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2023-04-15 10:34:06 网络66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出租汽车经营秩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出租汽车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出租汽车经营秩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出租汽车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收费的轿车。第四条 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市客运(出租)管理机构行使出租汽车管理职能,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市工商行政、公安、物价、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对出租汽车进行管理。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六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每台车占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的停车场地;

(三)有符合技术、安全和环保规定的车辆;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企业章程和管理制度。第七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以及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的车辆;

(三)参加个体经营自律组织,或者自愿接受某个符合条件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管理。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驾驶执照,驾驶经历两年以上;

(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四)有经客运管理机构培训核发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第九条 申请开办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一)向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具备开业条件的有关证件和资料,经客运管理机构资质审核合格并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凭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行车执照,到客运管理机构办理《营运证》、《驾驶员营业证》等证照。

凡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不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营运手续不全的车辆,不准上路营运。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停业的,应当提前10日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同时上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和专用标志,取得停业凭证。停业期间不准从事客运经营。

出租汽车经营者歇业的,应当提前10日向客运管理机构申报,并将有关证照和专用标志上缴,持歇业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更新营运车辆,应当办理有关更新手续。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客运服务车辆的管理,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准将营运车辆交给无《驾驶员营业证》的人员驾驶;

(二)按照规定保养和维修营运车辆,并到检测站接受技术性能或者维护质量检验;

(三)组织所属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统一培训,并接受定期考核;

(四)按照规定缴纳管理费和其他应缴税费;

(五)不准借用、挪用出租汽车营运牌照;

(六)不准伪造、涂改出租汽车标志;

(七)配合客运管理机构处理违法行为,接到《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指派人员偕同违法驾驶员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八)与驾驶员签订租赁承包合同;

(九)定期接受经营资质审验;

(十)除特殊气候外,保证本年度本企业营运车辆车容车貌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十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持技术性能良好;

(二)车身和车厢整洁,符合卫生要求,空调(车辆本身装备有空调的)、座椅等设施完好;

(三)营运牌和车辆牌照齐全、清晰;

(四)安装合格的里程计价器和发票打印机;

(五)在规定部位设置或者喷印收费标准、企业名称、监督电话等服务标志;

(六)标志灯字迹清晰、夜间明亮。

哈尔滨交通局2022年出租车新规年龄放宽吗

“哈尔滨出租车管理”是否是指《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分总则、经营许可、营运管理、车辆和场站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63条。

第三十六条

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客运集散地以及繁华路段、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置出租汽车停放的场站;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应当划定出租汽车停放的区域,根据需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

出租汽车场站管理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服务标志,文明服务,维护场站的秩序。

出租汽车场站应当免费向出租汽车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停车或者收费。

至于“第五十五款第七项”,未见有此内容。

哈尔滨出租车车型要求

没有

哈尔滨交通运输局发布了《关于暂停哈尔滨市籍出租汽车跨城运营的通知》。具体要求如下:哈市各区、县(市)疫情指挥部、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事业发展中心: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根据《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六版》要求,自即日起,哈尔滨市(主城区)籍出租汽车(网约车、顺风车)禁止跨城超范围运营。网约平台公司不得向跨城网约车和顺风车派单。同时,要督促各出租车企业(网约平台)严格落实车辆日消毒制度和每趟次通风制度。驾驶员必须戴口罩,不得载运未戴口罩的乘客,并要求乘客扫码乘车。

2022年对出租车新政策: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坚持依法治理、积极鼓励创新的原则,出台《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是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明确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促进两种业态逐步融合发展。二是深化巡游车改革。新增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哈尔滨出租车车型没有要求,但是车的颜色上有要求:

(一)普通专用色:上为蓝色,下为黄色。(二)品牌专用色:1.上为银色,下为黄色。2.上为军绿色,下为黄色。3.上为薄荷青色,下为黄色。4.上为绿色,中间为黄色,下为绿色”的解读:

采取上述车体颜色,一是参照国际标准,在远距离时便于乘客识别;二是区别于其它车辆便于乘客选择合法出租车辆;三是结合我市车体颜色的实际情况。

以上就是关于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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