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预拌混凝土、水泥制品列入“两高”项目欠合理

   2023-05-18 02:29:03 网络990
核心提示:2021年5月31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明确“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后续对“两高”范围国家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2021年9

将预拌混凝土、水泥制品列入“两高”项目欠合理

2021年5月31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明确“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后续对“两高”范围国家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2021年9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提出,对新增能耗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两高”(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照能效水平、环保要求、产业政策、相关规划等要求加强窗口指导;对新增能耗5万吨标准煤以下的“两高”项目,各地区根据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国家对“两高”项目的发展虽已出台了一些限制性政策,但对已明确的“两高”行业中具体的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并没有明确界定。

2021年10月20日,广东省发改委印发《广东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将“两高”项目范围暂定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煤化工、焦化等8个行业的项目;将预拌混凝土、水泥制品列为“两高”行业高耗能高排放产品或工序,其新建项目按《新建“两高”项目管理工作指引》(《实施方案》附件)执行。

广东省出台的《实施方案》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推进全省碳达峰、碳中和及能耗双控工作的重要举措,很有必要。但是, 我们认为,将预拌混凝土、水泥制品列入“两高”行业高耗能高排放产品或工序是不合理的。

一、预拌混凝土、水泥制品的能耗情况

1.预拌混凝土

在国家强制性标准《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6888—2018)中,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等级规定如下:

表1 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等级

目前我国大多数搅拌站年产量约为50万m3,若按2级能耗限额(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准入值)计算,其生产能耗最大约350吨标煤/年,运输能耗最大约1325吨标煤/年。

因此,即使将预拌混凝土的运输能耗计算在内,预拌混凝土的能耗也与《实施方案》 “两高”项目范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相差甚远。

2.水泥制品

在国家强制性标准《水泥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8263—2019)中,水泥制品单位产品(每立方米混凝土)能源消耗限额等级规定如下:

表2 水泥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等级

注:1.现有水泥制品企业水泥制品单位能耗限定值不应大于表中的3级。

2.新建或改扩建水泥制品企业水泥制品单位产品准入值不应大于表中的2级。

硅钙板产品 为例,国内硅酸钙板生产线年产量一般为500万m2,若按2级能耗限额(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准入值)计算,其综合能耗约为2790吨标煤/年。

预制混凝土桩产品 为例,国内预制混凝土桩生产线年产量一般为150万米,若按2级能耗限额(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准入值)计算,其综合能耗约为5240吨标煤/年。

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能耗 目前还没有国家标准。依据上海地方标准DB31/1092—2018《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技术要求》,现有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值为50.5kgce/m3,现有企业先进值和新建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值为25.2kgce/m3。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生产线产量一般在3-5万m3/年,按上述能耗标准准入值计算,其综合能耗最大约1260吨标煤/年。

新建项目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是与项目规模紧密关联的,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能耗数据是按项目常见生产线规模、且仅仅按相关能耗强制性标准的最高限值计算得出的,实际能耗要远远小于这个数值。 近年来,水泥制品企业技术进步日新月异,工业化生产制造模式成熟。随着工艺技术、制造技术创新,产品生产制造逐步向智能化、节能化、低碳化方向发展。以国内最大水泥制品制造企业建华建材为例,近年来,建华建材在水泥制品生产制造工艺方面持续进行研发和创新,多种新型自动化装备、节能设备、智能化系统陆续投入到生产制造过程中,如自动化泵送混凝土技术、模具自动搬运装备、预应力自动张拉系统等,使预制构件提升生产效率20%以上;滚焊机中频节能技术同比节约电耗达30%以上,养护余热回收利用系统节约电耗13%以上,预制桩免蒸压制备技术降低生产能耗60%以上。通过先进技术、设备和系统的应用,建华建材混凝土预制桩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平均值)由2009年的49kgce/m3降到 2020年的30kgce/m3,73%的生产基地已达到预制混凝土桩1级能耗标准,最低值仅为9.5kgce/m3。

由此可见, 水泥制品项目距离《实施方案》中“两高”项目标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也相差甚远。 因此,将水泥制品列入“两高”项目进行限制也是不合理的。

二、预拌混凝土、水泥制品排放情况

1.预拌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是行业技术进步与绿色发展的体现。从过去施工现场分散搅拌发展到现在的集约化、工厂化生产,不但使混凝土产品品质得到提升与保障,“三废”排放也得到严格控制。实际上,目前国内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特别是新建站点,大多采用大型、先进的工艺技术装备,实行专业化生产管理,设备利用率高,计量准确,材料消耗少,生产效率高,产品质量好,环境污染小。近年来,在国家绿色发展与环保政策的持续推动下,预拌混凝土企业基本都完成绿色清洁生产的装备改造和技术升级。绝大多数混凝土企业建成了全封闭的带自动感应喷雾降尘系统的室内料场、全封闭带大型除尘装置的搅拌楼、全封闭的物料输送系统、污水综合处理和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系统等,从技术上保证了生产过程基本实现零排放。

2.水泥制品

发展水泥制品,提升预制化率和装配化率是尽早实现建材行业“双碳”目标的重要途径。

混凝土预制构件 是水泥制品的重要品种之一。相较于传统现浇结构,混凝土预制构件具有节能、低碳等优势。在生产阶段,预制构件采用集约化的生产模式在工厂进行标准化生产,对于质量和材料的控制更为有利,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水泥、骨料及各种掺合料等材料的损耗,更加合理、高效地使用资源,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减少碳排放。施工阶段是预制构件发挥减排优势的重要阶段,由于采用装配化的建造方式,施工现场不仅无施工废料,还提升了建造效率,缩短工期,节省能耗,减少废弃物产生与碳排放。在运营使用阶段,预制构件具有比传统现浇混凝土更好的热工性能和耐久性,通常可节省50%以上的能耗,同时可延长建筑使用寿命,拆装后可循环利用,可有效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与碳排放。

以应用最为广泛的水泥制品—— 混凝土预制桩 为例,通过对其进行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测算可得,同一工程采用预制桩比采用灌注桩碳排放降低29.6%,混凝土用量减少50.9%,钢筋用量减少26%。在管桩生产过程中通过采用固废粉体改性多功能复合掺和料可减少30%以上水泥用量,显著降低了制品的碳排放。在污染减排方面,通过余浆循环利用系统使得管桩余浆100%循环利用;生产废水进行深度处理后回用于车间生产使用,回用率100%;多级填料湿式净化技术,通过微分接触逆流、气液混流模式解决气体流通受阻和有害物质的分离,再通过二级吸附过滤模式,彻底净化了所排放气体中的有害物质,从根本上杜绝了不达标气体的排放。

近年来,我国水泥制品行业逐步从传统的粗放型生产向集约型生产转变,目前行业内的生产精益化程度已达到较高水平,在控制污染物排放、资源有效利用等方面实现了质的突破。由此可见,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不应纳入高排放产品之列。

三、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产业是绿色低碳环保型产业

随着经济和 社会 的快速发展,我国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大宗固废产生量越来越多,已成为制约经济 社会 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更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的羁绊。目前,我国各类固体废物累积堆存量约600-700亿吨,年产生量超过100亿吨(其中: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约33亿吨,建筑垃圾约18亿吨),且呈逐年增长态势。如不进行妥善处理和利用,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对资源造成极大浪费,对 社会 生态造成恶劣影响。

近年来,我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在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技术创新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工业固废年综合利用量超过8亿吨,约占全国综合利用量的40%。在所有材料产业中,混凝土与水泥制品产业已成为最大宗利用固体废物的材料制造业,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保障工程建筑结构安全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同时,通过整合、疏通上下游产业链,在建筑、水利、市政、交通等多个工程领域,研发并推广应用了多种具有高绿色生态属性的水泥制品,为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混凝土和水泥制品不仅是绿色低碳环保型产业,还是生态保护、应急抢险等重要的 社会 保障性产业。

四、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在基础建设和工程建设中不可或缺

混凝土与水泥制品是基础设施和工程建设最大宗使用的材料和构件部品,在房屋建筑、桥梁、机场、公路、铁路和各类工业矿业、军事国防工程建设中广泛使用,不可或缺,是“中国建造”品牌的重要支撑,更是装配式建筑发展、绿色生态城市建设的重要支撑。

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发展装配式建筑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并成为未来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趋势。近几年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我国装配式建筑全面推广,发展迅速,从房屋建筑发展到各类土木工程建筑。据住建部统计,2020年,全国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共计6.3亿m2,较2019年增长50%,占新建建筑面积的20.5%。其中,新开工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4.3亿m2,较2019年增长59.3%,占新开工装配式建筑的68.3%,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是装配式建筑发展的主流。绿色装配式建筑的大力发展,需要大量的混凝土预制建筑构件。同样,我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输水排水管道、海绵城市与河道护坡建设等需要提供大量的预制混凝土箱涵、各种输排水混凝土管、路面透水砖(板)、广场透水砖(板)、护坡生态砖(砌块)等绿色混凝土制品。

在当前国家仍处在大规模建设和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时期,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在国家经济发展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撼动更无可替代。

五、预拌混凝土及部分水泥制品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产品

1.2021年10月24日,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提出:推动建材行业碳达峰。加强产能置换监管,加快低效产能退出,严禁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引导建材行业向轻型化、集约化、制品化转型。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储料区、主机搅拌楼、物料输送系统等主要生产区域实现全封闭,并配置主动式收尘、降尘设备,采用信息化集成管理系统进行运营管理,具备消纳城市固废能力的智能化预拌混凝土生产线;海洋工程用混凝土、轻质高强混凝土、超高性能混凝土,以及路面透水砖(板)、广场透水砖(板)、装饰砖(砌块)、仿古砖、护坡生态砖(砌块)、水工生态砖(砌块)等水泥制品的技术开发与生产应用列入鼓励类。

3.工信部2018年5月发布的《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将管材(管桩)、预拌混凝土、透水路面砖和透水路面板、钢筋陶粒轻质墙板、井盖等水泥制品列入其中。

4.2021年10月25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该名录中,包含932项“双高”产品,其中,具有“高污染”特性产品326项,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产品223项,具有“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双重特性产品383项。在具有“高污染”特性产品中,建材行业主要涉及水泥、土窑石灰、支护混凝土(地下矿山湿式喷射混凝土工艺除外)、实心砖、平板玻璃(浮法工艺除外)、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工艺除外);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不在高污染产品之列。

5.2021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609号)中列明了5大类、11中类19小类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基准和标准水平。其中,建材行业涉及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水泥制造、平板玻璃制造、建筑陶瓷制品和卫生陶瓷制品制造,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并不在此列。

六、结论与建议

1.预拌混凝土、水泥制品不是高耗能、高排放产业,许多产品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产品。

2.预拌混凝土、水泥制品是绿色低碳环保型产业。混凝土和水泥制品在生产过程中利用了大量工业固废和建筑垃圾,为解决城市污染、消纳固体废弃物做出了重要贡献,是发展循环经济、实现“无废城市”和“双碳”目标的重要支撑。

3.预拌混凝土、水泥制品产业不仅是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绿色生态城市建设的重要支撑产业,也是生态保护、应急抢险所需的 社会 保障性产业,在国家基础设施、各类工程建设、国防军事工程建设中也不可或缺。

4.预拌混凝土、水泥制品是市场需求主导的产业。建议各级地方政府在制定限制“两高”产业政策时,应以国家相关政策为依据,针对地方经济发展需求,要求企业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深入开展环保利废、尽早实现单位产品碳排放达标,为地方“双碳”目标的实现做出更大贡献。

5.我国预拌混凝土与部分水泥制品行业目前产能严重过剩,希望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升能耗与排放限额,提高环保利废要求,淘汰低效落后产能,提升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我们相信,在各级政府的政策引领下,在行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预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行业一定能够发展成为低排放、高利废的绿色低碳环保型产业,为我国绿色低碳发展和“双碳”目标的提前实现做出积极的贡献。

螺纹钢的检验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 223—2008

替代SL 223—199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

2008–03–03发布 2008–06–03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08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替代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2008 SL 223—1999

2008.03.03 2008.06.03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前言

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 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 1999)进行修订。

本规程共9章15节145条和2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 223—1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

——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

——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 184—86

——SL 223—1999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

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 涛 韦志立 司毅军 伍宛生

江瑞勇 何建新 宋崇能 王韶华

宋彦刚 邓良胜 张忠生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

目 次

1 总 则 1

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4

3 分部工程验收 6

4 单位工程验收 8

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0

6 阶 段 验 收 12

6.1 一 般 规 定 12

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13

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14

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15

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15

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18

7 专 项 验 收 20

8 竣 工 验 收 21

8.1 一 般 规 定 21

8.2 竣工验收自查 22

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23

8.4 竣工技术预验收 24

8.5 竣 工 验 收 25

9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26

9.1 工 程 交 接 26

9.2 工 程 移 交 26

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27

9.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27

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29

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 30

附录C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 32

附录D 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33

附录E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34

附录F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36

附录G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39

附录H 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42

附录I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43

附录J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 46

附录K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 49

附录L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52

附录M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检工作报告格式 53

附录N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 56

附录O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 58

附录P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 64

附录Q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 66

附录R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69

附录S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72

附录T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 74

附录U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 77

附录V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正本) 79

附录W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副本) 80

标准用词说明 83

条文说明………………………………………………………85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0.4 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 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0.7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0.8 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0.9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10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1.0.11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1.0.12 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资料清单分别见附录A和附录B。

1.0.13 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4 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1.0.15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2.0.1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2.0.3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2.0.4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

2.0.5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验收工作是否及时;

2 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3 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4 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5 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6 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2.0.6 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同时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2.0.7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收到的验收备案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文件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2.0.8 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见附录C。

2.0.9 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协调解决。

3 分部工程验收

3.0.1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3.0.2 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3.0.3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3.0.4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 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0.5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0.6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3.0.7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0.8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3.0.9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0.10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3.0.11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E。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4 单位工程验收

4.0.1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4.0.2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4.0.3 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0.4 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4.0.5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0.6 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0.7 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4.0.8 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4.0.9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应满足4.0.5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2 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提前使用协议书。

4.0.10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完成4.0.6的工作内容外,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

4.0.11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4.0.12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4.0.13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应按3.0.9的规定执行。

4.0.14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F。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还有不少内容,请写个邮箱,我发个完整的给你)

1、规格

螺纹钢的规格要求应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列明。一般应包括标准的牌号(种类代号 )、钢筋的公称直径、公称重量(质量)、规定长度及上述指标的允差值等各项。

我国标准推荐公称直径为6、8、10、12、16、20、25、32、40、50mm的螺纹钢系列。供货长度分定尺和倍尺二种。我国出口螺纹钢定尺选择范围为6~12m,日本产螺纹钢定尺选择范围为3.5~10m;国产内销螺纹钢若合同中无注明要求时,通常定尺为9m、12m两个长度。

2、外观质量

(1)表面质量。有关标准中对螺纹钢的表面质量作了规定,要求端头应切得平直,表面不得有裂缝、结疤和折叠,不得存在使用上有害的缺陷等。

(2)外形尺寸偏差允许值。螺纹钢的弯曲度及钢筋几何形状的要求在有关标准中作了规定。

3、标准号

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1499.2-2007/XG1-2009《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T 2101—2008(型钢验收 、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1499.1~GB1499.3(混凝土用钢筋);JIS G3112—87(98)(钢筋混凝土用棒钢);JISG3191—66(94)(热轧棒钢和卷棒钢的形状、尺寸、重量及其容许差);BS4449—97(混凝土结构用热轧钢筋)。

4、成分检验

(1)检验方法:对上述化学成分进行检验分析时常用的标准检验方法如下: GB/T223、JISG1211?1215、BS1837、BS手册19等。

(2)成分指标:考核螺纹钢成分含量的指标主要有:C、Mn、P、S、Si等项,牌号不 同,含量

各有差别,其大致范围为:C(0.10~0.40%)、Mn<1.80%、P<0.050 %、S<0.050%、Si(0.60~1.00%)。

扩展资料:

分类方法

螺纹钢常用的分类方法有两种:一是以几何形状分类,根据横肋的截面形状及肋的间距不同进行分类或分型,如英国标准(BS4449)中,将螺纹钢分为 Ⅰ型、Ⅱ 型。

这种分类方式主要反应螺纹钢的握紧性能。二是以性能分类(级),例如我国现行执行标准,螺纹钢为(G B1499.2-2007)线材为1499.1-2008)中,按强度级别(屈服点/抗拉强度)将螺纹钢分为3个等级。

日本工业标准(JI SG3112) 中,按综合性能将螺纹钢分为5个种类;英国标准(BS4461)中,也规定了螺纹钢性能试验的 若干等级。此外还可按用途对螺纹钢进行分类,如分为钢筋混凝土用普通钢筋及预应力钢筋 混凝土用热处理钢筋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螺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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