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

   2022-09-07 09:12:38 网络107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建筑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节约社会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保护工作及相关活动。建筑被依法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

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建筑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节约社会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保护工作及相关活动。

建筑被依法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建筑保护遵循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完善保护制度和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保护的指导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文化、旅游、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保护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专门用于重点保护建筑的修缮保养,其主要来源是: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直管重点保护建筑转让、出租、举办展览等获得的收益;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第七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重点保护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为建筑保护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历史、文化、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保护的宣传,对在建筑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单位和个人对危害重点保护建筑的行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危害重点保护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 重点保护建筑第九条 建成五十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可以认定为重点保护建筑:

(一)建筑类型、空间、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

(二)反映本省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色的;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历史名人故居、旧居;

(五)其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教育、艺术价值的。

获得国家级建筑行业优秀奖项,并具备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重点保护建筑。第十条 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建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重点保护建筑认定申请。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认定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提出重点保护建筑的具体保护类别,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开展普查,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重点保护建筑认定。第十二条 城乡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尚未被认定为重点保护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停止拆除或者施工,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进行重点保护建筑认定。第十三条 重点保护建筑经确定公布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重点保护建筑标志。

重点保护建筑标志应当设置于醒目位置,并与建筑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坏建筑本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重点保护建筑标志。

重点保护建筑标志的形式和内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第十四条 重点保护建筑根据其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分类保护:

(一)一类重点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

(二)二类重点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

(三)三类重点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

(四)四类重点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主要立面。

重点保护建筑保护类别的具体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碑林的文物保护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5人;

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20人。

四、具有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五、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六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企业总体水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5人;

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15人。

四、有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70万元以上。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三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三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四级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

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3人;

三、有较健全的技术、经营、质量、档案、财务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四、具有较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五、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

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3人。

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10人。

四、有较健全的技术、经营、质量、档案、财务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五、具有较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申请一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核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二级及以下级别资质的申请、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简历、任职文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

(七)其他相关证书、资料。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取得正式资质并从事施工活动满三年后,且年检合格,可提出升级申请。暂定级有效期三年,年检合格,可申请三级资质。

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原资质历年财务决算年报表及相关资料。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概述

2014年06月,西安碑林博物馆完成了“第一批陕西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此项工作是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8〕43号)精神,按照文化部古籍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由陕西省文化厅(陕西省古籍保护办公室)组织申报工作。西安碑林博物馆馆藏古籍4万余册,其中12部古籍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16部古籍入选《陕西省珍贵古籍名录》。2012年建成了设施先进的古籍书库,书库面积约150平方米,存藏体积近200余立方米。书库柜架为手动式铁皮密集柜,柜内铺设樟木板,并配备了恒温恒湿空调机,设置了消防设备。实现了防霉、防蛀、防尘、防光、防鼠、防盗、防火、防燥、防潮等功能,基本上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使作为不可再生文化遗产的线装古籍有了一个科学合理的存藏环境。2013年建成古籍保护修复室,用于破损纸质文物的修复,使古籍保护工作又上了一个新台阶。目前西安碑林博物馆的古籍保护软硬件条件均已达到申报要求。

2014年07月13日,陕西省古籍保护中心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康万武与陕西省图书馆副研究员侯蔼奇等,对西安碑林博物馆申报陕西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进行实地审核,同时对该馆的古籍普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专家组对此次检查的结果比较满意,对当前各方面的工作进展给予肯定。

2015年04月09日,国家文物局批复《关于上报〈西安碑林博物馆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方案〉的请示》(陕文物字〔2015〕66号),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2014年12月,公安部授予西安碑林博物馆全国119消防奖先进集体,这是全国文物系统唯一的一家,也是陕西唯一的一家先进集体。

2015年09月23日,国家文物局批复《关于西安碑林博物馆为渭南市文物旅游局拓印碑石资料事宜的请示》(陕文物字〔2015〕193号)收悉,同意拓印所报《曹全碑》等6座碑石的拓片各3份,用于相关博物馆的公益展示。

2015年11月,经过近两个月时间的整理、包装和搬运,西安碑林博物馆的近300件造像文物日前顺利搬迁至博物馆内的新石刻艺术馆,使造像文物的存藏条件得到极大改善。本次移库的造像文物时代从北魏跨越至清代,材质以石质为主,并有少量木雕、陶瓷、金铜等。造型种类也十分丰富,包括造像碑、单体造像、善业泥等。本次造像文物的安全搬运,将文物入库工作以及馆藏文物的科学化管理工作向前推进了一步。

2016年01月19日,陕西省政府年度消防安全考核领导小组对陕西省文物系统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汇报会在西安碑林博物馆进行。陕西省政府考核组特别对碑林博物馆消防安全工作给予高度评价,碑林作为全国、全省119消防奖先进集体的做法值得学习和推广。

大遗址保护规划规范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是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推荐,于2002年发行第一版,并于2004年修改和发行第二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规体系的框架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规为基础,参照以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原则而制定。该准则是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和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也是对保护法规相关条款的专业性阐释,同时可以作为处理有关古迹事务时的专业依据。 由于《准则》的这种把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实践相结合的特点,《准则》制定五年来,它已被中国的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者广为接受,《准则》的主要原则和精神也在中国文物古迹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关法规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体现。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即准则本文、准则阐述、案例阐释。2000年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承德会议上通过了准则的本文和阐述部分,并开始了案例阐释部分编写的准备工作。

2010年,经中国国家文物局批准,中国古籍遗址保护协会开始了《中国准则》的修订工作,并于2014年初终告完成。与2000版《中国准则》相比,修订后的《中国准则》既充分尊重了牵绊的主要内容,保证了内容上的延续性,又充分吸收了中国ICOMOS十多年来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和实践的成果,在文化遗产价值认识、保护原则、新型文化遗产保护、合理利用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当今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水平,呈现出一些列新的特点和亮点,更具针对性、前瞻性、指导性和权威性。

《大遗址保护规划规范》是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一项行业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列入国家文物局大遗址项目库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法律依据: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申报和审批:

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地质遗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对拟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册的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省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质遗迹的地质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或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按照前三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保护程度的划分:

对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可分别实施一级保护、二级保护和三级保护。

一级保护:对国际或国内具有极为罕见和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一级保护,非经批准不得入内。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进行参观、科研或国际间交往。

二级保护:对大区域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二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有组织地进行科研、教学、学术交流及适当的旅游活动。

三级保护:对具一定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三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开展旅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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