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DB44/159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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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DB44/T 1597-2015《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

废水DB44/1597-2015

DB44/T 1597-2015《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具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工艺设施的其他生产企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DB44/ 26-200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分年限规定74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等行业外的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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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环〔2008〕8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

统一定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环保局:

为推进重污染行业集中入园、污染统一治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现将《广东省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一并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重污染行业 统一规划统一定点△ 意见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年8月26日印发

广东省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以下简称“重污染行业”)入园管理、集中治污工作,保障环境安全,结合我省重污染行业产业规划和行业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通过优化布局,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资源,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加快优胜劣汰,引导我省重污染行业科学布局,合理规划,逐步提高重污染行业总体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加强重污染行业环境监控和环境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污染行业基地的建设要发挥主导作用。其中,省将重点放在制订重污染行业发展规划及组织行业协会制订准入标准上;各地级以上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方案,组织做好基地总体规划,并制定政策和措施引导重污染企业进基地,安排资金扶持,加快基地建设步伐。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基地前期的服务、指导工作,加强后期的环保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市根据现有重污染行业发展情况,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保、国土等规划,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集中治理、统一监管”的要求,对重污染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布局。要充分考虑对相关文件出台前已存在的重污染工业区或企业集中建设区的整合、提升,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基地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环保规划、流域水质保护规划要求,不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内规划和建设。

(三)分类指导、区别对待。通过基地建设引导、鼓励重污染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加快优胜劣汰;引导行业优化升级,走良性发展道路,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对新、扩建重污染行业企业按可能产生环境影响的大小及规模提出不同要求;对现有重污染行业企业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保留、搬迁入基地或淘汰的要求。具体规定见本意见第四条。对不同的重污染行业规定不同的审批权限,其中,电镀、制浆造纸、纺织印染(仅限漂染工艺)、制革(仅限鞣制工艺)行业基地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环保部门审批,其余不涉及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的行业基地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委托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批。入基地单个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其中在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属省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委托所属市环保部门审批。

三、实施要求

(一)编制实施方案。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和各地实际情况会同县、区政府编制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应有对本地区现有重污染企业整改和进入基地提出明确时间要求的内容,报当地政府审定,电镀、制浆造纸、纺织印染、制革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方案应同时抄送省环保部门备案。

(二)报批基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完成后,附上当地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方案,上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应进行多址比选,确定选址推荐方案。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批复同意后,基地方可动工建设。

(四)强化“三同时”验收。基地的环保“三同时”现场管理按照辖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环保部门负责。基地及其入内项目竣工后,由审批的环保部门负责验收。其中基地环评审批后超过五年尚未验收的,需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进行后评价,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否则,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入基地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分类指导要求

(一)电镀行业。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按照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行业和化学纸浆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4〕149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7〕8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粤环〔2007〕83号)的有关要求实施。

(二)制浆造纸行业。化学制浆造纸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按照省造纸行业“十一五”规划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行业和化学纸浆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4〕149号)的有关要求实施。

非化学制浆造纸项目按以下要求实施:

1、新、扩建非化学制浆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原则上须进入造纸定点基地内建设。

2、下列非化学制浆造纸项目可不受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的限制,无需进入定点基地:

(1)选址位于规划(区域)环评经有审查(审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审批)的区域和国家、省级开发区,且符合区域总体规划的非化学制浆项目。

(2)珠三角地区规模达40万吨/年以上的非化学制浆造纸项目、其它地区规模达20万吨/年以上的非化学制浆造纸项目。

(三)漂染行业。

1、新、扩建生产过程含洗毛、染整或脱胶工段的纺织印染项目或有精炼废水等产生的丝绸项目原则上须进入定点基地。

2、选址位于规划(区域)环评经有审查(审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审批)的区域和国家、省级开发区,且符合区域总体规划的漂染项目可不受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的限制,无需进入定点基地。

(四)鞣革行业。

1、新、扩建以原皮和蓝湿皮等为原料、需要鞣制工序的制革项目原则上须进入定点基地。

2、选址位于规划(区域)环评经有审查(审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审批)的区域和国家、省级开发区,且符合区域总体规划的鞣革项目可不受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的限制,无需进入定点基地。

(五)厂址位于基地外的现有漂染、鞣革、非化学制浆造纸项目,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核后方可保留,但不得扩建(增产不增污项目除外):

1、选址位于非环境敏感区、有环境容量。

2、符合国家和省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3、污染物能够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地方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4、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并经省认定的清洁生产企业。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应由地级以上市政府限期搬迁进入定点基地,属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的应加快淘汰。

(六)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行业。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入园管理、集中治污”的原则组织实施,本意见不作统一规定。

五、基地及入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初审重点

(一)总量指标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未获排放指标的基地和入基地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初审或预审应在准确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尤其是当地上季度余量的基础上,明确基地和入基地项目的总量来源,并分配具体的排放指标。若总量余量不足的,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总量指标的来源;如需关停辖区内建设项目以调剂总量指标的,应提交关停企业名录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基地和入基地项目选址的合法合理性。在确认基地和入基地项目建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与当地现行各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的前提下,方可同意上报审批。另外,还应针对基地规划和入基地项目总体布局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到合理规划、科学布局。

(三)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公众参与的适应性。初审意见应说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是否已按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7〕99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符合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尤其是要确认公众参与活动的深度、广度、代表性以及采取的形式是否与基地和入基地项目的环境敏感性相适应等。

(四)应审查入基地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达到何种先进程度。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清洁生产要求、采用落后淘汰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的,不得同意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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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控制 达标 方案 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4年4月19日印发

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

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结合深圳、中山市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试点经验和我省当前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5年底前,重点污染源排放的各种污染物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和国家相关标准。

二、任务

1、必须实现全面达标的重点源范围:

(1)占全省排放COD总量50%和SO2总量50%的120家省控重点污染源;

(2)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珠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附表2:“重点工业水污染源全面达标计划”中确定的重点污染源;

(3)电镀行业所有企业(包括属于配套性质的电镀生产线);

(4)各市确定的市控重点污染源。

2、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达标的范围(由各市自行确定)。

3、纳入考核范围的重点污染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噪声必须达到省和国家的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化处理处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必须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实现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是保障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地环保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会同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搞好全面达标工作。达标工作方案应报省环保局备案。

2、为确保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地环保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成立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机构,负责全面达标工作的组织实施。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的联络部门是省环保局监督处(电话87534068,87531932,传真87531903)。

(二)严格控制新污染

各地环保等部门应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制度,以区域环评为突破口,创新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机制,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建立与健全环境监察制度,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关,实现合理布局、工业进园、产业入区、源头控制、集中治污、集中控制。对不能全面达标排放或总量控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得批准投入生产。现有污染源不能全面达标的企业,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凡新、扩、改建项目必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对环境质量超标的地区,不得批准建设导致环境质量进一步恶化的项目。

(三)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

各级经济主管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产业政策,加大力度调整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达到有效消除结构性污染的目的;大力推广企业清洁生产,支持、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施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节能降耗,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实行污染全过程控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设备和产品;坚决关闭污染严重、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经济规模的小钢铁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火电厂、小炼油厂(“新五小”)和小电镀、小制浆厂、小制革厂、小酿造厂、小糖厂等“十五小”企业。

(四)加大环境监管力度

各地要结合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行动,强化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重点强化对火电、建材、化工、造纸、制革、冶金、电镀、制糖、食品发酵、纺织印染、制药和采矿业等重污染行业的监管,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率和治污效果。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创新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企业环境信用体系,推进社会与公众参与环保,逐步建立与完善以排污申报为基础、总量控制为主线、排污许可证为重点、在线监控为手段,现场监督核查为补充的污染源监督管理机制。对超标准和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提请各级政府分期分批依法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并对逾期不能达标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直至依法予以关、停;环保部门实施限产限排,直至吊销排污许可证。

(五)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全面达标的目的及意义,推动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履行治理污染责任,同时公开曝光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污染企业名单,公布举报热线电话,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的作用,促进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

三、企业达标要求

(一)考核指标:按广东省地方排放标准和国家相关排放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考核指标(因子)执行。

(二)考核标准

废水: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和国家相关标准。

废气: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国家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和其他国家相关标准。

(三)监测要求

废水监测要求:2004年起,附件一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至少有4次环保部门随机抽测数据;每项指标抽测达标率80%以上为该指标达标;每项指标均达标,视为该排放口达标。

废气监测要求:2004年起,附件二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至少有2次环保部门随机抽测数据;每项指标抽测达标率80%以上为该指标达标;每项指标均达标视为该排放口(筒)达标。

企业设置的各个排放口(筒)均符合上述要求,同时满足标准中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容许水重复利用率以及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视该企业为达标。

环保部门要以2003年变更申报登记数据为基准,按上述要求对纳入考核的各排污企业进行监测筛选,凡不符合达标要求的企业,由当地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对符合达标要求的企业按日常管理要求进行跟踪监测,确保稳定达标。

(四)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或变更申报登记,持有《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符合《许可证》排放要求。

(五)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台帐。

(六)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内容包括: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污染防治及排放污染物达标等相关信息、数据、图表等。

(七)污染物排放口按规范要求设置,并逐步安装在线监控(测)设备,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120家省控重点源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在线监控(测)设备安装,并与省环保局和各地环保部门在线系统同步联网。企业要按照环保设施的要求,对在线监控(测)设备进行维护,确保运行良好,并作为达标考核内容之一。

(八)厂容厂貌整洁美观。

四、全面达标考核

考核办法将另行制定。

五、工作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2004年5月1日~5月31日为组织动员阶段。要广泛宣传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的目的、意义,以及工业企业防治污染,履行达标的法律责任;制定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方案;成立全面达标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开展调查摸底,确定全面达标考核工业企业、浓度和总量超标企业、限期治理和限期整改企业名单;召开达标工作动员会,进行广泛的动员。

第二阶段:2004年6月1日~2005年6月30日为全面实施阶段。

1、根据摸底调查结果,下达限期治理、限期整改决定;

2、结合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开展对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十五小”、“新五小”,以及设备简陋、污染严重、治理无望企业的全面清理,坚决予以淘汰关闭;

3、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污染源头控制;

4、推行清洁生产,使用清洁能源,开展清洁生产审计和ISO14000认证;

5、全面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6、强化许可证管理,对纳入达标考核范围的企业,进行浓度和总量核算,凡是浓度和总量都达标的企业发放正式排污许可证,其中一种不达标的,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

7、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备,各市环保部门要建立联网监控系统,实施联网监控;

8、企业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帐,环保部门建立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档案;

9、省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全面达标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2005年7月1日~12月30日为验收总结阶段

1、各市要按照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考核要求,及时组织对重点污染源的考核验收,做到达标一个考核一个;在完成对各重点污染源验收基础上,编写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报告,并于2005年9月30日向省环保局申请验收。

2、省环保局适时组织对各市达标工作的考核,编写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报告,报珠江联席会议。

1-1.电镀的定义随着工业化生产的不断细分,新工艺新材料的不断涌现,在实际产品中得到应用的设计效果也日新月异,电镀是我们在设计中经常要涉及到的一种工艺,而电镀效果是我们使用时间较长,工艺也较为成熟的一种效果,对于这种工艺的应用在我们的产品上已经非常多,我们希望通过总结我们已有的经验作一些设计的参考性文件,可以更好的将电镀效果应用在我们的设计上,也更合理的应用在我们的设计上,可以为以后的工作带来一些方便。通过这种工艺的处理我们通常可以得到一些金属色泽的效果,如高光,亚光等,搭配不同的效果构成产品的效果的差异性,通过这样的处理为产品的设计增加一个亮点。1-1-1.电镀的定义电镀就是利用电解的方式使金属或合金沉积在工件表面,以形成均匀、致密、结合力良好的金属层的过程,就叫电镀。简单的理解,是物理和化学的变化或结合。电镀工艺的应用我们一般作以下几个用途:a.防腐蚀b.防护装饰c.抗磨损d.电性能:根据零件工作要求,提供导电或绝缘性能的镀层e.工艺要求2.这里从类同与电镀的一些工艺作分析介绍,以下的一些工艺都是在与我们电镀相关的一些工艺过程,通过这样的介绍给大家对这些工艺有一个感性的认识。化学镀(自催化镀) autocalytic plating 在经活化处理的基体表面上,镀液中金属离子被催化还原形成金属镀层的过程。这是在我们的工艺过程中大多都要涉及到的一个工艺工程,通过这样的过程才能进行后期电镀等处理,多作为塑件的前处理过程。电镀 electroplating 利用电解在制件表面形成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沉积层的过程,这种工艺过程比较烦杂,但是其具有很多优点,例如沉积的金属类型较多,可以得到的颜色多样,相比类同工艺较而言价格比较低廉。电铸 electroforming 通过电解使金属沉积在铸模上制造或复制金属制品(能将铸模和金属沉积物分开)的过程。这种处理方式是我们在要求最后的制件有特殊表面效果如清晰明显的抛光与蚀纹分隔线或特殊的锐角等情况下使用,一般采用铜材质作一个部件的形状后,通过电镀的工艺手段将合金沉积在其表面上,通常沉积厚度达到几十毫米,之后将形腔切开,分别镶拼到模具的形腔中,注射塑件,通过这样处理的制件在棱角和几个面的界限上会有特殊的效果,满足设计的需要,通常我们看到好多电镀后高光和蚀纹电镀效果界限分明的塑胶件质量要求较高的通常都采用这样的手段作设计。如下图所见的棱角分明的按键板在制造上采用电铸工艺的话,会达到良好的外观效果。真空镀vacuum plating真空镀主要包括真空蒸镀、溅射镀和离子镀几种类型,它们都是采用在真空条件下,通过蒸馏或溅射等方式在塑件表面沉积各种金属和非金属薄膜,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得到非常薄的表面镀层,同时具有速度快附着力好的突出优点,但是价格也较高,可以进行操作的金属类型较少,一般用来作较高档产品的功能性镀层,例如作为内部屏蔽层使用。1-2.电镀的常见工艺过程1.1-2-1.电镀工艺过程介绍就塑胶件而言,我们常见的塑胶包括热塑性和热固性的塑料均可以进行电镀,但需要作不同的活化处理,同时后期的表面质量也有较大差异,我们一般只电镀ABS材质的塑件,有时也利用不同塑胶料对电镀活化要求的不同先进行双色注塑,之后进行电镀处理,这样由于一种塑胶料可以活化,另一种无法活化导致局部塑料有电镀效果,达到设计师的一些设计要求,下面我们主要就ABS材料电镀的一般工艺过程对电镀的流程作一些介绍通过这样的过程后塑胶电镀层一般主要由以下几层构成:如图所示,电镀后常见的镀层主要为铜、镍、铬三种金属沉积层,在理想条件下,各层常见的厚度如图所示,总体厚度为0.02mm左右,但在我们的实际生产中,由于基材的原因和表面质量的原因通常厚度会做的比这个值大许多,不过类似与精美这样的大型电镀厂可以较好的达到这样的要求。 1-2-2.电镀层标识方法在对镀层的技术要求的标识上可以参照下面的办法:1.金属镀层标识时采用下列顺序表示:例如:PL/Ep·Cu10bNi15bCr0.3塑料,电镀光亮铜10μm 以上,光亮镍15μm 以上,普通铬0.3μm 以上,下面表格是对上面标识方法中一些效果的表达方式。1)基体材料材料名称铁铜及其合金铝及其合金锌及其合金镁及其合金塑料硅酸盐材料其它非金属符号 Fe Cu Al Zn Mg PL CE NM2)镀覆方法工艺名称电镀化学镀电化学处理化学处理符号 Ep Ap Et Ct3)镀覆层名称镀覆层名称采用镀层的化学元素符号表示。4)镀覆层厚度镀覆层厚度单位为μm,一般标识镀层厚度的下限,必要时,可以标注镀层厚度范围。5)镀覆层特征特征名称光亮半光亮暗缎面普通导电绝缘符号 b s m st r cd i6)后处理处理名称钝化磷化氧化着色涂装符号 P Ph O Cl Pt2-1.电镀效果介绍2-1-1.高光电镀高光电镀的效果的实现通常要求模具表面良好抛光,注射出的塑件采用光铬处理后得到的效果2-1-2.亚光电镀亚光电镀的效果的实现通常要求模具表面良好抛光,注射出的塑件采用亚铬处理后得到的效果。2-1-3.珍珠铬珍珠铬电镀的效果的实现通常要求模具表面良好抛光,注射出的塑件采用珍珠铬处理后得到的效果2-1-4.蚀纹电镀蚀纹电镀的效果的实现通常要求模具表面处理出不同效果的蚀纹方式后,注射出的塑件采用光铬处理后得到的效果。2-1-5.混合电镀在模具处理上既有抛光的部分又有蚀纹的部分,注射出的塑件电镀后出项高光和蚀纹电镀的混合效果,突出某些局部的特征。2-1-6.局部电镀通过采用不同的方式使得成品件的表面局部没有电镀的效果,与有电镀的部分形成反差,形成独特的设计风格。2-1-7.彩色电镀通过采用不同的电镀溶液,在电镀后塑件表面沉积的金属会反射出不同的光泽,形成独特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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