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货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规定

   2023-01-06 01:05:36 网络910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加强货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货运出租汽车营运,是指道路货运经营者使用货运汽车,供货主临时雇佣,提供零星货

青岛市货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货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货运出租汽车营运,是指道路货运经营者使用货运汽车,供货主临时雇佣,提供零星货物运输服务,并按照时间和里程收取运费的运输经营活动。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货运出租汽车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县级市、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货运出租汽车营运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运输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货运出租汽车营运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税务、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货运出租汽车营运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货运出租汽车发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其年增长额度纳入全市营业性货运车辆发展计划。第六条 开办货运出租汽车营运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开业条件:

(一)符合货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计划的要求;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停车场地和设施;其中,办公场所属租用他人的,合同租期应当在1年以上;经营规模为50辆(各县级市和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为30辆)以上货运出租汽车;

(三)有符合经营货运出租汽车营运要求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四)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货运出租汽车的载重量应当为2吨以下,其具体车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七条 货运出租汽车营运企业办理车辆购置、开业、停业、变更登记事项等手续,按照《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货运出租汽车营运企业经批准新增或更新货运出租汽车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90日内购买汽车或办理有关手续。逾期即为自动放弃。第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从事货运出租汽车营运的单位和个人,虽不具备规定的经营规模,但经合并或增加车辆等达到规定规模的,可以按照《条例》及本规定办理有关营运手续;其营运车辆达到规定的报废年限时,仍达不到规定规模的,不再续办有关营运手续。第十条 货运出租汽车营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十一条 货运出租汽车应当按规定统一车身颜色,安装符合规定的计价器,悬挂和喷涂标志,张贴运价标签。

计价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测。第十二条 货运出租汽车应当在批准的营运区域内承接货物,不得在非批准的营运区域显示空车待租标志。第十三条 货运出租汽车不得从事客运经营,不得在货厢内设置座椅或其他乘坐设施。第十四条 货运出租汽车营运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运输管理机关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第十五条 货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使用计价器和待租显示器,并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包车按规定标准收费);

(二)按货主指定的到达地点,选择最佳线路行驶;

(三)主动给付货主有关货运出租汽车票据;

(四)按规定使用道路货物运单。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非法转让货运出租汽车标志和票证;

(二)无故拒载或无正当理由中止服务;

(三)未经货主同意招揽他人货物同运;

(四)将货主遗失物品据为已有;

(五)欺骗、刁难货主;

(六)欺行霸市,强拉抢运,扰乱货运出租汽车营运秩序。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货主投诉制度,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事项。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由市运输管理机关和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运出租汽车不按规定张贴运价标签的,处以50元罚款;

(二)不按规定向运输管理机关报送统计资料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三)将货主遗失物品据为已有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无故拒载或未经货主同意招揽他人货物同运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货运出租汽车在货厢内设置座椅或其他乘坐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强拉抢运,欺行霸市,欺骗、刁难货主等扰乱货运出租汽车营运秩序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条款的,按照《条例》予以处罚。

2019年廊坊地区出租车运输行业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规范货运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秩序,维护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运出租汽车运输活动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货运出租汽车是指使用统一标识、安装税控里程计价器的货运汽车。

本条例所称货运出租汽车运输是指经营者使用货运出租汽车,按照货主的意愿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并按税控里程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经营活动。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税务、市政市容、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第六条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权属国家所有,货运出租汽车发展的规模应根据货物运输市场的需求,城市道路状况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实行总量调控。

为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影响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应当实行封闭式运输。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七条 从事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货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持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货运出租汽车运输职业岗位培训合格证;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的,应提供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通过以服务质量为主的招标、投标方式取得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权,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经营。第十条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资格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制度。第十一条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第十二条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更名的,应提前3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要求歇业的,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后收回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权及有关证件。第三章 营运服务管理第十四条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法经营;

(二)按照国家规定技术规范使用和维护营运车辆,并按照规定接受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三)按规定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四)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治安防范措施,做好货运出租汽车的治安保卫和交通安全工作;

(五)不得利用货运出租汽车从事旅客运输业务;

(六)不得将营运车辆交给无货运出租汽车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驾驶。第十五条 货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营运,文明服务;

(二)随车携带营运证件,不得转让、出租;

(三)按税控里程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出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控发票;

(四)不得故意绕道行驶;

(五)在供车点内服从货运出租汽车调度员的调度;

(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货,不得在营运途中中止服务;

(七)不得承运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第十六条 货运出租汽车营运行驶路线和时间,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需求和便民的原则,合理规定。第十七条 货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主可以拒付运费:

(一)不按规定使用税控里程计价器或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二)不出具税控发票的;

(三)在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止营运服务的。第十八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你好我来回答要想在廊坊租出租车如果是大包每月交3500元租金,包夜班1600百元,如果你是外地的还不太好包,手续:你的货车从业资格证不行,需要出租车从业资格证,三年以上驾龄,三年以内没有重大交通事故就可以了。要说挣钱新手头几个月不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正常运营秩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利用小型客车,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时间收费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流量、交通结构、出行需求等因素。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鼓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建立、完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在守法经营、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记分考核。记分考核的结果应当公开,并作为经营权重新配置和从业资格注册、吊销的依据。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通过许可方式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为四到八年,具体期限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确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第九条 严格控制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已经实行有偿出让的,应当逐步实行无偿使用;需要继续实行有偿出让或者以有偿出让方式新增出租汽车客运运力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增无偿使用出租汽车客运运力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所得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指标达到规定的数量;

(二)有符合规定和运营要求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和经营场所;

(四)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五)有健全的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具体标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个体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经营指标;

(二)有符合规定和运营要求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车籍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配发道路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经注册并领取服务监督卡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监督卡应当载明车辆牌号、经营者名称、驾驶员姓名、从业资格证号码等内容,在车内规定位置摆放。

每辆客运出租汽车注册驾驶员不得超过三人。驾驶员所驾客运出租汽车车辆牌号应当与服务监督卡所记载的车辆牌号相符。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取得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

(三)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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