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老有颐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养老服务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相协同,全覆盖、多层次、多支撑、多主体的养老服务体系。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发展普惠型和互助性养老,完善扶持保障制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养老服务工作,研究推进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推进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讨论确定养老服务年度重点工作并督促落实。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区民政部门主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医养结合相关医疗保险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养老服务组织落实劳动合同、薪酬、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养老服务组织的劳动用工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报案、控告、举报,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服务广告、产品用品、食品药品、价格收费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不正当竞争、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
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六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自觉承担家庭责任,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使老年人感受家庭温暖,获得精神慰藉。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及其他有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构建全面开放、公平参与、竞争有序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发挥社会力量在养老服务中的主体作用。鼓励市场主体根据市场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养老服务和产品。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第七条 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结果通认的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制度,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对有需求的老年人能力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和照护等级,并以此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或者医养结合机构、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等的依据。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医疗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管理办法。第八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制定并公布本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责任主体,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政府设立的养老服务组织和社会力量设立并享受政府资金、物资或者优惠政策等扶持的养老服务组织,应当按照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或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合同约定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第九条 全社会应当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健康养老新理念,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每年的重阳节当周为本市敬老宣传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
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对老年人的关爱、服务工作,开展科学、健康、形式多样的老年人文化、体育及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老年人发挥优势和特长,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参与社会经济和文化建设、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活动,营造老有所为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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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实现老有颐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促进医养康养相结合,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将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辖区组织实施本条例。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并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工作。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市养老服务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养老服务工作,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工作重大问题,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组成。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互补、信息互通、协调发展的原则,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养老服务协同合作,促进区域养老服务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支持养老服务。
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第九条 社会各界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倡导健康养老新理念,营造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风尚。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民政等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结构、分布、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市、区、街道、社区各级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标准,并纳入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社区健康、助残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局、组合设置,实现互补共享。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每五年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第十一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
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服务机构。需要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二)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照新主体、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改变养老服务建设用地用途、拆除养老服务建设用地之上设施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面积和标准就近补建或者置换。第十二条 在划拨或者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明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开发投资条件和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监管方式等内容。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严格按照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市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条款管理,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构建多层次、全覆盖、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网络。各区至少建设一家区级公办养老机构,每个街道至少建设一家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并根据老年人分布情况在社区建设养老服务站点。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使用统一标识,同级养老机构应当统一建设管理规范。第十四条 新建或者城市更新项目,应当落实规划确定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按照相关标准与项目主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成区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设置标准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或者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
养老院住一个月多少钱?
1、社保缴费基数
2019年广东省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为17346元,缴费基数下限为3469元。根据社保规定,参保单位要根据职工的工资标准在3469元-17346元之间申报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也可根据个人收入水平在3469元-17346元之前选择合适的缴费基数并按照比例缴费。
2、社保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个人缴费8%,单位缴费14%;(2)医疗保险:个人缴费2%,单位缴费7%;
(3)生育保险:个人不交费,单位缴费0.85%;
(4)工伤保险:个人不交费,根据行业标准缴纳;
(5)失业保险:个人缴费0.2%,单位缴费0.65%。
公立养老院,价格在1500元-3000元一个月,但一“床”难求。条件好一点的私立养老院收费很高,5000、6000元甚至上万元一月的养老费用,远超普通老人养老金所能承受的水平。
希望住养老院的老年人中大多数是普通退休职工,好多人养老金不到3000元。有一些老人是农民,仅有很少的医保和养老保险,大部分要靠子女节衣缩食供养。民营养老院,由于要承担先期基本设施投入,收费若低于每月3000元,就很难有利润可言了。
扩展资料:
中国养老院入院须
一、入住老人自愿入院。如退院则由本人及家属提出申请,子女及全家人同意方可出院。
二、入住老人及家属监护人员交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老人乙肝化验单,说明并无精神病、传染病。由老人监护人员与院方签申请表一份、协议书一式两份。
三、有精神病、传染病的患者不得入住。
四、院方提供被套、床单、枕套。入住老人需自带棉被、枕芯、脸盆、毛巾、水杯、香皂等日用品及四季换洗衣服。其他多余物品,请不要带入敬老院。
五、入住老人不得将电器带入敬老院。若确实需要,经院方同意方可带入使用,全部费用(包括电费)由家属担负。
六、敬老院对老人提供流动服务与呼叫服务相结合。老人及子女若有增项服务,应该与院方协商。
七、入住老人如果不习惯院里生活,可以出院,费用按天数退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养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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