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2022-07-09 00:09:38 网络32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设施建设,加强通信设施保护,保障通信设施安全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设施建设,加强通信设施保护,保障通信设施安全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通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用于实现通信功能的交换、传输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主要包括:

(一)通信线路类:光缆、电缆,交接箱、分线盒,管道、槽道、人井(井盖),电杆、拉线、吊线,标石、标志等附属配套设施;

(二)通信设备类:基站、中继站、微波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无线局域网系统、有线接入装置、公用电话终端等;

(三)其他配套设备类:通信机房,通信铁塔、收发天线,公用电话亭,空调、电源、安全防护装置、动力环境监控装置等附属配套设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通信设施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通信设施保护职责,并将通信设施保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给予协助、配合。第五条 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负责全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通信设施建设、保护和管理规章制度,保障通信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通信网络运行安全。第七条 通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破坏依法进行的通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活动,不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编写通信设施建设专章(节),按照统筹、集约、整合的原则,合理配置通信设施使用地下管廊(沟)、科学确定通信设施建设布局,并征求通信管理机构意见。第九条 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自治区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自治区通信行业发展规划和通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发布实施,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第十条 通信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资源共享、破除垄断的原则,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要求。第十一条 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通信设施共建共享有关规定,组织协调通信设施建设单位开展通信设施共建共享工作。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通信管道、通信基站、杆路、铁塔等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避免重复建设。

已有通信管道、通信基站、杆路、铁塔等通信设施,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第十二条 鼓励通信业务经营者和有关单位采取示范、实验、试点方式,推进通信设施与道路、桥梁、地下管廊(沟)、城市绿地等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共建共享,促进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业务融合。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和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四条 规划、设计和建设车站、机场、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城市轨道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统筹通信设施的建设需求,事先通知通信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通信业务经营者,并根据城乡规划、通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同步设计并预留通信管线及配套设施建设空间。第十五条 在公共机构办公场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共区域,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无偿提供通信设施建设必要的场地和接入的便利条件。第十六条 在民用建筑物附挂通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通信设施的,应当事先与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进行协商解决,按照协商支付使用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5G网络建设发展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自治区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提高邮电通信服务质量,适应自治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发展邮电通信事业,应遵循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多渠道集资发展城乡邮电通信事业。第三条 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是全区邮电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对全区专用通信网实行行业管理。

州、地、市、县邮电局(邮政局、电信局),经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授权,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工作,并行使通信行业管理职能。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邮电通信工作的领导,并将邮电通信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实施。编制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必须包含邮电通信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邮电通信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第五条 邮电部门应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接受用户的监督。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电通信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或检举破坏邮电通信设施的行为。第二章 邮电通信建设第七条 乌鲁木齐至州、市、地区的通信干线。州、市、地区至县(市)以及县(市)与县(市)之间的通信线路,县(市)至乡、镇的通信设施,分别由自治区、州(市、地区)、县(市)人民政府与邮电部门负责建设,邮电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市内电话、邮电支局(所)用房和其他邮电通信设施,由所在地的州、市、地区、县(市)和邮电部门负责建设,当地邮电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 重视和加强对农牧区邮电通信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乡、镇邮电支局(所)是县(市)邮电局的分支机构。乡、镇邮电通信的建设,由邮电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支持和帮助。乡、镇以下的邮电通信建设,由县、乡(镇)、村负责,邮电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九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工矿区及住宅小区建设,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和邮电网点设置的要求选址定点由邮电部门配套建设邮电局(所)用房。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应当设置电话管线、信箱(筒),或预留相应位置。

高层建筑的地面层应设置进出电话线路交接分线设备用房,以满足自身通信和维护的需要,费用由使用单位负担。

上述通信设施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其设计标准由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邮电通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制定,并纳入建筑设计规范,列入验收项目。邮电部门应参与验收。未按上述要求配套设置邮电通信设施或预留相应位置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予以补建。第十条 建设道路、桥梁、隧道,应当根据当地邮电通信建设规划,与邮电部门协商,预留电信管线,费用由邮电部门承担。

通信线路经过房屋、桥梁、隧道等,影响其结构强度和使用效能时,邮电部门应当向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支付费用。

建设通信线路需要破路的,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和实施方案,经批准后施工,并承担道路修复的费用。第十一条 邮电部门设置电杆、埋设电缆、设立铁塔和中继站房,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在保持线路合理走向的前提下,尽量节约用地。所需用地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造成青苗、林木和建筑物等地面附着物损害的,应按规定给予补偿。第十二条 公用和专用通信网的建设必须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提倡并鼓励联合建设。

除军队、铁路、石油管道、电力调度等有特殊需要的部门外,其他部门和单位需要建立专用通信网,凡邮电部门能提供电路的,应采取租用方式;邮电部门不能提供租用电路的,应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与邮电部门联合建设,或经自治区通信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建设。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无线专用通信网,在报送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批之前,应先报自治区通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归口审查。第十四条 邮电通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向社会公开招标,平等竞争。有施工建设资质证书的国有、集体、民办企业可以承包中、小型通信线路工程和市话配线工程。第十五条 邮电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由自治区邮电通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实行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邮电通信建设工程不得开工,未经邮电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检验合格的邮电通信建设工程不得验收投产。

通信行业各类 标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5G网络建设和应用,助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5G网络建设发展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5G网络属于新型基础设施,包括5G基站和相关的铁塔、管线、局房、室内分布、配套设备以及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关通信设施。第四条 5G网络建设发展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优先发展、全面覆盖;

(三)开放共享、融合发展;

(四)安全为先、发展为本;

(五)行业引领、重点突破。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5G网络建设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5G通信设施选址、建设和推广应用中的具体问题,加强督导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 5G网络建设选址、建设和保护等相关工作。第六条 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负责全区5G网络建设发展的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公安、网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5G网络建设发展相关工作。第七条 5G网络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与水、电、气、暖等公共基础设施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破坏依法进行的5G网络建设和维护活动,不得危害5G网络安全。

建设单位和通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电磁辐射防护等标准,设置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安全设施,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第八条 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5G网络建设需求,统筹各地州市5G网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5G网络专项规划的编制,并与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效衔接。

有关部门在编制审批机场、铁路、公路、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同段通信管理机构意见,确保与5G网络专项规划相互衔接。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5G网络建设用地需求统筹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5G网络建设发展用地。第十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加强对建设单位执行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相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5G网络等基础设施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设,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市政基础设施应当为通信基础设施预留机房空间、传输管道、天面空间及供电设施等配套资源。对纳入通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存量设施,应当依法依规按照相关审批流程补办手续。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技术审查纳入政务大厅工程建设服务事项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优化5G网络设施建设审批流程,执行证明事项和涉企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提高审批效率。第十二条 通信企业应当按照通信设施共建共享有关规定合力推进5G网络通信设施共建共享。

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公安、市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整合优化现有资源,在保证原有系统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按照互惠互利、全面开放的原则推进各类基础设施资源社会化共享和集约化利用。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推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办公场所以及文体场馆、旅游景区、市政绿地、车站、公共地下空间、铁路、公路、机场、轨道交通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无偿提供5G网络建设必要的场地和接入的便利条件。通信企业应当定期梳理开放需求清单及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协调解决。

在前款规定之外的住宅小区以及商业楼宇等民用建筑物设置 5G网络设施的,应当事先与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协商并支付使用费。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物楼面、地下停车场、小区灯杆、监控灯杆、楼宇强弱电井、公共管网通道等建设5G网络设施时,不得损害建筑物的安全,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造成损害的,应当恢复;不能恢复的,应当根据损失程度依法补偿。

YD开头的标准.例如:

YD/T 1261-2003 900/1800MHz 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CAMEL应用部分(CAP)技术要求(CAMEL3).pdf 5698KB

YD 1268.1~1268.2-2003 移动通信手持机锂电池及充电器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pdf 411KB

YD/T 695-2004 市话通信系统过电压过电流防护原则及技术要求 547KB

YD/T 838.3-2003 数字通信用对绞/星绞对称电缆 第三部分:工作区对绞电缆 634KB

YD/T 5174-2008 2GHz TD-S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验收暂行规定 726KB

YD/T 5173-2009 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验收暂行规定 722KB

YD/T 5172-2009 800MHz-2GHz CDMA2000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验收暂行规定 757KB

YD 5112-2008 2GHz TD-S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设计暂行规定 1283KB

YD 5111-2009 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设计暂行规定 1295KB

YD 5110-2009 800MHz-2GHz CDMA 2000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工程设计暂行规定 1142KB

YDT 1765-2008 通信安全防护名词术语 (不太清晰)-.pdf 1187KB

YDT 1603.4-2007 2GHz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网络管理测试方法 网络管理系统(NMS)—网元管理系统(EMS)接口信息模型一致性测试 第4部分:cdma2000网络资源模型.pdf 3655KB

YD/T 1603.3-2007 2GHz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网络管理测试方法 网络管理系统(NMS)—网元管理系统(EMS)接口信息模型一致性测试 第3部分:WCDMA网络资源模型.pdf 5238KB

YDT 1603.2-2007 2GHz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网络管理测试方法 网络管理系统(NMS)—网元管理系统(EMS)接口信息模型一致性测试 第2部分:TD-SCDMA网络资源模型.pdf 1106KB

YDT 1603.1-2007 2GHz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网络管理测试方法 网络管理系统(NMS)—网元管理系统(EMS)接口信息模型一致性测试 第1部分:通用部分.pdf 1921KB

YDT 1550.8-2007 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Iub接口技术要求(第一阶段)第8部分:用于DCH数据流的用户平面协议.pdf 1270KB

YDT 1550.7-2007 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Iub接口技术要求(第一阶段)第7部分:用于DCH数据流的数据传输和传输信令.pdf 195KB

YDT 1550.6-2007 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Iub接口技术要求(第一阶段)第6部分:公共传输信道数据流的用户平面协议.pdf 1619KB

YDT 1550.5-2007 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Iub接口技术要求(第一阶段)第5部分:公共传输信道数据流的数据传输和传输信令.pdf 162KB

YDT 1550.4-2007 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Iub接口技术要求(第一阶段)第4部分:NBAP信令.pdf 4845KB

YDT 1550.3-2007 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Iub接口技术要求(第一阶段)第3部分:信令传输.pdf 113KB

YDT 1550.2-2007 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Iub接口技术要求(第一阶段)第2部分:层一.pdf 164KB

YD/T 1550.1-2007 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Iub接口技术要求(第一阶段)第1部分:总则.pdf 768KB

YDT 1374.7-2007 2GHz TD-SCDMA/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Iu接口技术要求(第二阶段)第7部分:服务区广播协议(SABP).pdf 1177KB

YDT 1374.6-2007 2GHz TD-SCDMA/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Iu接口技术要求(第二阶段)第6部分:用户平面协议.pdf 1914KB

YDT 1374.5-2007 2GHz TD-SCDMA/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Iu接口技术要求(第二阶段)第5部分:数据传输与传输信令.pdf 225KB

YD/T 1374.4-2007 2GHz TD-SCDMA/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Iu接口技术要求(第二阶段)第4部分:无线接入网络应用部分(RANAP)信令.pdf 3705KB

YD/T 1312.1-2008 无线通信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和测量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pdf 844KB

YD/T 1795-2008 2GHz TD-SCDMA-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网络管理技术要求 网元直连接口功能(不太清晰)-.pdf 351KB

YDT 1794-2008 2GHz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网络管理技术要求 网元管理系统(EMS)北向接口性能指标(不太清晰)-.pdf 585KB

YDT 1793-2008 2GHz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网络管理技术要求 网元管理系统(EMS)功能(不太清晰)-.pdf 936KB

YDT 1792.1-2008 2GHz 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网络管理技术要求(第二阶段)第1部分 基于软交换的配置网络资源模型(不太清晰)-.pdf 1308KB

YD/T 1776-2008 2GHz TD-S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 高速下行分组接入(HSDPA)终端设备技术要求.pdf 3143KB

............

易启标准网有这些全文电子版免费下载的.

下载方法,先在百度搜索到易启标准网,打开网站后免费注册成为会员,登陆后搜索您要的标准或者书籍,然后下载.如有问题可参考这个网站的帮助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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