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江北区的农村房屋拆迁安置和土地补偿相关文件

   2023-01-22 08:34:02 网络960
核心提示:根据《重庆市江北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不分土地类别按被征收土地投影面积计算,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5000元。第十一条  被征地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合作社为单

重庆两江新区,江北区的农村房屋拆迁安置和土地补偿相关文件

根据《重庆市江北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不分土地类别按被征收土地投影面积计算,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5000元。

第十一条  被征地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合作社为单位可选择综合定额和据实丈量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一)综合定额方式

根据土地勘测定界面积扣除宅基地和其他建筑占地面积后的1.6倍计算补偿面积,按每亩15000元的标准补偿给被征地合作社。被征地合作社在所在街(镇)、村委会的组织指导下,结合本社实际对综合定额补偿费进行处置。

(二)据实丈量方式

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会同街(镇)、村、社组成联合工作组,对被征地范围内的构(附)着物进行丈量并据实登记。

成片栽种的附着物补偿标准:果园、葡萄园、干果树园按每亩6000元补偿;木本花园、桑园、茶园按每亩4600元补偿;杂树按每亩2300元补偿;草本花园按每亩1800元补偿。移栽苗按上述相应类别标准的50%进行补偿。同一地块内,间种2种及2种以上植物的按其中一项主要品种进行补偿。

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及附着物按每亩5000元补偿。

扩展资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重庆市江北区鱼嘴拆迁安置问题

大致就在江北区中心小学北面、白沙医院南面。

根据同步公布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其中:

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8710 元/平方米,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给予补助。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为孔浦安置房三期(期房),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369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分别约为62平方米、83平方米、94平方米、108平方米、119平方米、128平方米,共19套。

重庆市城镇房屋拆迁安置房补偿标准

住房安置第二十七条 政府征地公告生效之日前,持有“两证”的被拆迁房屋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一)房屋被拆迁未农转非的农村居民;(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居民,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第二十九条 按政府征地公告要求,居住在征地范围内的在籍常住人口(含城镇居民)持合法证件(户口簿、身份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第三十条 住房安置对象按人均30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安置。第三十一条 住房安置采取统建优惠购房或货币安置两种方式进行。每户以书面申请的形式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第三十二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或货币安置住房,以户为单位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人均30平方米部分按征地时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价格购买。按规定面积标准确定相对应的房屋户型。因户型设计限制,每套住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房屋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房屋建安造价购买;超过规定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房屋综合造价购买。因特殊原因增间或增套的,需本人申请并经安置方审核同意后,增加面积部分按货币安置价格购买。政府征地公告生效之日后离婚分户的,按规定面积标准确定相对应的最小房屋户型,超过规定标准部分按房屋综合造价购买。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的房屋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按货币安置价格补偿。(二)选择货币安置的,其安置款额为货币安置价格×30平方米/人。第三十三条 政府征地公告生效之日前,住房安置对象已婚但尚未生育,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可按房屋建安造价的50%增购20平方米住房;选择货币安置的,增加的安置款额为货币安置价格×20平方米/人。第三十四条 安置方通告进行住房安置时,住房安置对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结过婚,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可按房屋建安造价增购20平方米住房;选择货币安置的,增加的安置款额为货币安置价格×15平方米/人。第三十五条 政府征地公告生效之日前,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再婚需满三年)、子女、子女的配偶及子女为城镇居民户口,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住房安置对象居住在征地范围内,且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福利分房待遇的,经安置方审核同意后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并按下列情形分类办理:(一)配偶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可按征地时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价格购买30平方米住房;选择货币安置的,其安置款额为货币安置价格×30平方米/人。(二)子女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可按房屋建安造价的50%购买20平方米住房;选择货币安置的,其安置款额为货币安置价格×20平方米/人。(三)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可按房屋综合造价购买20平方米住房,因户型设计限制,超过规定的面积部分按货币安置价格购买;选择货币安置的,其安置款额为货币安置价格×10平方米/人。第三十六条 政府征地公告生效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范围内具有“两证”的城镇居民,持证人、持证人的配偶和子女在他处确无住房,且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福利分房待遇的,经安置方审核同意后,按下列情形分类办理:(一)持证人及配偶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可按征地时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价格购买30平方米住房;选择货币安置的,其安置款额为货币安置价格×30平方米/人。(二)持证人的子女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可按房屋建安造价的50%购买20平方米住房,与持证人合并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其安置款额为货币安置价格×20平方米/人。第三十七条 政府征地公告生效之日后,因住房安置对象离婚后再婚或其他原因增加的人员不安置住房。第三十八条 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同为住房安置对象的,住房安置时合并为一户安置。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房屋拆迁后只安置一次。因分期征地同户家庭成员先后农转非,先农转非的与后农转非的合并安置。第三十九条 2008年1月1日以后征地的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可选择购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提供的定向住房并签订定向购买房屋合同;不购买定向住房的,在一次性结清安置款项的基础上,按每人15000元予以奖励。其他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人员,选择货币安置住房且不购买定向住房的,按每人5000元予以奖励。第四十条 过渡费发放对象:(一)住房安置对象;(二)住房安置对象的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配偶及子女;(三)持有“两证”的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城镇居民。现役义务兵、十年以下士官、劳改劳教人员和在农村无住房的农转非人员不发放过渡费。第四十一条 住房安置对象在过渡期间正常出生的新生儿,上户后按出生之月计发;现役义务兵、十年以下士官从退伍之月起计发;劳改劳教人员从释放之月起计发;死亡人员从死亡次月起停发。第四十二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发放过渡费,每人一次性发给2000元搬迁补助费。第四十三条 安置房的建安造价包括基础、主体、屋面、水电安装等工程费用;安置房的综合造价为建安造价加上土地成本、环境工程、配套工程等费用;建安造价、综合造价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定并予以公布。货币安置价格由区政府按照不低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原则按地区类别制定并予以公布。第四十四条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人员购买安置房后,由住房安置单位负责办理房地产权证。安置房的天然气安装费由安置户自行承担并在购房时缴纳。第四十五条 农转非安置房应按建安造价3%的比例提留专项维修资金,并按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专项用于该安置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第四十六条 房屋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费。

重庆市城镇房屋拆迁安置房补偿标准参考如下:

一、不在补偿范围内的规定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被拆迁的末转非的村民;

  (二)房屋末被拆迁的人员;  '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其房屋被拆迁后,可以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申请宅基地。

二、 住房安置补偿规定

  第二十三条 住房安置可以采取统建优惠购房、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等方式,技每人17至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第二十四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优惠购房方式并且确有统一修建安置房条件的,以户为单位,按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标准,以土地征用时砖墙(条石)预制盖价格向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接建交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接综合造价购买。但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后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末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

  第二十五条 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增购1个自然间的住房,其价格按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计算。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禾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建交造价的50%购买1个自然间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征地前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人员,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综合造价购买住房。

  在政府批准征用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屋所有极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按建亥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

  第二十六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合同,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货币安置款额等于货币安置住房合同履行时,征地拆迁范围相邻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与土地征用时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

  第二十七条 无条件集中统一修建安置房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标准和当时当地城镇居民住宅平均建交造价予以补助,并按照规划管理要求和当地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划给宅基地,由住房安置对象自建住房。

  第二十八条 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l户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第二十九条 安置房的建交造价包括基础、主体、屋面工程、水电女装等费用,由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予公布。

  统建安置房屋、自建房屋的,按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的规定减免税费,但天然气安装费、通气费由住房安置对象自行承担。

  货币安置对象购买住房时,按每人17至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兔缴房屋交易费用。

  第三十条 住房安置对象技规定办结安置房的有关手续后,房屋产权归该住房安置对象所有,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对统建优惠购房,建设用地单位应该优惠购房建交总造价的2%一3%的比例提留该安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交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交付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专项用于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三十一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其所有人按征地拆迁方案规定的时限自行拆迁。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不超过300元,3人以上海户不超过500元。临时过渡户技2次计发。

  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或搬迁补助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核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80至100元搬迁过渡费;属货币支房、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300元至500元搬迁补助费。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合同,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在选择货币安置时的标准参考如下 【26,29条规定】

货币安置款额等于货币安置住房合同履行时,征地拆迁范围相邻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与土地征用时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

货币安置对象购买住房时,按每人17至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兔缴房屋交易费用

【提示】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人民政府1994年发布的《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按原有的规定办理。

若有变动及政策调整,请以最新法规标准来执行

信息参考源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众信息网_《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http://www.cqgtfw.gov.cn/zl/jsydzl/zdcqbcbz/201211/t20121105_197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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