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法

   2022-08-06 21:06:04 网络830
核心提示:完全没有~~~只有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四条 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道路完好,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交通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法

完全没有~~~只有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四条 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道路完好,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交通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以及其他个人和组织自建的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但在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对车行道、人行道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利用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横跨道路设置横幅等,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安全通行。

第二十七条 道路沿线单位、居住区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路段上,并设置让行的交通标志或者标线。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已建成通车的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经常检查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技术状况,发现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接到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报告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先行采取有效的警示和防护措施,并及时治理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经评价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应当进行调整,无法调整的,不予批准。在道路沿线建设加油站、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依法改为商业、会展、娱乐、餐饮、教育培训等用途,建设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城市市区、县(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

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可以制定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停车场(库)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提高。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在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除停车泊位。停车泊位施划工作规范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停车泊位的收费及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的障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占用、挖掘道路:

(一)工程施工准备不足或者交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二)在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上搭建临时建筑物的;

(三)非建设性占用车行道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

因工程建设需要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的,应当征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要半幅封闭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

第三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发展和居民交通需求,制定和实施公交发展规划,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方便城乡居民出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交发展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

开辟、调整公共汽车的行驶路线、站点和开辟、调整长途汽车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路线、站点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开辟、调整公共汽车路线、站点的,还应当征求沿线居民的意见。

公共交通和长途客运车辆应当停放在专门的停车场、客运站。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共同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方便出租车停靠上下客。在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道路上,出租车不得在站点外停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合理设置校车和单位接送职工的自备客车停靠站。

第三十五条 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任何人和组织不得占用、损毁盲道及设施,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

~~~可以看下

请问现在公路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规范都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汽车运输有偿服务的活动,包括道路旅(乘)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乘)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包括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汽车租赁、道路运输站(场)和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业务。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优化调整道路基础设施、运输装备和运输服务的结构,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逐步实现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和货运的专业化、集约化,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汽车客运,对公共汽车客运发展、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交通物流发展等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抢险、救灾、战备等应急运输所需支出予以保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拟定产业政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道路运输站(场)、公交站场、出租汽车服务中心、驾驶人培训教练场地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予以规划控制。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第七条 鼓励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鼓励发展甩挂运输、多式联运等运输方式。第八条 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自愿自律的原则,根据行业协会章程,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用于客运、货运、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汽车租赁、交通物流经营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件,并随车携带。第十条 客运、货运的驾驶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员以及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维修、检测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并在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时随身携带。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经营,或者开业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停止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停运。

【导读】新版《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公路交通安全、提高公路运营效率、促进路网之间的互联互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版《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的修订紧密结合了我国公路运营环境的特征和发展趋势,以及各等级公路的功能和技术条件、交通条件、地形条件。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为更好地适应公路建设的需要,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739号文决定对1994年6月日实施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rrJ 074—94)进行修订,并委托交通郡公路科学研究院负责。

修订工作坚持“安全、环保、舒适、和谐”的公路建设理念,在全面总结1994年以来我国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使用经验、借鉴和吸收国外的相关标准和先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指导思想。修订后的规范分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三册。

本《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分为十一章,分别是:1总则、2术语、3护栏防撞性能、4路基护栏、5桥梁护栏、6交通标志、7交通标线、8隔离栅和桥梁护网、9防眩设施、10轮l廓标、II活动护栏。与原规范相比,

进一步明确了公路护栏的防撞性能,调整、扩充了护栏的防撞等级,对各类型式护栏的设置原则作了较大修改,完善了护栏端部处理和过渡处理的内容;增加了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活动护栏的内容;重点强调了设计原则和设计方法,并为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留有余地;引入了路侧安全净区、宽容设计、运行速度和安全性评价等概念。

新版《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主要修订内容:

1、强化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设计原则,鼓励优先设置主动引导设施,充分发挥其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

为满足公路使用者安全行车的需要,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具有四类主要使用功能,即主动引导、被动防护、全时保障、隔离封闭。其中,主动引导、全时保障、隔离封闭设施的合理设置均可以起到事故预防的作用,有效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优先考虑的内容,而被动防护设施的合理设置则可以有效降低事故的严重程度。

从2006版开始,《设计规范》增加了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内容,新版《设计规范》更是从交通标志的设置原则、结构形式和交通标线的材料耐久性等方面突出了主动引导设施在方便驾驶人认知、合理引导交通流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此外,新版《设计规范》调整了各章节编排顺序,总体按照主动引导设施和被动防护设施的编排顺序,突出了主动引导设施的使用功能;将“轮廓标”一章调整为“视线诱导设施”,除轮廓标、合流诱导标、线形诱导标外,还新增了隧道轮廓带、示警桩、示警墩、道口标注等设施,加强了隧道、低等级公路路侧险要和小型平面交叉等特殊路段的轮廓诱导规定;防落网的范围扩大到防落物网和防落石网两类;在新增加的“其他交通安全设施”一章中,涵盖了防风栅、防雪栅、积雪标杆、限高架、减速丘、凸面镜等设施,拓宽了交通安全设施的内涵和外延,为特定条件下的公路安全运行提供了保障。

2、加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系统化设计和总体设计,使人、车、路和环境形成一个用户友好、良性互动的安全保障系统。

系统安全理论认为,任何活动都可能归结于人、机与环境组成的系统,事故是由人的不安全因素、机的不安全状态和不良环境造成的。公路交通运营系统是由人、车、公路环境等三部分组成。与火车在轨道上行驶、船舶在海洋中航行相比,公路交通运输属于更为开放的运营环境,公路使用者、车辆、公路环境相互影响,使得公路交通运输系统异常复杂,公路使用者的不安全行为极易诱发交通事故,而车辆和公路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会增加事故的严重后果。国外研究表明:产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中,约95%的交通事故与人的因素有关;约28%的交通事故与道路环境因素有关;约8%的交通事故与车辆因素有关。

因此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中心就是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改善公路环境的不安全隐患,采取综合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或控制事故造成的危害。在新版《设计规范》中,突出强调了交通安全设施的系统化设计,要求以公路安全性评价或风险评估等交通安全综合分析为基础,找出公路交通运行环境中可能存在的隐患路段或隐患点,通过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科学设计,改善路侧环境、消除危险源,使驾驶人能及时了解前方公路和环境中不易被发现的危险信息,对沿线出行信息能清晰辨识、正确理解、快速反应,以消除公路环境中的不利因素,为提高公路交通安全水平发挥自己的作用。

为发挥公路各专业在保障交通安全方面的综合作用,新版《设计规范》进一步加强了总体设计,强调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总体设计是公路总体设计的一部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与公路土建工程、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等专业之间无主次之分、高低之别,应根据交通安全的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流程,在设计过程中先行开展工作的专业应为后续专业预留设置空间,各专业之间应避免相互交叉和冲突。

为保障新建公路运行通车的交通安全,新版《设计规范》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明确提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与公路土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成后的公路必须根据新版《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才能通车运行,以避免先通车、后发生交通事故、再行改造的恶性循环的发生。

3、突出安全防范重点,对隧道出入口、长大陡坡等特殊路段、交通标志的支撑方式和交通标线的夜间反光性等给予了高度关注,并提出改善措施。

新版《设计规范》对隧道出入口等特殊路段,提出了“特殊路段应作为一个独立的设计单元,并考虑交通标志、标线和护栏等设施的综合设置”的思路;对长大陡坡路段,除在交通标志、标线、护栏和栏杆等章节中进行特别规定外,新版《设计规范》还首次增加了“避险车道”一章,对避险车道的设置原则、设置位置、平纵线形、长度、铺装材料和附属设施的设计进行了系统规定,提出“在连续下坡路段,应根据车辆组成、坡度、坡长、平曲线等公路线形和交通特征以及交通事故等因素,在货车因长时间连续制动而制动失效风险高的路段结合路侧环境确定是否设置避险车道以及具体设置位置。”

对交通标志的设置,强调了设置位置的有效性,以缩短驾驶人的发现、判别和理解时间,为驾驶人的快速反应赢得宝贵时间。新版《设计规范》结合“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题“国家公路网指路系统构建与升级关键技术研究”的成果和示范工程的实施效果,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交通标志应设置在公路前进方向的车行道上方或右侧。”对符合“交通量达到或接近设计通行能力或大型车辆所占比例很大,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形式复杂或出口间距较近的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出口指引标志,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匝道为多车道,或左向出口”等条件的交通标志,规定支撑结构应采用悬臂式或门架式等悬空支撑方式。

针对目前交通标线材料良莠不齐、鱼目混珠的问题,在新版《设计规范》中,明确提出“交通标线应采用反光标线,在交通标线正常使用年限内,交通标线的逆反射亮度系数应满足夜间视认性要求。”通过《设计规范》强调了交通标线反光性能耐久性的要求,旨在通过设计阶段的严格要求,确保交通标线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正视产品质量,在正常使用年限内确保夜间的视认性要求,以提高公路夜间安全保障能力。

4、宽容性设计与无缝防护理念相结合,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严重程度。

护栏作为一种路侧障碍物,并非设置得越多越好。国内外研究表明:保证一定宽度的净区可以使绝大多数驶出路外的车辆恢复正常行驶,因此对位于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的各类行车障碍物,首先要通过去除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的障碍物、重新设计障碍物,使障碍物不构成危害、将障碍物移至不易被驶出路外的车辆碰撞的位置、采取措施减少事故伤害等路侧安全处理措施来尽量满足计算净区宽度的要求,通过路侧的宽容性设计,尽量避免驾驶人由于自己的过失而付出生命的代价。新版《设计规范》提出了净区宽度的计算方法,对位于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的行车障碍物,分类提出了处置措施;在计算净区宽度不能得到满足,而导致驶出路外产生的事故严重程度高于碰撞护栏的严重程度时,才考虑设置护栏。

根据“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课题三“国家高速公路安全和服务技术开发与工程应用示范”的研究成果,新版《设计规范》首次对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提出了防护等级的要求,规定“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防护等级宜与相邻路段保持一致。线形良好路段经论证可低于相邻路段1~2个等级,但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不得低于三(Am)级。”新版《设计规范》还首次增加了缓冲设施的设置规定,对未进行安全处理的位于公路计算净区宽度内的路侧护栏上游端部,提出了设置防撞垫或防撞端头的要求,对高速公路的互通立交主线分流端、匝道分流端等位置提出了设置防撞垫的要求。上述规定体现了高速公路无缝防护的理念,将与宽容性设计一起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

5、以事故风险分析为基础,科学量化护栏防护等级的选取原则,合理选取护栏形式。

根据《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JTG B05-01-2013)的规定,护栏防护等级在原有五级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级高性能护栏(HB、HA级)和一级经济型护栏(C级)。新版《设计规范》采用事故风险分析理论提出了护栏各防护等级的选取原则,不再定性地提及“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而是根据车辆驶出路外或进入对向车行道可能产生的事故严重程度等级,科学选取护栏防护等级,为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级公路的防护水平提供技术依据,为占我国总里程约75%的低等级公路提供了经济实用的防护保障,总体做到了“基本保障、按需调整”的防护等级选取方法。

在选取护栏形式时,新版《设计规范》规定:路侧或中央分隔带护栏面距其防护的障碍物的距离,应大于护栏最大横向动态位移外延值(W)或车辆最大动态外倾当量值(VIn)。根据防护车型和障碍物的类型来选取护栏的变形值,可最大程度地保障被防护对象免受车辆碰撞;对于大型车辆所占比例较大的路段,新版《设计规范》规定,除位于冬季风雪较大的地区外,中央分隔带护栏宜使用混凝土护栏。这是从工程实践的角度做出的一个重要规定,对于中央分隔带土基比较松软、大型车辆较多的路段,可有效避免大型车辆穿越中央分隔带造成二次严重事故。

扩展知识:

1、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哪些?

交通安全设施对于保障行车安全、减轻潜在事故程度,起着重要作用。良好的安全设施系统应具有交通管理、安全防护、交通诱导、隔离封闭、防止眩光等多种功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路面标线、护栏、隔离栅、照明设备、视线诱导标、防眩设施等。

2、破坏交通安全设施有什么惩罚?

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因为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对于交通运输安全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关系到公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破坏这些设施将引起极为严重的后果。

根据《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对该罪规定了非常重的法定刑,体现了对此类对象的严格保护。因为一旦此类对象遭到破坏,将造成巨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是: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3、交通安全设施总体设计的目的是什么?

交通安全设施总体设计应从设施目标、功能以及方案的整体性来构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与防护体系以及有序高效的畅通体系。 1)交通安全设施总体目标是围绕人的生命安全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最低,伤残率和死亡率降至最低,并在保障出行者安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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