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现场鉴定评审细则

   2023-03-29 05:40:57 网络550
核心提示: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条件鉴定评审细则(AWJ 02-2004)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制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条件鉴定评审细则说 明一、评审细则适用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中起重机械许可条件的现场评审工作。二、评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现场鉴定评审细则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

条件鉴定评审细则

(AWJ 02-2004)

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制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条件鉴定评审细则

说 明

一、评审细则适用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中起重机械许可条件的现场评审工作。

二、评审细则分为两部分内容:(一)基本条件的评审、(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评审。

三、评审细则中每一项评审内容按符合、有缺陷、不符合、不适用四种结果进行评定。其中“不符合”是指不符合评审要点的要求;“有缺陷”是指按评审要点的要求进行控制,但控制得不完善、不全面;“不适用”是指该评审要点不适用于该单位或被抽查设备。

四、评审细则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不具备条件。

五、评审细则评审结论的判定原则:

(一)具备条件:单项评审结果全部符合。

(二)基本具备条件:单项评审结果中,在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方面不存在带“*”的不符合,存在其他不符合或有缺陷时,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够达到要求。

(三)不具备条件:单项评审结果达不到基本具备条件要求。

六、评审第二部分时,应随机抽取一台申请项目范围内施工完工设备的全部文件,以该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过程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情况为主线进行评审。存在不适用项时,应随机抽取其它有代表性设备相应项目执行情况的记录,确认该项评审要点是否满足规定。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条件鉴定评审细则

一、基本条件的评审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评价方法

1.

机构 营业执照 1.1 查看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应与提出申请时递交的复印件一致,核对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对应要求相适应。 现场核实。 *不满足要求时停止评审。

税务登记证 1.2 查看施工单位税务登记证应齐全,正本应与提出申请时递交的复印件一致,应有独立的财务帐号。

法人条码证书 1.3 应有法人条码证书并记录施工单位机构代码

2.

人员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2.1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起重机械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 检查文件及现场座谈。 *对不满足评审要点中的要求判为不符合,或确定能满足要求的最高施工等级。

技术负责人 2.2 最高管理者应在本单位管理层中任命一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其职称、专业、工作经历应能满足《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施工单位基本条件》的规定;应掌握所从事的起重机械施工作业的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情况;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技术人员 2.3 各类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技术人员的职称、专业、工作经历及配置数量应满足《施工单位基本条件》中的规定,并应经过有关技术培训。

检验人员 2.4 专职检验人员的数量应满足《施工单位基本条件》中的规定,

并应取得相应的资格。

作业人员 2.5 各类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的数量及其资格应满足《施工单位基本条件》中的规定,且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评价方法

3.

基础设施提供 工作场所 3.1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申请改造资格的单位还应具有满足其改造作业需要的厂房与场地。 实地考察施工单位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场所、作业厂房与场地、设备和工具的储存场所,零配件仓库等)。 *对不满足评审要点中的要求判为不符合,或确定能满足要求的最高施工等级。

设备和

工具 3.2 应配备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

一般应具有以下设备和工具:

起吊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必要的机加工设备,手动葫芦,千斤顶,力矩扳手,常用钳工工具,电工工具,轨道校正工具,加注润滑油工具,各类必要的吊具、夹具,改造作业必备的工装等。

申请改造作业的单位还应符合附件1的要求。

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脚手架架设等专项业务,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给具备相应能力并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时,上述业务采用外包形式完成的,施工单位的相应能力仅考核其控制外包单位工作质量的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具体在采购控制中审查) 按申证范围,检查其现有设备和工具的能力(可检查设备档案并进行现场核实)。 *对不满足评审要点中的要求判为不符合,或确定能满足要求的最高施工等级。

3.3 设备和工具应完好。

3.4 设备和工具应与施工作业能力相适宜。 现场抽查设备和工具3台,其能力通过现场验证进行确定。 *不满足评审要点中的要求判为不符合,或确定能满足要求的最高施工等级。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评价方法

3.

基础设施提供 检测设备 3.5 应配备满足申请施工范围需要的计量器具、检验、测试仪器和设备(以下简称检测设备)。一般应具有以下检测设备(验收检验必须具备的):

经纬仪,框式水平仪,声级计,水准仪,转速表,钢卷尺,百分表,内外径千分尺,高度千分尺,深度千分尺,齿轮千分尺,游标卡尺,布氏硬度计,测厚仪,钢板尺,钢丝,重锤,等高块,超声波或X射线探伤仪,磁粉探伤仪,万用表,兆欧表,塞尺。

按其申请的施工作业范围,检查其现有检测设备的配备情况。 *对不满足评审要点中的要求判为不符合,或确定能满足要求的最高施工等级。

3.6 检测设备的性能精度应满足检验要求。 抽取3台检测设备进行检验,验证检测设备能力。 *对不满足评审要点中的要求判为不符合,或确定能满足要求的最高施工等级。

4.

施工业绩 复查换证申请业绩验证 4.2提出《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复查换证申请的施工单位,其提出申请的上一个年度的施工业绩应达到《规则》中《年度业绩要求》的规定。

注: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仅承担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而申请相关资格的,可不受上述业绩限制。 对应施工单位上报的申请业绩清单,现场检查相应的施工合同、完工验收报告等文件和记录,必要时直接与业主联系确认。 *对不满足业绩要求的判为不符合,评审机构向受理机构报告。

取证后近5年累计业绩验证 4.3取得《许可证》后的施工业绩应达到《规则》中《施工单位基本要求》的规定。

注: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仅承担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而申请相关资格的,可不受上述业绩限制。 检查取证后的上一周期5年内的业绩 *对不满足业绩要求的判为不符合,评审机构向受理机构报告。

注:新取证单位不考核“4.施工业绩”

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评审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评价方法

1.

质量管理体系总要求 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 1.1 施工单位应形成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文件;应经过最高管理者批准。

1.2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包括施工质量改进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内容;全体员工应理解质量方针。

1.3 质量目标应分解到施工单位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应可测量;应与质量方针保存一致。

1.4 质量手册应包括:

a)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包括任何删减的细节与合理性;

b)为质量管理体系编制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或对其引用;

c)质量管理体系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表述。

1.5 施工单位应建立:

a)文件控制程序; b)记录控制程序;

c)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d)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e)纠正措施控制程序; f)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1.6 施工单位应明确承揽工程、施工方案设计、采购、施工、检验和服务等过程,并建立为确保上述过程有效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

1.7 针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外包过程,施工单位应明确对其实施控制的要求。 通过审查施工单位的正式文件和座谈寻找客观证据。 1.不符合---

*a)未按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b)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无效;

*c)未建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d)质量目标未进行分解;

e)质量手册基本不符合要求;

f)缺少规定的程序文件;

g)缺少大部分过程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2.

管理职责 职责、权限、管理者代表、管理评审 2.1 应以文件形式明确施工单位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分配;应以文件形式明确施工单位内部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文件应经最高管理者批准。

2.2 各岗位有关人员应了解其职责。

2.3 最高管理者应指定管理者代表;应以文件形式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2.4 管理者代表应了解并履行其职责和权限。

2.5 最高管理者应按施工单位规定的时间间隔评审质量管理体系;评审结果应包括与体系有效性的改进或服务的改进或资源需求的变化;应保存管理评审的记录。检查文件规定,并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和主要岗位有关人员集中或分别座谈了解职责沟通及履行情况。

与最高管理者座谈了解管理评审情况并检查管理评审记录。 1.不符合---

a)无文件规定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

b)各岗位人员基本不了解其职责、权限;

c)未进行管理评审或管理评审基本无效。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评价方法

3.

文件 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予以控制。 3.1 文件控制程序应规定文件的编制、审批、发放、回收、更改、借阅等控制要求。

3.2 文件发布前应得到授权人批准;应保证文件中的要求是充分与适宜的。

3.3 文件更新应得到再次批准并按施工单位的规定进行更新。

3.4 应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3.5 文件应清晰、易于识别。

3.6 作废文件应进行适当的标识。

3.7 外来文件应能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检查文件控制程序。

分别在文件管理、使用部门各抽3-5种文件检查程序执行情况。 1.不符合---

a)文件控制程序不符合要求;

b)文件的审批、发放、回收、更改基本未按程序执行。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4.

对施工作业合同要求的确定和评审 施工单位应确定并评审合同中对施工作业的要求 4.1 施工单位应确定合同中对施工作业的有关要求。包括:

a)顾客规定的要求,包括对交付及服务的要求;

b)顾客虽然没有明示,但规定的用途或已知的预期用途所必需的要求;

c)与施工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d)施工单位确定的任何附加要求。

4.2 施工单位应评审合同中对施工作业的有关要求。包括确保:

a) 在施工单位向顾客作出提供产品的承诺之前进行;

b) 施工作业要求得到规定;

c) 施工单位有能力满足规定的要求。

4.3 评审的结果应保存。

4.4 施工作业中由甲方提供的图纸、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及其他必要设施应在合同中明确,并确保施工作业需要。 抽查合同和评审记录。 1.不符合---基本未对合同中的有关要求进行确定和评审。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5.

培训 施工单位应对培训进行控制,确保从事影响施工作业质量工作的人员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施工单位应:

5.1识别从事影响施工作业质量工作的人员的能力需求;

5.2提供满足这些能力需求的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

5.3评估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5.4确保员工认识到他们所从事活动的关联性和重要性,以及他们怎样做才有助于质量目标的实现;

5.5保存有关教育、培训、技能和经历的记录。 检查员工年度培训计划。

对于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作人员的培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保存人员培训的资料、档案,包括:培训工作计划、教学资料、人员名单、考核成绩和资格证件(复印件)等记录文件。 1.不合格---未明确对培训的控制要求或基本未按要求进行培训。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评价方法

6.

施工方案 管理制度 6.1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建立并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是否执行。

抽查某项目的施工方案,检查其输入、输出、评审、确认的证据。

交底是否有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

抽查某项目的施工方案改变时,是否按更改控制要求执行。 1.不符合---

*a) 不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

b) 没有建立并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c) 方案输入基本不符合要求;

*d) 输出文件基本不符合要求;

*e) 未进行施工方案的确认。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施工方案编制的输入 6.2 施工单位应确定与施工要求有关的输入,并保存记录。

6.3 施工方案编制的输入应包括:

a)施工完成后应达到的要求;

b)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c)适用时,以前类似方案可参考的信息;

d)方案编制与论证所必需的其他要求,包括施工所需的相应图纸应齐全(改造设计所覆盖的各规格型号图纸应齐全)。应进行安全和技术交底。

施工策划并形成文件

(施工方案等) 6.4 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策划并形成完整的输出文件,施工前得到批准。

6.5 输出文件应:

a) 满足方案输入的要求(包括顾客要求、有关法规、标准要求);

b) 给出指导采购(采购物资、采购标准、验收要求)、施工(包括施工设备、工具、施工方法等工艺要求)和服务(维护、保养、培训)的适当信息;

c) 明确施工的验收要求(验收项目、验收标准、试验方法、检测设备等);

d) 明确施工组织机构、作业检验人员的岗位、职责、资格要求;

e) 明确施工中的注意事项(包括危险源)、控制措施、责任人的要求。

方案评审 6.6 在施工方案设计的适当阶段应进行系统的评审,以便:

a) 评价施工方案满足要求的能力;

b) 识别任何问题并提出必要的措施。

评审的参加者应包括与被评审的施工方案有关的职能的代表,评审结果及根据评审所采取的措施的记录应予以保持。

方案确认 6.7 为确保施工方案能够满足规定的或已知预期使用或应用的要求,应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确认的结果及任何要求的措施应予以记录。施工验收报告可作为施工方案确认的证据。

施工方案更改的控制 6.8应标识和记录施工方案的更改。适当时,这种更改应得到评审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更改评审的结果和任何要求的措施应予以记录。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评价方法

7.

采购 施工单位应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 7.1 施工单位应制定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供方的准则。

7.2 施工单位应根据上述准则评价和选择供方。

7.3 评价记录应予以保持。

7.4 采购信息(包括采购计划、采购合同等)应充分与适宜地表述拟采购的产品,适当时包括:

a)对采购的产品的要求;

b)对采购的产品制造过程、制造方法、加工设备的认可要求;

c)对外包过程人员资格的要求;

d)对供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7.5 施工单位应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批。

7.6 施工单位应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

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脚手架架设等专项业务,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给具备相应能力并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时,上述业务采用外包形式完成的,施工单位的相应能力仅考核其控制外包单位工作质量的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安装或维修单位,应当与相应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保证得到其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如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资格,由承担相应施工的单位负责保障该设备满足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检查施工单位是否确定了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的准则。

抽查重要零部件的供方以及专向业务外包方档案,确定评价是否符合要求。

抽查采购文件并在施工单位的现场进行核实,确认重要零部件以及专向业务是否在合格供方中采购。

抽查采购文件,确定其是否充分、适宜且经过批准。

抽查重要零部件的进货检验记录,确定其是否按规定进行。 1.不符合---

a)基本未对供方进行评价;

b)重要零部件和专向作业未在合格供方中采购;

c)对重要零部件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检验。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评价方法

8.

安装改造维修过程控制 施工单位应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施工作业。 8.1施工人员应获得所从事施工作业的信息(施工方案、施工工艺、作业指导书、图纸、说明书、法规、标准等);

8.2作业文件应正确、完整、统一;

8.3应使用适宜的设备进行施工作业;

8.4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使用必要的监视和测量装置;

8.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安全文明施工;按照识别的危险源的控制措施进行控制;

8.6有焊接过程和无损检测时,应任命有资格的焊接责任人和无损检测责任人;

8.7 特殊过程的操作人员应进行资格认可;

8.8重要受力构件焊接,应规定焊接工艺规程(WPS)、焊接工艺评定(PQR)、焊缝检查方法和返工操作程序,应按规定实施;

8.9 特殊过程的设备应进行设备能力认可;

8.10 应对特殊过程操作进行监视;

8.11 应保存施工过程的适当记录;在有可追溯性要求时,应按规定控制和记录;

8.12 应采用适宜的方法识别产品的检验状态确保不合格产品不投入使用和安装;

8.13施工单位应对采购产品、施工过程中的产品提供防护,这种防护应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

8.14 安装、改造施工作业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任命1人为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检查员不得少于1人。 检查某施工项目的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的控制记录并与用户进行交谈了解

1.不符合---

*a) 现场基本未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或控制基本无效;

b) 不能提供出施工过程得到有效控制的适当记录。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评价方法

9.

监视装置和检测设备的控制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艺要求和检验要求确定所需的监视装置和检测设备,确保监视和检验的结果有效。 9.1 监视装置和检测设备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并保存校准和检定记录。

9.2 当不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进行校准或检定时,应制定校准或检定的规程,并按规程进行校准。

9.3 应能识别监视装置和检测设备的校准状态。

9.4 当发现检测设备不符合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对以往检测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记录。

9.5 当计算机软件用于规定要求的监视和检验时,应确认其满足预期用途的能力。 检查计量管理部门文件和记录;

现场抽查监视装置和检测设备能否满足测量要求并识别其校准状态; 1.*不符合---对监视装置和检测设备基本未进行校准或检定。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10.

施工检验 施工单位应对产品的特性进行检验,这种检验应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进行。 10.1 应对适当阶段(如采购零部件、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以及安装改造维修完工后的验收)的检验明确要求,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测器具要求、抽样要求、判定准则、记录要求等。

10.2 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并记录,记录应指明有权放行产品的人员。

10.3 应保存检验记录,。

10.4 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应进行型式试验。 检查所有申证施工作业的检验文件(包括零部件、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交付后验收),并抽查各类施工业务的检验记录。

检查相应的检验、试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自检是否符合要求。 1.*不符合---

a) 基本未按要求进行检验;

b) 检验不符合验收要求;

c) 型式试验不符合要求。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11.

不合格品控制 施工单位应确保不合格产品得到识别和控制。 11.1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应明确对不合格品标识、记录、隔离、评审和处置的职责和权限。

11.2 应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控制。

11.3 应保存不合格的性质以及随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包括所批准的让步的记录。

11.4 在不合格品得到纠正之后应对其再次进行验证。

11.5 在交付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检查文件和记录。

检查现场对不合格品控制的情况。 1.不符合---

a)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不符合要求;

b)对不合格品基本未按要求进行控制;

*c)在交付后发现大量产品不合格。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评价方法

12.

服务 施工单位应对服务进行控制,确保满足用户要求。 12.1 在规定有服务要求的情况下(如法规、标准或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应明确对服务的实施、验证和报告的控制要求。

12.2 服务人员应经培训并进行资格认可。

12.3 服务用的检测设备应满足服务要求并进行检定。

12.4 施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服务,并确保用户满意。 检查文件和记录,与有关人员座谈了解。 1.不合格---未明确对服务的控制要求或基本未按要求提供服务或用户有大量投诉。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13.

记录 施工单位应对记录进行控制。 13.1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所需的控制。

13.2 应建立并保存记录,以提供符合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如检验记录、射线检测底片及评片单、超声波检测报告等。

13.3 记录应保存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检查程序文件并抽查记录的控制情况。 1.不符合---记录控制程序不符合要求或基本未按程序要求进行控制。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14.

内部审核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内部审核。 14.1 内部审核程序应对策划和实施审核、报告结果以及保存记录的职责和要求作出规定。

14.2 应对审核方案进行策划,并考虑拟审核的过程和区域的状况和重要性以及以往审核的结果。

14.3 审核方案应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

14.4 审核员的选择和审核的实施应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审核员应不审核自己的工作。

14.5 应按审核方案实施审核,并保存记录。

14.6 对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应采取纠正措施。 检查文件和记录、座谈了解。 1.不符合---内部审核程序不符合要求或未进行内部审核或内审基本无效。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15.

纠正和预防措施 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以消除不合格和潜在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发生和再发生。 15.1 施工单位编制的形成文件的程序,应规定:

a)确定不合格、潜在不合格及其原因;

b)评价防止不合格、潜在不合格发生的措施的需求;

c)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d)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e)评审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15.2 应按程序规定进行实施。 检查文件和记录。

现场了解不合格、潜在不合格情况,确定是否需要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1.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不符合要求或基本未按程序要求采取过措施。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评价方法

16.

安全

监察 16.1施工单位应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法规的规定 16.1 应建立并保存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安全质量监察和监督监检的程序规定。

16.2 应建立并保存《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使用、保管、换证申请的程序规定。

16.3 应建立并保存标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标志、编号和有效期的程序规定。

16.4 及时如实上报重大施工质量问题、重大人身伤亡、设备事故。

16.5 按施工业绩考核要求的规定定期报告施工业绩。

16.6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前,应按规定办理告知。

16.7 应无存在超出许可范围施工的行为。 查阅有关文件及座谈了解。 *未满足评审要点中的要求判为不符合。

附件1

设备类型 设备要求 工装要求 检具要求 评价方法

桥式起重机 1、 剪板机

2、 油压机或压力机、或折弯机

3、 CO2气体保护焊机或自动埋弧焊机

4、 自动(或半自动)气割机

5、 数控切割机(A级要求)

6、 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A级要求) 查阅有关文件及座谈了解。 *未满足评审要点中的要求判为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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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修 技 术 方 案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编制单位:

编 制 人:

审 核 人:

审 定 人:

批 准 人: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一、项目概述

(填写说明:概要描述设备本周期的运行情况,分析设备存在的主要缺陷,对本次检修的基本目的和要求进行简要说明)

二、编制依据

(填写说明:列出编制本方案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清单)

三、项目组织与职责分工

(填写说明:对项目的组织结构,项目总负责人和安全、质量、工艺、设备和施工负责人等人员名单和相应的职责进行描述)

四、检修内容与要求

(填写说明:对项目逐级分解,形成有层次结构的工作包,对各项内容和工作要求进行具体描述)

五、检修有关注意事项

(填写说明:对检修前的准备工作、安全检修及文明施工等要求进行具体说明)

六、质量目标与控制标准

(填写说明:提出本项目的质量目标和控制标准)

七、项目进度要求

(填写说明:确定项目总体和各项工作包的计划开工日期和计划完工日期)

八、交工验收内容与要求

(填写说明:对项目交工验收的程序、验收内容和达到的要求逐项进行说明)

九、重大风险控制措施

(填写说明:根据检修作业危害分析JHA结果,对中高风险度的作业项目进一步制定详细的风险监控措施,需要建立事故应急预案的要列出应急预案文件名称和编号)

十、其他说明

(填写说明:对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进行填充)

附件一. 设备主要技术参数表与简图

(填写说明:列出检修项目涉及的设备主机和辅助系统的技术参数以及绘制相应的设备和系统简图)

附件二. 检修作业危害分析(JHA)表

(填写说明:记录、描述和分析检修作业风险,并逐条制定风险监控措施或计划)

附件三. 检修所需材料备件清单

(填写说明:确定检修所需主要材料和备件,列出明细)

附件四. 检修所需图纸资料清单

(填写说明:确定检修所需图纸资料,列出明细)

检 修 施 工 方 案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编制单位:

编 制 人:

审 核 人:

审 定 人:

批 准 人: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一、项目概述

(填写说明:填写本次检修的目的、基本要求、技术要点和施工组织要点)

二、编制依据

(填写说明:列出编制本方案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清单,其中至少应当包括《检修技术方案》)

三、检修内容与要求

(填写说明:对检修技术方案中做出的项目工作分解结构和提出的工作要求,进行列示)

四、检修有关注意事项

(填写说明:对检修技术方案中提出的检修前的准备工作、安全检修及文明施工的要求等进行列示)

五、施工程序与技术要求

(填写说明:根据检修项目工作分解结构确定的各个工作包,进行作业步骤的进一步分解,全面考虑施工的工艺性、安全性以及其他有关因素,根据检修、安装规程的要求,确定各工序之间的工艺关系,形成施工作业程序。按照施工作业技术的合理性、经济性和可行性的要求,结合施工程序统筹考虑,确定每道工序的施工方法、技术要求与质量控制标准)

六、施工用工计划

(填写说明:根据施工任务量测算结果,确定施工所需的需要的作业工种和人数)

七、施工进度计划

(根据确定施工工序、各工序的作业时间和施工程序,安排施工的进度计划,采用统筹法编制检修施工计划进度图表)

八、质量目标与保证措施

(填写说明:根据检修技术方案中提出的项目质量目标,制定相应的保证措施)

九、重大风险控制措施

(填写说明:根据检修作业危害分析JHA结果,对中高风险度的作业步骤进一步制定详细的风险监控措施,需要建立事故应急预案的要列出应急预案文件名称和编号)

十、其他说明

(填写说明:对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进行填充。例如,对施工总平面布置进行相应说明,包括施工临时工程设施及其材料设备存放位置等)

附件一. 设备主要技术参数表与简图

(填写说明:列出检修项目涉及的设备主机和辅助系统的技术参数以及绘制相应的设备和系统简图)

附件二. 检修作业危害分析(JHA)表

(填写说明:记录、描述和分析检修作业风险,并逐条制定风险监控措施或计划)

附件三. 施工用工测算表

(填写说明:用于进行施工任务量计算,通过测算每项施工作业步骤需要的作业工种和人数,确定施工所需的劳动力)

附件四. 施工手段所需物资清单

(填写说明:确定施工手段所需辅助材料,列出明细)

附件五. 施工机械和所需特殊工器具清单

(填写说明:确定施工机械和施工所需特殊工具、器具,列出明细)

附件六. 检修质量控制表

(填写说明:确定每道工序的质量检验内容,控制方式、控制标准,并设置记录栏目)

检 修 试 车 方 案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编制单位:

编 制 人:

审 核 人:

审 定 人:

批 准 人: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一、项目概述

(填写说明:填写本次设备检修试车的目的、基本内容和技术要点)

二、编制依据

(填写说明:列出编制本方案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清单)

三、试运转前应具备的条件

(填写说明:对试运转前公用工程、工艺准备、设备、电气、仪表、消防及等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四、试车步骤、方法和要求

(填写说明:按照系统构成逐级、逐项确定试车步骤、操作程序和方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与要求)

序号 试车步骤 操作程序与方法 检查和记录的内容与要求 备注

五、试车的人员组织

(填写说明:对试车的组织结构,项目总负责人和安全、质量、工艺、设备和施工负责人等人员名单和相应的职责进行描述,并确定进行试车的操作、维护人员的工种和人员数量)

六、试车所需工具与用料

序号 试车所需工器或物料名称 规格 数量 计量单位 备注

七、试车进度计划

序号 工作内容 起始时间 结束时间 备注

八、质量目标与保证措施

(填写说明:确定试车的质量目标和提出相应的保证措施)

九、重大风险控制措施

(填写说明:根据检修作业危害分析JHA结果,对中高风险度的作业步骤进一步制定详细的风险监控措施,需要建立事故应急预案的要列出应急预案文件名称和编号)

十、其他说明

(填写说明:对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内容进行填充)

附件一. 设备主要性能参数和试车专用图表

(填写说明:填写设备主辅机主要技术性能参数表,绘制检修试车所需的设备简图、系统工艺流程简图和升速、升温曲线等)

附件二. 检修作业危害分析(JHA)表

(填写说明:记录、描述和分析检修作业风险,并逐条制定风险监控措施或计划)

附件三. 设备附属仪表设定点一栏表

(填写说明:对设备附属仪表的配置状况和仪表的正常操作条件、报警、联锁及其他数据进行填充)

附件四. 试车检查项目一栏表(现场仪表与机械检查)

(填写说明:对设备试车需要检查的仪表和机械的有关数据进行填充)

汽车维修质量检验标准

营业厅维修灯和空调验收意见:

本次营业厅维修灯和空调项目验收结果合格,维修工作质量达标。

1、室内灯具和灯具外壳均已更换,照明强度符合《室内公共照明灯具技术条件》(GB7000.201-2008)中规定的要求;

2、空调系统运行正常,室内温度稳定,冬季设定温度为24℃,夏季设定温度为26℃;

3、空调系统室内机、室外机和管路等组成部件均已更换或维修,系统组装工艺符合规定。

4、空调系统的电缆、接头、连接线更换并按规定线路进行布线,无故障现象。

本次营业厅维修灯饰和空调项目维修工作已合格完成,符合质量要求,验收合格。

经检查,营业厅内灯具、空调维修合格。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1.室内灯具和灯具外壳均已更换,照度强度符合《室内公共照明灯具技术条件》(GB7000.201-2008)的要求。

2.空调系统运行正常,室内温度稳定,冬季定型温度24°C,夏季定型温度26°C。

3.空调系统内部机器、外部机器和管道部件已更换或维修。系统装配技术符合规定。

空调系统的电缆、接头和连接线已按规定更换和接线,没有任何故障。

营业厅电灯、空调维修已完成,符合质量要求,验收合格。

汽车维修工时费是指维修工人在维修时需要的时间和费用。国家没有具体的标准,其标准的制定都是各地依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制定、经物价局审批的。国家的相关规定如下: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及用户的正当权益,提高公路运输及社会综合效益,保证交通安全,以适应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本着面向全行业管理的精神和精简的原则,建立健全和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 凡是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促进行业内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使各种类型汽车维修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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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的开业和歇业

第五条 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证明,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按开业技术条件进行技术审查,发给技术合格证,并持批件和技术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对己开办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技术合格证。对不合格者,应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应令其转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变动维修项目,应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动营业地点,需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歇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在一个月前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撤销银行帐户。

第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变更、歇业时,有关税务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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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

第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的技术条件应按经营项目分类制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汽车大修、总成修理;

二、汽车维护;

三、汽车专项修理(指专门从事汽车车身修理和喷漆、电器设备修理、蓄电池修理、蓬布座垫修理、水箱修理、轮胎修理、更换汽车门窗玻璃、汽车空调器修理等业务)。

第十条 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维修厂房和停车场地,且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准利用街道和公共场地停车和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 经营第一类汽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式级别的汽车维修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工(含具有安全驾驶两年以上、持有正式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其它类型的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具有一定比例的有正式级别

的汽车维修技工。

第十二条 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维修设备、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计量工具。对其中利用率较低的大型设备,可以委托外协作业,但双方必须有固定的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的具体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中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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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 GB3798~3803一83、GB5336一85)和交通部颁发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JT—3101—81)的规定执行,或按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会同各级标准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执行,并必须符合车辆

管理部门安全检验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保证维修质量,健全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验设备。凡进行大修和解体维修的车辆出厂时,承修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全部技术档案、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车辆合格出厂后,要规定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件事故和经济损失,由承修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与用户发生维修质量纠分时,由当地标准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仲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委托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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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汽车维修的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统一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计算维修作业工时及收取汽车维修费。不得随意加价,乱收费用;不准用给私人回扣等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不正当手段,搞非法经营。《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使用的发票(包括各种结算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由使用者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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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维修车辆的管理

第十九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对维修车辆的路试,必须按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维修,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后,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方可承接。

第二十一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认真执行不准利用维修配件拼装车辆的规定。在用车辆的改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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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汽车维修行业的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的有关规定,抓好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做好本行业的规划、服务和维修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汽车维修职工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汽车维修的技术经济信息交流和配件调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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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检查监督和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要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机关以及财政、公安、物价、税务、标准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经济制裁、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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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现场鉴定评审细则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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