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定数量的较为固定的成员,成员应具备体育方面的某种条件,成员按一定的方式组合起来,每个人都有职能分工,并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2.特定的体育目标或为了提高某一运动项目的运动成绩,或为了健身娱乐。这一体育目标必须具有社会意义,并形成成员的群体意识。
3.明确的行为规范。即有群体成员互动时遵循的规则和对其成员的特殊要求,以及必要的奖惩制度,这些都要载入社团的章程。
4.权力结构。体育社团需要有一个自上而下的权力分层体系,以控制和指导体育社团的活动。
5.一定的物质设备。体育社团与体育场馆设施有着密切的关系,多数社团附设在体育场馆,或由体育场馆兴办体育社团。
6.适宜的外部环境。体育社团的存在与外部的体育环境关系很大,体育人口的数量、活动方式决定了体育社团的规模和性质。体育社团与其他社团的关系也是十分重要的。
7.一定的社会承认。组织体育社团必须遵守学院有关结社的规定,得到学生工作处、团委等有关部门的认可和批准。
体育社团的性质
体育法学术语。体育行规是体育行业规定,行业约定的简称,它是指在体育活动中形成的,由各体育协会共同约定的行为规则。
(1)概念
体育行规是体育行业规定,行业约定的简称,它是指在体育活动中形成的,由各体育协会共同约定的行为规则。
(2)体育行规的特征
第一,规范性。体育行规对体育行业内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规定了体育参与人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如果违反体育行规,就要受到处罚。
第二,多样性。由于行规是行业协会章程,不同的体育单项协会、体育社团都有自己的章程,这就使得体育行规呈现多样性特征。
第三,差异性。由于体育项目的差异,对于同样一种违反行规的行为,在不同的项目中,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3)体育行规的形式
第一,协会章程。一般而言,体育协会章程主要包括总则、业务范围、会员、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经费等内容。
第二,行业公约。行业公约是协会成员共同拟定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的行为准则以及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的惩戒规则。协会作为自律性社会组织,往往制定相当数量的约束性措施与手段,惩戒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且允许违反纪律的会员按照程序进行申诉等。
第三,服务规范。服务规范是旨在调整行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的重要规范之一。是在行业发展的内在需要和消费者的外在诉求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约束行业内部行为的操作规范,这是推动行业产业化的重要力量。
(4)体育行规的效力
第一,体育行规是体育法学的必要补充。体育是一个涵盖多层面、多组织的体系,在国家立法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司法实践中遭遇“空白点”或虽有原则规定但无法实际操作的现象并不罕见。体育行规应该成为国家立法机关未涵盖领域的补充性规定。
第二,体育行规在体育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体育行规是在体育实践中形成的由各种体育协会共同约定的行为准则,它不是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而是处于自然状态的体育行为准则。但是如果我们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通过将自然法中的正义和理性转化为国家的法律规定,无疑有助于体育法律体系的完善。
第三,体育行规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体育行业协会在制定和实施行规行约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宪法、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相抵触,否则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四,体育行规的效力有其内在特殊性。在体育实践过程中,体育行规 不可替代的特殊使命。在竞技体育的比赛中,由于激烈对抗所产生的伤害风险是体育体育规则允许的。由于激烈比赛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应该由体育行规来决定罚款、停赛或终生禁赛等处罚,而不构成刑法理论中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1998]52号文件是什么
(1)民间性:社会团体无论学理上还是法理上都确定为民间组织,这是体育社团的基本社会定位。
(2)非营利性:体育社团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虽然一些体育社团从事经营活动,但最终目的仍然必须是为了扩大体育社会效益。
(3)互益性:体育社团成员要在所组织的活动中互利互惠,这也是社团成立的出发点。
(4)同类相聚性:体育社团是一种围绕体育的某种性质的人们的集合,或进行同一体育项目,或开展共同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1998]52号文件是《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体育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体育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改组为国家体育总局(正部级)。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是国务院主管体育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协助地方加强体育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职能交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2.将研究和指导优秀运动队伍的建设和业余训练工作职能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将指导全国性体育竞赛工作职能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指导和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工作的职能。
2.取消组织和指导体育宣传出版工作的职能。
3.取消指导和配合各部门、各行业、各社会团体开展体育活动,做好学校、企业、机关、部队和农村体育工作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体育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制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五)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组织参加和举办重大国际体育竞赛。
(六)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
(七)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
(八)负责全国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九)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家体育总局设9个职能司(厅):
(一)办公厅
协助总局领导搞好各司工作的综合协调;拟定总局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信息综合、会议、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办理总局领导交办的事项。
(二)群众体育司
研究拟定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
(三)竞技体育司
研究拟定竞技体育发展规划;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制定全国性体育竞赛制度;统筹协调重大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主办全国运动会和城市运动会。
(四)体育经济司
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管理总局机关的财务工作和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研究拟定体育健身娱乐、竞赛表演、训练服务、技术信息等体育经济、经营活动及体育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草案;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研究提出体育行业标准。
(五)政策法规司
研究拟定体育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对体育工作和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方案;组织指导体育理论研究和体育发展战略研究。
(六)人事司
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承办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的资格审查和领导人员的推荐事项;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和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
(七)对外联络司
研究国际体育组织和各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体育状况;制定体育外事工作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体育交往活动的规章制度,拟定和协调体育外事及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体育活动计划;管理体育系统的涉外工作;承担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
(八)科教司
组织开展体育领域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攻关,负责体育科研成果的审查和鉴定、推广;在教育部的指导下,负责高、中等体育教育规划,管理总局直属院校;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九)宣传司
研究提出体育工作以及重要体育对外宣传报道的指导思想,发布重大体育新闻;组织协调重大国内外体育活动的采访报道。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体育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8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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