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2022-05-25 13:07:12 网络91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

通化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贡献,在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第三条 人才发展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分类施策、鼓励创新和优化服务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第五条 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发展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协调督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人社、发改、教育、科技、文旅、卫健、工信、公安、财政、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人才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人民团体以及行业协会等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和服务各类人才,做好相关领域的人才工作。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管理制度,落实人才政策,为人才创造性劳动提供保障。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面向域内外宣传人才发展政策、重点人才项目和人才创新创业事迹。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促进人才发展。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第九条 鼓励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开展人才发展改革先行先试。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人才培训体系,通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等形式,提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培训机构、中介机构以及从事国际人才交流的各类组织创新服务方式和内容,为人才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公开。

对在职业培训补贴目录范围内的参加培训人员和培训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面向社会开放的培养培训平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第十二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自主或者以产学研用合作方式,建设各类研发机构。

支持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在本市合作建设特色学校、学科专业和研究平台。

对高等院校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大学生创业就业等领域给予政策支持。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企业参与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对在科研创新、技术改造、品牌创制、解决就业等方面业绩显著、纳税贡献突出的企业,可以给予政策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企业家交流合作平台、开展企业家联谊活动、表彰和奖励为通化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家等方式,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的活力。第十四条 支持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对市级重大科技项目研发人才团队给予资助。第十五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人才培养平台,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第十六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以及社会组织开展技术技能类竞赛、交流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开发。

培养“通化工匠”,对“通化工匠”进行技术研发、成果推广和转化的项目优先立项支持。作出重大贡献的“通化工匠”,优先推荐参加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评审。第十七条 支持高等院校、企业以及行业组织培养开发电子商务人才,加快城乡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第十八条 人才引进应当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不受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提高人才开发使用效益。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定期发布人才开发目录、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等信息。

属于急需紧缺的人才,可以在居留、落户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第二十条 围绕本市支柱、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引进具有前沿科学技术的创新创业团队,可以在引进程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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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是一所公办全日制专科大学,坐落于享有“中国医药城”“中国森林城市”“全国创新能力百强市”等荣誉盛名的红色康养之城——通化,下面就由带大家了解一下“通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通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2022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高校全称:通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层次:专科

第四条  校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道新山社区保安路1597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元4300;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元4300;

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元4300;

健康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元4300;

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元4300;

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元4300;

中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元4300;

医学生物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元4300;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通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内容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

此外,我校校内资助还设立校级奖学金,杏林奖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资助。

第八条 学生资助政策申请程序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高校学生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相应措施给予资助。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条  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一条  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省份投档比例要求执行。

2、院校志愿: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在实行“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市区,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的情况下,录取非一志愿考生。

3、专业录取:采取“志愿优先”的原则,即录取时一志愿生源充足的专业,按照投档分数从高到低录取一志愿的考生,一志愿生源不足专业,按志愿顺序录取。

4、优先级别: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我院规定的办法执行,即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顺序比较语文、数学、综合、外语,投档分数高者优先录取及安排专业。

5、专业调剂: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未能按专业志愿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并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专业。

6、退档:未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7、照顾加分: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并录取。

8、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9、按照行业标准相关要求,有面试和政审要求的专业详见学校官网。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

学校地址:通化市东昌区保安路1597号通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134001

联系电话:0435-3912200,3912457(传真)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通化医药健康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各省招生政策执行。

通化市2010棚户区改造哪些地方

吉林联通通化市地区(0435)公众宽带资费标准如下: 1、100Mbps包年:600元/年、1200元/两年; 2、200Mbps包年:800元/年; 3、100Mbps包14个月:600元(仅限二道江区域)。温馨提示: 1、用户办理包年宽带后,可免费使用联通网络电视,机顶盒押金50元; 2、FTTH接入区域速率可达100Mbps;EPON接入区域速率为50M,光改后立即提速; 3、该资费政策为营业厅办理资费,受办理渠道、促销活动等因素影响,相关费用请以实际办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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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2006年1月12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2006年1月18日第1次市委常委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六日

通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加快城市改造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以提高居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居住水平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配套建设,力争用三年到五年时间完成市区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工作目标。

通化市区棚户区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50万平方米,今后三年到五年集中改造中心区域棚户区150万平方米,涉及3.8万户、12万人、42户工企单位、职工8700人。按省政府要求,利用3年时间基本拆迁完成居民迫切要求和亟待改造的中心区棚户区,5年建成投入使用。计划2006年拆迁改造50万平方米,2007年拆迁改造50万平方米,2008年拆迁改造50万平方米,2010年全部完成改造建设任务。

二、棚户区界定

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方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包括部分城中村)。

三、改造原则

目前市区棚户区及居民的主要特点是周边区域、环境恶劣的多,中心区域的少;下岗职工、老弱病残的多,居民收入少;中小户型、老少同居的多,有条件承担超面积费用和取暖费用的少。因此,棚户区改造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各责任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

(二)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遵循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组织规划设计,科学合理,不降低标准;实行连片改造,不留死角;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功能完善。

(三)坚持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改造与改善相结合,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四)坚持统一政策、妥善安置的原则。在政策扶持、回迁安置、拆迁补偿等方面统一政策、阳光操作、依法运作,保持稳定。

四、建设标准

(一)棚户区改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符合通化市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规划指标不能降低,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完成改造区域内道路、排水、绿地、公厕、垃圾中转站、供热(包括换热站)、给水(包括二次加压和水表出户)、煤气等配套设施。市建委按照棚户区改造计划统一组织棚户区改造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棚户区改造安置回迁户原则上要集中建设、集中安置,必须先建回迁楼,后建商品楼。回迁房屋必须具备居住的基本条件,必须具备厨房、卫生间等必有设施;户型设计要以满足回迁要求为前提,以中、小户型为主,最小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应设计有50、6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原则上最大不超过70平方米。

(三)棚户区改造工程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市级优质工程以上标准。

(四)回迁楼一楼不准建车库和经营性用房。特殊情况下,在满足采光间距、不影响整体景观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可以建七层住宅。

五、优惠政策

按照省政府指导性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在市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民回迁房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由政府无偿划拨(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2.除回迁建设用地外的经营性用地和剩余土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所得土地收益上缴财政棚户区改造储存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中60%返还用于本项目建设,40%作为政府专项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统一平衡。

(二)各项收费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免缴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除外),服务性收费按三分之一收取,经营性收费按成本价收取,其他收费项目比照经营性收费收取。(具体详见附件1)

经营性收费主要包括: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设计费、监理费和水、电、气、暖施工等费用。

(三)棚户区改造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按省、市地税局制定的具体政策执行。

六、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成立以市委书记、市长为组长,市委分管政法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分管城建副市长和相关副市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工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市委分管政法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城建副市长为副组长的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负责棚户区改造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5个工作组,分别是综合计划组、宣传发动组、政策法规组、规划指导组、质量监督组。

(二)资金筹措。

1.争取省财政、省建设厅补贴和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

2.市财政适当补贴;

3.积极争取各商业银行贷款;

4.责任单位引进社会资金(包括招商引资)。

(三)运作方式。

1.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

由市政府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规划编制、政策性资金分配和拆迁等相关政策的制定,并监督各责任单位按改造方案实施,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

2.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市区棚户区改造以市建委、市房产局、东昌区政府、二道江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沈阳铁路局通化办事处等主要部门为责任单位,按照棚户区改造计划同市政府签订责任状,依据统一标准实施棚户区改造(包括规划标准、户型设计标准、回迁安置补偿标准等),确保棚户区改造任务顺利完成。

2006年各责任单位完成棚户区改造(拆迁面积)指标是:市建委15万平方米、市房产局12万平方米、东昌区政府10万平方米、二道江政府6万平方米、通化经济开发区5万平方米、沈阳铁路局通化办事处2万平方米。

(四)拆迁安置。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制定的《通化市市区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执行。

1.委托拆迁。

各责任单位要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实施阳光拆迁,按统一标准,严格执行。要做到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回迁安置方案公开、拆迁和回迁房屋面积公开、评估标准公开、搬迁顺序号公开。

2.回迁安置补偿标准。

鼓励回迁,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搬迁时间先后顺序优先选择楼层楼号,搬迁时间和设计图纸要进行公示,实行阳光操作,拆迁现场设置公示板,迁走一户,公示一户。

具体标准是:

拆一还一,不结算结构差价,结算楼层差价,楼层差价具体标准为:三、四、五楼20元/㎡,二楼、六楼10元/㎡(六楼为顶层的不找楼层差),一楼和顶楼住宅不结算差价。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安置到40平方米,超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结算(以市建筑经济管理部门测算价格为准,下同),同时结算楼层差价,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对持有市民政部门颁发的《通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无偿安置到40平方米,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以下的,按规定标准上靠一个户型安置的,超面积部分按建筑成本价结算差价,同时结算楼层差价,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例如:被拆迁房屋为42平方米,回迁房屋建有40、50、60、70平方米户型,被拆迁人如选择50平方米房屋,超面积的8平方米按建筑成本价结算差价,同时结算楼层差价,如选择60平方米房屋,再增加的10平方米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以上的,可分户安置,原面积结算楼层差价,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3.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由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结果补偿。被拆迁人有异议另行评估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4.依法强制拆迁。

在安置合理的前提下,对无理取闹、拒不搬迁的,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后,各级法院要本着特事特办、急事先办的原则,优先审理,并先予执行。

(五)加强工程项目管理。

棚户区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招投标和建设监理,加强质量监督。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项目资本金、拆迁保证金。工程竣工后,要按规定组织竣工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棚户区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交由社区负责组织实施物业管理。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棚户区改造是惠及百姓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是我市今后三年到五年的重要工作。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是代表市委、市政府实施棚户区改造的领导机构;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是代表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涉及各种问题的工作机构;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在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通化市的棚户区改造工作。棚户区改造各责任单位与政府签订的责任状内容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工作绩效考核的内容。各责任单位在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和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做好拆迁安置、招标、施工、安全生产、监理、质量监督、综合验收等工作的落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财务专户管理体系、专款专用,保证棚户区改造任务的顺利完成。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努力完成市区棚户区改造任务。

附件:1.建设项目相关收费一览表 (略)

2.通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责任单位责任

附件2:

通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责任单位责任

通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棚户区改造计划和政策,落实棚户区改造任务,综合棚户区改造情况,定期召开调度会,督促检查棚户区改造政策的落实和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负责棚户区土地出让金归集后的统筹使用和管理。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是棚户区改造期间的常设机构,抽调人员原则上与原单位脱钩。

市建委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的规划编制、开发、拆迁、施工、招标、供暖、质量监督等管理工作。

市房产局负责棚户区房屋产权核准、产权灭籍、公有住房出售、商品房预售、物业管理等项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棚户区改造立项、计划和开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贷款的衔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筹措、工程决算的审查、土地收益专户储备管理和拨付,并在2006年3月初筹集5000万元启动资金。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土地相关手续(包括涉及到的集体土地)和土地的招、拍、挂工作。

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特事特办、急事先办的原则,依法实施棚户区改造拆迁过程中的强制执行工作。

市信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居民的信访接待工作。

市法制办负责通化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的把关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物业管理收费定价和相关价格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各责任单位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和工程决算的监督、审计工作。

东昌区政府、二道江区政府各抽调一名政府领导专门专职负责区域范围内各项棚户区改造工程涉及到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拆迁安置(包括宅基地的选址)等具体问题。负责做好对拆迁居民的宣传、动员和思想工作,协调各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村做好棚户区改造各项具体工作,协调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抓好棚户区改造后的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二轻总会各抽调一名局级领导负责做好江南大桥西侧棚户区改造和立交桥建设中涉及占地、拆迁、安置的具体问题。

沈阳铁路局通化办事处要完成铁路系统承担的棚户区改造任务,协调沈阳铁路局和与涉及到的各个部门的联系。

市地税局、消防支队、人防办、环保局、广电局、公用局、供电公司等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车管所名称 省份 准入标准广州市车管所 广东 国4排放标准。深圳市车管所 广东 国4排放标准。珠海市车管所 广东 国4排放标准。汕头市车管所 广东 国3排放标准。佛山市车管所 广东 国4排放标准。韶关市车管所 广东 国3排放标准。湛江市车管所 广东 国3排放标准。肇庆市车管所 广东 国4排放标准。江门市车管所 广东 国4排放标准。茂名市车管所 广东 国3排放标准。惠州市车管所 广东 国4排放标准。梅州市车管所 广东 国3排放标准。汕尾市车管所 广东 国3排放标准。河源市车管所 广东 国3排放标准。阳江市车管所 广东 国3排放标准。清远市车管所 广东 国3排放标准。东莞市车管所 广东 国4排放标准。中山市车管所 广东 国4排放标准。潮州市车管所 广东 国3排放标准。揭阳市车管所 广东 国3排放标准。云浮市车管所 广东 国3排放标准。南宁市车管所 广西 国2排放标准。柳州市车管所 广西 国3排放标准。桂林市车管所 广西 国2排放标准。北海市车管所 广西 国4排放标准。崇左市车管所 广西 国2排放标准。来宾市车管所 广西 国2排放标准。河池市车管所 广西 国2排放标准。海口市车管所 海南 国3排放标准。重庆市车管所 重庆 国4排放标准。江南车管所 重庆 国4排放标准。永川车管所 重庆 国4排放标准。万州车管所 重庆 国4排放标准。涪陵车管所 重庆 国4排放标准。黔江车管所 重庆 国4排放标准。成都市车管所 四川 国4排放标准。化油器,自然吸气式柴油发动机。 2001年8月31日以前注册的大中型柴油客车等高污染 车辆不得准入。绵阳市车管所 四川 国3排放标准。自贡市车管所 四川 国2排放标准。攀枝花市车管所 四川 国2排放标准。广元市车管所 四川 国2排放标准。资阳市车管所 四川 小型车国4排放标准;中大型车辆国3排放标准南充市车管所 四川 国3排放标准。雅安市车管所 四川 国3排放标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车管所 四川 国3排放标准。甘孜藏族自治州车管所 四川 国3排放标准。兰州市车管所 甘肃 国4排放标准。金昌市车管所 甘肃 国3排放标准。白银市车管所 甘肃 国3排放标准。天水市车管所 甘肃 国4排放标准。酒泉行署车管所 甘肃 国3排放标准。张掖行署车管所 甘肃 国3排放标准。武威市车管所 甘肃 国3排放标准。定西市车管所 甘肃 国3排放标准。陇南市车管所 甘肃 国3排放标准。平凉市车管所 甘肃 国4排放标准。庆阳市车管所 甘肃 国3排放标准。临夏州回族自治在车管所 甘肃 国3排放标准。甘南藏族自治州车管所 甘肃 国3排放标准。贵阳市车管所 贵州 国3排放标准。遵义市车管所 贵州 国3排放标准。黔西南州车管所 贵州 国3排放标准。毕节地区车管所 贵州 国3排放标准。黔东南州车管所 贵州 国3排放标准。昆明市车管所 云南 国3排放标准。西宁市车管所 青海 国3排放标准。海西州车管所 青海 国3排放标准。拉萨市车管所 西藏 初登或出厂日期5年以上车辆。昌都地区车管所 西藏 初登3年以上不允许迁入。西安市车管所 陕西 化油器车辆不允许潜入,国3排放标准。上海市车管所 上海 国4排放标准。南京市车管所 江苏 3.5吨以上车辆国3排放标准;3.5吨以下车辆国4排放标准;柴油车辆国3排放标准。无锡市车管所 江苏 国3排放标准。常州市车管所 江苏 国4排放标准。苏州市车管所 江苏 国4排放标准。连云港市车管所 江苏 国4排放标准。淮安市车管所 江苏 国4排放标准。盐城市车管所 江苏 国3排放标准。扬州市车管所 江苏 国4排放标准。镇江市车管所 江苏 国4排放标准。泰州市车管所 江苏 国4排放标准(除低速车、挂车、摩托车和质量大于3.5吨车辆)。杭州市车管所 浙江 国4排放标准。宁波市车管所 浙江 国3排放标准。温州市车管所 浙江 国4排放标准。绍兴市车管所 浙江 国4排放标准。湖州市车管所 浙江 国3排放标准。嘉兴市车管所 浙江 国4排放标准。金华市车管所 浙江 国4排放标准。衢州市车管所 浙江 国4排放标准。台州市车管所 浙江 汽油车辆国4排放标准;柴油车辆国3排放标准。丽水市车管所 浙江 国3排放标准。舟山市车管所 浙江 国3排放标准。合肥市车管所 安徽 国3排放标准。淮南市车管所 安徽 国2排放标准。宿州市车管所 安徽 国3排放标准。毫州市车管所 安徽 国3排放标准。福州市车管所 福建 国4排放标准;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继所有载货汽车、挂车和微型载客汽车不允许迁入。泉州市车管所 福建 国4排放标准;微型客车、中型(含)以上客车。厦门市车管所 福建 汽油车辆国4排放标准;柴油车辆国3排放标准;微型客车、中型(含)以上客车、全部货车、挂车;三明市车管所 福建 出租、营运、营转非、出租转非;货运处登记满4年;其他车辆满5年。南昌市车管所 江西 国3排放标准。赣州市车管所 江西 国3排放标准。宜春市车管所 江西 国3排放标准。吉安市车管所 江西 国3排放标准。上饶市车管所 江西 客车国4排放标准;柴油车国3排放标准。九江市车管所 江西 国3排放标准。景德镇车管所 江西 国3排放标准。萍乡市车管所 江西 国3排放标准。新余市车管所 江西 国3排放标准。鹰潭市车管所 江西 国2排放标准。济南市车管所 山东 国4排放标准。青岛市车管所 山东 国4排放标准。淄博市车管所 山东 国4排放标准。东营市车管所 山东 国3排放标准;初登3年以上不予迁入。烟台市车管所 山东 初登3年以上且使用性质为货运的相关车辆;初登5年以上相关车辆;出租及营运车辆。潍坊市车管所 山东 初登5年以上货车不允许迁入;出租车(含出租转非)。济宁市车管所 山东 国3排放标准。泰安市车管所 山东 国3排放标准。威海市车管所 山东 初登3年以上货车;初登5年以上相关车辆;出租及营运车辆。日照市车管所 山东 国3排放标准;出租转非、营转非及中型以上货车(含中型);专项作业车、运钞车;不符合标准的,买方写保证。聊城市车管所 山东 国3排放标准。临沂市车管所 山东 国3排放标准;出租车不允许迁入。菏泽市车管所 山东 国4排放标准;轻型柴油和重型汽油车辆为国3排放标准。莱芜市车管所 山东 国3排放标准。郑州市车管所 河南 国4排放标准。商丘市车管所 河南 国4排放标准。新乡市车管所 河南 国3排放标准。漯河市车管所 河南 国3排放标准。南阳市车管所 河南 国3排放标准。武汉市车管所 湖北 国3排放标准。黄石市车管所 湖北 国3排放标准。荆州市车管所 湖北 国3排放标准。宜昌市车管所 湖北 国3排放标准。鄂州市车管所 湖北 国3排放标准。黄冈市车管所 湖北 国3排放标准。孝感市车管所 湖北 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出租转非(不允许迁入)。咸宁市车管所 湖北 国2排放标准。仙桃市车管所 湖北 国2排放标准。长沙市车管所 湖南 国4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和连用燃料车。株洲市车管所 湖南 国4排放标准。湘潭市车管所 湖南 国4排放标准。邵阳市车管所 湖南 国3排放标准。益阳市车管所 湖南 国3排放标准。常德市车管所 湖南 国3排放标准。娄底市车管所 湖南 国3排放标准。郴州市车管所 湖南 国3排放标准。永州市车管所 湖南 国3排放标准。怀化市车管所 湖南 国3排放标准。湘西市车管所 湖南 国3排放标准。天津市车管所 天津 国4排放标准。石家庄车管所 河北 国3排放标准。唐山市车管所 河北 国3排放标准,初登5年以上。秦皇岛市车管所 河北 国3排放标准。邯郸市车管所 河北 国3排放标准;平头车不允许迁入。邢台市车管所 河北 国3排放标准。保定市车管所 河北 国3排放标准。张家口市车管所 河北 营运车辆不允许迁入。承德市车管所 河北 国3排放标准;各类出租车,营运客车,注册登记已满3年的;各类货运车辆,出册登记已满4年的。沧州市车管所 河北 国3排放标准;初登5年以上车辆不允许迁入。廊坊市车管所 河北 国3排放标准;各类出租车,营运客车,注册登记已满3年的;各类货运车辆,出册登记已满4年的。衡水市车管所 河北 国3排放标准。石嘴山市车管所 宁夏 国3排放标准。阿克苏地区车管所 新疆 国3排放标准。和田地区车管所 新疆 国3排放标准。乌鲁木齐市车管所 新疆 国3排放标准。昌吉回族自治州车管所 新疆 国2排放标准。石河子市车管所 新疆 国2排放标准。奎屯市车管所 新疆 国2排放标准。阿勒泰地区车管所 新疆 国2排放标准。克拉玛依市车管所 新疆 国3排放标准。晋中市车管所 山西 国3排放标准。临汾市车管所 山西 国3排放标准。运城市车管所 山西 国3排放标准。太原市车管所 山西 国3排放标准。大同市车管所 山西 国3排放标准。阳泉市车管所 山西 国3排放标准。长治市车管所 山西 国3排放标准。朔州市车管所 山西 国3排放标准。忻州行书车管所 山西 国3排放标准。吕梁市车管所 山西 国3排放标准。 沈阳市车管所 辽宁 初登1年以上且使用性质为货运的相关车辆;初登3年以上相关车辆。大连市车管所 辽宁 出租、租赁车辆、化油器类轿车及相关小型客车,注册满3年的各类出租车运营车(出租转非、营转非车辆)注册满4年的货运车辆、注册满5年的其他车辆不可迁入。鞍山市车管所 辽宁 初登5年以上。国3排放标准。抚顺市车管所 辽宁 国3排放标准;初登5年以上不允许迁入。本溪市车管所 辽宁 化油器类轿车及小型客车;出租,营运,出租转非,营运转非;注册满4年的货车。丹东市车管所 辽宁 初登4年以上且使用性质为货运的相关车辆;初登5年以上相关车辆。锦州市车管所 辽宁 国3排放标准。营口市车管所 辽宁 国3排放标准。辽阳市车管所 辽宁 国3排放标准。盘锦市车管所 辽宁 国3排放标准;进入延缓报废期使用的车辆;注册登记的各类出租车、营运客车、出租车转非营运。朝阳市车管所 辽宁 国3排放标准。铁岭市车管所 辽宁 国3排放标准;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各类出租车、营运客车等。葫芦岛市车管所 辽宁 国3排放标准;各类出租车,营运客车,注册登记已满3年的;各类货运车辆,出册登记已满4年的。哈尔滨市车管所 黑龙江 国4排放标准;轻型及重型车辆国4排放标准。齐齐哈尔市车管所 黑龙江 初登5年以上且使用性质为货运的相关车辆;初登5 年以上相关车辆。牡丹江市车管所 黑龙江 国3排放标准。佳木斯市车管所 黑龙江 国3排放标准。大庆市车管所 黑龙江 国4排放标准。伊春市车管所 黑龙江 国3排放标准。鸡西市车管所 黑龙江 国3排放标准。鹤岗市车管所 黑龙江 国3排放标准。双鸭山市车管所 黑龙江 国2排放标准。七台河市车管所 黑龙江 国3排放标准。绥化行署车管所 黑龙江 国3排放标准;临近报废期3个月车辆不接受。黑河市车管所 黑龙江 国2排放标准。大兴安岭车管所 黑龙江 国4排放标准。省垦区车管所 黑龙江 国2排放标准。呼和浩特市车管所 内蒙古 注册10年以上化油器车辆不允许迁入。包头市车管所 内蒙古 小型客车需为国4排放标准;货车及大、中型以上轿 车、客车需为国3排放标准。乌海市车管所 内蒙古 国3排放标准。赤峰市车管所 内蒙古 国3排放标准。呼伦贝尔市车管所 内蒙古 国3排放标准。兴安盟车管所 内蒙古 国3排放标准。通辽市车管所 内蒙古 国3排放标准。锡林郭勒盟车管所 内蒙古 国3排放标准。乌兰扎布市车管所 内蒙古 国3排放标准。阿拉善盟车管所 内蒙古 国2排放标准;大型客车使用暂住证办理落户的不允 许迁入。长春市车管所 吉林 国4排放标准。吉林市车管所 吉林 国3排放标准;化油器类轿车及相关小客车。注册登 记满3年的各类出租车、营运客车、出租车等。通化市车管所 吉林 国3排放标准。白山市车管所 吉林 国3排放标准。白城市车管所 吉林 国3排放标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车管所 吉林 国3排放标准。松原市车管所 吉林 国3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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