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密闭空间燃气管道标准

   2022-07-27 08:55:36 网络620
核心提示:上海密闭空间燃气管道标准如下:1、在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设施中心线两侧各0。7米以内和未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在中心线两侧各0.7米~6。5米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修渠、种植深根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及危险化学品,修筑建筑物、构

上海密闭空间燃气管道标准

上海密闭空间燃气管道标准如下:

1、在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设施中心线两侧各0。7米以内和未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在中心线两侧各0.7米~6。5米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修渠、种植深根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及危险化学品,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2、在高压、超高压管道设施中心线两侧各6.5米以内种植深根植物以及在高压、超高压管道设施中心线两侧各6.5米以内和未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在中心线两侧各6.5米~50米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修渠、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及危险化学品,修建养殖场、码头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打桩或者顶进作业,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光)缆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

3、在高压、超高压管道设施中心线两侧各50米以内和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中心线两侧各50米~500米范围内实施。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一、上海燃气费收费标准

居民用户

第一档:0-310立方米(含),3(元/立方米)

第二档:310-520立方米(含),3.3(元/立方米)

第三档:520立方米以上, 4.2(元/立方米)

二、上海燃气费网上查询,上海燃气费网上支付。市民可以在付费通网站轻松快捷的交燃气费。

第一步:打开付费通官网,选择“水电煤费”,然后选择账单类型“燃气费”。

第二步:选择出账机构(出账机构包括有上海燃气有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等)

第三步:选择付款方式(客户编号或条形码),然后输入相关客户编号或者条形码号。

第四步:选择相应查询区间和验证码提交确认即可。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的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生产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等气体燃料。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行行政处罚。

南汇县、奉贤县、青浦县、崇明县和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以下简称县(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县(区)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管理,业务上受市公用局领导。

本市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本市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本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公平竞争和多种气源协调平衡、结构优化的原则。

本市敢行业的管理,实行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规范服务和节能高效的原则。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公用局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 新建、扩建开发区或者居住区,成片改造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地区详细规划,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市公用局审核同意,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

住宅设计时,应当将燃气计量表的安装位置设置在住宅单元外的共用部位,但相关设计条件不具备的除外。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标准。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根据工程规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组织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公用局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公用局颁发的资质证书。

生产企业取得市公用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标准的生产、净化、储存、输配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环境保护等设施;

(二)有持续、稳定生产符合标准的燃气的能力;

(三)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与燃气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销售企业取得市公用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标准的储存、充装、输配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二)有来源稳定和符合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供应相当于五千户以上居民用户正常使用燃气的经营能力;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与燃气供应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经市公用局考核合格的专业服务人员。

市公用局应当自受理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资质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批决

定。第十三条 燃气销售企业设立燃气供气站点,应当取得市燃气管理处颁发的供气许可证。

燃气供气站点(含燃气机动车加气站,下同)取得供气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

(二)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三)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

(五)有经市公用局考核合格的专业服务人员。

燃气机动车加气站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符合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自受理燃气销售企业设立燃气供气站点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包括燃气生产企业、燃气输配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配置与调度、供应与使用、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活动。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燃气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本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和交通、规划、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高效和方便用户的原则。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燃气管理处以及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燃气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本市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项目、工业园区项目或者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使用燃气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燃气设施,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报批的,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年度用气量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型用气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本市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燃气设施。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十五日内,将有关验收合格文件抄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第三章 资源配置与调度第十二条 本市应当按照国家对能源配置的总体要求,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调控机制。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燃气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并监督燃气企业的生产和采购活动。第十三条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燃气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和燃气资源采购量,制定年度燃气分配计划。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燃气分配计划,组织制定月度燃气分配计划。第十四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按照年度和月度燃气分配计划,组织制定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月度燃气分配计划和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燃气的生产、输配和销售。

燃气企业之间对燃气生产和供应发生争议,可能影响正常供气的,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以不中断供气为原则予以协调解决。第十五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建立燃气资源供求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制度,定期分析燃气资源供求信息,确保燃气稳定供应。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程序,将燃气供求信息报送市燃气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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