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城南大队违法处理点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盛路1号。
2、赛罕区车辆管理所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中海石油天野化工有限公司北侧(炼油厂转盘往西两百米路南)。
3、新城区车辆管理所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左右城。
4、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亿丰机动车检测违法处理点
地址:呼和浩特市西二环亿丰机动车检测业务大厅。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服务导航-呼和浩特-罚款缴纳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建立新能源汽车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蒙发政发〔2017〕32号),对随手拍提供的有效违法行为举报,经实地核查,并确认属实的,授予奖励:50元以上至200元以下的现金奖励;2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的现金奖励;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的现金奖励。
呼和浩特交通违章查询网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发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实施。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同时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额上缴国库。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行本规定时,应当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并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箱,并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执法监督机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情况。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于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除按照本规定给予罚款处罚外,还应当依法并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第九条 禁止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二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300元罚款;
(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
(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暂扣五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500元罚款;
(四)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第十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内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
(三)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的,处2000元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不得超过额定乘员。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额定乘员的百分之十。第十一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内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的,处1500元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第十二条 经测定,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内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500元罚款。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五)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六)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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