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式起重机取证有什么要求

   2022-09-07 04:23:56 网络670
核心提示:欧式起重机和国产的起重机在验收上没有区别,也是在中国用的,也是要当地特种设备检测院检测的。一般要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要找有相关特种设备制造资质的厂家采购找有相关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公司安装,安装完取证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书的,同时提供的

欧式起重机取证有什么要求

欧式起重机和国产的起重机在验收上没有区别,也是在中国用的,也是要当地特种设备检测院检测的。一般要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要找有相关特种设备制造资质的厂家采购找有相关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公司安装,安装完取证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书的,同时提供的还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型式试验报告,预期用途说明,生产厂家安装公司营业执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项目表,相关图纸,特种设备维修改造告知书,起重机械安装施工计划,起重机施工检验记录,施工方案等,当然这些基本都是供方提供并且办理。其实所谓欧式起重机只是设计上和国产的有区别,现在起重机设计图纸有二个体系,一个是按原苏联的演化来的,中国的大多数起重机都是属于这一种,另一个是欧式的,主要是德国,在全球有好几个大品牌,像德马格,SWF,诺威等,个人认为中国起重机发展趋势也是这个方向。

【航空法】无人机要适航取证了?莫“方”,来看看这篇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第五条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第二章 通用规定第一节 设计与制造第六条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七条 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取(换)证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执行。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取(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证书申请的受理分别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工作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审查合格后,分别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提供用户使用: (一)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或者部件; (二)制造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或者部件。需要正式生产的,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后,方可以正式生产、销售。从型式试验合格到提出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取证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九条 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第三章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特种设备的产品或者部件,其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销售。第二节 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第十二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再进行强制性的验收检验。第十四条 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第三节 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第十六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其影响安全的隐患。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十二条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体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之外,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第四节 监督、监察与监督检验第二十六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安排,对特种设备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前言

2019年1月25日,中国民航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或“局方”)颁发了《基于运行风险的无人机适航审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一时间广大无人机制造企业“方”了:难道无人机也要像有人机一样要适航取证了?霎那间,似乎听到了无人机企业因为不堪重负而一家家倒下的声音。其实,笔者仔细研读了《指导意见》以及民航局公开发布的信息,可以告诉无人机企业:莫“方”,无人机的适航审定不仅不会让大多数无人机企业倒下,反而会让整个行业更加强壮,更加引领世界。

为啥企业们都辣么“方”?因为在我国(其实也是绝大多数国家),民用无人机一直都不受局方监管,企业们和局方都普遍把无人机理解为电子产品、航空模型或者玩具。这给无人机产业发展提供了极为宽松的环境的同时,也造成了无人机“野蛮生长”的局面,无人机干扰民航交通、重大活动甚至军事活动的事件时有发生。2017年,局方终于跨出一步,先从无人机的登记注册下手,颁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要求所有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本数)的民用无人机均需在民航局“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到了今年,局方再进一步,开始对普遍认为不会实施的适航措施下手了,于是就有了今天的《指导意见》。回到文章开始的问题,无人机需要像有人机一样适航取证吗?无人机企业会因不堪重负而一批批倒下吗?来看看笔者的解读。

1. 无人机企业可能有倒下的,但只是少数,大多数会玩得更开心

稍微熟悉航空圈的人都知道,有人航空器的适航审定,不论是型号设计审定,生产审定和狭义适航审定,均需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财力,适航管理部是航空制造企业的必备部门,适航管理也是航空制造企业管理的关键组成部分。而以上这些,又恰恰是无人机制造企业所不具备的。因此,无人机将开展适航审定的消息引发了无人机企业的普遍担忧,是否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负担是各企业最关心的。

《指导意见》从三方面决定了不会给企业增加实质性负担:

(1)“一站式”解决适航与运行审定问题

既然是“基于运行风险”的“适航审定”,就决定了适航审定与运行的合一,民航局将适航审定、飞标、空管等部门组成联合团队,无人机企业也就打消了跑多家部门的顾虑,而是在联合团队“一站式”解决适航与运行审定问题,确保了通过联合团队的审查就能放飞。

(2)适航标准将从行业或企业标准中提炼

笔者十分理解为什么我国有人机的适航取证那么难,因为我国有人机技术水平落后于西方,但为了老百姓的安全,适航标准又不得不向西方看齐,所以两者的明显差距导致了有人机适航取证难。无人机就不一样了,我国是领先世界的,有十足的底气让无人机的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成为适航标准,即所谓正向思维。由此可见,企业完全不用担心适航审定采用过分高于我国现有无人机水平的标准。适航标准只会从现有标准中提炼、整合和规范,也就不会实质性增加企业的制造成本。

(3)  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原则

我国航空产业特别是不涉及公共客运的部分,其监管大趋势是在不断放宽的,而一直都没怎么“管”过的无人机更是遵循“放管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让企业主动承担适航责任,民航局更多地向后监管,而非冲在前面,所以企业拥有更大的自主权。

从以上三点可以得出,大多数企业只要做好自己现在在做的事,而不需要投入过多的资源在适航审定工作上,只需要按照一个提炼、整合、规范现有行业和多数企业标准的适航标准,办理不多的手续,遵循民航局的监管引导,这对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是非常有利的,因此大多数企业都会玩得很好。而至于技术落后、管理不善、产品低质或不愿配合监管的少数企业,则会在监管浪潮中被淘汰出局。

2. 无人机不会采取有人机那套适航方式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无人机的适航为“一种方法、一个体系、一套标准、一份证件”,笔者称之为“简单从一”。无人机本身就比有人机简单很多,所以无人机监管也没必要跟有人机一样复杂,特别是只要一份证件,避免了有人机复杂的TC、PC和AC三证。在“简单从一”的同时,也根据无人机的能量大小、运行环境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无人机,对不同种类的无人机开展不同的监管强度。特别要指出的是,根据起草中的《无人机飞行管理条例》,最大起飞重量25公斤以下的无人机无需进行适航管理,这也让生产小微型无人机的企业松了口气。

3. 路线图明确,应对时间合理

《指导意见》明确了无人机适航审定的路线图,为各家无人机企业拥抱监管、适时改进提供了时间与步骤依据,方便对形势进行预判,不会发生“隔夜政策”现象,并且可以看到2019年第四季度方才真正开展厂家宣贯和受理申请,所以各家企业有充足的时间予以应对。

总结一下:无人机适航审定指导意见从机构、标准和监管方式三方面明确了不会给企业增加负担,同时适航审定方式简单从一,留给企业的应对时间合理。这样一来,你应该相信大多数无人机企业不会“方”了吧。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管理,保证水电建设施工正常、安全地进行,确保起重设备在使用、拆装和制造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预防起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根据劳动部、建设部对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拆装管理等规定,以及国家对起重机制造企业的有关要求和国家、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使用、拆装、制造和检测。第三条 本规定“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是指水电建设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门座式、缆索式、门式和桥式起重设备。第四条 电力工业部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准用证》、《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许可证》和《水电建设桥式、门式起重机制造资质证》的审批、颁发。

电力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使用、拆装、制造单位的申请受理;审查企业上报资料;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以及日常有关事务。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水电施工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简称“质检中心”),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检测工作,并受“办公室”的委托对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承担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检验测试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对有争议的检测项目进行仲裁。第二章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准用的管理第六条 安全准用的管理

一、对在水电建设施工中使用的起重设备实行《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准用证》(以下简称《安全准用证》)管理。

没有取得《安全准用证》的起重设备,不得在水电建设施工中使用。

二、实行《安全准用证》管理的范围如下:

1.塔式、门座式起重机;

2.缆索式起重机;

3.门式起重机;

4.桥式起重机。

三、《安全准用证》由电力工业部审批、颁发。

《安全准用证》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监督。

四、“质检中心”负责对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检验测试和技术指导工作。第七条 《安全准用证》的申请、发放

一、申请《安全准用证》的单位,必须将要取证设备的申请书和有关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由该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办公室”。

二、“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安排“质检中心”对申请《安全准用证》的起重设备进行检测。

三、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具有该起重设备出厂合格证和安全技术监督检测报告书;

2.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持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3.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如下:

(1)操作人员守则;

(2)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3)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4)设备安全检查和检验制度;

(5)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6)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

4.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如下: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拆装、维修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安全监督检测报告;

(5)设备和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和评价。

5.起重设备应按制度经常检查技术性能和安全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工作日检查。

(1)每年对在使用的起重设备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行走等机构的起重设备安全性能的检查。

每月检查有下列项目:

a.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b.吊钩、抓斗、滑轮组、索具、吊链等有无损伤;

c.齿轮箱、减速器等传动机构有无损伤;油质检查;

d.钢丝绳断丝及其它损伤情况;

e.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f.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g.顶升机构、主要受力部件有无异常和损伤;

h.电气控制回路和动作的正确性;

i.电动机碳刷磨损情况和整流子清理;

j.电气设备和电气回路对地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5MΩ;

k.轨道及其基础的安全状况。

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起重设备使用前也应做上述检查。

(2)每日作业前检查有下列项目:

a.各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b.控制器及报警装置的正常性和可靠性;

c.钢丝绳、吊索、吊具的安全状况。

6.经检查发现起重设备有异常情况时,使用单位和人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四、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使用单位,在符合上述应具备条件后,申请取证的设备还必须经“质检中心”按《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检测办法》,对其进行常规检查和结构强度试验。

五、申请取证的使用单位和所使用的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应在具备条件符合要求和起重设备检测合格后,方能取得《安全准用证》。

六、《安全准用证》从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二年。《安全准用证》由电力工业部统一印制。

七、《安全准用证》期满后自行失效。若需继续使用者,必须按期向“办公室”申请,由“质检中心”对其申请的设备进行检测,更换有效的《安全准用证》。

八、凡申请的企业应缴纳有关费用。

以上就是关于欧式起重机取证有什么要求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百科头条
推荐图文
推荐百科头条
最新发布
点击排行
推荐产品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