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植物检疫?

   2023-01-23 14:14:32 网络570
核心提示:植物检疫的概念:植物检疫简称“植检”,是植物保护主要措施之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禁止或限制感染特定病、虫、草等有害生物的植物、植物产品在国际间或国内地区间的调运,目的在于防止特定病、虫、草害的人为传播。国际间的检疫叫“对外植物检疫”,简称

什么是植物检疫?

植物检疫的概念:植物检疫简称“植检”,是植物保护主要措施之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禁止或限制感染特定病、虫、草等有害生物的植物、植物产品在国际间或国内地区间的调运,目的在于防止特定病、虫、草害的人为传播。国际间的检疫叫“对外植物检疫”,简称“外检”,国内地区间的检疫叫“国内植物检疫”,简称为“内检”。检疫一词来源于拉丁文“Quarantine”,原意是40天的意思。

早在14世纪时,意大利的威尼斯城曾规定外国船只抵达口岸时,必须离岸停泊40天,经检查证明船上人员无当时流行的“黑死病”(即肺鼠疫、霍乱及疟疾等)传染病后,才允许登陆上岸。以后,不少国家也陆续采用了这个规定。今天,国家为了保护国内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义务,防止为害植物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的传入和传出,设置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口和国内地区间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实施检疫,进行检疫检查和除害处理。

植检工作与植保工作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适用本办法。但进出境植物检疫除外。第三条 广东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主管全省的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检疫工作。第四条 铁路、交通、民航、港务、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管理部门应根据植物检疫工作的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配合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检疫工作。第五条 交通运输、邮政等经营单位以及各类营运者应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办理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承运或邮寄手续。发现货证不符时,不得放行付货,应即通知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检疫处理。第六条 各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配备专职植物检疫人员(以下简称植检员),建立检疫检验室、除害处理设施、检疫隔离试种苗圃。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分别按隶属关系经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植检员证并报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一)受过农业、林业专业培训,具有助理农艺师或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

(二)具有中等专业学历,在农业主管部门从事植保工作3年以上或在林业主管部门从事森保工作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森防检疫工作5年以上,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第八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在铁路、交通、民航、港务、邮政等单位及种苗繁育、生产、科研单位聘请兼职植检员。

兼职植检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聘请单位的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九条 植检员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和携带检查证件。检疫制服按国家标准制作。第十条 农业、林业植物检疫的分工范围:

农业植物检疫:粮、油、棉、麻、桑、茶、糖、菜、烟、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草本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本药材、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可能传播疫情的产品。

林业植物检疫: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木本药材、木本花卉、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核桃、板栗等干果,木材、竹材和其他林产品。

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上述分工范围分别制定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充名单。发生交叉检疫的,由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第十一条 对经依法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相互承认,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重新报检。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才能调运。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需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应实施检疫。第十三条 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程序:

(一)生产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检疫书面申请;

(二)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派出植检员定期到生产现场实施检疫,填写《产地检疫记录》;

(三)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第十四条 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程序:

(一)调运前,货主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检疫书面申请;

(二)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检疫;

(三)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准予调运;

(四)检疫不合格的,开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第十五条 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者或货主,被责令除治疫情而不除治的,由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代为除治,费用由被责令除治者承担。第十六条 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调入省的检疫要求,向我省调出地的县级及以上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报检,凭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植物检疫工作与植物保护工作相比,确有其自身特点。

1.工作对象不同

植物检疫工作针对性强,主要是根据“法规”中指明的检疫对象及应检病虫,即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各省(市)自治区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它们一般为本国或本地区没有或少有发生的而且是能够人为传播的;植物保护防治工作对象是当时当地农业生产上发生为害的主要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

2.工作方法不同

植物检疫工作主要以“法规”为武器,比植保工作更需要法制,通过“条例”、“实施细则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发的“实施办法”的实施,依靠国内外各部门、各单位(如外贸、海关、民航、铁路、邮政、交通运输、工商、公安等)通力协作执法,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植物检疫机构共同执法,配合联防来达到控制检疫对象传播、蔓延的目的。植物保护工作则主要依靠当地农业行政部门、农业技术部门、广大农民实践防治来解决当地、当时发生的病、虫、杂草及有害生物。

3.研究内容和方法不同

由于植物检疫工作的对象是本国、本地区及有或少有发生的危险性病、虫、杂草,因此,它不可能象一般植保工作的对象那样,主要在田间或实验室进行研究、调查、试验等,因此,植检工作研究重点在对国内外有关危险性病、虫、草等有害生物情报资料的收集、分析、归纳、推理、论证立法。通过对危险性病、虫、草的形态特征、检验方法、鉴定技术、国内外分布情况以及其他发生地的危害性、生物学特性、防治经验、消毒处理技术等方面的分析研究,提出对某一有害生物传入的可能性、传入途径、传入后的适生范围进行分析研究、确认,最后提出适合的防止策略、措施,并进行论证立法。

4.防止和防治的要求不同

植物检疫的目的是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因此,要求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不带检疫对象和应检病虫,对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性产品检验,发现有检疫对象和应检病虫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熏蒸消毒、控制使用或销毁处理等措施进行处理。对熏蒸消毒处理的效果要求彻底,消毒后查不到活的检疫对象或应检病虫。而一般植保工作对病、虫、草害的防治效果,只要求采用一系列的综合防治措施,把防治对象的为害压低到经济允许水平以下。

此外,植物检疫对象一旦传入某地,但尚未蔓延、发展,且分布范围还很小时,必须采取封锁扑灭措施,这比一般植保对象的病、虫、害防治,要求更快速、更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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