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径偏差允许范围标准

   2023-02-10 03:50:52 网络1350
核心提示:单排桩成桩偏差不应大于5公分,群桩基础不大于10公分。如果出现超出偏差,可通过接桩的方法处理,按劳1%调整值,理论上如果桩偏了9公分,就在设计桩顶标高处往下打9米,纠正钢筋后重新浇筑成桩。调整值,理论上如果桩偏了9公分,就在设计桩顶标高处往

桩径偏差允许范围标准

单排桩成桩偏差不应大于5公分,群桩基础不大于10公分。如果出现超出偏差,可通过接桩的方法处理,按劳1%调整值,理论上如果桩偏了9公分,就在设计桩顶标高处往下打9米,纠正钢筋后重新浇筑成桩。调整值,理论上如果桩偏了9公分,就在设计桩顶标高处往下打9米,纠正钢筋后重新浇筑成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你不可不知的生命保障线

桩基施工方法有:锤击法、振动法、压入法和射水法。勘察、施工、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分析,总结了近年来我国桩基础设计、施工经验,吸纳了该领域新的科研成果,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混凝土预制桩的制作有哪些要求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是一个铁路运输行业用语,同时更是一个应为社会周知的法律概念。因为有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列车运行才得以避免外来危险因素干扰;因为有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在出行时才得以有了安全保障。依法设置和管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实施危险活动,既是铁路管理部门的职责也是每一个公民应当遵守的义务。通过以案说法,带您了解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作为普通公民应当遵守的那些规定。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08年11月15日6时53分,被告河南周口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进行正常的调车作业,当进行至公司+8辆空车牵出时,原告董某某之妻康某某在公司大门外车辆的东侧扫取黄豆,被车身上垂落的网绳缠住摔倒,被车辆挂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发生事故的铁路专用线的产权单位是周口市某储运公司,被告系有偿使用该专用线,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及各项费用,由该公司向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审判结果:被告某铁路公司未按相关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也未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且在卸货后未将网绳收好,是造成康某某侵入安全限界被网绳缠住致死的主要原因,故某铁路公司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康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意识到靠近铁路的危险性,却到铁路一侧扫取黄豆,造成事故发生,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判决被告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董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27499.04元。

▌以案说法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是指依照国家规定由铁路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部门在铁路线路两侧一定范围内设置的特定区域。设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对保障铁路安全畅通,保护铁路沿线社会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该案是因铁路管理部门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不当、康某某不了解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相关规定而引发的铁路事故,进而由铁路事故引发了民事赔偿诉讼。现实中,因忽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存在,不仅可能因铁路事故造成民事赔偿纠纷,还可能触犯行政法规或刑法,被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对于铁路运输企业:

1、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根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设立标桩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2、铁路运输企业未派员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如,对于普通百姓或企业:

1、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前述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铁路法》

第四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涵洞两侧一定距离内,修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采挖、打井等活动,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

违反前三款的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损失。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三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第八十八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企业未派员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或者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根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设立标桩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可以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铺设、架设各类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可以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企业未派员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九十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维护、管理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用地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合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并公告完成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建设跨河、临河的高速铁路桥梁等工程设施并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等要求,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建设跨越或者穿越航道、临航道的高速铁路桥梁、隧道等工程设施并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有关规定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并报送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三条 禁止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

禁止向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禁止擅自进入、毁坏、移动高速铁路安全防护设施。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必须符合保证高速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布办理相关手续的部门以及相应的渠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二十二条在高速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并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施工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共同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高速铁路运营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办理铁路营业线施工手续的部门以及相应的渠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和纳入邻近营业线施工计划的施工,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三条 邻近高速铁路的杆塔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进行设计安装,杆塔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检查维护制度,确保杆塔牢固稳定。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种植妨碍行车瞭望或者有倒伏危险可能影响线路、电力、牵引供电安全的树木等植物;对已种植的,应当依法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林木存在可能危及高速铁路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或者怠于处置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铁路沿线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由林业主管部门协调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在下列地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高速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一)高速铁路路堑上的道路;

(二)位于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

(三)跨越高速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图网|侵删

1、混凝土预制桩的制作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1)、预制桩模板的选择;

2)、钢筋骨架的制作要求;

3)、预制桩单节长度的确定;

4)、灌注时的施工工艺及材料的选择要求;

5)、预制桩表观质量要求等。

2、以上几点要求的具体标准可参加规范《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

其中:

1)、制桩模板宜采用钢模板,模板应具有足够刚度并应平整,尺寸应准确。

2)、 钢筋骨架的主筋连接宜采用对焊和电弧焊,当钢筋直径不小于20mm时,宜采用机械接头连接。主筋接头配置在同一截面内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采用对焊或电弧焊时,对于受拉钢筋,不得超过50%;

②相邻两根主筋接头截面的距离应大于35dg(主筋直径),并不应小于500mm;

③ 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和《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的规定。

3)、预制桩钢筋骨架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4)、确定桩的单节长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满足桩架的有效高度、制作场地条件、运输与装卸能力;

②避免在桩尖接近或处于硬持力层中时接桩。

5)、灌注混凝土预制桩时,宜从桩顶开始灌筑,并应防止另一端的砂浆积聚过多。

6)、锤击预制桩的骨料粒径宜为5~40mm。

7)、锤击预制桩,应在强度与龄期均达到要求后,方可锤击。

8)、混凝土预制桩的表面应平整、密实,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桩径偏差允许范围标准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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