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内容说了什么?

   2023-04-16 16:51:54 网络1110
核心提示:去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同时配套印发安全技术和受理终端技术两个规范,自今年4月1日起实施。在新规执行近1个月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6日在京发布《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8)》(以下简称《报告》

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内容说了什么?

去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同时配套印发安全技术和受理终端技术两个规范,自今年4月1日起实施。在新规执行近1个月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6日在京发布《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8)》(以下简称《报告》)。发布会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樊爽文对一些行业乱象和机构行为做出了严厉批评。

部分有影响力的大机构执行不到位

《报告》显示,2017年,国内银行机构处理移动支付业务375.52亿笔,金额202.93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6.06%和28.80%。相比之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处理移动支付业务2392.62亿笔,金额105.11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46.53%和106.06%。

《报告》指出,2017年,非银行支付机构共办理条码支付业务73亿多笔,金额9100亿元,消费占比99.93%,单笔消费金额分布分别是1元至100元占比33.68%,100元至500元占比52.65%。

随着小微、快捷、便民支付特点的愈加明显,第三方支付机构安全性的不完善性也引发监管层的担忧。

“静态码支付尽管打印方便、成本低,但容易被不法分子替换植入木马病毒等,造成客户资金损失。一些节点病毒感染甚至会对整个客户信息安全产生影响,央行收到大量相关的案例投诉。”樊爽文说。

对此,2017年12月27日,央行发布《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同时配套印发安全技术和受理终端技术两个规范,规范将条码支付按技术特征分为ABCD四个等级,针对安全级别不同规定从A类没有任何金额限制到D类500元限额,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在新规中,静态扫码支付500元标准限额的规定引发不少讨论和质疑。有机构称,在限额规定前欺诈率、损失率并不是太高。对此,樊爽文指出,即便欺诈率、损失率可能不高,但由于支付机构客户基数较大,从绝对数量上还是很大的群体。一些局部突发风险会影响相当大的人群。“通过一定的限额,既能够满足小微商户和消费者对便利性的需求,也有助于控制资金风险和信息风险。”

樊爽文说,每一项政策的制定都是在听取各个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也是利益调和、平衡的结果,取的是最大公约数。“要想更多地占有市场、对客户负责,支付机构就要用更高的安全等级去提供服务,这样才能够有效提高整个支付服务市场的总体安全水平。”

事实上,包括上述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并不理解。“相对而言,商业银行和大部分支付机构执行新规比较到位,但是有个别支付机构在此方面明显执行不到位。”樊爽文表示,“特别是市场中有影响力的大机构,要带头依法守规。不能以为自己是大而不能倒的机构,以为自己是大而不能管的机构,置这些规则于不顾。”

樊爽文说,基本上这些支付机构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要么是故意逃避、回避,干脆什么也不做;要么是做了一些变通的处理来应对这件事。“我们也接到这方面的投诉,也约谈了相关机构,并且要求限期改正,下一步也会视情况作出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监管力度不减 提高违法成本急需改进

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分散存放备付金,部分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或其他高风险投资,埋下诸多隐患。

为此,2017年,央行强化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发布《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的通知》,要求支付机构备付金交存至制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

《报告》指出,在备付金集中存管之前,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的多达70个。

央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严监管从未松懈。从2011年4月底签发首批第三方支付牌照算起的6年多时间里,央行总计发出了271张支付牌照。然而,2015年8月,央行就注销3张支付牌照,结束了第三方支付牌照“只发不撤”的历史。截至目前被央行注销的牌照增加到28张,其中仅2017年就有19张牌照被注销。

近年来,央行频频出手整治第三方支付乱象。2017年,央行共对第三方支付开出一百多张罚单,罚款总金额超过2500万元。其中最大的一笔罚单是在2017年2月,央行广州分行对易票联支付有限公司以“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规定、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超177万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合计人民币533万元。

据《证券时报》统计,今年以来,央行各分行、支行公布的第三方机构罚单至少已有17张,共有14家支付公司“踩雷”——机构和个人罚金合计达324万元。

近日,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公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支付宝)因客户权益、产品宣传、个人信息保护三方面违规合计被罚18万元。

分析人士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违法成本偏低,是导致乱象频发的原因之一。例如,今年以来的17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分公司被罚总额不到300万元。相比监管部门对民生银行处罚1.6亿元、对平安银行逾1000万元处罚来看,完全不是一个量级。

“提高违法成本是急需改进的地方。”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兰州大学兼职教授董希淼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相较于传统银行业,第三方支付的处罚依据大多属于部门规章,建议将部门规章提高到立法层面,增强监管的权威性和震慑力。

内容来自人民网

第三方支付行业法律法规

第三方支付产业图谱

第三方支付是商户与客户支付处理及结算的中介,盈利模式是依据交易量的比例向客户收取服务费。根据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业务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其中网络支付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固定电话支付和数字电视支付等。

支付牌照规范行业发展 拔高行业壁垒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第三方支付牌照才能从事相应的第三方支付业务。2011年,央行发放首批支付牌照,行业开始进入规范化发展,同时,牌照也给行业构建了较高的壁垒。截至2020年9月,我国共发放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9批,现存仍未到期或仍未被注销的牌照公司共有242家。

从牌照数量来看,目前仍未到期或仍未被注销牌照数量有384张,其中银行卡收单62张,预付卡发行与受理147张,预付卡受理6张,互联网支付108张,移动电话支付48张,数字电视支付5张,固定电话支付8张。

2020年市场交易规模持续增长 移动支付成为最大引擎

近年来,随着智能移动终端的迅速发展与普及、各类电商消费类平台的移动化,为第三方移动支付创造出更多的使用场景,促使该行业得到飞速发展,从而使得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整体交易规模持续增长。

2013-2019年,第三方支付综合支付交易规模由17.75万亿元增长至248.51万亿元。2020年前三季度我国第三方支付综合支付交易规模超过200万亿元,达201.99万亿元,估计2020年全年我国第三方支付综合交易规模将达到280万亿元。

移动终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是移动支付迅速发展的重要前提。根据CNNIC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底,我国移动支付用户规模达8.53亿人,较2020年3月增长8744万,占手机网民的86.5%。

随着移动终端的普及和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交易规模从2013年的1.3万亿快速增长到2019年的超过204万亿,2013-2017年增速连续4年超过100%,成为拉动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实现高速增长的最大引擎。根据Analysys

公布的预估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的交易规模有望突破240万亿元。

企业数字化转型成为B端市场发展契机

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前期以C端市场(账户侧)作为主要切入点,C端支付占据了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的绝大部分,但目前行业新增用户流量已经趋向饱和,由增量市场逐渐转为存量市场。而随着互联网+赋能传统产业的改革,B端(收单侧)市场逐渐成为行业增长的动力。

根据iResearch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第三方支付线下收单交易规模达64万亿元,同比增长16.7%,2020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线下消费场景转移至线上,线下零售交易量有所下滑使得线下收单交易规模有所下降,估计2020年中国第三方支付线下收单交易规模约为61万亿元。

剔除2020年新冠疫情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从我国商户侧数字化程度来看,目前我国仍有95%的中小微商户仍未达到数字化经营的基础水平。在中小微商户数字化经营转型升级的背景下,第三方支付B端市场孕育着巨大的想象空间。

第三方跨境支付C端市场线下交易规模有望超过线上

自2014年起,全球B2C跨境电商交易额增速保持在28.8%的高年复合增长率,在其发展过程中,第三方跨境支付不仅凭借技术手段降低了金融服务的成本和门槛,提高了用户使用频次,同时具有快速便捷、安全性较高的优势,已成为不可或缺的支付渠道。

第三方跨境支付公司C端线上支付领域主要包含跨境进口电商以及垂直支付,在这一领域中,第三方跨境支付发展受到制约。一方面是由于跨境进口电商市场趋于饱和增速放缓,且一部分电商平台逐渐将收单收款业务交由支付宝国内、微信国内端负责,再自行进行后续购汇款

另一方面垂直支付领域规模也将逐渐缩小,因其存在单笔支付金额较大、部分交易无法还原真实性等问题,因此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管控。同时2020年受疫情影响,虽一定程度上会刺激消费者线上购物行为,但由于国际物流及经济环境的负面影响,以及出国旅游及留学市场受到重创,预计线上整体规模会呈负增长趋势。

而线下部分则主要是布局国人出境游境外线下消费场景,支付宝、微信近年来着力布局此方向。2020年受全球疫情影响,C端线下支付规模会大幅缩水,然而疫情过后随着出境旅游及出国留学消费市场的恢复,预计其增速将回归高位线,规模最终有望超过线上领域。

C端市场形成垄断格局 B端市场竞争开始起步

2020年第二季度,我国第三方支付综合交易市场上支付宝、财付通和银联商务分别以49.16%、33.74%和6.93%的市场份额位居前三位。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加之线上流量场景已趋向垄断且达到饱和期,线下场景成为第三方支付巨头要挖掘的金矿。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C端市场竞争格局已基本形成,财付通(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机构凭借着二维码支付,抢占线下市场。根据易观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第二季度,支付宝和财付通分别以55.39%和38.47%的市场份额稳居前两名,由此

相较于C端市场,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B端市场相对分散,根据iResearch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第三方支付线下收单市场中,银联商务流水约为5万亿元,占线下收单市场交易规模的比重为7.8%,拉卡拉占比为5.1%。

大鱼吞小鱼 小鱼吞虾米 搅动市场竞争

在央行收紧牌照发放以及采取严格续展工作后,市场上便迎来了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收购和转让潮。与此同时,近年来新兴的互联网巨头为自身产业内的业务提供便利,同时进行输出,掌握更多的大数据源纷纷通过并购等方式布局第三方支付。

2020,在疫情催化和严监管的背景下,大型互联网或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快并购小型第三方支付企业,收购潮继续涌现,行业整合将持续加剧。

优质企业飞速发展 行业迎来上市潮

与此同时,2020年商户收单侧的多家企业开启了上市进程,银联商务、连连支付等多家企业公布上市计划,商户收单侧企业开启上市潮。

监管政策加码 首提支付领域反垄断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第三方支付早已不再是单纯的支付了,信贷、理财、保险等金融功能不断在支付入口层层叠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叉风险越来越大,因此,近年来第三方支付行业相关监管政策逐渐趋严。

2021年1月20日,为加强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在第55-57条明确了关于支付领域相关的审查及反垄断监管,明确界定相关市场范围以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条例》体现了账户侧机构与收单侧分类而治的原则,也表明了强化相关领域反垄断审查是大势所趋。

支付领域反垄断政策的提出,为各大平台公司提供了发展机遇,大厂通过获取支付牌照、自建支付渠道的方式,一方面可以节省渠道费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公司生态闭环的形成。

因此,自2020年下半年起,主要互联网大厂开始加快布局第三方支付业务,争取抓住最后的时间窗口,为公司后续业务发展打开新局面。

前瞻观点:海外及B端市场驱动 行业仍具有较大增长空间

随着我国跨进交易需求的增加、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推进,第三方跨境支付及第三方支付B市场将成为驱动第三方市场交易规模增长的新引擎,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有望持续增长,前瞻预计到2026年我国第三方支付综合支付市场交易规模有望突破570万亿元。

以上数据及分析均来自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第三方支付产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市场需求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央行解读

法律分析: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法律法规有:中国人民银行21日发布央行令,制定并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办法》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远程开立人民币账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10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证监会《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人民银行《非银行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21日发布央行令,制定并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办法》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远程开立人民币账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10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证监会《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人民银行《非银行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法律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九条 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定位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问:《办法》的出台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随着网络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支付服务的不断分工细化,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手机等信息技术广泛参与支付业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与银行业既合作又竞争,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力量。传统的支付服务一般由银行部门承担,如现金服务、票据交换服务、直接转账服务等,而新兴的非金融机构介入到支付服务体系,运用电子化手段为市场交易者提供前台支付或后台操作服务,因而往往被称作“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践证明,非金融机构利用信息技术、通过电子化手段提供支付服务,大大丰富了服务方式,拓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广度和深度,有效缓解了因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不足等产生的排队等待、找零难等社会问题。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多样化、个性化等特点较好地满足了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的支付需求,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支持“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等宏观经济政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主要集中在零售支付领域,其业务量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量相比还很小,但其服务对象非常多,主要是网络用户、手机用户、银行卡和预付卡持卡人等,其影响非常广泛。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机构法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了支付业务登记材料,其中多数非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以及发行预付卡等业务。

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的支付工具推广,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这个领域一些固有的问题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也相继产生。如客户备付金的权益保障问题、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中的违规问题、反洗钱义务的履行问题、支付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安全问题,以及违反市场竞争规则、无序从事支付服务问题等。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解决,必须通过必要的法规制度和监管措施及时加以预防和纠正。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管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支付体系的法定监督管理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金融市场,鼓励金融创新”、“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要求,在鼓励各类支付服务主体通过业务创新不断丰富支付方式、提高支付服务效率、顺应社会公众不断发展变化的支付服务需求的同时,大力推进支付服务市场相关制度建设,强化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各类金融风险。在组织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登记、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学习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本《办法》。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支付体系的重要实践,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顺应社会公众意愿的一项重要举措。《办法》的出台符合非金融机构在遵循平等竞争规则基础上规范有序发展的需要,符合广大消费者维护正当权益、保障资金安全的需要,符合国家关于鼓励金融创新、发展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要求的需要,必将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

2.问:《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银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督管理,明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思路为“结合国情、促进创新、市场主导、规范发展”,并据此确定《办法》的指导思想是“规范发展与促进创新并重”。

“规范发展”,主要是指建立统一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准入制度和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不同机构从事相同业务时遵循相同的规则,防止不正当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稳定运行。

“促进创新”,主要是指坚持支付服务的市场化发展方向,鼓励非金融机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以市场为主导,不断创新,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活动对支付服务的需求。

3. 问:国际上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如何进行监管的,《办法》是否借鉴了国际经验?

答:国际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发展较早、较快的一些国家,政府对这类市场的监管逐步从偏向于“自律的放任自流”向“强制的监督管理”转变。美国、欧盟等多数经济体从维护客户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要求具有资质的机构有序、规范从事支付服务。具体措施包括实行有针对性的业务许可、设置必要的准入门槛、建立检查和报告制度、通过资产担保等方式保护客户权益、加强机构终止退出及撤销等管理。

美国将类似机构(包括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界定为货币服务机构。美国有40多个州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案》制定法律对货币服务进行监管。这些法律普遍强调以发放执照的方式管理和规范从事货币服务的非银行机构。从事货币服务的机构必须获得专项业务经营许可,并符合关于投资主体、营业场所、资金实力、财务状况、从业经验等相关资质要求。货币服务机构应保持交易资金的高度流动性和安全性等,不得从事类似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客户交易资金。这类机构还应符合有关反洗钱的监管规定,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等。

欧盟就从事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的机构先后制定了《电子货币指令》和《内部市场支付服务指令》等,并于2009年再次对《电子货币指令》进行修订。这些法律强调欧盟各成员国应对电子货币机构以及支付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制度,确保只有遵守审慎监管原则的机构才能从事此类业务。支付机构应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并对客户资金提供保险或类似保证;电子货币机构提供支付服务时,用于活期存款及具备足够流动性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20倍。与之类似,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对从事电子支付服务的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并且电子货币机构必须用符合规定的流动资产为客户预付价值提供担保,且客户预付价值总额不得高于其自有资金的8倍。

韩国、马来西来、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等亚洲经济体先后颁布法律规章,要求电子货币发行人必须预先得到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的授权或许可,并对储值卡设置金额上限等。

我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相关问题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显现。人民银行在全面客观地分析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发展趋势、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思路。

4.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五章五十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办法》的立法依据、立法宗旨、立法调整对象、支付业务申请与许可、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以及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的总体经营原则等。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主要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准入条件和人民银行关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两级审批程序。市场准入条件主要强调申请人的机构性质、注册资本、反洗钱措施、支付业务设施、资信状况及主要出资人等应符合的资质要求等。此外,明确了支付机构变更等事项的审批要求。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主要规定支付机构在规范经营、资金安全、系统运行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规范经营主要强调支付机构应按核准范围从事支付业务、报备与披露业务收费情况、制定并披露服务协议、核对客户身份信息、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保管业务及会计档案等资料、规范开具发票等。资金安全主要强调支付机构应在同一商业银行专户存放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且只能按照客户的要求使用。系统运行主要强调支付机构应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及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等。此外,支付机构还需配合人民银行的依法监督检查等。

第四章罚则,主要明确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等各责任主体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的过渡期要求、施行日期等。

5. 问:非金融机构可以提供哪些支付服务?

答:《办法》明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以及银行卡收单等。

(1)网络支付业务。《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2)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3)银行卡收单业务。《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4)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趋势等确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6. 问:为什么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行业务许可制度?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等工作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经国家行政审批部门认定,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行支付业务许可制度。无论是国有资本还是民营资本的非金融机构,只要符合《办法》的规定,都可以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办法》旨在通过严格的资质条件要求,遴选具备良好资信水平、较强盈利能力和一定从业经验的非金融机构进入支付服务市场,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下规范从事支付业务,切实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做数量限制,鼓励所有具有资质的非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市场中平等竞争,促进支付服务市场资源优化配置。

7. 问: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以此建立统一规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准入秩序,强化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持续发展能力。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

(1)商业存在。申请人必须是在我国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2)资本实力。申请人申请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1亿元;申请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3千万元人民币,且均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出资人。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其实际控制权和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均应符合关于公司制企业法人性质、相关领域从业经验、一定盈利能力等相关资质的要求。

(4)反洗钱措施。申请人应具备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反洗钱措施,并于申请时提交相应的验收材料。

(5)支付业务设施。申请人应在申请时提交必要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6)资信要求。申请人及其高管人员和主要出资人应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并出具相应的无犯罪证明材料。

考虑支付服务的专业性和安全性要求等,申请人还应符合组织机构、内控制度、风控措施、营业场所等方面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将在《办法》实施细则中细化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和无犯罪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

8. 问:《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审批流程包括哪些环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等,《办法》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审批流程主要包括:

(1)申请人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2)申请符合要求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予以受理,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3)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各分支机构的审查意见及社会监督反馈信息等,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准予成为支付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9. 问:《办法》规定了哪些保护客户备付金的措施?

答:支付机构可以自主确定其所从事的支付业务是否接受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自愿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的货币资金。

《办法》在客户备付金保护措施方面做出了以下规定:

(1)明确备付金的性质。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2)限定备付金的持有形式。第一,支付机构必须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专户存放接受的客户备付金。第二,支付机构只能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第三,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能自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3)强调商业银行的协作监督责任。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支付机构拟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时,必须经其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进行复核。

(4)突出人民银行的法定监管职责。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分别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等进行现场检查。

10. 问:如何处理虚假申请行为?

答:《办法》强调申请行为必须真实、可信。区分申请是否已被受理或申请人是否已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等情形,《办法》对申请人的虚假申请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1)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11. 问:擅自提供支付服务将受到怎样的惩罚?

答:《办法》规定: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或者支付机构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问:《办法》实施后有哪些过渡期安排和配套措施?

答:《办法》平等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包括《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但已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和拟于《办法》实施后申请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前者可以自主决定退出市场或者在《办法》实施后1年内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能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将抓紧拟定《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业务办法。实施细则主要对《办法》中有关申请人的资质条件、相关申请资料的内容以及有关责任主体的义务等条款进行细化与说明。相关业务办法主要是指导支付机构规范开展各类业务的具体办法(或指引),特别是有关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的业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还将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拟定相关配套措施,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检查,形成合力,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施有效监管,切实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央行对金融行为进行监管是其基本责任,“货币有一个基本的功能就是支付清算的功能,这些都必须在央行的监管下进行,否不管是网上支付平台也好,还是其他的信用货币也好,央行都必须进行严格监管,否则很可能出现风险。”

之前,网络支付平台等非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纳入监管系统,有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这种支付方式是一个新生事物,是一种新技术,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可能也是因为这些支付平台的业务量小,风险不高。”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像支付宝这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量已经很大,规模已经到了不监管很容易出问题的地步,因此被纳入监管体系是必然的。

在这个背景下,央行制定市场准入标准,提高支付服务者的职责,从长远来看有利于这个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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