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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7年12月13日来源:保监会网站
12月11日,中国保险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标委)在京召开了2007年保险标准项目评审会议,对今年制定的七项标准进行了严格审议,七项标准全部通过审查。
来自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各中资保险公司以及部分商业银行的保标委委员及其代表,按照规程分别对《保险标准化工作指南》、《保险术语(新增与调整部分)》、《保险基础数据元目录》、《保险行业机构代码编码规范》、《保险业务代码集》、《再保险数据交换规范》、《银行保险业务财产保险数据交换规范》等七项标准进行了严格评审,并投票获得通过。
据保标委主任裴光介绍,在这七项标准中,《保险标准化工作指南》不仅规定了保险业标准化工作的目标、原则、方法、组织机构和运作规程,同时也对保险标准编制的程序和保险标准编写的原则、方法提出了基本要求,从而保证了标准制定、贯彻实施有章可循,是制定标准的标准。
《保险基础数据元目录》、《保险业务代码集》和《保险行业机构代码编码规范》作为我国保险行业标准体系框架中“基础类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基础标准,是制定行业监管标准、统计标准、行业内及行业间信息交换标准等其他标准的重要基石。
《再保险数据交换规范》作为第一个明确再保公司与直保公司数据交换原则的标准,将达到统一再保险业务领域的业务消息标准和跨领域的技术消息标准的目的。
《银行保险业务财产保险数据交换规范》是去年由人民银行和保监会联合颁布《银行保险业务人寿保险数据交换规范》的后续配套标准,主要规定了以银行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为基础的数据交换标准,将与去年颁布的《银行保险业务寿险数据交换规范》一样适用于银行和保险两大领域,共同构建起用于银保业务数据交换规范的完整标准框架。
同时,为理顺标准体系、确保各标准间的相互协调,对去年颁布的《保险术语》进行了维护,制定了《保险术语(新增与调整部分)》,新增保险术语136条,修订保险术语35条。至此,七项新标准的推出,初步形成了一套符合国内保险业发展需要的数据标准体系,这将有利于加速推进保险业信息化建设,推动保险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指出,保险标准化战略是保险信息化战略、业务发展战略的基础,标准化水平直接体现了保险业的发展水平,是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根本保障。他对保标委下一步工作提出三点要求。
一是标准化的制定要有求真务实的精神,讲求科学性、实用性、强制性。二是既要坚持自主创新,又要加强国际以及行业间的交流。三是要充分认识到标准化在制定、执行中的艰巨性,标准制定出来了一定要执行,不执行的要承担责任。
据悉,七项标准将于近日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标委)批准后,作为金融行业标准由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实施。至此,保标委2007年度工作任务按照既定计划圆满完成,七项标准的推出标志着保险业标准化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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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官方网站网址是什么?
保监会官方网站网址: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
百度一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会员会”就可以看到网站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形成,自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大机构共同实施金融监管,借鉴了国外的金融监管体系,顺应了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保监会的设立,从根本上是为实现金融宏观调控与金融微观监管的分离,是金融监管与调控的对象-金融业、金融市场日益复杂化、专业化、技术化的必然要求。五年后,即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分业监管的金融格局的正式确立,对于增强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的竞争能力、更大范围地防范金融风险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保监会官方网站网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2、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开展系统性研究。参与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参与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以及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其他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
3、依据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规则。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类型机构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制度。
4、依法依规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规范。
5、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等实施监管。
6、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数据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履行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职责。
8、建立银行业和保险业风险监控、评价和预警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银行业和保险业运行状况。
9、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保险业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10、依法依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11、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
12、参加银行业和保险业国际组织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开展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事务。
13、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4、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15、职能转变。围绕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微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按照简政放权要求,逐步减少并依法规范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金融服务,向派出机构适当转移监管和服务职能,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业务和服务下沉,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5个职能机构:
1、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监事会工作部)。
拟订会机关办公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办公;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机要、文秘、信访、保密、信息综合、新闻发布、保卫等工作。负责保险信访和投诉工作;承办会党委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2、发展改革部(政策研究室)。
拟订保险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拟订保险监管的方针政策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研究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对保险公司的设立、重组、上市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重要会议文件和文稿的起草。
3、财务会计部。
拟订保险企业和保险监管财务会计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编制保监会系统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核机关、派出机构的财务预决算及收支活动并实施监督检查;审核会机关各部门业务规章中的有关财务规定。负责机关财务管理。
4、财产保险监管部。
承办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章制度和财产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5、人身保险监管部。
承办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章制度和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6、再保险监管部。
承办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章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7、保险中介监管部。
承办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章制度;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标准。
8、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
承办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章制度;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资金运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征收与管理。
9、国际部。
承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有关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的联系及合作。负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外事管理工作;
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保险机构,以及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及有关变更事宜的审核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处的审核和管理事宜;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10、法规部。
拟订有关保险监管规章制度;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议;审核会机关各部门草拟的监管规章;监督、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开展保险法律咨询服务,组织法制教育和宣传;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11、统计信息部。
拟订保险行业统计制度,建立和维护保险行业数据库;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负责保险机构统计数据的分析;拟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负责保险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负责建立和维护偿付能力等业务监管信息系统;负责信息设备的建设和管理。
12、派出机构管理部。
拟订派出机构管理、协调工作的规章制度。检查派出机构工作落实情况,督办会领导批办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派出机构年度工作业绩的评估意见;
研究分析派出机构管理和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定期收集、整理派出机构反映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及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3、人事教育部(党委组织部)。
拟订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承办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及有关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据规定,负责有关保险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会机关及本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
14、监察局(纪委)。
监督检查本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领导本系统监察(纪检)工作。
15、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群工部)。
负责本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系统统战、群众和知识分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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