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22-07-14 12:25:22 网络570
核心提示: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稳定和提高化工产品质量,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企业标准化工

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稳定和提高化工产品质量,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化学工业部科技司为化工标准化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宏观指导,检查和监督化工企业贯彻执行各级标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的标准化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协调和指导本地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监督检查企业标准实施;组织企业专职标准化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细则另订),发放考核合格证书。

(三)化工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厂级负责人领导下,由相应的标准化工作机构(科、室)或专职人员(大、中型化工企业不少于3名,小型企业至少1—2名)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三条 企业标准的范围及制定

(一)企业标准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技术标准是企业标准的主体,包括各种产品标准、原材料、半成品标准、零件、部件标准、工艺、工装标准、能源等标准。

为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各化工企业应逐步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化体系,使企业的生产、技术、经营等各项活动走上标准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

(二)企业标准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并在企业内部组织审查。

(三)企业标准应由厂长批准发布。企业标准一经发布应在企业内部强制执行,并应根据生产和技术的发展需要及时进行修订。第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一)企业产品标准是企业技术标准的主体,是指企业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作为交货的技术依据,对产品必须达到的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二)根据标准化对象的特点,企业产品标准可分为以下三类:

1、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有企业制定作为组织生产、交货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

2、在已有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3、在已有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为合理发展本企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满足使用要求,从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选用或补充有关技术内容,由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制定或修订企业产品标准时,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四)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亦可委托专业标准化机构或有条件的单位承担。

(五)自行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相应的标准化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

2、企业产品标准的批准人应了解国家、部门与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及技术经济政策,并且具备较强的标准化意识和有关的标准化知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或化学工业部标准化主管部门培训。

3、标准化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产品检验知识,熟悉生产管理业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组织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六)企业产品标准的审查,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企业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亦可以由企业内建立的标准审查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负责审查,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用户或有关专家参加。

(七)企业产品标准由厂长批准发布。第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一)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天内向当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须报化学工业部科技司和当地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属于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其企业产品标准应增报当地的化工厅(局)备案。

(二)受理备案的化工厅(局)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即予登记。如发现报送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时,应从收到企业申报备案公文之日起三十天内责令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单位限期修改或停止实施标准。

(三)在发布实施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后,该项企业产品标准应即办理注销废止,但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后可以继续执行。

(四)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发放准产证的化工产品,当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企业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地方主管部门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则应先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审查通过后,再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化工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化学工业技术进步,改进化工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对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系指全国化工部门和化工行业归口管理的化工产品的标准化工作。第三条 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全国化工行业范围内组织制定修订化工产品标准,组织实施和对实施进行监督。第四条 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是我国化工行业现代化的一项综合性技术基础工作,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和管理,并将其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第二章 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第五条 化学工业部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组织制定化工部门、化工行业实施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定全国化工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统一管理化工行业标准化工作补助经费;

(三)组织承担国家下达的化工国家标准草拟任务,组织制定化工行业标准,负责化工国家标准的申报、化工行业标准的审批、编号和发布,受理化工地方标准和化工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四)组织实施化工标准,并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国家和本部下达的化工行业重要新产品鉴定的标准化审查;

(六)负责国家和本部下达的化工行业引进技术的标准化审查;

(七)组织制定化工产品的国家和部级优质品技术条件;

(八)负责指导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和组织机构的化工标准化工作,协调全国化工行业标准化工作并负责处理有关问题;

(九)负责化工产品标准科技成果的审查评选,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或处罚;

(十)负责全国化工行业的国际标准化工作,组织有关国际和国内化工标准化工作交流、宣传工作;

(十一)统一管理国务院授权分工管理的全国化工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中的标准化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全国化工行业标准化工作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联系;

(十三)组织化工行业标准出版发行和标准情报工作。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可设置相应的标准化机构,加强对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化学工业部责成科技司负责全国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

化工行业设置有关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化学工业部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有关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业务上受化学工业部科技司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化工厅(局)应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

化工企业可设置相应的标准化科(室)、组,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厂级负责人领导下,负责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第七条 全国各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化学工业部推荐、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聘请的各方面专家组成,负责专业领域内跨行业的全国性标准化技术工作,具体履行职责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执行。第八条 化学工业部各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本专业范围内标准化工作,必要时可代表化学工业部协调和处理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化问题,其具体职责见《化学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细则》。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工厅(局)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拟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三)承担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草拟任务,并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实施化工产品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工产品标准科技成果推荐、评选和标准化工作表彰、奖励及处罚;

(六)组织对重要新产品和技术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七)组织制定省优质品技术条件;

(八)组织标准化的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九)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化工标准化工作与标准化机构建设,并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工局,按本行政区域上级领导部门有关职责分工开展标准化工作。

化工类企业主管单位是应急管理局还是环保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工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是指化工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推动强制性和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贯彻执行。标准实施的监督是依据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对化工行业中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备案的企业标准和被采纳的推荐性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与处理,是保证化工标准贯彻执行的重要措施。第三条 化学工业部依照《标准化法》和《标准化实施条例》,分工管理化工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分工管理本地区化工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第四条 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的标准化技术组织,根据授权和委托负责本专业、本地区范围的标准实施与监督的具体技术业务工作。第五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标准化机构和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单位标准实施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在组织标准实施与监督工作中要加强与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工作的相互衔接、配合。第七条 化工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性监督和专项监督检查。综合性监督检查,是指对部门或单位全面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是指对部门或单位某一方面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八条 化工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化管理。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测和企业标准备案。第九条 化工标准实施的监督,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有计划地对化工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对化工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根据化工部下达的标准实施监督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本地区、本专业化工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检举,揭发和需要,适时对化工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对化工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根据化工部下达的标准实施监督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本地区、本专业化工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结合以下三个方面工作对化工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准淮验收:

2.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按规定进行的标准化审查;

3.企业质量升级、企业质检机构认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发放生产许可证等工作中,按规定进行的标准化审查。第十条 化工部统一安排全国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统一安排本地区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标准实施的监督应避免重复检查。上级主管部门已进行监督检查的单位及内容,下级主管部门在一年半之内不得重复进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的实施监督检查结果应在一个月内报化工部备案,受委托的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结果,应在一个月内上报化工部。第十二条 对化工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应选派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熟悉标准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担任,根据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任务的需要,对从事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由化工部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聘为化工标准实施监督员,参加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化工部化工标准实施监督员的考核和聘任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全国化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结果,由化工部统一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安排的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结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公布。对实施标准情况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实施情况不好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属标准规定方面的问题,及时向标准化的审批部门反映。

在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检验和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按规定给予惩处。

化工行业建筑安装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实施细则

化工类企业主管单位是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属于机关单位。

国家机关国家为行使其职能而设立的各种机构 ,是专司国家权力和国家管理职能的组织。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从国家学说上讲,国家机关,即国家政权机关,它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中的各级机关。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

,宪法明文确定了共产党在国家事务中居于领导一切的地位。因此,从广义上讲,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应纳入国家机关的范围。

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

类等突发事件

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

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制定相关规程和地方标准

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

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

,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第一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法》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工行业建筑安装企业特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化工行业建筑安装企业标准化水平的考核。凡申请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加强标准化工作管理。第三条 申请“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集团公司(大企业下属若干个企业)的考核必须有70%以上的主要下属企业已考核确认,方可按已考核确认中最低级申请考核;

(二)具有同企业建筑安装相适应的统一管理本企业标准化、并能胜任工作的标准化工作人员,其人员比例应占企业专业职称人员的1%-3%。

申请一、二级考核的企业,应具有统一管理全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专职机构;申请三、四级考核的大中型企业,一般应有统一管理全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职能机构,小型企业应有统一管理全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专职人员。

(三)承建的工程项目必须具有合法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的覆盖率应为100%,单位工程的质量达标率应为100%;

(四)具有主要工程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应达到相应等级水平的证明材料。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考核。

(一)近两年内连续非政策性亏损的企业;

(二)近两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的企业;

(三)有违反标准级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处在整改期或尚未结案的企业。第五条 标准化水平考核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

(二)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保证技术标准贯彻实施和监督执行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

(三)标准的实施与标准化效益;

(四)企业标准级管理水平。第六条 标准化水平考核的实施采用百分制,分为下列四个等级:

一、一级标准化水平:承建的工程项目主要单位工程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应达到近五年内国际先进水平,其单位工程质量的优良品率应符合国家现行规定中全部优良的规定。物资消耗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必须达到95分以上(含95分);

二、二级标准化水平:承建的工程项目主要单位工程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应达到近十年内国际水平,其中建筑工程的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必须高于国家现行规定;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必须达到90%以上(不含90%),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必须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

三、三级标准化水平:承建的工程项目主要单位工程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其中建筑工程的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应高于国家现行规定;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必须达到90%以上(含90%);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必须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

四、四级标准化水平:承建的工程项目主要单位工程的标准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应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其中建筑工程优良品率必须符合本地区的现行规定;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必须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第七条 标准化水平考核工作按各自分工进行,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的考核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归口管理,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化工厅(局)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的考核工作,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请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及化工厅(局)参加。

(一)一级标准化水平的考核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考核。

(二)二级标准化水平的考核,在国家技术监督局指导下,部直属企业,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组织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三)三、四级标准化水平的考核,部直属企业的上级单位可受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委托,负责具体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企业上级单位组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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