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建材试验收费标准
类别 材料名称 规格 试验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建筑钢材试验 钢筋 φ21—32mm 抗拉 2根/组 46 加工费每根5元
φ11—20 mm 抗拉 2根/组 40 加工费每根5元
φ10以下 抗拉 2根/组 30 加工费每根5元
φ21—32 mm 冷弯 2根/组 24 加工费每根5元
φ11—20 mm0 冷弯 2根/组 20 加工费每根5元
φ10以下 冷弯 2根/组 15 加工费每根5元
焊接 φ21—32mm 抗拉 3根/组 90 制样费每根5元
φ11—20 mm 抗拉 3根/组 80 制样费每根5元
φ10以下 抗拉 3根/组 50 制样费每根5元
φ21—32 mm 对焊冷弯 3根/组 50 制样费每根5元
φ11—20 mm 对焊冷弯 3根/组 40 制样费每根5元
φ10以下 对焊冷弯 3根/组 30 制样费每根5元
钢板 厚16—25 mm 抗拉 3根/组 90 制样费每根5元
厚6—15 mm 抗拉 3根/组 80 制样费每根5元
厚5 mm以下 抗拉 3根/组 50 制样费每根5元
厚16—25 mm 冷弯 3根/组 50 制样费每根5元
厚6—15 mm 冷弯 3根/组 40 制样费每根5元
厚5 mm以下 冷弯 3根/组 30 制样费每根5元
钢丝索 φ21—32mm 抗拉 3根/组 150 制样费每根5元
φ11—20 mm 抗拉 3根/组 120 制样费每根5元
φ5—10 mm 抗拉 3根/组 90 制样费每根5元
钢材 HR 硬度 点 12 制样费每根5元
HB 硬度 点 12 制样费每根5元
HV 硬度 点 30 制样费每根5元
弹簧 抗压 每一段 100 制样费每段5元
钢链 抗压 根 120 制样费每段5元
物理力学试验 砼试块 10—20㎝3 抗压 3块/组 45 制样费每段5元
10—20㎝3 抗折 3块/组 90 制样费每段5元
10—20㎝3 抗冻 3块/组 45 制样费每段5元
普通烧结砖 240×115×53 抗压、抗折 5块/组 200 制样费每段5元
240×115×53 抗冻 5块/组 60 每冻融循环一次
240×115×53 吸水率 5块/组 90
240×115×53 软化系统 5块/组 180
空心砖 标准 抗压 3组/块 100 每冻融循环一次
标准 抗折 3组/块 100
瓦 抗折 5组/块 90
抗冻 5组/块 40 每冻融循环一次
砂浆 标准试块 坑压 5组/块 60
千斤顶 30T 荷载分级校验 台 200
50T 荷载分级校验 台 250
100T 荷载分级校验 台 500
150T 荷载分级校验 台 600
200T 荷载分级校验 台 800
高压油泵 荷载分级校验 台 800
砼 12×10×80 弹性模量测定组 组 500
钢材 标准件 弹性模量测定组 组 500 试件加工费另计
建筑幕墙 一个层高 抗风压变形性 樘 10000
一个层高 雨水渗漏性能 樘 1000
一个层高 空气渗透性能 樘 1000
一个层高 平面变形性能 樘 1000
砌块砌体 标准砌体 砌体抗压 3块/组 800 做弹性模量每块另加100元
砖砌体 标准砌体 砌体抗压 3块/组 800 做弹性模量每块另加100元
墙体取样 非标准砌体 砌体抗压 3块/组 1000 做弹性模量每块另加100元
纤维板 抗弯 3块/组 100 制样费每块5元
含水率 3块/组 100 制样费每块5元
保温、隔热材料 导热系数测定 3块/组 500 制样费每块5元
导热系数测定 5块/组 250 制样费每块5元
比热测量定 5块/组 250 制样费每块5元
标准试块 容量 5块/组 60 制样费每块5元
空心砌块 9×19×39 mm 抗压 5块/组 150 制样费每块5元
特种建材、制品(构件)根据试验项目与标准商定
结构检测 砼构件 空心板 结构性能 块 300 2块以上按250元/块计
大型屋面板 结构性能 块 800
平板 结构性能 块 800
回弹 测强 测区 30
超声波 测强 测区 100
超声波 测缺 测区 500
拉拨法 测强 测点 400
取芯法 测强 测点 800
砌体 砂浆回弹 测强 测区 30
校验 预应力钢丝 张力 次 1500
回弹仪 校正 台 200 配零件、材料费另计
钢筋探测 位置、规格、保护层 根 12
构件 层架 荷载试验 根据试件尺寸、载荷大小实验项目等情况商定 配合试验的进场、用工、吊装等费用另计
梁 荷载试验
楼板 荷载试验 每平方米 200
建筑门窗 抗风压变形性 樘 400
雨水渗漏性能 400
空气渗透性能 400 400
桩基 静载试桩 承载能力 每吨荷重 120 进场、用工、吊装等费用另计
动态试桩 大应变法 根 2500-4500 视场地、距离、数量而定
动态试桩 小应变法 根 350-450 视场地、距离、数量而定
地基 地基土 静载承压 块 2000 承压板为50*50cm进场吊装用工等费用另计。
碎石桩 静载承压 棵 2500
建筑材料试验 水泥 标号 180 见国家物价局[1992]价费字496号文
安定性 个 60
凝结时间 个 60
比重 个 50
容重 个 15
细度 个 30
粉煤炭 强度 个 300 水筛法
砼 砼配比 组 360
抗渗砼配比 组 750
单项抗砼 组(S6) 450 每增S1,增加50元
砼凝结时间 组 300
砂 筛析 个 60
比重 个 60
容重 个 30
含泥量 个 45
有机物含量 个 60
轻物质含量 个 50
含水率 个 40
吸水率 个 60
坚固性 个 700
碎石、卵石 筛析 个 60
比重 个 60
容重 个 30
含水率 个 40
吸水率 个 60
含泥量 个 45
针片状含量 个 45
压碎指标 个 100
坚固性 个 800
砂浆 砂浆配比 组 200
容量 个 30
泌水性 个 100
分层度 个 180
稠度 个 80
石灰 未熟化颗粒 个 80
细度 个 80
消化速度 个 80
产浆量 个 150
沥清 针入度、软化点、延伸率 个 240
油毡 耐热度、吸水性、透水性、柔性、抗性 个 240
膏、防水材料 粘结强度 5块/组 400
延伸率 5块/组 200
低温柔性 5块/组 250
耐热度 5块/组 150
保油性 5块/组 150
挥发性 5块/组 150
铝、塑型材 壁厚、氧化膜厚度 组 320
硬度 组 300
拉伸试验 组 530
物理力学性能 组 1000
釉面砖 外观尺寸 组 240
外观质量 组 240
抗冻 10块/组 100
抗弯 15块/组 200
急冷急热 10块/组 300
吸水率 5块/组 100
耐酸碱 10块/组 400
彩色地砖 30*30 外观尺寸 块 15
30*30 抗折 5块/组 120
30*30 抗折 5块/组 120
30*30 耐磨 5块/组 250
30*30 耐酸碱 5块/组 250
30*30 吸水率 5块/组 120
化学分析 硅酸盐、矿物及工业废渣 全分析 试样 500 以下各项均加收制样费20元
单测烧失量 项 100 以下各项均加收制样费21元
单测二氧化硅 项 100 以下各项均加收制样费22元
单测一项(Fe2O3、A12O3、CaO、MgO) 100 每增加一个元素加收40元
三氧化硫 项 150
游离氧化钙 项 100
有效氧化钙 项 80
氟化钠、氟硅酸钠、游离酸 项 150 单测一项收60元
氟硅酸钠 纯度 项 80
煤 工业分析 项 200
单测固定碳 项 150 下各项均收制样费20元
单测灰份 项 150
单测挥发份 项 100
水 游离二氧化碳 项 80
暂时硬度 项 100
悬浮物 项 70
PH定性 项 20
二氧化硫定性 项 20
荷性钠 纯度 项 60
溶液 PH调正 项 80
酸或碱溶液 标定浓度 项 80
矿样 氧化钾 项 120 另加制样费20元
活性测定(30天) 项 1500
砼块砖、或其它 碳化试验(35天) 项 1800
结构胶 相溶性 项 9000
加工石材 硬度3以上 项 50 另加收制样费20元
硬度3以下 项 30
纯碱 碳酸钠 项 100
氯化钠 项 150
耐酸材料 耐酸度 项 150 以下各单项均收制样费20元
生石灰 纯度 项 200 以下各单项均收制样费20元
松香 皂化值 项 80 以下各单项均收制样费20元
有机样 木质素含量 项 250 以下各单项均收制样费20元
乙醚抽出物 项 300 以下各单项均收制样费20元
水不溶物 项 120 以下各单项均收制样费20元
石膏 全分析 项 500 以下各单项均收制样费20元
三氧化硫 项 200 以下各单项均收制样费20元
单测一项 项 140 以下各单项均收制样费20元
石灰石、大理石、方解石、白云石、菱苦石 全分析 项 500 以下各单项均收制样费20元
酸不溶物 项 160 以下各单项均收制样费20元
烧失量 项 140 以下各单项均收制样费20元
含碳量 项 180 以下各单项均收制样费20元
二氧化钛 项 140 以下各单项均收制样费20元
二氧化锰 项 160 以下各单项均收制样费20元
游离氧化钙 项 140 以下各单项均收制样费20元
单测附着水 项 80 以下各单项均收制样费20元
单测化合水 项 80 以下各单项均收制样费20元
有效氧化钙 项 100 以下各单项均收制样费20元
技术培训班 岗位培训 力学试验 人每月 700 包括培训班、材料消耗费资料工本费等
建筑结构检测 700
建材化学 900
建材包装产品定点生产企业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材料行业(包括建筑材料、非金属矿和无机非金属材料工业,以下简称“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适应建材工业生产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建材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 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与行业特点,制定并实施各类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以促进建材行业及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进步,保证和促使建材产品质量提高,保护用户或消费者的利益,在经济、科技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建立最佳秩序和创造最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第五条 国家建材局负责领导全国建材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其具体任务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的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国家建材局在标准化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在建材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和协调全国建材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组织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审批、发布建材行业标准。
(四)指导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受理建材地方标准和国家建材局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五)组织建材行业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编制标准化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管理建材行业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受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管理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业务领导。
(九)负责组织引进设备和技术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及重要新产品鉴定的标准化审查。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工业主管部门管理其行政区域内建材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受委托承担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草拟任务;指导企业制定企业标准。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材行业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受委托负责组织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验收。
(六)组织企业标准化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七)负责所属企业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第八条 市、县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行政区域内的建材企业贯彻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实施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指导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所属企业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每年年底向所在省级建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标准备案汇总结果。第九条 国家建材局标准化研究所根据国家建材局的委托,承担建材行业标准化工作方面的下列任务:
(一)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审查建材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负责审查管理和研制部分建材标准样品。
(四)负责建材行业归口的国际标准化组织中有关的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材标准化的综合研究工作,开展行业基础标准、通用标准的研究与草拟工作。
(六)组织建材行业标准化学术交流与情报、经验交流,发行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档案。
(七)负责建材标准的水平分析与确认。
(八)指导制定企业标准等企业标准化工作,参与新产品企业标准审查与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验收。
(九)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掌握建材行业实施标准情况,普及标准化知识,培训标准化工作人员。第十条 建材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按有关规定行使职责。第十一条 建材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归口单位由所在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领导,归口单位的任务是:
(一)协助国家建材局标准化研究所进行建材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处理审查标准过程中的技术争议。
(二)承担和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与研究工作。
(三)负责和组织本专业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的分析、研究、验证及采用工作。
(四)开展本专业基础标准、基础理论、检测技术与方法及有关课题的研究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本专业标准化体系表规划与计划,以及标准的复审工作。
(六)负责国际标准化组织中对口的技术委员会的技术工作。
(七)宣传贯彻本专业的标准,了解和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本专业标准的解释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材包装产品生产质量和管理,确保建材产品有优质、实用、经济的包装物,逐步实现产需衔接,定点生产,定点使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水泥包装袋、平板玻璃木箱、集箱箱(架)、建材包装机械设备等建材包装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委托中国建财包装工业协会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 定点生产企业的条件第四条 企业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依法经营,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第五条 企业必须具有生产建材包装产品的合格设备、工艺设备,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必须具备相当规模的生产能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第六条 企业必须配备能够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企业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测人员,建立完整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第七条 建材包装产品必须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按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生产。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第三章 申请及评定定点生产企业的程序第八条 凡生产建材包装产品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附申请书格式)。第九条 申请企业向所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建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省级建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中国建材包装工业协会复审,由国家建材局终审评定,并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评为定点生产的企业,由国家建材局登报向社会公告,并发给有效期四年的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定点生产企业可在各自的产品上加印由国家建材局统一制定的定点标志。第十一条 经考核评审不合格的企业,经过治理整顿,一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报告。第十二条 申请定点生产厂的企业和已定点进行复查的企业,均应交纳费用。收费标准在实施细则中规定。第四章 复查和抽查第十三条 对已经定点的企业,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其间也可根据使用建材包装产品的用户反映进行不定期抽查。第十四条 对复查或抽查不合格的、未经批准降低技术标准的、未经批准与其它企业共用定点生产企业名称的,均取消定点生产资格,并取消定点标志和收回证书。第五章 监督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和冒用定点生产企业证明书,违者视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各级评审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一视同仁的精神进行定点生产企业的评定工作。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各类建材包装产品的评定实施细则另行规定。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建材包装产品定点生产企业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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