品的时候,一定要观察橡胶制品的质量,避免买到一些伪劣的产品,造成长期使用劣质的橡胶,而对人体造成有害的物质,从而影响到身体的健康。

环境污染对人体有什么危害?

孕妇不适宜做的7种工作

妇女怀孕后,身体发生一系列变化,子宫不断增大,体重增加,心脏负担加重,新陈代谢加快,肺脏和肝脏的负担也加大,机体的能量消耗也增多,此外,孕妇不但要引排出本身的代谢产物,还需要不断替胎儿排出废物,所以肾脏的负担也明显增加。

怀孕早期,多数人还有恶心、呕吐等妊娠反应.到了妊娠后期,子宫增大,膀眯受压,还常常出现尿频现象.因此,孕妇参加劳动要注意下列问题:

(1)忌从事伴有繁重体力劳动、剧烈的全身振动和局部振动的作业,如用人力进行的土石方作业和使用风动工具的作业二不要从事有跌落危险、距地面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二禁忌从事需要频繁弯腰、攀高或下蹲的作业以及电焊作业等二孕妇劳动时不要搬动超过25干克的重物或推拉超过200干克重的东西,以免引起早产、流产。

(2)不要从事伴有有害的化学物质的作业,妇女怀孕后接触铅、苯、甲苯、二甲苯、氯丁乙烯、己内鲜鱼酰胺、汞和汞的化合物、镐、披、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气、二硫化碳、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和甲醛等化学物质容易患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出现下肢水肿、血压增高、尿中出现蛋白,严重时会出现头痛、眼花、胸闷等症状,甚至发生抽搐。

这对孕妇健康和胎儿发育都会造成严重威胁,接触高浓度的铅、汞等工业毒物还可使流产和早产的发生率增加,有害职业因素还会影响胚胎或胎儿的发育,受孕3一8周是胚胎各器官发生的时期潞官形成期),这时如受到对胚胎有毒性作用的有害职业因素,如高浓度的铅、甲基汞、砷及放射线的影响,常常会使胎儿出现先天性缺陷,有致癌作用的物质(己烯雌酚)经过胎盘,也有产生致癌作用的可能。

(3)不宜单独一人工作,孕妇有很多不便,尤其身体活动不便,一旦发生事故或意外,无人发现和帮助,不利于安全,甚至发生危险,如同时有人帮助,则可转危为安。

(4)不宜从事长时间走动的工作。孕妇在几个小时内连续走动,体力消耗过大,还会使子宫下坠,不利保胎。

(5)从事有放射线辐射危险的工作,容易辐射胎儿,发生畸形,孕妇应回避。

(6)不宜从事振动或冲击能波及腹部的工作.这类工作对孕妇子宫刺激大,易引发流产。

(7)长时间站立工作、频繁上下楼梯的工作以及不能得到适当休息的流水作业,这些工作易引发子宫下垂,孕妇应回避,领导和单位要考虑孕妇的身体情况,暂时调换其他能胜任而又无害的工作,一般单位都能做到这一点。

关于孕妇工厂上班的法律规定

环境污染会引发各种疾病x0dx0ax0dx0a水体污染:会造成腹泻中毒死亡水体的重金属污染会造成各种慢性病发生如日本人当年的痛痛病是由污水中的镉引起的x0dx0a水体的细菌病毒污染会造成传染病传播如疟疾x0dx0ax0dx0a大气污染会引起各种呼吸道疾病x0dx0ax0dx0a土壤污染农药化肥等食品造成很大污染最终伤害到人自身

劳动法关于孕妇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

2017劳动法孕妇的权利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利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健康权,包括〔一〕不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的权利,我国劳动法根据女职工孕前、孕期、哺乳期的不同需要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二〕休息、休假的权利:女职工在孕期享有正常作息、工间休息的权利流产和生产享有产假。〔三〕其他权利: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劳动时间内给予哺乳时间、单位应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二是劳动保障权: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不被解雇的权利、不被降低待遇的权利、享受生育保险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是指由用人单位所录用雇佣,并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以获取工资性收入的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 我国劳动法适用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一般认为“劳动者”不包括国家公务员、军事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农民、个体工商业者、家庭保姆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基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繁衍后代的社会职责,我国《劳动法》及有关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具体体现在以下两大方面:

一 、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四级体力劳动是指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我国法律除了禁止单位安排其从事以上作业外,还进一步赋予其以下权利。

〔一〕不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的权利

1.孕前保护

根据劳动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五条,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国家技术监督局《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2.孕期保护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1〕不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三级体力劳动指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的劳动,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2〕不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3.哺乳期保护

关于哺乳期,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四条规定,哺乳期应为十二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根据劳动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七条: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即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休息、休假的权利

1.孕期休息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其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对“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的解释是:一般都应执行本规定。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请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的要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国务院1988年7月21日颁布的行政法规,其位阶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劳动法》,《劳动法》禁止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任何单位不得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任何理由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还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流产产假

劳动部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3.产假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解释:女职工产假九十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十五天,产后假七十五天。所谓产前假十五天,系指预产期前十五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国家规定产假九十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产假属于法定假期,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提前上班,应按基本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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