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号是JT/T961-2020是什么意思

   2023-01-30 08:03:44 网络1090
核心提示:标准号是JT/T961-2020是交通运输行业的编号。JT/T961-2020交通运输行业反恐怖防范基本要求;JT/T961-2020代输JD/T1—015;交通运输行业反恐怖防范基本要求。2020年1月1日起高速收费九座车和五座车的收费是

标准号是JT/T961-2020是什么意思

标准号是JT/T961-2020是交通运输行业的编号。

JT/T961-2020交通运输行业反恐怖防范基本要求;JT/T961-2020代输JD/T1—015;交通运输行业反恐怖防范基本要求。

2020年1月1日起高速收费九座车和五座车的收费是一样吗?

今年5月,国家交通运输部发布修订后的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相关解读,新规中对车辆类别体系划分、1类/2类客车分类界限、摩托车分类等做了相关规定。

对于老百姓而言,新规最大的好处是将6米以内的8/9座车划分为1类客车,8/9座车今后将和7座及以下小客车享受相同的待遇,将一定程度的降低8/9座车在收费公路的通行费用。

据了解,新标准是对2003版进行了修订。在2003版中,标准收费分为“客车”和“货车”两大类。而新标准增加“专项作业车”大类,并对各类汽车列车、摩托车以及六轴以上货车的分类进行了具体规定。全部收费车辆按客车、货车和专项作业车三个大类分别进行具体分类。

对大家影响最大的是1类和2类客车分类界限值由核定载人数7人修订为9人。新标准将核载8人和9人客车由原2类客车降为1类客车,虽然会带来收费收入减收,减少了收费争议,提高了收费效率。此外,新标准明确摩托车通行收费公路,按1类客车分类。

而很多货车司机们最关注的地方,就是新标准:1类和2类货车分类界限值改为车长小于6米且最大允许总质量4.5吨。也就是说之前很多为2类货车的小型车也会被降成1类,这对于经常跑高速的货车司机来说,无疑是一个大福利。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修订)

交通运输部5月发布修订后的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明确1类和2类客车分类界限值由核定载人数7人修订为9人且车长小于6米。7月,交通运输部又印发通知,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9月2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回应称,今年6月,交通运输部确实发布了新版《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1类车与2类车的界定值也由7人调整为了9人。但今年7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又紧跟着下发了《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489—2019)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办公路[2019]65号),该通知提出,收费公路统一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收取车辆通行费。明年起,通行费标准可能要重新核定

9月2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也看到了该通知文件。该通知要求,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重新核定车型分类,各地要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车型分类调整工作,会同发展改革(价格)、财政部门重新核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道路运输活动,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三条 道路运输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推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道路运输行业深度融合。

鼓励道路运输和相关业务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清洁能源、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鼓励发展旅客联程运输和货物甩挂运输、多式联运。第四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道路运输站(场)等道路运输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纳入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乡村道路客运,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城乡客运服务一体化。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数据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与长三角地区道路运输的协调,促进道路运输区域协作和发展。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建立长三角地区联合执法机制,推动道路运输管理信息互联共享。

建立长三角毗邻地区公交线路跨省运营管理机制,优化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运营模式。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班线、包车客运经营第八条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的,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的客运车辆配发班线客运标志牌或者包车客运标志牌。

同一客运线路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客运经营许可的招标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九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六个月内投入运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停运六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三十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终止经营后十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因客运经营者停运或者终止经营造成原许可的客运班线运力不足,影响城乡居民生活和生产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客运班线补充运力。第十条 班线客运的经营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高速公路的班线客运经营期限为六年;

(二)其他道路的省际班线客运经营期限为五年,省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四年。第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班线客运经营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一)在经营该班线客运期间,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二)在经营该班线客运期间,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三)在经营该班线客运期间,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

(四)按照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第十二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公布的班次、站点和发车时间运营,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营运线路和发车时间。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站点停靠上下旅客,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乡村道路未设站点的除外。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不得按班线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应当按照班线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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