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河沙规格大小的评定标准是什么?

   2022-07-22 02:34:02 网络390
核心提示:<strong>国家关于河沙规格大小的评定标准如下</strong>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建设用砂》GB/T14684-2011规定,天然砂中氯离子含量小于或等于0.01%为一类砂,小于或等于0

国家关于河沙规格大小的评定标准是什么?

<strong>国家关于河沙规格大小的评定标准如下</strong>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建设用砂》GB/T14684-2011规定,天然砂中氯离子含量小于或等于0.01%为一类砂,小于或等于0.02%为二类砂,小于或等于0.06%为三类砂

河沙压碎值的标准

1、天然砂由自然条件作用而形成的,公称粒径小于5mm的岩石颗粒。按其产源不同,可分为河砂、海砂和山砂。2、人工砂岩石经除土开采、机械破碎、筛分而成的,公称粒径小于5mm的岩石颗粒。3、混合砂由天然砂与人工砂按一定比例组合而成的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按规定取样烘干至恒重并冷却至室温后,按照颗粒级配筛分方法筛除大于4.75mm及小于300mm的颗粒,然后颗粒级配要求筛分成300mm~600mm;600mm~1.18mm;1.18mm~2.36mm及2.36mm~4.75mm四个粒级,每级1000g备用。称取单粒级试样330g,精确至1g。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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