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97修订)

   2022-11-20 21:26:39 网络92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果树生产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果树资源,促进果品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果树,是指栽培的苹果、梨、山楂、葡萄、桃、李、杏、樱桃、树莓、醋栗

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97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果树生产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果树资源,促进果品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果树,是指栽培的苹果、梨、山楂、葡萄、桃、李、杏、樱桃、树莓、醋栗、猕猴桃等树种。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果树生产和苗木繁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自然区划与果树发展规划,在宜果荒山、坡地、庭院等空隙地栽植果树。

个人按照果树发展规划栽植的果树,谁栽谁有,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栽植果树占用的土地所有权不变。第五条 政府鼓励集体、联户或者股份合作开发、经营果树,发展果品生产,提高规模效益。集体、联户、股份合作开发经营果树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果树承包合同的管理,按照《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规定执行。第六条 果树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 政府鼓励果树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果树优良品种和先进栽培技术,提高果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管理工作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果树管理的主管机关。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果树管理工作。第二章 种子苗木第九条 果树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果树种苗)是指用于果树生产的苗木、砧木、种子、接穗、插条及其他繁殖材料。第十条 从事果树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果树种苗生产、经营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向县果树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果树种苗生产许可证》、《果树种苗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生产、经营。

建立果树无病毒种苗繁殖圃,必须经省果树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各类果树种苗繁殖圃的具体条件,由省果树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的果树种苗,必须达到《辽宁省果树苗木种子标准》规定的质量标准,并附有果树种苗检验、检疫合格证书。

禁止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第十二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选育、引进果树新品种和新品系。

选育、引进的新品种和新品系应当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的果树品种和品系,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辽宁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合格证书》,并由省果树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果树品种和品系,可以经营、推广,也可以有偿转让。第十三条 转让取得《辽宁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合格证书》的果树品种,比照国家和省关于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转让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从国外引进果树种苗,必须经省果树主管部门批准。出国团体和个人携带回国及国际间交换或者接受馈赠的果树种苗,必须到省果树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未经登记批准,不得转让或者擅自扩大种植范围。第十五条 向国外提供果树种苗,必须报省果树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经批准调入引进和向国外提供的果树种苗,必须经过检疫,检疫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从疫区调入果树种苗。第十七条 果树种苗检验、检疫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种苗检验、检疫人员执行职务。第三章 果园管理第十八条 发展果树应当利用宜果荒山荒地、偏坡地、庭院宅旁。各地要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栽植果树,对一些种粮单产低效益差的山薄地需改栽果树的,必须经上一级土地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新建果园,面积在三百亩以下(含本数)的,应当报告乡人民政府审批,并在乡人民政府规划和指导下进行;面积在三百亩以上的,应当报告县果树主管部门,在县果树主管部门规划和指导下进行。第十九条 鼓励从事果树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本地区自然条件,发展名、特、优品种,改革栽培方式,逐步实现良种、矮密、无毒栽培。

对树龄过大、树体残缺不全、经济效益低的果园,应当及时更新改造。第二十条 果树的栽培措施,应当纳入承包合同。果树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禁止对承包的果树撂荒弃管或者实行掠夺式经营。

桃树成苗、半成苗的质量标准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果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维护果农权益,提高果品质量安全,促进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果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果业包括果树品种选育、种子苗木繁育,果品的生产、贮藏、加工、运输、营销及其配套的设施、物资、技术和信息服务等。

本条例所称果品包括水果、干果。第四条 果业发展遵循因地制宜、市场导向、科技引领、协同创新、优质高效的原则,坚持与退耕还林、水土保持工作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果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应对自然和市场风险,保障果品质量安全,加快优质果业基地建设,促进果业集约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果品生产、加工、贮藏、流通与出口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管理、气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果业相关的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果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推进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果品质量安全和附加值。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引进人才、技术、资金,改善投资环境等方式,促进果业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发挥其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方面为果农服务的功能。

鼓励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方式投资、参与果品生产、贮藏、加工、营销、服务等活动。

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果农以及与果业相关的组织,可以依法成立果业行业组织,开展相关活动。第二章 规划指导第十条 省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果业发展规划,拟定果业发展指导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区)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省果业发展规划和指导意见,组织编制本地区果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果业发展规划编制应当尊重自然规律和市场规律,经过科学论证,并听取农民、科技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果业协会和果品生产、贮藏、加工、营销企业等社会公众的意见。

果业发展规划应当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旅游规划相衔接,鼓励在山地、坡地、荒地、滩地、沙地,因地制宜发展果业。第十二条 果业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三章 种质资源和种苗管理第十三条 果树种质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省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果树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果树种质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省果树种质资源库(圃),划定果树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省级果树种质资源的管理单位负责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定期公布本省可供利用的果树种质资源名录。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的天然果树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依法经省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持有本省尚未登记保存的果树种质资源的,应当送交省级种质资源库(圃)登记保存或者由当地果业行政主管部门、果业科研机构转交果树种质资源库(圃)登记保存,并给予持有人适当的经济补偿。第十五条 因科研和育种需要利用果树种质资源的,可以向省级果树种质资源库(圃)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果树种质资源库(圃)应当及时免费提供种质资源材料。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国有、民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引进、选育果树新品种。

完成果树新品种选育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并享有果树新品种权。

从事转基因果树研究、试验、引进等活动,按照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目前生产上通常育成的桃树苗木有三种:①二年生成苗。上年春播种、上年秋季嫁接,次年春接芽萌发后到秋冬成苗。②速生苗(即三当苗)。当年早春播种、当年初夏(6月上中旬)嫁接并促使接芽萌发,当年秋冬成苗。③半成苗(芽苗)。当年春季播种,当年秋季嫁接,秋冬为成活的芽苗。二年生苗木生长充实、健壮;速生苗成本低、价格便宜,在管理条件较好的情况下,生长也很健壮;芽苗容易早期整形、需细心管理。这三种苗木各有优缺点,目前生产上均在应用,尤以前二种应用广泛。目前我国正在制定桃苗的行业标准,现结合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等单位提出的桃苗木质量标准与目前苗木生产情况提出以下苗木质量标准(表8、表9、10表)。

表8 二年生苗质量指标

表9 桃速生苗质量指标

表10 桃半成苗(芽苗)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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