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在编教师工资多少2022年

   2022-10-02 12:35:28 网络280
核心提示:2022年安徽省宁国市寿县在编教师的工资标准是:一级教师:月工资7000元-7200元;二级教师:月工资6800元-7000元;三级教师:月工资6600元-6800元;四级教师:月工资6400元-6600元;五级教师:月工资6000元-64

寿县在编教师工资多少2022年

2022年安徽省宁国市寿县在编教师的工资标准是:

一级教师:月工资7000元-7200元;

二级教师:月工资6800元-7000元;

三级教师:月工资6600元-6800元;

四级教师:月工资6400元-6600元;

五级教师:月工资6000元-6400元;

六级教师:月工资5800元-6000元;

七级教师:月工资5600元-5800元。

淮南市寿州古城保护条例

(9)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所得;

(10)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

(11)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3.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

(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基础养老金;

(5)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公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6)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7)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

(8)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补贴;

(9)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10)政府发放的高龄津贴;

(11)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补贴;

(12)医保报销的医疗费;

(13)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医疗救助费;

(14)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以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4.家庭财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劵,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及其他财产。

5.根据低保申请对象申请前3个月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农村低保申请对象家庭经济收入可参照上年度收入情况);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动态管理核查时,根据其此前3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农村低保对象家庭经济收入可参照上年度收入情况)核定家庭收入,并与初次申请时的家庭财产进行核对。

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

(1)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同时接受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2)入户调查。由乡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情况及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3)邻里走访。通过走访村(社区)民、到申请人所在单位(住地)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4)信函索证。对不方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5)部门协同。通过县人社、房产、社保、车船管理、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金融、卫生、教育、残联等相关部门或机构,查证、核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及机动车船、住房、存款、证劵、公积金等财产信息。

县政府将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

(6)跟踪消费。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以便全面了解其真实的生活状况。

(7)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评定。

(8)行业评估。对家庭中有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入的人员、农副业生产,在其收入无法准确核定时,按辖区内同行业平均收入核定。

6.各类家庭收入按以下方法计算。

(1)在职人员按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总和计算收入。其中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已经连续6个月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各类应得待遇,经县人社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2)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职工遗属收入,按县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3)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其中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比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不低于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无法证明的按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在就业年龄内因病或因公(工)致残,丧失全部或大部分劳动能力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经县人社部门、残联鉴定,按实际收入计算。

(6)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无法证明的,月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7)种植业、养殖业、捕鱼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的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准确核定的,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收入;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收入。

(8)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9)对实现就业的申请家庭进行收入核算时,可酌情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

(10)企业改制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应在领取的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费后(提供不出保险缴费凭证的,不予扣除),按该家庭人口数和低保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如果结余部分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补偿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11)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以下简称“供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被供养人与供养义务人之间若有裁决或判决,且供养义务人有执行能力的,按相关裁决或判决确定的供养费计算被供养人的供养费收入。

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

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20%,平均到其应当供养的每个对象计算(计算公式:供养费=[(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月低保保障标准×2)×20%×家庭人口]÷应当供养人数)。

供养义务人为多人的,应分别计算供养费,相加为被供养人实际所得供养费。

实际接受供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接受的数额计算。

(12)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和必要的装潢费用部分,其结余部分按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因征地领取一次性征地补偿安置费,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部分(以实际购买票据为准),其结余部分按照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人员,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13)几种特殊人员的收入核定。

对于就业年龄段内持有《残疾证》,属于肢残三级、聋哑、智力残疾(三级、四级)或低视力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无工作单位的已婚妇女自产后1年时间内,视为哺乳期间无劳动能力,按实际收入计算。

成年已婚子女因离异、丧偶、无住房等特殊原因造成未另立户口而与父母同住的,其家庭收入可以与父母分开计算。

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混合家庭,根据家庭月总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核定低保待遇时按城乡低保分别办理。

7.直接认定为不符合低保标准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1)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

(2)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辆除外)、大型农机具、船舶的家庭;

(3)购置或佩戴贵重饰品,近期内(两年)购买电脑、空调、高级组合音响、名牌服饰等,以及饲养名贵宠物的家庭;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工商、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法人、个人登记的,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5)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超过我县城乡月低保标准12倍以上的家庭;

(6)拥有高值收藏品或持有大额有价证劵等金融资产的家庭;

(7)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我县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以上的家庭;

(8)非拆迁原因在3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的,申请城乡低保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城乡低保期间,新建或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家庭;

(9)子女上学高额择校或对子女大额投资进行专业培养的家庭;

(10)家庭水、电、气、通讯费用支出,明显高于当地村(居)民平均消费水平的家庭;

(11)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介绍均拒绝就业,或拒不参加农业科技培训、劳务输出及生产劳动的家庭;

(12) 不配合或拒绝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家庭;

(1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家庭;

(14)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供养费等经济利益的家庭或个人;

(15)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且尚未改正的人员;

(16)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17)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水面的家庭;

(18)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期间,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19)已享受“五保”、孤儿待遇的;

(20)到期未进行续保申请登记或未按要求参加低保审核的家庭;

(21)无正当理由城市低保连续3个月、农村低保连续2个季度未支取低保金的;

(22)户口在本地,但长期居住在本县以外区域,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23)正在享受其他类生活救助、补助的(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除外);

(24)经常在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25)其它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况。

三、保障对象的管理

建立保障对象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分成A、B、C三类,实行动态管理。

A类家庭:“三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以及患重病人员。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按年审核。

B类家庭:低保对象中年龄偏大(50周岁以上)、身体不好,就业或重新就业机会较少的人员,以及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和子女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困难家庭。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按半年审核。

C类家庭:因灾、因病(不属重病范围)等特殊情况而遇到临时困难的家庭,以及年纪较轻、身体较好、有就业潜力的人员,收入状况随时发生变化的家庭。对此类家庭和人员按季度审核。

重残人员指:1、视力残疾中的一、二级盲;2、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3、肢体残疾中的一、二级;4、精神残疾一级、二级。

重病患者指《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重症慢性病、大病病种。

保障对象在享受低保期间,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变化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对低保对象户进行审核,并根据核实情况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根据申报和复核情况及时办理延续、增发、减发或终止低保待遇的手续。

建立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分别建立保障对象资料档案,做到低保文字档案、电子档案和软件存档齐全,文字档案与电子档案内容类别一致。文字档案设有专门档案柜,乡镇低保档案要做到一乡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袋,摆放整齐、分类存放、档案完备。乡镇保存的低保审批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残疾人证明、重大疾病医疗诊断书及费用支出等证明、入户调查记录、民主评议记录、城乡低保对象申请审批表、动态管理表、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等。

建立低保信息计算机联网制度。各级低保工作机构应配备专用计算机,使用统一的低保软件系统,及时、准确地录入、更新并维护好信息数据,实现低保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建立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民委员会要组织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公益劳动一般每月安排一次,每次不超过3个工作日。对公益劳动情况要进行考勤、建档。

四、监督与罚则

(一)建立低保户基本信息公开制度。县民政局在政府信息网站公示全县低保户基本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要在乡镇服务大厅设置公开栏,公示全乡镇低保户基本信息。各村(居)委会要在办公所在地设立专门的户外低保固定公示栏,公示低保政策、申请程序及本村(居)低保申请户、低保户基本信息等。

(二)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低保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三)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同时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四)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城乡低保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从事城乡低保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2)无故阻碍、拒绝受理居民城乡低保申请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申请不审核、不上报、不审批;

(3)在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

(4)收受申请城乡低保人员的财物;

(5)贪污、挪用、冒领、扣压、分摊、拖欠城乡低保金。

2.申请城乡低保的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乡低保的,由县民政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

对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清退,停止发放城乡低保金。冒领款予以追回,冒领款未退交之前,不再受理其城乡低保申请。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家庭,其之前多领取的城乡低保金,在之后的保障期内逐月扣除一定数额,直至扣满为止。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县民政部门不批准享受城乡低保或者减发、停发城乡低保金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寿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2.寿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3.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及城乡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

 4.寿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5.寿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6.寿县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乡镇政府审核表

 7.民主评议会议记录 8.乡镇 村(居)拟申报享受低保待遇对象名单公示

 9.寿县民政局拟审批享受低保待遇对象名单公示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有新规定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寿州古城的保护,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寿州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寿州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寿州古城的保护范围为《寿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护城河以内(含护城河)的历史城区。重点保护古城墙、护城河、古城墙四角水体、孔庙、清真寺、报恩寺等重要文物古迹以及留犊祠巷-状元巷、北过驿巷等历史文化街区。第三条 寿州古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寿州古城保护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寿州古城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

寿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寿州古城的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寿县人民政府设立寿州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协调研究古城保护工作的重要事项。

寿县人民政府文物、住建、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寿春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寿州古城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寿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寿州古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本级财政、寿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相应专项资金用于寿州古城的保护工作。寿州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寿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寿州古城的保护工作。第六条 寿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寿州古城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寿州古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寿州古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第八条 每年的12月8日为寿州古城保护宣传日。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九条 寿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和完善《寿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寿县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寿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寿县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保持传统的格局、空间尺度和历史风貌。第十条 寿州古城实行分区保护。寿县人民政府根据《寿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公布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风貌协调区的具体区域。第十一条 寿州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实施《寿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寿县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现有与核心保护范围风貌、格局不相协调的建筑物应当逐步予以改造或者拆除。第十二条 寿州古城历史文化街区的整治以及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由寿州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组织文物、住建、旅游等部门进行实地踏勘。整治修缮方案经寿州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为了增强防火、防潮、防蛀等功能,延长存续年限,可以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但是应当保持其原有风貌;修缮时不得损毁、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砖、木、石雕等建筑构件。第十四条 寿州古城环境风貌协调区的建筑应当与核心保护范围的建筑风貌相协调。环境风貌协调区建筑的布局、高度、形体、色彩、风格不得影响古城传统风貌。与核心保护范围建筑风貌不相协调以及妨碍视线通廊的多层、高层建筑,应当按照《寿县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逐步予以改造或者拆除。第十五条 寿州古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实行名录保护制度,由寿县人民政府设立标志,挂牌保护。

寿县人民政府文物、住建、林业等部门应当定期普查历史文化资源,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及时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都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编制、调整寿州古城保护名录,由寿州古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经寿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六条 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采取地下敷设方式;现有的地上市政管线应当逐步改造。通信、广播电视等无线电发射装置,应当避免破坏视线通廊。

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置。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寿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住建和文物等部门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寿州古城保护范围内安装遮阳棚、太阳能、空调外机等户外设施和店面招牌、门面装修,应当与寿州古城风貌相协调。具体标准和规范由寿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淮南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是有规定的,按照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要求审查机构具备不同的资质条件。

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八条,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扩展资料

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

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参考资料来源:寿县人民政府 - 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酉阳县人民政府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671元/人。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市辖区和凤台县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13680元/人。

2.市辖区和凤台县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年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10468元/人,其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7560元/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8880元/人。

寿县按照省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标准。

(二)照料护理标准

市辖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中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寿县和凤台县按照省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标准。

三、执行时间

以上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严格执行新标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及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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