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工干部24字标准是什么?

   2023-02-13 15:09:49 网络1060
核心提示:组工干部24字标准是指专门从是党委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的同志。组工干部所从事的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原则性,保密性都很强的工作,因此各级党委对组工干部的自身素质要求都比较高,通常是二十四字标准,即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与时俱进,勇于实践,

组工干部24字标准是什么?

组工干部24字标准是指专门从是党委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的同志。组工干部所从事的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原则性,保密性都很强的工作,因此各级党委对组工干部的自身素质要求都比较高,通常是二十四字标准,即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与时俱进,勇于实践,求真务实,严谨细致。

组工干部的特点

组工干部是对国家、政府各级组织部门从事组织工作的干部的简称。所谓组织工作是指在中央及各地方党委领导下的党委建设、干部管理、基层党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组工干部作为管党员、管干部、管人才的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如何练就打铁的本领和铁打的意志,成为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干部。

组工干部是指从事组织工作的干部,组织工作是我们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承担着党的组织建设,党员管理,干部的选拔和使用等重要任务。

组工干部要清正廉洁,办事公道,工作中一切从党的事业需要出发,坚持正确的立场,敢于抵制不良行为。

国标行业分类标准2017

1、安全生产AQ

2、包装BB

3、船舶CB

4、测绘CH

5、城镇建设CJ

6、新闻出版CY

7、档案DA

8、地震DB

9、电力DL

10、地质矿产DZ

11、核工业EJ

12、纺织FZ

13、公共安全GA

14、建工国标5万号以上GBJ

15、供销GH

16、国军标GJB

17、广播电影电视GY

18、航空HB

19、化工HG

20、环境保护HJ

21、海关HS

22、海洋HY

23、机械JB

24、建材JC

25、建筑工业JG

26、建工行标JGJ

27、金融JR

28、交通JT

29、教育JY

30、旅游LB

31、劳动和劳动安全LD

32、粮食LS

33、林业LY

34、民用航空MH

35、煤炭MT

36、民政MZ

37、农业NY

38、轻工QB

39、汽车QC

40、航天QJ

41、气象QX

42、国内贸易SB

43、水产SC

44、石油化工SH

45、电子SJ

46、水利SL

47、商检SN

48、石油天然气SY

49、海洋石油天然气SY(10000号以后)

50、铁道TB

51、土地管理TD

52、铁道交通TJ

53、体育TY

54、物资管理WB

55、文化WH

56、兵工民品WJ

57、外经贸WM

58、卫生WS

59、文物保护WW

60、稀土XB

61、黑色冶金YB

62、烟草YC

63、通信YD

64、有色冶金YS

65、医药YY

66、邮政YZ

67、中医药ZY。

扩展资料

行业标准代号由主管的行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按照国家标准给出的规则起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未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批准公布的标准代号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代号由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按照国家标准给出的规则起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方可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业标准代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业标准

行业划分标准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国家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行业industry行业(或产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2.2主要活动principalactivity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称为主要活动。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主要活动。与主要活动相对应的是次要活动和辅助活动。次要活动是指一个单位对外从事的所有经济活动中,除主要活动以外的经济活动。辅助活动是指一个单位的全部活动中,不对外提供产品和劳务的活动。辅助活动是为保证本单位主要活动和次要活动正常运转而进行的一种内部活动。2.3单位unit本标准中的单位是指有效地开展各种经济活动的实体,是划分国民经济行业的载体。2.4产业活动单位establishment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附属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资料。2.5法人单位corporateunit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为法人单位:——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原则和规定3.1划分行业的原则本标准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即每一个行业类别按照同一种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而不是依据编制、会计制度或部门管理等划分。3.2行业分类的基本单位根据联合国《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Rev.4),本标准主要以产业活动单位和法人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单位。采用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行业,适合生产统计和其他不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采用法人单位划分行业,适合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在以法人单位划分行业时,应将由多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等联合性企业中的每个法人单位区分开,按单个法人单位划分行业。3.3确定单位行业归属的原则本标准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编码方法和代码结构4.1本标准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代码由一位拉丁字母和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

法律分析:二、三次产业的范围: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法律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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