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

   2023-03-02 12:00:22 网络99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和河道行洪畅通,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江河两岸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河流属国家所有。两

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和河道行洪畅通,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江河两岸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河流属国家所有。两岸的滩地,除集体有证土地外,均属国家所有,严禁任意侵占。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的统一管理。县(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河道的主管部门。在一个地(市)、县(区)境内的河道,由所在地(市)、县(区)水利部门主管;跨地(市)、县(区)的河道或重要的河段,由上一级水利部门主管。

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保护农田、集镇安全的,由水利部门分级分段负责;保护城市(含县城)安全的,由所在地的城建部门负责;保护单独企业安全的,由该企业负责。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专业管理和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和群众管护组织。专业管理机构的设置,由各级水利、城建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群众管护组织由沿河的乡(镇)、村建立管护段、组,或与专业户、护堤员签订合同,落实管护责任。第五条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群众管护组织,在搞好河道堤防管理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综合经营。第二章 河道管理第六条 河道整治规划,按河道主管权限由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制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城市的河道整治规划,应由水利部门会同城建部门共同制定。

防洪工程设计标准:城市所在地堤防工程,按防御五十至一百年一遇的洪水设计;县(区)所在地堤防工程,按防御三十至五十年一遇的洪水设计;农田防洪的主要堤防及集镇堤防工程,按防御二十至三十年一遇的洪水设计,一般堤防工程,按防御十至二十年一遇的洪水设计。第七条 河道两岸规划的防洪大堤之间为河道行洪范围,未规划的河道可按设计洪水确定行洪范围。

一、河道行洪范围内严禁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套堤、生产堤和码头等阻水工程;严禁任意围滩造田和乱种林草;严禁修建房屋、仓库、货栈、高渠、高路等阻水建筑物;严禁向河道内倾倒矿渣、煤灰、土石料和堆放杂物。

二、修建桥涵、渡槽、倒虹等跨河工程,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影响上下游、左右岸的安全,并须按河道主管权限,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影响城市安全的,要同时取得城建部门的同意。

三、在桥梁上下游修建堤防、护岸等工程,不准堵塞桥孔,不准破坏桥梁设施。

四、现有危害河道堤防安全的跨河建筑物及违章工程、阻水林草、堆积物,按“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改建、扩建或清除。造成的危害由设障部门负责处理。第八条 河道的水、土、砂、石由水利部门统一管理,严禁任意开采。开采砂、石、土料及淘金,应在不影响河道安全行洪的原则下,有计划地组织采挖。

采运砂、石、土料,需向县(区)或城市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申请,领取采运证,在指定地点采运,并应向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缴纳管理养护费。第九条 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在重要河段设立固定观测点,对河道断面、水位、冲淤、河势变化以及堤防、护岸、护滩、险工等进行定期观测记载,积累资料,为管理、维修和防汛抢险提供可靠依据。第三章 堤防管理第十条 修建堤防工程,必须根据河道整治规划,作出工程设计,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能施工。工程竣工必须进行验收。第十一条 沿堤两侧划定护堤地和安全管理范围。

一、护堤地:

1.宽度:黄河韩城至潼关段,防洪堤临河一百至二百米,背河五十至一百米(从堤坡脚算起,下同);渭河宝鸡峡至耿镇桥段,防洪堤临河十至二十米;背河三十至五十米;耿镇桥至潼关段,防洪堤临河二十至五十米,背河十至三十米;汉江武候镇至小峡段,防洪堤临河三十米,背河十米。其它河流由所在地(市)、县(区)确定。市区河段由城建部门确定。

2.护堤地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管理使用。临河护堤地主要用于营造防浪林,背河护堤地主要用于抢险取土和营造防汛用材林。

3.护堤地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土地管理部门、水利部门(城市为城建部门)共同划定。集体有证土地划为护堤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从国有滩地中予以调整。无法调整的,权属不变,但其经营利用方式须服从统一规划和堤防管理的要求。

二、安全管理范围:主要堤防临河、背河各宽五十至一百米(从堤坡脚算起);一般堤防由所在地(市)确定。安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

河堤与建筑物的合法距离是多少?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兴利除害,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河道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以下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有堤防的河道,其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宽度依据水利行业标准确定。

无堤防的河道,其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淹没范围确定。第四条 河道管理工作实行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河道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河道流域行政区划归属,负责组织沿河两岸的乡镇和村庄、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河道的清障、采砂采矿管理、防护工程的加固维修以及防汛抢险等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公安、国土、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河道管理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整治、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计划。

(三)做好河道、堤防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维护管理工作;

(四)掌握河道水情、工情,做好防汛工作;

(五)维护河道运行秩序,调处河道水事纠纷;

(六)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河道和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八条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第九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及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洪评价报告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清理影响河道行洪的一切障碍物。第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第三章 河道保护与清障第十一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洪水位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观测、测量等设施。第十二条 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第十三条 禁止向河道排放污染水体的物质,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污水经过处理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方可向河道排放。排污口的设置和改建,排污单位向环保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厂房、仓库、工业与民用建筑;

(二)修建阻水围堤、阻水道路、阻水渠道;

(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四)存放物料和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物体;

(五)烧制土焦、加工预制构件和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六)打井、挖窖和葬坟;

(七)其他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公安、国土、安监、环保、文物等管理部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一)采砂、采石、淘金、取土;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修建挑坝;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挖掘。

堤防的级别如何划分?防洪标准如何确定?

一般河道两侧10m范围是河岸绿线,也是河岸保护线,然后建筑红线在绿线基础上再退5m。

以上是大致原则,具体每个城市,每条河流还有所不同,要看规划局的控制指标。

河堤简介:

沿江河、渠道、湖、海岸边或分洪区、围垦区边缘修筑的挡水建筑物。

筑堤可抵御洪水泛滥,挡潮防浪,保护堤内居民和工农业生产的安全,是世界上最早广为采用的防洪工程措施。

按照堤的位置可分为河(江)堤、湖堤、海堤、渠堤和围堤。堤身一般由土料建造。

在江河通过城镇地段,为少占土地或因潮汐、风浪太大,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或浆砌块石堤,又称防洪墙。

建筑物简介:

建筑是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总称。

是人们为了满足社会生活需要,利用所掌握的物质技术手段,并运用一定的科学规律、风水理念和美学法则创造的人工环境。

有些分类为了明确表达使用性,会将建筑物与人们不长期占用的非建筑结构物区别,另外有些建筑学者也为了避免混淆,而刻意在其中把外型经过人们具有意识创作出来的建筑物细分为“建筑”。

需注意的是,有时建筑物也可能会被扩展到包涵“非建筑构筑物”,诸如桥梁、电塔、隧道等。

堤防道路是以堤防工程作为道路的路基,按堤与路的不同结合形式铺筑路面结构的道路工程。在城市防洪段,市政设计和城市规划人员也将堤防道路称为滨河(江)路,山区公路不少路段与河道并行,路基的一侧成为山区河流的河岸,这种公路称为沿河公路,目前的研究集中在规划建设问题和发展策略与方向等方面。卢臻杰等从城市堤路结合工程设计的角度对堤路结合形式、堤基处理、堤身压实度等细节进行了探讨田伟平等对沿河公路的水毁灾害和冲刷防护进行了研究。上述研究对堤防道路的建设有一定指导作用,但未涉及堤防道路在不同环境下的实际功用情况。由于堤防道路在设计中简单套用公路或城市道路标准,没有考虑自身的特点,没有合理的分类和分级,无法体现自身的功能和特性,在目前的建设中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本文以我国堤防道路的发展进程和功能演变为依据,参考我国已建堤防道路(滨水路)的工程情况,提出堤防道路功能分类的设想,研究堤防道路的分类依据,建立了堤防道路分类分级体系。1、堤防道路发展概况作为防洪设施,堤防道路能够改善堤顶交通条件,使工程查险、报险、抢险快速及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自然地理情况复杂,堤防建设情况不尽相同,防汛道路发展有较大差异。从我国堤防道路建设进程来看,其发展和功能演变大体经历以下3个阶段。第一阶段:单一功能阶段。1949年以来,我国多数堤防标准低、质量差、防洪能力不足,大江、大河沿岸受洪水威胁严重,堤防建设的核心主要放在堵口复堤、加固堤防和建设达标堤防上。该时期防汛车辆主要利用未铺装的土堤堤顶或戗台通行,即使个别堤顶铺筑路面结构,也是采用低级路面,如泥结碎石路面、泥灰结碎石路面或石渣路面。偶有重要城镇防洪段,堤顶采用简易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这段时期堤防道路通行能力差,遇到雨天易遭受各种车辆的破坏。这一时期堤防道路的主要作用是防洪,基本保证堤防管理车辆和防汛抢修车辆的正常通行。第二阶段:功能扩展阶段。随着堤防建设越来越受重视,人们对防洪的交通要求也逐步提高,各地区堤防道路的修建陆续拉开了帷幕。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黄河下游堤防道路采用沥青碎石铺装路面,能达到三级公路的标准。另外一些城市滨水道路开始呈现出多功能的发展趋势。这些堤防道路建设标准高、宽度大、交通设施完善,大多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等高级路面,在城市范围内集防洪、交通、景观、休闲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第三阶段:功能丰富阶段。进入21世纪,各地区河道综合治理陆续展开,作为河道治理的一部分,堤防道路的建设也加快了速度。2002—2008年完成的黄河下游山东段、河南段的标准化堤防是把黄河两岸大堤建成集“防洪保障线、抢险交通线和生态景观线”3种功能于一体的标准化堤防体系。城市防洪段堤防道路的建设更是如火如荼,如2005年广西省南宁市邕江堤路园工程、2010年重庆市主城区滨江路等堤防道路更加注重景观、亲水、休闲等功能,并大量引入多功能的社会公共服务和活动等内容,对于开发沿线土地价值、建设商业网点都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2、堤防道路功能分类2.1 功能分类意义新时期堤防道路的功能逐渐多元化和综合化,因地制宜地确定堤防道路的各项功能,对于明确堤防道路的性质,对其规划和建设提供依据和指导,使堤防道路能够综合利用,都具有重要意义。a.正确划分堤防道路的类型。如果堤防道路在建设时未充分考虑扩展功能,导致建设指标低,将不能满足长远需求,面临重建、改建的可能。目前对堤防道路等级的划分都是参照城市道路或公路的标准,然而从主要功能看,堤防道路与它们有一定的区别,因此有必要明确堤防道路可能具备的多项功能,以及不同的功能组合所对应的等级划分。b.合理确定路幅布置形式。确定好堤防道路功能的主次,利用有限的宽度合理分配各个功能区域,科学布置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分隔带的尺寸和位置,使各类车辆和行人都能顺利通行,给出适应不同功能需求的断面形式,供决策者合理选用。c.合理确定路面结构形式。行驶在堤防道路上车辆轴载差别很大,例如远离城市路网的堤防道路,枯水季行驶的车辆多是小客车或是农用车辆,交通量不大在抗洪抢险期间,堤防道路则要承受重载车辆和工程机械的反复碾压。确定行驶车辆的主要类型和行驶特点,才能确保路面经受车辆轴载作用而保证使用寿命。d.明确堤防道路管理归属。通常情况下作为防汛设施的堤防道路由水利部门管理,但当其增加了交通、景观等功能后,究竟是继续由水利部门负责还是由水利与交通或城建部门共同管理维护,以及如何分担各自的责任和权限,这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2.2 功能影响因素根据所处位置和环境不同,堤防道路主要任务和作用有所不同。堤防道路的功能定位主要取决于以下4个要素:a.防汛任务的轻重。有些城市防洪段堤防工程等级高,防汛压力不大,堤防道路的交通运输需求与日俱增。但我国许多江河堤岸仍经常遭受洪水侵害,每到汛期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各级地方政府仍高度重视防汛工作,这时堤防道路的主要任务还是抗洪抢险。需要根据防汛任务的轻重以及保护区的人口、面积和防护对象来确定堤防道路的主次功能。b.管理部门的政策。除了河务部门以外,堤防道路的管理还可能涉及交通和市政部门等。由于职责不同,这些职能部门对堤防道路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并不一致,不同的管理政策会影响堤防道路功能的发挥。c.堤防道路服务的对象。以防汛为主的堤防道路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堤防管理车辆和抗洪抢险车辆,即包括防汛车辆和社会车辆堤防、道路、公园相结合的道路上还包括旅游车辆和步行的游客。d.所在区域的规划。随着城市面积的扩大,已建低标准堤防道路可能无法提供更多的服务,与周围环境不相适应。堤防道路的功能要结合当地城乡规划,根据河岸沿线地区的发展前景和方向,超前考虑各种需具备的功能。3、堤防道路分类体系3.1 堤防道路分类方法不同级别的堤防工程,其安全加高值、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堤身设计等指标不同。堤防工程级别越高,堤身压实度越大,堤顶宽度越大,修建堤防道路的基础越好,道路的建设标准越高。高等级堤防工程防洪任务重,防洪标准越高,堤防道路级别越高,才能满足抗洪抢险工作的需要。地处乡村、郊外的堤防道路,与地方道路网联系较少,社会车辆驶入不便,通行的车辆多为防汛车辆和堤防管理车辆,堤防道路发挥的功能主要是防汛。地处城市郊区的堤防道路,连接乡镇较多,交叉口较多,车辆进出方便,社会车辆可以利用部分路段通行。如果不实行交通管制,堤防道路除了承担防汛任务以外,还兼具一定的交通运输功能。穿越或毗邻城镇的堤防道路,所经地区人口稠密,交通运输需求大,不可避免地构成了地方道路网中的一部分。当堤防道路成为交通干道时,其属性就可以看成是市政设施或交通设施,其设计、施工就应参照交通行业的标准实施。将堤防道路的功能、堤防工程的级别及其所处的地理位置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完善的堤防道路分类体系。首先根据堤防道路防汛任务的轻重、功能的扩展和沿线地区土地利用的整体规划分析可能具备的各项功能其次分析堤防道路所处的地理位置、与当地路网的联系以及地位,明确主次功能关系最后依据堤防工程的级别和各项功能的强弱对堤防道路进行分级,构建合理和完整的堤防道路分类体系。3.2 堤防道路性质划分堤防道路的功能可以划分为抗洪抢险、堤防管理、交通运输、社会服务和配套设施等。在保证堤防道路抗洪抢险和堤防管理功能的前提下,为了在非汛期能够充分利用道路资源,将其性质划分为防汛性、综合性、交通性和景观性等4类。对于各种性质的堤防道路,其各项功能的重要性程度用★的数量来表示,其中★★★★★表示很重要,★表示很次要,如表1所示。a.防汛性。防汛性堤路以抗洪抢险和堤防管理功能为主,是为江河、堤防服务的专属道路。在任何情况下,防汛性堤路的主要作用不能改变。只有保证防汛车辆和人员的顺利通行,才能确保堤防工程的监测、维修、养护、抢修等活动正常进行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防汛性堤路优先服务的车辆是与防汛有关的所有车辆。这种堤路与地方道路的衔接较少,在仅有的路口实行管制就可封闭交通,确保抗洪通道的畅通。防汛性堤路交通量往往不大,路幅布置形式简单,多倾向于无分隔带的单幅路。路面类型和结构主要以考虑防汛车辆通行的需求为主,一般要求简单实用,损坏严重时能够快速修复。防汛性道路一般不具有社会服务和景观功能,简单实用是其最大的特点。目前在我国漫长的江河湖泊堤防线上,防汛性堤路所占比例最大。b.综合性。当堤防道路位于郊区,沿线农业生产发达并存在一些工矿企业时,会吸引社会运输车辆通行。尽管此时堤防道路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交通运输的功能,但其防洪、防汛的基本功能不变,只在非汛期临时扮演交通道路的角色。在汛期综合性堤路优先服务于防汛车辆,通过限行等措施禁止社会车辆驶入。在非汛期沿线居民有利用堤防道路通行的需求,除了堤防管理车辆外,堤防道路上还行驶着运输物资和旅客的社会车辆,因此利用率较高。当不同车辆在行驶运输过程中发生冲突时,堤防管理车辆具有更高的优先通行权。只有在保证堤防道路防汛和堤防管理的功能前提下,才考虑给当地沿岸民众提供一定的交通运输服务。综合性堤路既要满足防汛的需要,还要尽可能方便沿岸居民的通行,分担路网压力,其交通组成主要是速度较快的货运车辆,非机动车和行人一般较少,其路幅布置主要以车辆的快速通行为考虑重点。c.交通性。河流穿越或毗邻城镇,在保障防汛安全的前提下,城市繁重的交通运输需求与日俱增。堤路结合的形式能够节约土地、节省投资,这对城镇来说很重要,是河流穿越城镇堤防道路最常采用的建设方式。另外由于堤防工程的堤身更高、堤顶更宽,也使得建设高标准城市干道成为可能。在堤防道路建好以后,往往成为当地道路交通网的一部分,成为滨河(江)交通动脉,主要承担着地方交通运输的任务。交通性堤路的交通组成绝大多数是城镇交通的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其路幅布置形式也多倾向于城市道路的布置类型。红线宽度大,横断面要素和市政设施齐全,照顾各类交通服务对象,与其说是防汛道路,不如说是一条市政道路,兼具水利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性能。d.景观性。如果堤防道路地处郊区,且非交通干道,除了满足防汛的需求外,为了创建堤岸生态景观,美化城市环境,发展沿岸经济,可将堤防道路建设成一条集防汛抗洪和休闲娱乐为一体的景观大道。依堤而建的堤防道路,视野开阔,风光秀美,可吸引市民前来游玩观光。作为景观道路,景观和绿化要求高,路幅的布置形式、路面材料的选择也都以此为出发点。3.3 堤防道路等级划分堤防道路等级划分是确定路幅宽度和形式以及路面材料和结构组合等相关指标的重要依据。各类堤防道路应按照堤防工程的级别、相应的交通量和对沿线的各项服务功能分为2个或3个等级,同时考虑到防洪安全,堤防道路不宜按照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的规格建设,各等级堤防道路的特征见表2。a.Ⅰ级堤路应以2级以上堤防工程为依托,设置必要的分隔带或设施带,能实现交通连续通行,双向2~4条机动车道,或专设单独防汛通道,应设有配套的安全和交通管理设施。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城镇段应考虑行人的出行需求。b.Ⅱ级堤路应以3级以上堤防工程为依托,双向不应少于2条车道,非机动车道应独立或与机动车道共板,人行道可不设。c.Ⅲ级堤路应为单幅路,为单车道或双车道,不设专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3.4 堤防道路分类分级体系在上述堤路性质划分的基础上,将堤路性质、等级、区位、主要功能等内容汇总于表3,构成堤防道路分类分级体系。表3中各类堤防道路均要以满足防洪需要为前提。4结语我国堤防道路功能演变经历了单一功能、功能扩展和功能丰富3个阶段。进行堤防道路功能分类,对正确划分堤防道路类型、合理确定路幅布置和路面结构形式,以及明确行政归属都有重要意义。堤防道路功能影响因素有防汛的任务的轻重、管理部门的政策、堤路服务的对象和所在区域的规划。按照堤防道路发挥抗洪抢险、堤防管理、交通运输、社会服务和配套设施等各项功能的重要程度,将堤防道路分为防汛性、综合性、交通性和景观性等4类,并将每一类划分为2个或3个等级。建立分类分级体系的目的是为了给堤防道路提供设计依据,制定合理的建设标准,促进防洪工程满足现代水利的需求。近日,由日照市园林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的《日照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6-2030年)》通过专家评审。评审会在济南召开,专家组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建设计院、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山东分院、山东建筑大学、济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的专家组成。与会专家听取了规划编制情况介绍,认真审议并通过《规划》。《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遵循“统筹兼顾、系统协调、理念先进、经济适用”原则,在日照主城区(含山海天,不含岚山区和涛雒)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规划》确定了日照市主城区未来3-15年的城市排水(雨水)防涝标准,确保城市河道防洪标准30年一遇,山洪标准50年一遇,城市防潮标准100年一遇,城市内涝有效应对不低于30年一遇暴雨,雨水径流总量控制率75%。经过讨论,专家组一致同意《规划》通过评审,认为规划编制目标明确、内容全面,资料翔实,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深度要求,并建议结合评审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下一步,日照市园林管理局将对排水防涝规划进行完善,使其与日照市城市总体规划、道路交通规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充分做到统筹兼顾、周密安排,增强规划的指导力和可行性。

以上就是关于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百科头条
推荐图文
推荐百科头条
最新发布
点击排行
推荐产品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