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上海“白玉兰”工程的评定标准

   2022-06-03 03:50:01 网络570
核心提示: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文件沪建施协(2004)第2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白玉兰"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质量兴业"的宗旨,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谁知道上海“白玉兰”工程的评定标准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文件

沪建施协(2004)第22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白玉兰"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质量兴业"的宗旨,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推动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白玉兰奖"(市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市"白玉兰奖")是我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受市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市"白玉兰奖"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 申报市"白玉兰奖"工程的企业必须是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并且是工程的总承包或主承建单位。

第五条 市"白玉兰奖"的申报,一律通过创优赛区进行选拔。赛区分为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和中建总公司、江苏省、浙江省进沪企业分别组成的赛区,以及由其他本市和中央部属、外省市进沪企业组成的综合赛区(综合赛区的会员单位按预报预审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市"白玉兰奖"的评选一律实行预评制,当年通过预评的工程,通过报刊向社会公告,并经受一冬一夏的考验后,无质量问题反映的,方能予以正式认定。

第七条 市"白玉兰奖"每年评选二次,上半年为6月;下半年为12月。

第八条 申报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从市"白玉兰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九条 市"白玉兰奖"评选范围是: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其工程的规模要求如下:

一、8层以上(含8层),且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工程。

二、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三、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

四、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街坊。

五、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六、单项安装工程应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业生产流水线,且产值不少于1000万元。

七、单项装饰工程是指对原有建筑的改建,并全面完成工程的整体装饰,且产值不少于3000万元。

八、市政工程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且产值不少于5000万元。

九、绿化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园林绿化工程。

十、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园林建筑群体。

十一、学校、厂房、医院、别墅、度假村等每个单体工程未达到评选规模,可以群体工程申报,但建筑面积应在20000平方米以上。其他要求还须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八款的有关条件执行。

十二、个别建筑设计独特,工程质量突出,在社会上有影响的工程,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申报推荐。

第十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在市外、国外的工程。

二、凡属于地下隐蔽的、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等工程。

三、改建历史保护性建筑的工程。

四、已经参加过市"白玉兰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各赛区推荐市"白玉兰奖"评选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半年度申报的工程须在4月底以前竣工,下半年度申报的工程须在10月底以前竣工。

二、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部颁、市颁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在申报表中须签署评价意见。

三、建设单位已经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办理了竣工备案手续,在申报表中须签署推荐意见。

四、经质量监督机构推荐,须在申报表中签署推荐意见。

五、在施工中未发生重大事故和留有质量隐患。

六、初装饰工程,必须符合市主管部门规定的初装饰竣工标准,并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全装修住宅应提供空气质量监测报告等资料。

七、3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建、住宅、工业厂房等工程及市政工程中的高架道路、立交桥、码头等工程结构必须经有关机构评定为优质结构工程。

八、住宅小区、住宅街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次建成的住宅小区设施配套,小区道路绿化等初具规模。

2、住宅街坊指群体住宅工程,除申报面积符合要求外,高层建筑应不少于2幢,多层建筑应不少于5幢,同时群体工程要保持其在总体平面布局上边界清晰,体现完整性和一体性。

3、群体住宅优质结构的比例,其面积或幢数在25%以上。

九、除特大型工程外,一项工程只能确定两个参建单位,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的产值占工程总量的20%以上。

2、完成的分部工程质量达到先进水平。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市"白玉兰奖"的申报程序:

一、会员单位向各自所属赛区申报,由各赛区负责组织选拔和推荐。

二、各赛区对推荐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在《市"白玉兰奖"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

三、向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进行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上半年为五月底,下半年为十一月底。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市"白玉兰奖"申报表》,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意见并盖章。

二、工程承发包合同。

三、单位工程备案表。

四、优质结构证书扫描件。

五、5寸工程主要立面彩照2~3张。

六、工程简易地盘图。

凡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四条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成立由本会领导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市"白玉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评委会的成员适时按需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本会工程质量部,负责对申报资料的核查和评选的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评委会根据申报资料及对工程实物检查后,进行审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必须由评委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委应严格执行评审纪律,秉公评审,如发现违纪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奖励

第十八条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市"白玉兰奖"的总承包(主承建)和参建单位授予白玉兰奖杯和证书,向该工程项目经理授予证书,并对获奖企业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创奖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每年组织编辑《上海市建设工程"白玉兰奖"(市优质工程)专辑》,将获奖工程和获奖企业载入上海建筑业发展史册。专辑发至获奖企业。

第二十一条 凡获得市"白玉兰奖"的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因施工质量原因出现质量问题,评审委员会有权决定撤销工程所取得的荣誉,收回奖杯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评选办法和补充意见同时废止。

附:上海市建设工程"白玉兰"奖(市优质工程)申报表 下载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二○○五年一月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4修订)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最新是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这个版本。

在建筑施工中,高处作业多。其中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是事故预防的重点之一。所谓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高处作业。由于高处作业活动面小,四周临空,风力大,且垂直交叉作业多,因此是一项十分复杂、危险的工作,稍有疏忽,就将造成严重事故。高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一、高处作业事故的类型和原因。

一是高处作业人员缺乏应有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二是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健全;三是被蹬踏物材质强度不够;四是高处作业移动位置时,蹭空、滑倒、失稳;五是立体垂直交叉作业时不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六是高处作业时,由于站位不当或操作失误被物体碰撞、电击、风刮而坠落等。

二、高处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操作。 一是高处作业人员要身穿紧口工作服,脚穿防滑鞋,头戴安全帽,腰系安全带;二是遇到大雾、大雨和6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高处作业;三是高处作业暂时不用的工具,装入工具袋,随用随拿。常用的工具应系带在身上,用不着的工具和拆下的材料应采用系绳溜放到地面,不得向下抛掷,以免掉落伤人。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运送到指定的地点,防止遗留在作业现场而掉落伤人。

三、交叉作业安全操作规范。 在施工现场空间上下不同层次(高度)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叫交叉作业。其安全操作规范是:

1、作业人员在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作业。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范围之外;当不能满足时,上下之间应设隔离防护层。当高层建筑高处超过24米以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保护设施。

2、禁止下层作业人员在防护栏杆、平台等的下方休息。

四、攀登作业安全操作规范。 在施工现场,借助登高用具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叫攀登作业。其安全操作规范是:

1、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的通道攀登、翻跃。

2、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对梯子,双手扶牢,不得手持物体攀登。

3、禁止在阳台栏杆、钢筋和管架、模板及其支撑杆上作业。

4、禁止沿屋架上弦、檩条及未固定的物件上行走和作业。

5、人员上下脚手架应走专用通道,禁止攀爬脚手架杆件上下。在脚手架上作业或行走要注意脚下探头板。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政策;

(二)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规范;

(三)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

(四)负责建筑市场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业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公安消防、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 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推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上升为技术标准,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第六条 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交易活动的规章制度,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督促会员依法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第二章 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八条 注册地在其他省市的单位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国家或者省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证书等相关信息。第九条 国家规定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业务。第十条 注册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的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应当经过聘用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并通过职业能力评价。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发包前,持有关文件,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建设工程报建所需资料齐全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所需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报建手续所需资料。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未经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除保密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的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同工期、项目经理等事项。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建设工程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发包。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包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满足发包所需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应当具有施工图设计文件。但是,建设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者需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除外。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分几个等级?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达到安全、适用等特性的程度和状况。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但本市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应当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第五条 (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其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质监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定本市各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并协调本市质监机构与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

市级各专业质监机构按其专业范围和职责分工,负责由市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区、县质监机构负责由区、县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在本市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专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第七条 (质监机构及其监督员的资质要求)

质监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件和能力,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二章 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三)符合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第九条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应当贯彻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并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健全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建设工程任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第十条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不得降低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对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所采用的标准。

除前款规定外,建设工程合同中还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以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勘察文件应当反映建设工程地质、地形和地貌的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

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和质量要求,但不得强行指定生产厂家;施工图纸应当与其他设计文件相配套,标注的说明应当清晰、完整。第十二条 (材料和设备质量的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二)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

(三)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四)符合设计文件中注明的产品规格和性能;

(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资质标准:1、企业资产:净资产 1 亿元以上。2、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9 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50 人。3、企业工程业绩: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1)地上 25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地上18-24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项;2)高度 10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1 项或高度 80-100 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 2 项;3)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建筑面积 2 万--3 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 项;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30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 36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 项。二级资质标准:1、企业资产: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2、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9 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75 人。3、企业工程业绩: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1)地上 12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项;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 2 项;3)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建筑面积 0.6 万--1 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 项;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21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 24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18--21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 项。三级资质标准:1、企业资产: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2、企业主要人员:(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5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 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3、承包工程范围:一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 24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 12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1)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 7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3)建筑面积 1.2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注: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电气等专业职称。3.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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