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技术服务费发票怎么开?税收分类编码怎么选!

   2023-02-20 22:04:52 网络830
核心提示:服务业国家标准名称和编号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规范技术交易行为,促进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贵州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合同是指:(一

小规模纳税人技术服务费发票怎么开?税收分类编码怎么选!

服务业国家标准名称和编号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规范技术交易行为,促进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贵州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合同是指: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委托咨询合同与常年咨询顾问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与技术中介合同)。第三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委)是本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主管机关。其职责是:

(一)负责审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并对其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

(三)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统计数据的汇总、分析,并按时向国家及本省有关部门报送;

(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管理工作。科技、工商、财政、税务、金融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管理工作。第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工作由省科委批准并依法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第五条 设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设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证件;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2名以上合格的专(兼)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第六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技术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审核、认定技术合同;

(二)技术认定;

(三)对审核、认定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归档;

(四)核定技术性收入和奖酬金金额;

(五)对技术合同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按时报送省科委;

(六)保守国家和当事人的技术秘密。

(七)接受上级及有关执法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技术合同登记员实行岗位责任制。登记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公正、文明服务、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不得从事技术交易活动。

技术合同登记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和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具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必须经过省科委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无证人员不得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第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的统一标准格式文本。非标准格式文本必须符合技术合同法有关规定。第九条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服务方或中介方,应当自技术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合同文本一式5份,有关附件一式2份,到所在地区或行业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关申请认定登记。出让方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受让方办理备案手续。第十条 当事人就属于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应当提交有关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必要的证照;个人就非专利技术转让订立的合同,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确认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证明;委托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应当提交委托书复印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技术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应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在合同文本上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法人名义签订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或标的属于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或限制其继续发展技术的;

(四)个人转让非职务发明而无所在单位证明的;

(五)有关审批手续、证明材料或印章不完备的;

(六)没有技术合同特征或缺少标的、价款、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的;

(七)存在其他重大缺陷,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标准编号:GB/T 30226-2013。

随着社会信用建设的深入,信用服务业的内涵与外延都发生了变化,科学定义信用服务、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服务业以及合理划分信用服务业变得重要。

本标准将信用服务业分为6大类,23小类,73细类。大类以信用服务交付内容为依据,小类以业务形态为依据,细类以产品类型为依据。

本标准借鉴了生产性服务业、高新技术服务业的分类模式,充分考虑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涉及信用服务的相关行业对应。考虑到信用服务的发展,设置了收容项。

本标准的主要特点有五个:

一是发展了信用服务业的概念。从信用风险管理到信用关系管理。

二是明确信用服务业不仅包括信用专业机构,还包括其他机构的信用服务。

三是继承传统信用服务业的分类并进行了优化,如信用评价进行了扩展。

四是结合新技术发展,增加了信用科技;五是借鉴国民经济分类和其他行业分类的做法,纳入行业监管和自律、配套服务。

百度百科-服务业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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