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2022-12-01 03:35:22 网络1110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不断提高儿童生活、医疗、康复和教育水平。

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歧视、侮辱、虐待儿童。

第五条 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儿童福利机构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设立公益慈善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儿童福利机构相关服务。

第八条 对在儿童福利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儿童:

(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二)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四)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五)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

第十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儿童的,应当区分情况登记保存以下材料:

(一)属于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遗弃儿童的,登记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经相关程序确认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捡拾报案证明、儿童福利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材料。

(二)属于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的,登记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DNA信息比对结果、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证明,儿童福利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民政部门接收意见以及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

(三)属于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流浪乞讨儿童的,登记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DNA信息比对结果、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民政部门接收意见以及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儿童的,应当登记保存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判决书以及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材料。

第十二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儿童的,应当登记保存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报告、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材料。

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失踪的,还应当登记保存死亡或者失踪一方的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判决书。

第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儿童的,应当登记保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材料。

第十四条 儿童福利机构可以接受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委托,收留抚养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接收需要集中供养的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十五条 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儿童后,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确实无法送医疗机构的,应当先行隔离照料。

第十六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儿童的,应当保存儿童随身携带的能够标识其身份或者具有纪念价值的物品。

第十七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儿童,应当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八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基本医疗、基本康复等服务,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设置起居室、活动室、医疗室、隔离室、康复室、厨房、餐厅、值班室、卫生间、储藏室等功能区域,配备符合儿童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考虑儿童个体差异,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并制定个性化抚养方案。

第二十一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提供吃饭、穿衣、如厕、洗澡等生活照料服务。

除重度残疾儿童外,对于6周岁以上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按照性别区分生活区域。女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前款规定的生活照料服务。

儿童福利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儿童营养平衡。

第二十二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保障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安排儿童定期体检、免疫接种,做好日常医疗护理、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定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儿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发现儿童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的残疾状况提供有针对性的康复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与有资质的康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康复服务。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依法保障其接受普通教育;对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条件的儿童,应当依法保障其接受特殊教育。

鼓励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特殊教育服务。

第二十五条 儿童确需跨省级行政区域接受手术医治、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并经所属民政部门批准同意。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动态掌握儿童情况,并定期实地探望。

第二十六条 对于符合条件、适合送养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依法安排送养。送养儿童前,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将儿童的智力、精神健康、患病及残疾状况等重要事项如实告知收养申请人。

对于符合家庭寄养条件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按照《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为儿童办理离院手续:

(一)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现的;

(二)儿童父母恢复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

(三)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恢复监护人资格的;

(四)儿童被依法收养的;

(五)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期满或者被解除的;

(六)其他情形应当离院的。

第二十八条 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登记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解救儿童送还通知书,儿童确属于走失、被盗抢或者被拐骗的结案证明,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以及能够反映原监护关系的材料等。

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儿童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父母恢复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

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人民法院恢复监护人资格的判决书。

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还应当登记保存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提交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材料以及民政部门离院意见等材料。

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收养登记证复印件、民政部门离院意见等材料。

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情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或者解除委托协议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儿童离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出具儿童离院确认书。

第三十条 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年满18周岁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报请所属民政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其户籍、就学、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安置问题,并及时办理离院手续。

第三十一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非正常死亡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取得负责救治或者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儿童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非正常死亡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取得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规定及程序出具的死亡证明。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及时将儿童死亡情况报告所属民政部门,并依法做好遗体处理、户口注销等工作。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食品、应急、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食堂、观察室以及儿童康复、教育等区域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载有特殊、重要资料的存储介质应当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员应当熟知机构内抚养儿童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在交接班时重点交接患病等特殊状况儿童。

第三十五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第三十六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儿童用餐安全卫生、营养健康。

儿童福利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儿童福利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以及外购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食品留样备查。

第三十七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制定疫情、火灾、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孤儿基本生活费等专项经费。

第三十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儿童个人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第四十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采集并录入儿童的基本情况及重要医疗、康复、教育等信息,并定期更新数据。

第四十一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岗位。从事医疗卫生等准入类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鼓励其他专业人员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二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鼓励、支持工作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或者职称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妥善解决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资及福利待遇。

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着装应当整洁、统一。

第四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与境外组织开展活动和合作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发展,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公益慈善项目等多种方式提高儿童福利机构专业服务水平。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儿童福利机构人员队伍建设,定期培训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其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儿童福利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加强风险防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执行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违反儿童福利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行为,依法给予处分;

(四)负责儿童福利机构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上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儿童福利机构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对私自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的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收留抚养活动,并将收留抚养的儿童送交儿童福利机构。

对现存的与民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养协议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收留抚养职责,或者歧视、侮辱、虐待儿童的,由所属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救助管理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利院是什么性质单位?工作环境、待遇如何?

福利院是国家、社会及团体为救助社会困难人士、疾病患者而创建的用于为他们提供衣食住宿或医疗条件的场所。

根据《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第二条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的人员是: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

第三条 对各类收养人员采取不同的具体工作方针:

(一)对老人是以养为主,妥善安排其生活;

(二)对健全儿童是养、教并重;对残缺、呆傻儿童是养、治、教相结合;

(三)对精神病人是养、治结合,并且根据不同对象进行药物、文娱、劳动和教育的综合治疗。

扩展资料: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福利院

想开一家民办养老院?需要什么硬件设施?需要多少投资

社会福利中心是什么性质的事业单位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主要类别是:托养福利事业单位,包括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康复事业单位,包括干休 所、荣军院、疗养院、休养所、伤残军人医院、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用品供应站等;殡葬事业单位,包括殡仪馆、火葬场等;其他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是指从事社会福利事业的服务性组织机构。其主要特征是: (一)服务对象主要是社会公众中的特殊层面,即需要给予特别帮助、救助、援助的人; (二)以国家举办、财政投入、政府管理为主,鼓励多渠道投资,社会各界资助; (三)一般按行政区划设置,划分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实行分级管理。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主要类别是:托养福利事业单位,包括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康复事业单位,包括干休所、荣军院、疗养院、休养所、伤残军人医院、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用品供应站等;殡葬事业单位,包括殡仪馆、火葬场等;其他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民政部门社会福利事业包括哪些项目?

1_敬老院

2_孤儿院

3_残疾人培训中心

4_精神病院

5_妇女技能培训中心

事业单位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

事业单位(Public Institution)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扩展资料:

事业单位的分类及区别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称为全供事业单位,也就是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其所需的事业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的一种管理形式。

这种管理形式,一般适用于没有收入或收入不稳定的事业单位如学校、科研单位、卫生防疫、工商管理等事业单位,即人员费用、公用费用都要由国家财政提供。

采用这种管理形式,有利于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收入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同时使事业单位的经费得到充分的保证。

2、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即对有经常、稳定业务收入的单位,采取全面核算、收支挂钩、以收抵支的管理形式。

既按定员定额指标核定的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总额与单位创造的收入之比,支大于收的差额部分由国家预算补助,收大于支的部分上交国家财政。

也可以说差额是按基数加增长的方式由财政负担,也就是财政给一部分,剩下的单位要自收自支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业单位

社会福利事业与社会福利机构有什么区别?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指集中收养社会孤老、残、幼的机构,包括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和城镇集体举办的福利院及农村集体举办的敬老院以及优抚医院和具有收养能力的社区服务中心等。该指标主要反映我国在社会福利性单位投入的水平。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是指从事社会福利事业的服务性组织机构。其主要特征是:

(一)服务对象主要是社会公众中的特殊层面,即需要给予特别帮助、救助、援助的人;

(二)以国家举办、财政投人、政府管理为主,鼓励多渠道投资,社会各界资助;

(三)一般按行政区划设置,划分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实行分级管理。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主要类别是:托养福利事业单位,包括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康复事业单位,包括干休 所、荣军院、疗养院、休养所、伤残军人医院、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用品供应站等;殡葬事业单位,包括殡仪馆、火葬场等;其他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依法为所有公民普遍提供旨在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一般社会福利,主要指社会服务事业及设施。社会福利制度一般来讲具有四个特点:社会福利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每一项社会福利计划的出台总是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目的,总是以缓和某些突出的社会矛盾为终极目标;社会福利的普遍性,社会福利是为所有公民提供的,利益投向呈一维性,即不要求被服务对象缴纳费用,只要公民属于立法和政策划定的范围之内,就能按规定得到应该享受的津贴服务;社会福利较社会保险而言是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在国家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在既定的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尽力提高被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

社会福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生活水平的各种政策和社会服务,旨在解决广大社会成员在各个方面的福利待遇问题。(二)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对生活能力较弱的儿童、老人、母子家庭、残疾人、慢性精神病人等的社会照顾和社会服务。社会福利所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生活、教育、医疗方面的福利待遇,而且包括交通、文娱、体育、欣赏等方面的待遇。社会福利是一种服务政策和服务措施,其目的在于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使之得到更多的享受。同时,社会福利也是一种职责,是在社会保障的基础上保护和延续有机体生命力的一种社会功能。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审 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木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扩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结《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编辑本段]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汁、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编辑本段]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进退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编辑本段]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执业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补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福利院工勤是干什么的

工勤也是一种编制,是全额拨款公益事业单位编制。你这个岗位工作主要是主管福利院医务室工作,负责福利院住院人员的医疗护理,定时量血压和药品发放,做好住院人员的疾病预防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那要看你要什么规模的养老院了,政府还会补贴的。

如何申办养老院

一、申报养老机构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二、合法申办人向什么机构提出申办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三、申办养老院,须提交哪些资料?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交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四、开办养老院应具备什么条件?

接到民政部门可以申办的答复,申办人就向该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能领取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五、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民办非企业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养老院可行性研究报告

发布于 2012年11月16日

[摘要]养老院可行性分析:养老服务业是一个投资回收周期比较长的行业,对此,投资者要有清醒的认识。进行可行性分析要考虑的因素有:目前本地区同行业总量(床位数)及分布情况,本地区老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尽可能了解和收集其他养老机构的入住情况,地理位置的交通和环境情况等

  养老机构项目可行性计划书

现在是市场经济,与其他行业一样,要办养老院,也要进行市场调查,进行可行性分析。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开办养老院,仅有爱心是不够的,抱着赚钱的目的也是不可取的,因为养老服务是微利甚至是不盈利的。当然,也确有人投资建养老机构纯为回报社会,不为赚钱也不图虚名,即是如此,养老机构开办以后,也还有个维持良性动转的问题,即如何保持其自身发展。

盈亏的主要因素是入住率和服务成本,这里的服务成本是指为老人服务所必需的,有房租、防暑降温取暖费、水电煤气费、工资、办公费用、维修费、大型资产折旧费等,都要考虑在内。其计算公式为(预期入住人数╳收费)-服务成本即为盈亏,收费项目主要有床位费、生活费、取暖费三项,养老机构也可就其他服务项目收取约定的费用。

一、养老院可行性分析

养老服务业是一个投资回收周期比较长的行业,对此,投资者要有清醒的认识。进行可行性分析要考虑的因素有:目前本地区同行业总量(床位数)及分布情况,本地区老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尽可能了解和收集其他养老机构的入住情况,地理位置的交通和环境情况等。

盈亏的主要因素是入住率和服务成本,这里的服务成本是指为老人服务所必需的,有房租、降温取暖费、水电煤气费、工资、办公费用、维修费、大型资产折旧费等,都要考虑在内。

办院的主要风险在于,一是入住率的不足,房租、人工费和取暖费等硬性开支不能得到有效摊薄,导致开办一年内甚至更长时间处于净投入状态,不能实现资产的良性循环。二是入住老人的收费风险,由于老人及子女的财务状态恶化等原因,造成入住老人不能及时续费,养老机构又不能强行将老人赶出门,造成垫付费用的局面。三是老人的意外伤害风险。老人属高发意外伤害和突发死亡率较高的人群,一旦产生纠纷,诉讼和调解对养老机构都带来人力和物力上的负担。

就深圳现状,试做开办养老机构可行性分析如下:

一、 从市场角度

深圳是个适合老年人养老的的城市,各种公共设施以及一些收费较高的主题公园对65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剧,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深圳养老。目前深圳实际人口1200万,其中老年人口占到102万,占到9%多。全市现拥有养老机构21家,床位共计800余张,刚刚达到老年人口千分之二的最低要求,应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从区域角度来看,——区和——区养老机构相对密集,市南老城区和——路东部人口居住密集区、——新区存在养老机构床位上的不足。

二、 目前深圳市内养老机构发展评价

深圳市养老机构应该说从数量上发展较慢,但总体运营水平不够高,特别是缺少象天津鹤童老人院、广州市寿星大厦、上海福利中心这样行业领军型的养老机构。具体来讲,

1、百床以上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收费较低(全部费用800元以下)的入住率一直很高,床位全年紧张。办这种类型的养老机构前期投入较大,一般需要建设专门的院舍,配套设施齐全。

2、百床以上收费在1000元左右的养老机构,在深圳市场目前属于中档以上养老机构,目前存在一定程度的入住率不足,经营情况多在盈亏平衡点以下。但这种类型的养老机构是外地来养老的老人的首选,市场前景看好。

3、30张床位至100张床位之间的中等规模养老机构是深圳市养老机构的主流。这部分养老机构,由于床位数达到了规模效应的要求,硬性投入和老人生活费用都得到了合理摊派,机构管理还处在简单层次控制的范围之内,用人成本较低。这种养老机构经历前期的经验积累期,多数都实现了盈利。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这部分养老机构多自觉不自觉将服务群体逐渐定位在不能自理和半自理的老人群体。这一群体服务需求层面较少,日常消耗低,且收费较高。只要辅助于较好的医疗,是目前盈利概率最高的院所类型。

4、30张床位以下的小型养老机构,也称家庭式养老院,这种院所经营形式灵活,前期投入较小,特别适合生活小区内建设。经营这种类型养老机构的关键是争取物业和居委会的支持,在房屋租金等方便实现优惠。可能的情况下争取到福彩基金的投入,“星光老年之家”用这种方式争取到前期经营者少投入,再辅助于水电暖方面的优惠,压缩一下前期投入得不到摊薄的风险。经营这种养老机构可以附设开办学生餐桌和居家养老老人的午餐派送,以弥补盈利能力不足。

目前这种养老机构在本市经营平均状况较差,对经营者的运营水平和承受压力的能力挑战较大,每年都有不能通过年检被淘汰的养老院。迫切需要专业人士介入,对这种养老机构财务运营进行专业指导,或采取集团式经营方式,统一采购、统一配餐、统一调配医护康复设施,达到降低服务成本的目的。

以上就是关于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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