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牛的饲料营养标准

   2023-03-21 13:07:39 网络870
核心提示:根据畜禽的种类、性别、年龄、体重、生理状态和生产性能等条件,应用科学研究成果并结合生产实践经验所制订的畜禽能量和营养物质的供给量,称之为饲养标准。奶牛饲养标准是对奶牛生长、产奶、妊娠、维持等活动所需养分总体要求的描述或计算值,它代表了奶牛一

奶牛的饲料营养标准

根据畜禽的种类、性别、年龄、体重、生理状态和生产性能等条件,应用科学研究成果并结合生产实践经验所制订的畜禽能量和营养物质的供给量,称之为饲养标准。奶牛饲养标准是对奶牛生长、产奶、妊娠、维持等活动所需养分总体要求的描述或计算值,它代表了奶牛一天对各种养分的需求量或有关养分的浓度。奶牛饲养标准的数据是在大量的科学研究基础上和实践的修正下得出的,因此对生产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是饲养工作者制订饲养计划、配合日粮的重要依据,是生产正常化并取得良好效益的重要技术资料。我国现在使用的奶牛饲养标准是《奶牛饲养标准与营养需要(2000)》。2000年制定的饲养标准中有奶牛的日粮干物质含量、奶牛能量、产奶净能、可消化粗蛋白质、小肠可消化粗蛋白质、钙、磷的需要量。并按奶牛的生理阶段分为成年母牛和妊娠母牛维持的营养需要、每产1千克奶的营养需要、母牛妊娠最后4个月的营养需要、生长母牛的营养需要、生长种公牛的营养需要量和成年种公牛的营养需要量,每一阶段又有详细的需要条件。生产中只要查找符合条件的营养需要即可。但是,这些数据都是平均需要量,奶牛对各种养分的需要会因个体、环境条件、生产阶段等因素的不同而异,因此,这个饲养标准是一个参考量。

奶牛的有机饲养标准是什么?

犊牛(0-6月龄),育成牛(7-14月龄),青年牛(15月龄配种-24月龄产犊),产犊后就是泌乳牛,泌乳牛可按照不同的生理时期分为泌乳期牛(分为高、中、低产群),干奶期牛,围产前期牛,围产后期牛,每个生产胎次都要重复经过这几个时期,希望对你有帮助。

黑龙江省奶业条例

根据奶牛产奶和生长发育阶段的不同,为满足奶牛营养需要,达到高产目标,各阶段饲料营养标准也不尽相同。

一、干乳期(停止挤奶至分娩前15天)日粮应以优质青干草为主,并喂以适量青绿、块根饲料和精料,精料饲喂不宜过量,一般混合精料为2.5公斤左右。干乳后期需增加日粮营养,降低混合精料中钙的喂给量,以适应奶牛产后需要。此阶段精粗料喂量比确定在3∶7左右为宜。

二、围产期(分娩前后各15天内)临产前母牛应逐渐增加精料喂量,但最大喂量不宜超过牛体重1%(对产前乳房水肿严重的奶牛,不宜多喂精料),同时减喂食盐,防止母牛便秘。分娩后补饮热麸皮及盐钙汤10~20公斤(麸皮500克,食盐50克,碳酸钙50克),以利母牛尽快恢复体力和排出胎衣。产后1周内钙磷比调整为3∶1。

三、泌乳盛期(产后16~100天内)此阶段的营养需要,一部分为恢复体质,更主要的是为了满足产奶需要。产后4~6周奶牛达到泌乳高峰,此时可采用引导饲养方法饲喂,即产后5~7天开始,给母牛饲喂优质干草和充足饮水,精料每日增加0.5公斤,饲养水平为饲养需要标准的1.2倍,直至泌乳量不再上升为止,然后开始正常饲养。此时,精饲料的喂量应是基础料2.5公斤,每产2.5公斤牛奶增加1公斤精料,精粗比为5∶5。

四、泌乳中期(产后101~200天)此阶段奶牛采食量增大,饲喂精料量应较前期减少,精粗料比为4∶6,干物质进食量可达体重的3.5%~4.5%。期间奶牛产奶量稳中有降,月减少5%~7%,所以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尽量使产奶量下降缓慢些。

五、泌乳后期(产后201天至干乳期前)此阶段奶牛产奶量已大幅度下降(每月递减8%~12%),精料给量应适当减少,精粗比以35∶65左右为宜。但在干奶前1个月左右精料给量应增加1公斤左右,以确保满足胎儿发育所需营养。

六、犊牛饲养期(产后1~6月龄)犊牛出生后1~2小时内应让其吃上初乳,喂量不少于1公斤,哺乳期每日喂乳量10~15公斤。犊牛出生7天以后可开始训练采食特制精料和优质柔软的青干草、青贮料,至犊牛每天能吃到1公斤左右的开食料时便可考虑断乳。一般犊牛长到3个月左右即可断奶。

七、育成牛饲养期(产后7~18月龄)这个阶段育成牛瘤胃容量大大增加,利用青粗饲料的能力有明显提高,所以饲养者要利用这一有利时机加强饲养,以获得较大的日增重。每日精料喂给量为2.5公斤左右,粗饲料自由采食。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奶业生产经营行为,保证乳品安全,维护奶牛养殖户(奶户,下同)、奶牛养殖场(场,下同)、奶站和乳品加工企业(企业,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奶牛饲养与基地建设,生牛奶销售、收购与加工,奶业管理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奶户、场和企业、奶站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互惠互利、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第四条 省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奶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奶业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内的奶业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环保、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依法做好奶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市场需要制定奶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宏观调控,合理配置资源。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规模化、标准化奶牛养殖、从国外引进良种奶牛、优质胚胎、冻精和实行机械榨奶的企业和个人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二章 奶牛饲养与基地建设第七条 奶牛饲养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独立的奶牛饲养场区或者圈舍;

(二)有相关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三)具有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防疫条件;

(四)有相应专业技术的人员或者为其服务的技术人员;

(五)牛体、牛舍、场地和榨奶用具及奶牛排泄物的处理符合卫生、环保要求。

大中型奶牛场应当具备国家有关繁育、卫生及防检疫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奶户、场应当建立奶牛档案。县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奶业协会对良种奶牛进行系谱登记。第九条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奶牛繁育体系建设,制定并实施科学的奶牛群体改良计划,指导奶户、场采用优良品种,通过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措施,增加高产、优质奶牛数量,提高奶牛遗传质量。

奶牛繁育应当使用合格的冻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规定获得批准的,不得经营冻精和胚胎。第十条 奶户、场发现患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奶牛,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奶牛防检疫制度,每年定期对奶牛进行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检疫;对奶牛疫病按照规定实施免疫接种。第十一条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检疫为开放型结核病和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的双阳性病牛,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奶户、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未经国家批准的兽药、饲料添加剂。第十三条 奶牛交易应当到指定市场进行,出售方应当出具当地《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从国外、省外引进奶牛应当在指定地点隔离观察,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禁止从疫区引进奶牛。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对奶源基地的管理。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奶源基地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完善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奶牛养殖专业小区、专业村、专业乡(镇),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奶源基地;农业发展资金应当支持奶牛生产基地建设。

鼓励企业为奶户、场提供贷款担保和奶户、场联保;建立各种形式的奶源基地,实现奶业产业化经营。

引导和扶持奶户、场参加奶牛保险。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奶源基地。对于企业直接投资扶持的奶户、场,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建立起紧密的供需关系。第十八条 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科研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奶源基地的奶牛良种繁育、疫病防治、标准化饲养、机械化榨奶、草原改良、人工种草、青贮生产、饲料加工以及先进实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第三章 生牛奶销售与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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