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与特种作业操作证是两种不同的证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两者没有共同点,不通用,证书全国有效。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各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都要复审,复审年限有所不同。 依据:1、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2、国家质检总局第7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考证的流程: 一、对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二、办理条件 1、申请条件: (1)、已满18周岁以上; (2)、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2、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 学员报名表; (2) 首次申请应提交人员学历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3) 申请人健康证明; (4)换证人员应提交原作业证书。 三、办理程序 1、申请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考试机构报名; 2、考试机构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制定培训计划,并报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考试机构进行理论和实践操作培训,并组织考试; 4、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向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上报考试结果; 5、经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发证手续 四、办理期限 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在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原收费标准已过期,新标准未实行,现未收费。 六、联系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