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鉴定标准

   2023-01-27 21:27:15 网络580
核心提示: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现行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这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将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工伤职工身体多处受伤的,首先要对单项伤

伤害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现行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这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将伤残等级分为十级。

工伤职工身体多处受伤的,首先要对单项伤残程度分别进行鉴定,然后取伤残级别最高的为最终伤残等级;如果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等级相同,可以往上升一级。

工伤级别鉴定

法律分析:工伤标准鉴定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4年第21号》)作出的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而行业标准,则是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该行业标准为保险公司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的标准之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行业伤残鉴定标准

劳动功能障碍共分为十级:

一级为: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

五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七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八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九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十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

工伤鉴定标准是受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标准。在我国对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标准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16)》

这是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共分为十个鉴定标准,最严重的为一级伤残,最轻的为十级伤残。现将一级和十级鉴定标准简介如下: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劳动者受伤后只有经过鉴定才能确定伤残等级,确定了伤残等级才能据此加以索赔,这样才能更好为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

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如果致人轻伤的,在民法上是一种侵害他人身体权的行为,而我国的法律,一般有当事人谅解和不谅解两种处理方案,那么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是怎么样的呢?

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1

一、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怎么判决的

只要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轻伤一级、轻伤二级的标准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具体轻伤的鉴定标准为:

1、颅脑、脊髓损伤

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2、面部、耳廓损伤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3、听器听力损伤

轻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b)、双耳外耳道闭锁。

轻伤二级

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b)、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c)、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d)、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e)、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4、视器视力损伤

轻伤一级

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轻伤二级

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g)、一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受害人员一旦受到伤害时,应到当地指定的人身伤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时,我国的鉴定机构按照我国的鉴定标准执行。如受害者对鉴定标准有异议的,应提出行政复议,要求鉴定部门重新鉴定受害人员的人身伤害。

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2

一、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赔偿规定是什么?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应当予以赔偿。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

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现实生活当中,实际上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员,他们对于他人的身体健康安全并不关注,所以故意的伤害他人的身体,在这种情况之下必须要按照我国《刑法》当中的规定来进行一定的处罚,当然必须要构成轻伤以上的后果才能出发。

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3

轻微伤鉴定标准及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46-1996,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轻微损害。

(二)总则

2.1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3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三)头颈部损伤

3.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头皮创。

3.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眼部挫伤。

3.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3.10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3.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3.19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四)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外伤后血尿。

4.6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阴囊、阴[茎]挫伤。

4.9脊柱韧带损伤。

4.10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五)四肢损伤

5.1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手、足骨骨折。

5.5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六)其他损伤

6.1烧烫伤

6.1.1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6.1.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

6.1.4烫伤达真皮层。

6.2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4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七)附加说明

附录A:(标准的附录)

A1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A2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A3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A4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二、轻微伤的刑事处罚

(一)如果通过法医鉴定做出伤情是轻伤或者重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通俗的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自诉案件主要还是鼓励和解,所以原告只要自愿撤诉被告就不必负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如果真的是轻伤,一般只要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执行了,一般不会判刑。所以现在轻伤最好的办法就是和对方协商赔偿解决。

轻微伤鉴定标准是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以上就是关于伤害鉴定标准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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