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工应具备的专业素质是什么?

   2023-03-30 21:18:52 网络940
核心提示:职业定义1:美术工程师(Art Engineer),一般出身一艺术美术院校的艺术设计专业居多根据工作性质分类为:网页美工,一般需要精通PHOTOSHOP/CSS/HTML/JAVASCRIPT等网络语言进行网页框架,色彩 ,基调,创意等处理

美工应具备的专业素质是什么?

职业定义1:美术工程师(Art Engineer),一般出身一艺术美术院校的艺术设计专业居多根据工作性质分类为:网页美工,一般需要精通PHOTOSHOP/CSS/HTML/JAVAscript等网络语言进行网页框架,色彩 ,基调,创意等处理 这类美工专业名称应该叫做UI设计师负责网页软件甚至公司形象包装的任务。

另一类美工指设计美工 这类更多的是指平面设计师 需要熟悉各种平面设计软件,如Photoshop、Flash、Illustrator等软件。

2:电影、各种戏剧艺术表演时涉及到的美术工作,包括布景的设计,道具、服装的设计、选择和制作等]素质要求(1) 具有良好的美术功底与创意能力;

(2)网页设计/平面设计相关工作;

(3) 熟悉Photoshop,Illustrator,flash,CAD,3Dmax等设计软件

(4) 初做美工往往工资不高 自嘲为民工 但是资深的美工还是需要很强的专业性 工资待遇并不低美工的分类美工一般分为平面美工和网页美工,三维美工。 平面美工是由美工用Fireworks 或者 Photoshop 设计出平面外观。 三维美工是由美工用3DMAX等的三维角色模型设计[1],道具模型设计[2],环境场景模型设计[3],包装设计[4]等. 网页美工是美工用Dreamwerver等网页编辑软件 把已经设计好的平面效果图,做成HTML静态网页文件。这里就要求美工用到CSS和DIV技术了,也就是所谓的套程序。一个网页优化得好不好,在这个方面其实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地方了。这个地方网页美工做得好,程序员也可以省很多时间 。 彩灯制作美工是现代彩灯(花灯)市场化后诞生的专门行业美工,也应该叫“灯会美术工艺师”,以四川省自贡市最为众多,从业者至少上数百人。主要肩负:灯组放样、施工图绘制、色彩搭配、消化效果图以形成最终制作工艺灯,对灯会最终艺术效果负责,有的也同时兼任灯会灯组设计美工。由于灯会美工所属行业特点,故而技能标准以及美工水平参差不齐,如果所属项目公司对美工管理松散、放任自流,加上美工职业道德和技能低下,将导致灯会艺术效果差强人意,作品粗制、质量低下。好的彩灯美工更多的还是来自企业化到位的彩灯企业。 根据从事职业的类型,美工又分为超市美工,游戏美工,影楼美工等。 什么是商业手绘美工?走在店铺林立的街道或步入酒吧、咖啡厅、大型超市、家电商场时,一份份漂亮的店堂招贴画传达着折扣信息,生生地拽着你的脚步,购买自己喜欢的东西,这种画就是POP,它是“Pointof Purchase”的英文缩写,意为购买的促销海报,也可称为店堂广告,它帮着商家吸引你的眼球,掏空你的钱包,这种促销广告的制作者就是这两年兴起的时尚职业——商业手绘美工师。 商业手绘美工师是随着手绘促销海报的盛行兴起的一个崭新的职业。商业手绘美工师不仅仅是美术策划人才,更是有市场营销经验的营销人才,他们不但具备书写、绘画插图、色彩搭配、版式变化等制作海报的能力,更重要的是还要具有市场营销方面的知识,懂得产品的卖点定位,能够在很短时间内将一件商品的突出优点或特性,用较少的文字、简单的图画绘制在海报上,使消费者一目了然,并在海报的引导下产生购买欲望,做出购买的决定等一系列心理反应。 由于近年来国内越来越多的商家逐渐认识到POP广告尤其是手绘POP广告对产品的促销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因此对美工设计人才的需求量也大大增加。 工资标准 现在上海一个初级的网页美工月薪2000~3000元,而一个经验丰富的美工月薪可达到1~2万元左右。

什么是美工作品?

1.玩家进入大厅的左上角,点击好友名字,即可进行分享2.分享信物必须两个人同时在线,每天只能分享一次3.据说是一定是两个人互相赠送信物,才能完成任务。

永劫无间分享是目前最新开启的活动。

永劫无间分享具体规则:1、完成活动的每日任务,可获得冰雁信物福袋、冰雁信物任选礼。其中,开启信物福袋可获得随机信物,同时还有额外几率随机获得古币、幻丝、极品时装礼、极品挂饰礼等奖励之一。2、信物共有6种,集齐1-4套可领取相应奖励,包含活动头像、宝箱、顾清寒展示底座、顾清寒外观优惠券等好礼,部分奖励将于下个新版本更新后开放领取,敬请期待。3、每日可向1位玩家分享1个已有的信物(点击联系人列表选择“分享顾清寒信物”,确认想要分享的信物即可送出),分享不会扣除已有的信物数量,同时每位玩家每日仅可被赠送1次。4、活动结束后至剩余领奖时间结束前,仍可在活动界面领取信物收集奖励,但无法再完成任务、分享信物等领奖时间结束后(即道具过期后),可在仓库销毁信物,每个信物销毁时可获得160古币。

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2019修订)

折纸   废物利用  像这之类的就是美工作品    幼儿美工作品以折纸居多 如果你是要交作业的话建议你利用废品去设计一个作品当然讲究作品的画面美感  我就是一名幼师  美工作品总体就是折纸 剪纸 自制教具之类的

想这些就都是了

福建消防法 娱乐场所 罚款条例详细资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歌舞表演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景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坚持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卫生、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第七条 鼓励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成员单位履行安全职责。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责任人。

承办者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以及各方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法人、组织承办活动的,受委托方为承办者。第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制定、落实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落实活动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

(四)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活动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五)活动有票证的,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票证;活动无票证的,按照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控制人数。

(六)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海报、票证背书、现场广播等形式,向参加活动人员宣传告知交通管制、现场秩序、票务、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七)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落实医疗救护、食品安全、灭火、紧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预防拥挤踩踏事故,并提前组织演练。

(九)维护活动现场秩序,对妨碍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与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

鼓励承办者根据活动的内容、规模、风险等情况,投保公众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第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安全容量、场地平面图、疏散通道、供水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安全的资料、证明;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四)根据活动安全需要设置必要的安全缓冲通道、区域和安全检查设备、设施,配合开展安全检查;

(五)保障活动现场以及周边监控设备配备齐全、完好有效,并保存活动监控录像资料30日以上;

(六)做好场所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七)活动期间发生火灾、爆炸、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时,协助承办者做好人员紧急疏散和秩序维护工作。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工作,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完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保障消防经费;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特大火灾的扑救和查处。

第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铁路、民航、港口的消防工作,各自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森林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积极预防和扑救火灾,保护消防设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

第六条 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

第二章 火灾预防与扑救

第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障消防安全工作必要的经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四)督促、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组织初起火灾扑救,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具体职责分工。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制度,落实防火措施,开展防火宣传,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九条 大众传播媒体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中、小学校应当普及消防常识。

第十条 城市消防规划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人民政府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有公安消防机构参加。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和城市住宅小区以及大型集贸市场的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村镇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讯等纳入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承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单位,必须持有设计资格证书,并建立消防设计自审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二条 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发包人、出租人或者委托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有两个以上产权人或者使用人的建筑物,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明确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职责,确定一个产权人或者使用人统一管理,也可以共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或者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自救避难设施。

第十四条 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并按规定设置标志、安全疏散指示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通道。安装防盗设施,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队组织灭火演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火场扑救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总指挥员在紧急情况下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

(二)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通讯、环境卫生、医疗救护等部门的力量;

(三)划定警戒区,疏散警戒区内的人员、物资,限制人员和交通工具进入;

(四)组织保护火灾现场;

(五)为灭火救灾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

第十七条 火灾扑救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情况,给予协助。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清理火灾现场。

对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经确认属于见义勇为的,依照《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 消防组织与经费

第十八条 城市消防站应当按照接到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沿的原则设立,不符合的应当有计划地调整。

第十九条 火灾危险性大或者公安消防队(站)责任区保护范围外的大中型企业,乡镇企业集中、集贸发达、易燃建筑密集的乡(镇),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自行解决,受益单位应当适当分担。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配备专(兼)职防火员,负责本单位、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专(兼)职防火员,负责消防安全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安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安消防必要的业务经费,使消防装备等公安消防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的费用以及火灾技术鉴定费用,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后,由火灾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支付。

执行任务的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免缴通行费。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民间依法建立消防基金,接受资助和捐赠,用于改善消防条件,奖励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救助在消防训练和扑救火灾中伤亡的专职消防队员、义务消防员及有关人员。

第四章 消防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未消除的,可以公告示警;必要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监督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公安消防监督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 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于整改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验收,并在五日内发出《复查意见书》。

确需延期整改或者提出临时防范措施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书面报告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消防机构对重点工程应当在二十日内、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必须报原审核机构核准。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消防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日内作出验收结论。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不得投入使用。

改变建筑物原使用功能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其防火安全条件报公安消防机构重新审核。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安装或者维修火灾报警、固定灭火、防排烟等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或者专门从事公共建筑内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其资质等级由省公安消防机构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定。

自动消防系统工程的安装、维修人员,固定消防设施检验维修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清点、检测、调试和维护。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

避雷装置应当定期检测。

第三十条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经省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将省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消防产品目录列入年度抽查计划,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应当予以公告。

公安消防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利用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或者品牌。

第三十一条 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和展览(销)等群众性活动,以及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开业、使用,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申报手续。

车间、仓库、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将其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名单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由省公安消防机构制定、公布施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发生后的六十日内作出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及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属于当事人逃匿、火灾技术鉴定争议等特殊情况的,经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需要中止的,须经省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三十四条 停水、停电、道路建设影响消防车通道和切断通讯线路的,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告知公安消防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征得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并负责修复或者修建相应的消防供水设施。

第三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个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进行罚款的,对单位的罚款幅度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幅度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单位进行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单位进行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第三十八条 发生火灾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未组织初起火灾扑救、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从事涉及消防安全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消防安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对用人单位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在车间、仓库、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便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或者品牌,或者指定工程队的;

(二)包庇火灾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不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审核、验收等职责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监督人员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上级公安消防机构举报,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二十日内向举报人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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