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中的表格内容,查重吗

   2023-05-12 20:51:43 网络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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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中的表格内容,查重吗

对于目前市面上的大多查重系统而言,他们都是不会检测表格数据的,只要你论文的格式规范那么论文查重系统在进行查重检测的时候会过滤掉这个部分,不会对其进行查重。但也不能说绝对还是有很多查重系统会对表格内容进行查重检测,所以我们再制作表格的时候,对于里面的数据内容最好不要直接去进行抄袭。

在音乐界抄袭的定义是什么?

每年四月底有一天是世界读书和版权日,因此笔者就多写一下关于“版权”和“抄袭”方面的文章。

在目前我国各行各业里,知识产权的保护正在逐渐完善,有的行业甚至都已经相当全面和深入。比如歌曲界,现在侵权案虽然偶有发生,但确实是越来越少,艺人们也比较有版权意识。

但是呢,在相声所在的曲艺界,抄袭的界定一直是一个难点,我们虽然也经常看到网络上有人声讨某某人抄袭了自己的作品,但实际上诉诸法律的事件几乎没有。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对方到底是捋叶子还是捋活,是不是抄袭,是不是构成侵权都不太好界定。

因此,笔者在本文谈一下该如何界定相声界的抄袭现象。

一、捋叶子

现在经常有人说捋叶子,这话其实不是相声界的语言,而是从戏曲界传来的。

所谓捋叶子,指的是某人照搬其他人表演中的某个唱腔或者某个身段用在自己身上。

如果换到相声行业,那就应该是指:某人从其他人的作品中照搬某个包袱或段子到自己的作品中使用。

比如,之前脱口秀行业曾爆料德云社张鹤伦抄袭他们的作品内容,就是那个“住地下室”的段子。

郭德纲曾说过的“于谦主演电影《寡妇》”,这个小呲牙其实是姜昆李文华八十年代作品里的包袱。

还有张云雷杨九郎在参加节目时说过的小包袱“我唱歌从来不跑调”,那个原创是李菁徒弟的。

上面三个例子就是典型的捋叶子,只是借用一个包袱,也确实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抄袭行为。

但是,这种“抄袭”行为并没有构成侵权,没办法诉诸法律,原因在于段子太小,无法构成一个完整的作品,就像是你创作歌曲时只用了别人一两句,这种情况确实难以让抄袭者得到惩罚,只能在道德层面上予以谴责。

那么,在相声界,如果你想用别人原创的包袱该怎么办呢?

一般情况下打个招呼就行,如果实在不认识,在演出时或其他地方提一嘴人家也行,再或者等你演出完,捋叶子的行为被人家发现了,老老实实道个歉也可以,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

不过,就是因为这种捋叶子的行为都是在打擦边球,游走在法律边缘,难以得到惩罚,因此现在相声界捋叶子的风气很盛,大家都在网络上扒段子,把几个段子攒一攒,就成了一段稀碎的相声。

所以,经典的相声越来越少,全变成了段子集锦。

二、捋活

捋活,一般情况下是指偷学其他人的整块活,也就是整段相声,这个词在其他曲艺行里也可以通用。

比如侯宝林年轻时候捋过高德明的整段相声,高元钧小时候还没拜师时捋过戚永立的山东快书整块活。

捋活在旧社会一直是相声行业的大忌讳,因为艺人原创一段相声不容易,有时候吃饭穿衣养家糊口全指着这几段相声卖钱呢,你捋走了,等于偷人家钱财害人家性命,因此是极大的忌讳。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像《汾河湾》和《黄鹤楼》这样的老段子,谁都可以说,是不存在捋活,只存在谁说得好的情况。但是,如果你对这个老段子改编了,改成了自己的特色,那么别人如果用你改过的版本表演也一样属于捋活。

而在新社会,捋活也时有发生,比如高英培捋过马季的《百吹图》,不过马季发现后主动将这段相声让给了高英培范振钰。

而郭德纲在成名前也没少捋天津相声界的活儿,尹笑声、刘文步等人都因为郭德纲擅自录像捋活的行为和他反目。

相声界的老规矩是,你如果想学说别人的整块活,除了人家愿意教给你让你说之外,只有两个途径,一个是拜师,另一个是认干爹。

到了新社会,则又加了一条,你可以花钱买。比如姜昆就从赵津生手里花五千块钱买走了一段原创相声。

同时,不管是购买行为还是其他赠予行为,相声艺人在说别人的段子时尽量要在演出或者其他地方进行原创说明,比如佟有为马树春就说过郭德纲改编自传统相声《打白朗》的《西征梦》,他们俩在每次表演时都要强调这是北京德云社郭德纲先生的作品。

总之呢,在相声界,你想说别人的原创或改编作品,是需要一定手续的,不是你想说就能说的。

新社会又有了新的现象,那就是相声艺人捋其他行业的段子,比方说2012年郭德纲的《屌丝青年》就出现了80%的包袱都是抄袭著名网络博主的情况。

像郭德纲捋活尹笑声刘文步,抄袭网络博主的这种现象,如果对方想诉诸法律的话,其实也不是不行,只是中间手续会非常繁琐,到最后的赔偿金额可能还不够律师费的。所以一般这种情况,只能是行业内部或者在网络上公开谴责一下完事,这也是一种现实的无奈。

2012年郭德纲抄袭事件被曝光以后,包括马伯庸等知名作家都实名谴责郭德纲的抄袭行为,但这对于郭德纲来说毫发无损,他只是发了个声明道歉而已,接着还暗戳戳地暗示人家想蹭他的热度,好像他反而受了多大委屈一样。

与此同时,原创作者反而被一些粉丝给骂了个底朝天,这样的环境你让原创作者们情何以堪。

三、抄袭和侵权

那么,相声的原创者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对自己的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

要知道,法律文件里是不存在捋叶子和捋活的,法律只认抄袭和侵权。

如果某个相声演员创作了一段新相声,或者在某个传统相声上做了个性化改编,那么他第一件事要做的应该是进行著作权登记,文字资料和影像资料都可以。

一旦作品通过了国家版权部门的著作权登记,那么这个作品就受到了法律保护。

如果相声演员发现有人大段甚至整段照搬自己的原创作品去进行商业性表演,那也很简单,不需要谴责也不需要爆料,直接搜集证据然后固定证据,拿去上诉,基本上是一告一个准儿。

法院只要认定对方表演的内容在一定比例上构成抄袭,那么无疑对方就属于侵权行为,法律将会给抄袭者一定惩罚,给原创者一定补偿。

说简单了,相声行业从业者就应该学习歌曲界的通用做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

比如郭德纲现在就比以前聪明很多,一方面他不会犯《屌丝青年》那样明显的抄袭错误。另一方面成名已久的他基本上也不需要再去捋老先生的活了。关键是,他还将自己原创和改编的《小神仙》《西游记》《隋唐演义》《济公传》等19部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比方说,如果有人想说郭德纲版本的《济公传》,就有几种途径。一是拜师,当入室弟子。二是认干爹,让他教你。三是花钱买版权。

要注意的是,不论是当徒弟还是当干儿子或者是花钱直接买,你都要在商业表演前拿到对方的正式授权书,这样你就可以正式卖票进行商业表演了。

如果你想在学校晚会或者公司年会说别人的相声呢?99%的情况下是没事的,1%的例外是你可能说唐老鸭和米老鼠了。

抄袭的定义是什么?

按照行业惯例,每首歌曲里有8小节相同即可视为抄袭。如被告上法庭打官司,就要准备当时创作的母带或相关的著作证据。典型的例子有周星驰的《国产凌凌漆》高仿007主题曲,《人再囧途之泰囧》中高仿《还珠格格》的出场乐。

但所谓“8小节相同为抄袭”不能作为法律标准,事实上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际版权法》、《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还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没有过“×小节以下相同不算抄袭”的规定。某个作品是否存在抄袭需由法官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扩展资料

保护音乐不被抄袭的办法:音乐著作权

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MORP数字音乐在线注册系统,该系统可对音乐的词、曲、编曲、翻唱等音乐作品进行在线的版权注册。作品注册成功后,MORP系统将自动生成国际标准的ISWC临时码,该代码是全球性音乐著作权代码。

通过版权注册号码,各个国家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将提供相应的版权代理保护,该作品在这些国家内被使用,当地音乐著作权协会将代理收取著作权费,并通过中国音著协将费用转给著作权人。

同时,在注册作品出现版权纠纷的时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专职法律团队可提供作品的注册信息,注册时间精确到秒,为版权人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的保护版权人合法权益。

在保护的同时,协会还将聘请资深音乐人对作品进行筛选,在经过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好的作品通过协会的在线交易平台发布,提供给协会战略联盟的唱片公司、演艺经纪公司、各大音乐网站进行购买推广,协会会将购买费用转给著作权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抄袭

如何界定抄袭

抄袭是指将别人的作品照抄照搬作为自己的去发表,未付出独创性劳动,并且实质性相似。抄袭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低级抄袭,就是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的把别人的作品据为己有。另外一种是相对高级的抄袭,高级抄袭判断起来难度就比较大,因为改头换面,甚至专业人士都有不同的认识,比如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做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也有人对这种数量界限提出异议,认为对剽窃(抄袭)作品的认定,很难单纯从量上来把握,主要还是要从“质”上来确定。此种见解也并非没有道理,但如何从“质”上来确定同样也很难把握。——摘自《中国信息产业网》原文:〈“剽窃”与“抄袭”的法律界定〉作者:张红霞引述二:以提供反抄袭、反剽窃服务而著称的“好汉网”创始人何云峰教授在回答抄袭、剽窃和引用的界定标准时这样说明:“一段话如果有20个汉字完全或者90%以上文字相同,没有注明出处,可以算雷同。一部著作若有5处以上文字雷同,则可以算作轻度抄袭;10处以上可以算作严重抄袭;20处以上雷同,应算作剽窃;30%以上雷同的,是严重剽窃。“‘引用’是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含义下,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时,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但必须:引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引用比例适当,引用的内容不能比评论、介绍或者说明还长;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这很关键,常为区分抄袭与引用的界限。只要不是自己创作,将他人的作品以自己名字发表、使用,不管多少都是抄袭。”“如果在文章中引用了作者的观点没有加注的话,分几种情况:1、作者在文章中明确指明了这是某人的观点。这种情况下,如果文字跟原作者的文字部分或全部相同,在西方一般也算剽窃(文字剽窃),按照中国人的习惯,这个算雷同吧;如果文字跟原作者完全不同,用自己的话重新表述,这在西方也算剽窃(plagiarism),但在中国这个不算抄袭,也是不值得提倡的创作方式。2、作者在文章中没有明确指明了这是某人的观点。这个时候,又没有加以注释,不管是否文字相同或相似,一般都认为是抄袭或剽窃。如果如此引用的观点不多,又不是自己的核心观点,可以界定为抄袭,如果如此的观点占整个文章的比例很大,或作为自己的核心观点使用,就要算剽窃了。所以,不管如何引用,都应该注释。最差的方式也起码要在文章中能够让人分得清哪些观点是自己的,哪些是别人的。”——摘自搜狐—《科学论坛》原文〈原忠虎院长剽窃事实及相关的界定标准和法律规定〉作者:freegroundman3.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受保护的作品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对数字化原创作品的保护做出了如下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4,法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据郭庆存编著的《知识产权法》中说明,剽窃他人作品实质上是将他人的作品部分当成是自己的作品、并行使其著作权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而且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并且具有主观上的恶意。依据《著作权法》规定,这是一种较严重的侵权行为,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仅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且包括行政责任,即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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