鼠标是什么时候发明的?

   2022-12-20 15:31:58 网络710
核心提示:鼠标发展里程碑: . 1968年,鼠标的原型诞生; . 1981年,第一只商业化鼠标诞生,仍旧是机械鼠标,出现滚球鼠标; . 1983年,罗技发明了第一只光学机械式鼠标,成为日后的行业标准; . 80年代初出现了第一代光电鼠标,它需要特殊的

鼠标是什么时候发明的?

鼠标发展里程碑:

. 1968年,鼠标的原型诞生;

. 1981年,第一只商业化鼠标诞生,仍旧是机械鼠标,出现滚球鼠标;

. 1983年,罗技发明了第一只光学机械式鼠标,成为日后的行业标准;

. 80年代初出现了第一代光电鼠标,它需要特殊的有栅格的鼠标垫,过高的成本限制了其使用范围;

. 1999年,微软公司与安捷伦公司合作发布了IntelliEye光学引擎,以及第一只光学鼠标。

1968年12月9日,全世界第一个鼠标诞生于美国加州斯坦福大学,它的发明者是Douglas Englebart博士。Englebart博士设计鼠标的初衷就是为了使计算机的操作更加简便,来代替键盘那繁琐的指令。他制作的鼠标是一只小木头盒子,工作原理是由它底部的小球带动枢轴转动,并带动变阻器改变阻值来产生位移信号,信号经计算机处理,屏幕上的光标就可以移动。自此,鼠标和PC就结下了那种难以用言语表达的不解之缘。

参考一下博客,有图片http://www.bokee.com/new/source/source.asp?bid=200

生猪定点屠宰厂星级评定办法

食品安全问题从流通环节的案件来看,主要有三类问题:

第一,涉及到主体资格方面,主要表现为无营业执照,没有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食品质量的问题。主要包括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经销不合格食品,甚至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还包括在食品当中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等等,影响到食品的质量。

第三,主要体现在食品的标识、标签方面,比如虚假的广告宣传,虚假食品广告,商标侵权,食品的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等等,主要体现在外部的标识、标注。

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卫生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

(一)严把进货关,保证进货渠道的安全。严格执行商品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和相关的报批报验手续,进货前,应对生产厂家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验明商品名称、标签、数量、质量、检疫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各类标识及其他有效证明,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加强禽流感的防控工作,严禁从疫区购进各种禽类及其产品。对购进销售的包装食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识模糊不清,顾客无法识别的包装食品一律不得进货。

(二)加强食品运输、储存过程的管理,防止食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受到二次污染。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运输工具等用具设备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库存商品及上柜商品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防止过期、失效、变质、破损及受污染食品进入货架和柜台。

(三)把好食品销售关。严禁超卫生许可范围经营食品,食品销售设施要符合食品保鲜、保质、冷藏、冷冻的质量要求,严禁销售超过保质、保鲜期限的食品。尤其要加强生鲜类食品的管理,做到天天检查、勤进快销,严格责任制。

(四)自制食品和现场加工制作食品,要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具备卫生许可证方可加工制作,制作冷荤凉菜必须做到“专人、专室、专冷藏、专工具、专消毒”;餐具、工用具等设备和操作间要做好消毒工作。现场加工制作豆制品的场所,要符合市卫生局《北京市豆制品卫生管理办法》(京卫控字〔2002〕163号)的有关要求,现场加工销售专柜不得销售自制加工以外的产品。

(五)从事生产加工、制作、保管、运输、销售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定期检查身体,注意个人卫生,按照有关规定佩戴专用合格的口罩、手套、发帽等卫生用品,并经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六)加强领导,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各单位、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市场检查和管理,督促企业开展制度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的危害和风险。

细菌性食物中毒是人们食人被致病性细菌或细菌产生的毒素所污染的食品而引起的一种急性食源性疾病。一般表现有明显的胃肠炎症状 ,其中腹痛、腹泻最为常见 ,具有发病急 ,临床表现相似 ,无传染性 ,中毒病人食用过共同食品等特点,秋季是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

那么如何在秋季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的发生呢 ?

1、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 ,首先要注意食品质量 ,无论是食品原料或成品 ,都要求新鲜。对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 ,如发现不新鲜 ,应当经过充分加热处理后再食用 对肉类、禽、蛋、奶、水产品等易腐食品或食品原料 ,如发现不新鲜 ,可修割去掉不新鲜的部分后采用红烧、焖、炖等方法烧煮 ,充分加热彻底 ,杀灭食品上的细菌后再食用 ,否则易引起食物中毒。

2、防止食品被污染 ,注意不吃腐烂变质的食物和病死畜禽肉类 ,剩饭菜要回锅加热后再吃。工具、容器生熟分开 ,生熟食品及原料和成品要分开 ,避免交叉污染。操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和操作卫生 ,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3、应有效地控制细菌的繁殖 ,尤其肉类、水产品等易腐食品 ,应清洗后及时烹调烧煮 ,在食品烧热的同时 ,有效地防止食品腐败和发生食物中毒。加工烹调好的食品 ,应尽量缩短存放时间 ,做到现烧现吃 对暂时不用或用不完的新鲜食品 ,要及时放入冷库或冰箱 ,采用冷藏保存。外购或隔夜熟食要回烧后再食用 ,防止食物中毒的发生。

只要我们选择经过安全处理的食品 (彻底加热的食品 )立即食用做熟的食品、妥善贮存熟食品、在食用前彻底加热的食品、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注意手的卫生、保持厨房所有表面的清洁、避免昆虫、鼠类和其它动物接触食品 ,在整个加工过程中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水 ,就可预防食物中毒的发生。

我目前正在办卫生许可证,主要是做食品的 求 个《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请大侠赐教,不胜感激

全文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生猪屠宰管理,提高屠宰行业整体水平,保证生猪产品质量。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种经济性质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第三条 根据屠宰场的生产设施、工艺流程、环境条件、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等状况评定星级。第四条 星级评定分一至五级,代号★,以星数表示星级,一颗星表示一星级;二颗星表示二星级;依次类推,最高星级为五星级。第五条 依据国家生猪屠宰加工行业标准和国家、省、市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评分标准,总分100分,以总得分数确定星级。...全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

第三条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第四条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五条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七条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四)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经营单位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三条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重点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粮食、蔬菜、肉、禽畜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六条与本经营单位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经营单位。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经营活动,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明确市场内各方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必须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

第三条市场内经营者均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

第四条市场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五条市场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场内食品质量实施以下监督管理:

(一)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检查进场销售食品的相关凭证,并分类管理;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发现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及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四)建立并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食品经营台帐;

(五)宣传落实政府食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实施食品准入的市场设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专职检测人员,对场内重要食品实施售前检测。

第八条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协助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

第九条市场内经营者应与本市场签定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条款。

第十条市场内经营者应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不得销售。

第十一条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销货台帐。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对所出售的食品质量向消费者做出如下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

消费者有要求的,经营者在出售的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十三条市场内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四条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设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专职检测人员,对蔬菜等重要食品实施售前检测,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第五条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本经营单位销售。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以上就是关于鼠标是什么时候发明的?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百科头条
推荐图文
推荐百科头条
最新发布
点击排行
推荐产品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