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环境,视程度可能违反环境法律法规。油烟影响他人,可能违反民事法律法规。如进行经营活动时未领取营业执照,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视地点还可能影响森林、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2019修改)
法律分析:个人户外烧烤大多没有排烟净化处理装置,燃烧的炭所产生的烟都会造成大气污染,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另外本法还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小区阳台烧烤违法吗
第一条 为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禁止在本市城区和近郊区城镇地区的街道、胡同、广场、居住小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
远郊区城镇地区禁止露天烧烤的具体范围,由远郊区人民政府划定。第二条 在政府划定的禁止范围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对在责任区内进行露天烧烤食品的,应当劝阻制止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对“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不劝阻制止也不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的,依照《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条 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制止在市场内露天烧烤食品。对开办单位不制止市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五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城管对餐饮行业环保标准?
一、住小区可以在自家阳台烧烤吗
1、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小区阳台是否可以进行烧烤。但是如果要在贺肢告小区的阳台进行烧烤,那么需要注意油烟的控制,如果油烟影响到邻居的正常生活,可以找物业或者是居委会进行投诉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禅明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
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二、烧烤店烟味太大投诉有用吗
烧烤店烟味太大,肯定是可以投诉,而且投诉是有用的。直接拨打当地城管电话就可以直接拨打城管电话投诉也可以拨打当地市政热线进行投诉都是可以的。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饥芦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1、新、改、扩建餐饮服务场所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改、扩建的餐饮服务场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2)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新、改、扩建的餐饮服务场所必须建设符合标准要求的高效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通过验收;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2、现有餐饮服务场所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场所,要求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办的,依法进行处罚。
(2)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场所,要求限期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逾期未安装的,依法进行处罚。
(3)已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但不正常使用的餐饮服务场所,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查油烟排放。检查各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存在擅自拆卸、停运油烟净化设施问题,是否定期维护净化设施,油烟净化率和排放浓度是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4)查露天烧烤。主动配合辖区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露天烧烤行业的环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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