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手消毒效果监测标准是什么?

   2023-03-07 01:40:44 网络660
核心提示:卫生手消毒效果应达到的要求是细菌数应≤10cfu/cm2。卫生与消毒是两个不同的却是紧密相连的概念。卫生是指用机械的方法,如用打扫、冲洗等,使养鸡场的鸡舍、运动场、通道等保持清洁卫生,做到无粪便、无分泌物、无杂草杂物、无污水等。因为这些灰尘

卫生手消毒效果监测标准是什么?

卫生手消毒效果应达到的要求是细菌数应≤10cfu/cm2。

卫生与消毒是两个不同的却是紧密相连的概念。卫生是指用机械的方法,如用打扫、冲洗等,使养鸡场的鸡舍、运动场、通道等保持清洁卫生,做到无粪便、无分泌物、无杂草杂物、无污水等。

因为这些灰尘、粪便、污水污物等往往混有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卵,极易造成疾病的发生和传播。在打扫后实现清洁卫生的情况下,再进行消毒,这样才能提高消毒的效果和达到消灭病原体的目的。

因为有机物的存在,不仅能阻断消毒药物对病原体的作用,还能降低消毒药的药效,甚至使消毒药发生化学反应而失效。

正确的消毒方法:

1、居室消毒。

将84消毒液大约按照1:24的比例兑水,消毒的时间大约要30分钟左右。消毒的方法可以利用擦拭、喷洒或者拖洗的方式,在消毒后还要用清水进行洗净。使用时带上口罩和橡胶手套,可以大大降低化学物质的危害。

2、餐具消毒。

水开后放入餐具煮15~20分钟即可。但煮时一定要记住水一定要漫过所煮的餐具。此法既简便又安全。如果是病毒性肝炎患者用过的食具,可以煮20~30分钟。

卫生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达到什么要求

我们整理的这个给你看看,希望对你有用 环境卫生学采样结果判定标准 1手消毒效果结果判断:WS/313-2009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a卫生手消毒≤10cfu/cm2 b外科手消毒≤5cfu/cm2 2物体表面的消毒效果结果判断:WS/T367-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a洁净手术部,其他洁净场所,非洁净手术部,非洁净骨髓移植病房,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器*官*移*植病房,烧伤病房,重症监护室,血液病病区等,物体表面的细菌菌落≤5 cfu/cm2b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输血科,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急诊科,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等;物体表面的细菌菌落≤10 cfu/cm2 3消毒液结果判断:WS/T367-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a使用中灭菌用消毒液:无菌生长; b使用中皮肤黏膜消毒液染菌量:≤10 cfu/ml, c其他使用中消毒液染菌量:≤100 cfu/ml 4空气消毒效果结果判断:WS/T367-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a 洁净手术室的等级标准(空态或静态)参照GB50333标准; b非洁净手术室,非洁净骨髓移植病房,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器*官*移*植病房,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4 cfu/(15min.直径9厘米平皿) c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输血科,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急诊科,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及其病室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4 cfu/(5min.直径9厘米平皿) 5内镜清洗消毒效果结果判断: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 消毒后的内镜合格标准为:细菌总数<20 cfu/件,不能检出致病菌; 灭菌后内镜合格标准为:无菌检测合格。 6透析用水合格标准为:细菌总数<100 cfu/ml,不能检出致病菌;

pci手消毒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T313—2009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的要求,卫生手清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cm2。

消毒是利用化学品或其他方法消灭大部份微生物,使常见的致病细菌数目减少到安全的水平。用于消毒的化学药物叫做消毒剂。

灭菌是指把物体上所有的微生物全部杀死的方法,通常用物理方法来达到灭菌的目的。

无菌不含活菌的意思,是灭菌的结果。防止微生物进入机体或物体的操作技术称为无菌操作。

传染病消毒是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消灭停留在不同的传播媒介物上的病原体,藉以切断传播途径,阻止和控制传染的发生。

仅靠消毒措施还不足以达到以上目的。须同时进行必要的隔离措施和工作中的无菌操作,才能达到控制传染之效。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1、pci手消毒时首先用肥皂进行一般的手部清洗,包括手部、前臂至肘上10公分。

2、然后用消毒过的无菌刷子蘸取无菌液体肥皂刷手,需从手尖开始依次向手部、掌根、肘部交替消毒、刷洗,并且冲水时应手腕向上、肘向下,使水自然滴落,擦好以后再进行第二次、第三次刷手,最后用水把手部的肥皂水清洗掉,冲洗好后用无菌的干手术布把手部擦干,擦干的步骤也是从双手到前臂到肘部,不可反过来。

3、洗手后还要用消毒凝胶把手部涂擦一遍,再擦干,过去的方法是刷完手后必须把双手前臂浸泡在酒精里面,现在这个程序有所简化,但是刷手后还是用消毒凝胶或者碘伏把整个手部、前臂部拭擦一遍,最后用无菌布擦干,再戴手套即可。

4、整个消毒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无菌原则,手部不能和身体别的地方进行接触,始终双手在最上部,肘部在下部。

法律分析:《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毒服务机构的卫生管理,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为社会提供环氧乙烷消毒与灭菌服务、电离辐射消毒与灭菌服务以及采用其他消毒与灭菌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消毒服务机构的选址和布局应事先经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对周围人群、环境产生危害。

第四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规范的消毒与灭菌设备,该设备应具有独立、安全的固定放置场所。

第五条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处理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必须具备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满足消毒与灭菌工作所需的环境,应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环境清洁。

第七条 消毒服务机构生产布局应当合理,按工艺流程分为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交叉。

第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应当设有通风、防爆、防尘、防鼠、防虫、防潮等设施。储物存放应当离地、离墙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符合产品相应的保存要求。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内不得堆放与消毒或灭菌服务无关的物品。

第九条 消毒服务机构在为社会提供消毒与灭菌服务前,所采用的消毒与灭菌方法和程序应经过验证,并达到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条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与灭菌前、后物品应分区存放并设置容易识别的明显标记;经消毒或灭菌处理后物品的最小消毒或灭菌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消毒或灭菌合格标志。标志内容应包括消毒服务机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消毒或灭菌方法、消毒或灭菌日期和批号。

第十一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订消毒与灭菌运行程序、消毒与灭菌物品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人员及条件。

第十二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对每次消毒或灭菌运行过程做好记录,包括消毒或灭菌物品数量、种类和包装情况、消毒或灭菌技术参数、检测记录、意外情况和处理记录、操作员签名、消毒与灭菌具体日期等内容,装订成册备查。

第十三条 对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或可能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环境及其现场物品提供消毒服务的消毒服务机构使用的消毒产品必须符合《消毒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从事使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卫生管理人员、检验人员、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操作人员同时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法律依据:《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毒服务机构的卫生管理,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为社会提供环氧乙烷消毒与灭菌服务、电离辐射消毒与灭菌服务以及采用其他消毒与灭菌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消毒服务机构的选址和布局应事先经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对周围人群、环境产生危害。

第四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规范的消毒与灭菌设备,该设备应具有独立、安全的固定放置场所。

第五条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处理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必须具备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满足消毒与灭菌工作所需的环境,应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环境清洁。

第七条 消毒服务机构生产布局应当合理,按工艺流程分为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交叉。

第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应当设有通风、防爆、防尘、防鼠、防虫、防潮等设施。储物存放应当离地、离墙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符合产品相应的保存要求。待消毒物品存放区、消毒处理区、已消毒物品存放区内不得堆放与消毒或灭菌服务无关的物品。

第九条 消毒服务机构在为社会提供消毒与灭菌服务前,所采用的消毒与灭菌方法和程序应经过验证,并达到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条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与灭菌前、后物品应分区存放并设置容易识别的明显标记;经消毒或灭菌处理后物品的最小消毒或灭菌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消毒或灭菌合格标志。标志内容应包括消毒服务机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消毒或灭菌方法、消毒或灭菌日期和批号。

第十一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订消毒与灭菌运行程序、消毒与灭菌物品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人员及条件。

第十二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对每次消毒或灭菌运行过程做好记录,包括消毒或灭菌物品数量、种类和包装情况、消毒或灭菌技术参数、检测记录、意外情况和处理记录、操作员签名、消毒与灭菌具体日期等内容,装订成册备查。

第十三条 对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或可能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环境及其现场物品提供消毒服务的消毒服务机构使用的消毒产品必须符合《消毒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从事使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卫生管理人员、检验人员、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操作人员同时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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