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

   2023-04-11 18:54:23 网络1020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广播电视信号的安全传输和接收,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和保护。第三条 市、县(市、区

福州市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广播电视信号的安全传输和接收,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和保护。第三条 市、县(市、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广播电视设施是社会公共事业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广播电视发展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广播电视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经批准后,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并对机房、基站等重要广播电视设施依法确定保护范围,连同保护要求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范围内可能影响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或者使用效能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条 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和技术规范。

广播电视线路与电力、通讯等线路平行或者交越的,新架设线路的单位应当事先与已有线路的单位协商,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执行,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八条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广播电视管道。

新建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住楼及其他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广播电视设施的工程建设标准,同时配套建设广播电视管道、设备用房。广播电视管道、设备用房应当列入建设工程验收范围。

其他广播电视发射、接收、传输等设施由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第九条 因工程建设确实需要移动、拆除有线广播电视发射、接收、传输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并与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就拆建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后方可实施。拆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住楼及其他建筑,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建设广播电视设施,申请接通广播电视信号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本规定实施前因没有规划设计要求而未建设有关广播电视设施的,申请接通广播电视信号的,应当与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协商确定建设方案。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依法从事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维护或者向用户提供服务等活动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及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破坏、盗窃、损毁广播电视设施;

(二)擅自移动广播电视设施或者损坏、遮盖、涂改设施保护标志;

(三)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收听、收视设备,传送或者截取广播电视信号;

(四)在广播电视设施上插播非法节目及信号;

(五)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烧荒、爆破作业、挖坑、取土、倾倒垃圾矿渣和腐蚀性物品等;

(六)其他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或者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第十三条 有线电视收视实行有偿服务。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维护收视费等相关费用。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维护收视费。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收取的维护收视费等相关费用,应当用于广播电视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十四条 在广播电视网络信号有效覆盖范围内,用户办理申请安装手续并缴纳维护收视费后,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十日内接通信号。

因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任造成未按期限接通信号的,逾期一至五日的,退还用户一个月的维护收视费;逾期五日以上的,每五日内再退还一个月的维护收视费。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广播电视设施进行维护,为用户提供咨询、维修等收视服务,并告知安全使用规定。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故障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故障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一般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排除;因灾害或者严重故障等原因无法及时修复的,应当告知原因。

太原市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有线广播电视工程企业资质的科学管理,维护有线广播电视工程施工的市场秩序,保护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收听收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等文件中赋予行业协会的权力和行业协会应加强自律,切实为企业服务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文件中决定取消原有行政审批项目“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资质认可”的政策,根据有线电视工程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民政部直接领导的,具有行业维权自律、市场协调与监督服务等职能的广播电视行业组织。有线广播电视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由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主办,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有线电视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有线广播电视工程施工、维护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自愿申请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有线广播电视工程企业资质。

第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工程是指有线广播电视前端平台工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系统工程;有线广播电视用户网系统工程;有线广播电视网维护工程;有线广播电视业务管理系统工程;有线广播电视数据网系统工程。

第五条 有线广播电视工程企业的资质是指对有线广播电视工程企业应具备的注册资本、工程业绩、专业人员、技术装备、工程质量、企业信誉、内设机构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评定。

第二章 资质的分类和分级

第六条 有线广播电视工程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和专项施工两个类别。       

第七条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有线广播电视从总前端到用户末端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维护。

第八条 专项施工工程分为有线广播电视管线工程和有线广播电视用户网工程。有线广播电视管线工程的范围包括管道缆线工程,架空缆线工程,光缆接续和有关设备的安装调试;有线广播电视用户网工程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的有线广播电视用户分配网络的施工,内容包括:用户分配网相关管道、桥架和缆线的敷设,有线电视光电设备和器件器材的安装调试。取得管线工程专项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以承包有线广播电视管道线路工程。取得用户网专项施工资质的企业,只能承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用户网工程或承接维护工程。

第九条 有线广播电视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一)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历年累计完成有线广播电视工程总造价6000万元或总户数50万户,工程质量合格。再次申报的企业近三年累计完成有线广播电视工程总造价2000万元或总户数15万户,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营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30人。其中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20人,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3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15人。企业参加建造师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3人。

3、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         4、企业近3年最高年主营收入2000万元。

5、企业应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具备500m2的工作场所。

6、企业具有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及技术、安全、质量、人事、财务、文档等方面管理制度。

(二)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历年累计完成有线广播电视工程总造价2500万元或总户数20万户,工程质量合格。再次申报的企业近三年累计完成有线广播电视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或总户数10万户,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营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20人,其中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15人,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8人。

企业参加建造师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1人,参加建造师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2人。

3、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企业净资产600万元。         4、企业近3年最高年主营收入1000万元。

5、企业应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具备300m2的工作场所。

6、企业具有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及技术、安全、质量、人事、财务、文档等方面管理制度。

(三)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历年累计完成有线广播电视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或总户数10万户,工程质量合格。再次申报的企业近三年累计完成有线广播电视工程总造价500万元或总户数3万户,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营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15人,其中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10人,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1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5人。       

企业参加建造师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1人。

3、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企业净资产120万元。       

4、企业近3年最高年主营收入300万元。

5、企业应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具备100m2的工作场所。

6、企业具有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及技术、安全、质量、人事、财务、文档等方面管理制度。

(四)不同资质等级的企业承包工程的规模:

一级企业:所承担的有线广播电视工程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1500万元或5万户以下规模有线广播电视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500 万元或1万户以下规模有线广播电视工程的施工。

(五)申请总承包一、二级资质的企业,提供的有线电视工程业绩,前端工程和用户分配网工程需占工程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管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不分等级,其标准为:

1、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有线广播电视管线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营负责人具备5年以上从事有线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管线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有线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管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备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10人,其中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8人,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3人。 企业参加建造师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1人。

3、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企业净资产120万元。

4、企业近3年有线广播电视及相关工程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万元以上。

5、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施工设备及检测仪器。具备100m2的工作场所。

第十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用户网工程专项施工企业资质不分等级,其标准为:

1、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有线广播电视用户网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营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有线广播电视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6人,其中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2人。

企业参加建造师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1人。

3、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企业净资产60万元。

4、企业近3年有线广播电视及相关工程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万元。         

5、企业应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检测仪器。具备50m2的工作场所。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有线广播电视工程企业资质,可申请临时资质,临时资质只设三级,有效期为一年。在临时资质有效期内,可根据企业资质具体条件,随时按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正式资质。

有线广播(wired broadcasting)是利用金属导线或光导纤维所组成的传输分配网络,将广播节目直接传送给用户接收设备的区域性广播。可有专用的传输分配网络,也可利用电信传输网络和低压电力传输网络。

广播电视施工资质介绍?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广播电视信号的安全播出、传输和接收,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和保护。第三条 市、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市文化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受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享有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管、市政、园林、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城市有线广播电视网执行一城一网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经营。第六条 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广播电视发展规划,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第七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设立保护标志。第八条 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和技术规范。

广播电视线路与电力、通讯等其他城市管线平行或者交越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技术规程执行,必要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广播电视线路管道,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同时配套建设广播电视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住楼及其他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专业规划要求和广播电视设施的工程建设标准,同时配套建设广播电视管道、设备用房。

广播电视管道、设备用房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不予接入广播电视信号。第十条 工程建设需要移动、拆除有线广播电视发射、接收、传输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并与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就拆建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住楼及其他建筑,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本办法实施前因没有规划设计要求而未建设有关广播电视设施,现申请接通广播电视信号的,应当与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协商确定建设方案。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从事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维护或者向用户提供服务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及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破坏、盗窃、损毁、擅自移动广播电视设施;

(二)损坏、遮盖、涂改设施保护标志;

(三)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收听、收视设备、传送或者截取广播电视信号;

(四)在广播电视设施上非法插播节目及信号;

(五)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烧荒、爆破作业、挖坑、取土、倾倒垃圾矿渣和腐蚀性物品等;

(六)其他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或者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及初装费。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收取的收视维护费等相关费用,应当用于广播电视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广播电视设施进行维护,为用户提供咨询、维修等收视服务,并告知安全使用规定。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故障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故障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一般故障应当在24小时内排除;因灾害或者严重故障等原因无法及时修复的,应当告知用户。第十六条 对于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向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有功的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最新有线广播电视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资质标准:

三级资质标准:

1、建筑企业历年累计完成有线广播电视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或总户数10万户,工程质量合格。再次申报的企业近三年累计完成有线广播电视工程总造价500万元或总户数3万户,工程质量合格。

2、建筑企业经营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建筑施工企业有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15人,其中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10人,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1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5人。企业参加建造师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1人。

3、建筑单位注册资本100万元,企业净资产120万元。

4、建筑单位近3年最高年主营收入300万元。

5、建筑施工企业应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具备100m2的工作场所。

6、建设企业具有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及技术、安全、质量、人事、财务、文档等方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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