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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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he Code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GB 50319200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年5月1日前言

监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The Code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GB 50319200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1年5月1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1999]308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编

制的。

鉴于目前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成熟的经验,需要通过进一步研究探索,因此本规范暂时未

工涉及程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

本规范共分8章,包括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

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等内容。经授权负责本规范具体解释的单位是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地址北

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邮编100835,E-mail:caec666666@sina.com,希望各单位在使用中注意积累经验,并将建议和意见寄给中

国建设监理协会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 总则

1.0.1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编制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工作。

1.0.3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

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1.0.4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

1.0.5 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1.0.6 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

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

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

监理规划: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

性文件。

工地例会: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

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

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工程计量: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

验、见证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旁站: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巡视: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设备监造: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设备订货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费用索赔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

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

临时延期批准: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延期批准: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 项目监理机构

3.1.1 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

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3.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

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3.1.3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

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3.1.4 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

设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

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3.2 监理人员的职责

3.2.1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

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

3.2.2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

3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

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

7 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

9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

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

3.2.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

3.2.4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

2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1表的格式,

工程暂停令应符合附录B2表的格式,工程款支付证书应符合附录B3表的格式,工程竣工报验单应符合附录A10表的格式。

3 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

4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2.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

1 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

2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

3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 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 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

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 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3.2.6 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

1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 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

3.3 监理设施

3.3.1 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

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3.3.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

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3.3.3 在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1 监理规划

4.1.1 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

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4.1.2 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

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 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3 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4.1.3 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1 工程项目概况 。

2 监理工作范围 。

3 监理工作内容 。

4 监理工作目标 。

5 监理工作依据 。

6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7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8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

9 监理工作程序 。

10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

11 监理工作制度 。

12 监理设施 。

4.1.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

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4.2 监理实施细则

4.2.1 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

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4.2.2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 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3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

4.2.3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专业工程的特点。

2 监理工作的流程。

3 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 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2.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5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5.1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

5.1.1 制定监理工作总程序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并按工作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

5.1.2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

5.1.3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注重监理工作的效果,监理工作程序中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

准、工作时限。

5.1.4 当涉及到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工作时,监理工作程序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规定。

5.1.5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监理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5.2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2.1 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

意见和建议。

5.2.2 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

5.2.3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

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2表的格式。

5.2.4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能

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对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

1 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

2 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

3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2.5 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

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3表的格式。

5.2.6 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

1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

2 分包单位的业绩。

3 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4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2.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

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

1 检查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 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

应符合附录A4表的格式。

5.2.8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

位:

1 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 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3 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 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 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5.2.9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5.2.10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 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 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 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 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 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7 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5.2.11 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5.3 工地例会

5.3.1 在施工过程,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5.3.2 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 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 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6 其他有关事宜。

5.3.3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5.4 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5.4.1 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

师签认。

5.4.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5.4.3 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

,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5.4.4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5.4.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承包单位的试验室进行考核:

1 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2 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 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4 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5 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5.4.6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

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

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

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9表的格式,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符合附录

B1表的格式。

5.4.7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5.4.8 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

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5.4.9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

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4

表的格式。

5.4.10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

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5.4.11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5.4.12 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

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

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5.4.13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

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本监理

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5.5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5.5.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1 承包单位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款

支付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5表的格式。

2 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3 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5.5.2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

1 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填报竣工结算报表。

2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

3 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

位。

5.5.3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

5.5.4 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宜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承

包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5.5.5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

5.5.6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

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5.5.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5.5.8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并应对竣工结算的价款总额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

商,当无法协商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第6.5节的规定进行处理。

5.5.9 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5.6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5.6.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

1 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2 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3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分析。

4 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应要求承包单位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

知承包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

5.6.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

5.6.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

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

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5.6.4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建设单位原

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5.7 竣工验收

5.7.1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

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

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5.7.2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

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5.8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5.8.1 监理单位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

5.8.2 承担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单位进行

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以签认。

5.8.3 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

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6 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6.1 工程暂停及复工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以下简称“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以及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第三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境外单位进行注册登记管理,并对其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第四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对外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下列主要内容:

(一)境外单位应当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有关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等方面的要求;

(三)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技术条件和安全检验的相关事项。第二章 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第五条 境外单位应当事先到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活动的,应当按照活动种类(设计、制造、安装)、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提出申请。

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提出申请。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检验(RT)、超声检验(UT)、磁粉检验(MT)、涡流检验(ET)、渗透检验(PT)、泄漏检验(LT)、目视检验(VT)等。第六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应当符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为所在国家(地区)合法设立的经营企业;

(三)具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

(四)具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以及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已取得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

(七)使用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技术是成熟的或者经过验证的;

(八)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企业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设立的证明材料;

(三)已取得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资质的证明材料,或者已取得其他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

(四)从事核设施核安全设备活动业绩的说明材料;

(五)与拟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相关的能力说明材料,包括人员配备、厂房、装备、技术能力以及标准规范执行能力等;

(六)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或者质量管理手册;

(七)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应当为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第八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收到注册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第九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登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必要时可以派员到境外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技术评审和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条 注册登记确认书分为四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制造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安装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无损检验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第十一条 注册登记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所在国家(地区)、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准予注册登记的活动种类和范围;

(三)注册登记的有效期限;

(四)注册登记确认书编号;

(五)注册登记确认书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国家认可电线电缆检测中心有哪几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铁路局依法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确需召回的,由国家铁路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第四条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是指生产企业对其已销售的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实施监督管理,国家铁路局设立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铁路局的规定参与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监督管理。

国家铁路局及其设立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第六条 铁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产品制造企业。从中国境外进口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企业。第七条 生产企业是缺陷产品召回的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相关产品设计、制造、销售、标识、检验等信息,建立用户访问和质量分析制度,分析可能存在的缺陷,履行缺陷产品召回的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生产企业制造的铁路机车车辆经监造,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本办法所称监造是指由铁路运输企业等铁路机车车辆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依据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在机车车辆产品生产企业对生产过程和实物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对产品的符合性作出专业判断。第八条 使用企业及设备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开展产品缺陷调查,提供必要的产品使用、维修、操作、检测等信息和记录,协助生产企业实施召回,并在召回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铁路正常运输秩序,确保运输安全。第二章 产品缺陷调查第九条 生产企业获知其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缺陷调查,确认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对于正在使用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通知使用企业,与使用企业协商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运输安全。第十条 生产企业经调查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将调查结果通知使用企业,并报国家铁路局。第十一条 使用企业获知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运输安全,并向生产企业通报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情况。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开展缺陷调查,生产企业未及时开展缺陷调查的,使用企业可以向国家铁路局反映。第十二条 国家铁路局获知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应当立即通知生产企业开展缺陷调查;生产企业拒绝开展缺陷调查的,国家铁路局可直接组织开展调查或委托与生产企业无利害关系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第十三条 产品缺陷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

(二)是否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

(三)是否已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四)虽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验、检测、试验和论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第十四条 在缺陷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档案和记录;

(三)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公开征求相关信息;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设备。第十六条 产品缺陷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设计)企业基本信息;

(二)缺陷产品的名称、型号、批次、数量等及缺陷产品生产、销售信息;

(三)缺陷产品在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四)缺陷产品主要技术性能资料,产品缺陷描述、缺陷原因及其具体分析;

(五)缺陷产品检验、检测、试验的数据和报告;

(六)缺陷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后果;

(七)对产品缺陷的确认结论,以及消除产品缺陷的具体措施;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相关信息。

受委托的专业技术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交产品缺陷调查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国家认可的电线电缆检测中心有上海电缆研究所、武汉高电压研究所、西安电缆检测中心、宁晋电缆检测中心、宜兴中心、芜湖中心。

1、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独立于电线电缆产品设计开发、制造、贸易的第三方的产品检测实验室。

2、电线电缆检测中心检测产品类别包括:电气装备用电线电缆、电力电缆及附件、裸电线及制品、架空绝缘电缆、光纤光缆、通信电缆、绕组线、电线组件、电器附件及电线电缆光缆用原材料等。

3、电线电缆检测中心涉及行业包括:输配电、传统和新能源发电、石油化工、建筑、交通运输、航空、军品等。

4、检测涉及标准包括:国标、相关行业标准、IEC标准、区域标准(HD、EN等)、主要经济发达国家标准(UL、ASTM、VDE、BS、AS、SAN等)。

5、检验业务主要有:电线电缆的工厂监造、电线电缆及其附件的质量评定、事故分析、电线电缆及其附件的竣工验收、状态评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冶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冶金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冶金建设工程是指冶金建设项目(含技术改造、大修、及移地大修)中的土木工程、机械电气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以及冶金建设项目的配套、辅助(含相应住宅和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冶金工程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勘察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第四条 冶金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冶金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第二章 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实行冶金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制度,凡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技术改造和大修工程)的冶金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冶金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其所属各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冶金工业部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第六条 加强对参加冶金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以上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其相应的活动。

加强对冶金建设单位与发包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冶金建设单位,应委托冶金建设监理或取得过冶金建设监理资质的其它监理单位以及咨询单位代理。第七条 冶金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所属各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及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资质、能力和条件。并依据《冶金部工程质量监督站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考核合格并发给证书后,凭证承担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任务。第八条 冶金部对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将抽查结果以冶金工程质量通报的方式,每年两次予以公布。第九条 冶金建设工程质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验评。未经验评或验评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工、不得使用、不得结算。第十条 冶金建设工程将逐步实行按质论价。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实行优价;对达不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合格要求或合同中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工程,要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重要的冶金建筑材料和设备,逐步推行冶金工程用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第十二条 冶金建设单位有权就工程质量问题向设计、施工、设备材料制造供应单位查询,并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责任单位应对发生的质量问题负责处理。第三章 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 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对其负责监督并核验合格的冶金建设工程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四条 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划。第十五条 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审核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经营资质,加强对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第十六条 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对受监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对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结构的关键部位和荫蔽工程的质量必须监督到位。第十七条 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核发单位工程质量证书,并参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第四章 冶金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 冶金建设单位应对其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和设备总包单位或冶金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原因而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的设备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技术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第十九条 冶金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凡委托监理单位的,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 冶金建设单位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的冶金部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及合同规定对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及设备、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对重要的设备要进行设备监造、严把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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