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热钻探技术规程

   2022-07-16 23:01:43 网络920
核心提示:《地热钻探技术规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出,由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中心、天津地热勘查开发设计院、北京市地热研究院等单位起草的关于地热钻探领域的一项行业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

地热钻探技术规程

《地热钻探技术规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出,由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中心、天津地热勘查开发设计院、北京市地热研究院等单位起草的关于地热钻探领域的一项行业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浅层地热能勘查评价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在勘查程序上必须严格遵循在充分搜集利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先进行航卫片解译、地面地质、地球化学、地球物理等项工作,然后再上钻探的原则。没有上述工作的综合研究成果,不得盲目布置钻探工作。勘查工作内容和投入的工作量应根据勘查阶段、勘探类型和工作区地热地质复杂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应选择经济有效的勘查技术方法、手段和合理的设计施工方案,达到工作阶段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银川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韩再生

(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环境地质部)

浅层地热能是赋存在地球的表层岩土体中的低温地热资源。我国浅层地热能资源丰富,分布广泛,温度稳定,开发技术臻于成熟,目前已经广泛应用于空调制冷和供暖。是一种很好的替代能源和清洁能源。近10年以来,热泵技术逐步得到推广,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成为目前地热能利用的增长点。从北京、天津等地近几年开发利用情况可以看到,浅层地热能分布普遍、埋藏浅、开采利用较便利、风险小,利用热泵换热技术既可供热采暖又可制冷,实现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改善了大气环境。在采暖、空调方面较深部地热资源的利用范围更广、更具发展前景,适合在我国特别是北方地区大力推广应用。

为了规范浅层地热能的勘查与评价,提高浅层地热能勘查开发水平,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浅层地热能资源,国土资源标准化委员会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分技术委员会提出制订《浅层地热能勘查评价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委托中国地质调查局编制该项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参加该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的有: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天津地质矿产研究所、北京市地质勘察技术院、中国能源研究会地热专业委员会、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技术方法研究所等单位。

规范明确了有关浅层地热能的概念和术语,首次系统提出了浅层地热能资源计算评价的方法,特别是其核心技术:区域浅层地热能资源量的评价方法具有相当的探索性。在征求意见稿中,分别规定了区域浅层地热能调查和地源热泵工程浅层地热能勘查工作的目的任务、基本工作内容、工程控制程度以及质量要求。对地源热泵工程浅层地热能勘查提出了地下工程、水源井施工和质量要求,井群设计、水质评价和处理方法、回灌技术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和经济效益评估等。对区域浅层地热能调查、资源评价、资料整理和报告编写提出了基本要求。规程适用于区域浅层地热能调查评价和地源热泵工程浅层地热能的勘查评价,可以成为设计书编制、勘查工程布置、浅层地热资源评价、报告编写和审批的依据。

采用热泵工程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必须以地质勘查评价为基础。对于土壤源热泵工程,需要掌握一定区域内地热能资源量、地温场特征、地层热传导系数等参数,地源热泵工程的设计、热泵系统的配置和安装、运行要根据地质和浅层地热资源状况而定。水源热泵工程需要有丰富和稳定的地下水源作为保证,水文地质条件必须适合于同层回灌。在建设地源热泵系统时,需要避免不同含水层之间的水质污染、热污染问题的发生。建设地源热泵的地下水井应避开地下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严重污染的区域。目前,在建设热泵系统前大多数没有开展地热能资源勘查和环境影响评价,从而造成能源利用效率不高,部分地源热泵工程出现了明显的环境安全隐患。

我国广大平原松散地层的地区,或具备成井条件的岩溶含水层分布区,都具有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资源的条件。利用这项技术开发浅层地热能,具有替代常规能源和清洁环保的特点。北京市应用浅层地热能为冷、热源的热泵集中采暖、制冷工程。每年以15%~20%的速度增长。目前全市采用这种技术的供暖建筑面积已超过500万平方米。天津市在地热梯级供热系统中使用了地源热泵,尾水最低排放温度达到10℃,利用温差达80℃,地热资源得到了充分利用。地源热泵系统具有绿色环保、高效节能、运行成本低、一机多用、技术成熟、不消耗地下水等特点,应用前景广阔,原则上适用于任何地层和建筑。目前,全国利用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面积约为1000万平方米,所占整个住宅能耗的比率仍很低,具有进一步加大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资源供暖的潜力。

为了保证浅层地热能的合理开发利用,有必要结合地区发展建设和能源需求,进行区域浅层地热能资源评价,制定合理开发利用规划,确定有利的开发地段及适宜的开发利用方式,做到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浅层地热能资源。建议首先在北京市开展区域浅层地热能资源调查评价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部署全国系统的浅层地热能资源评价,查清资源底数,为政府统一规划浅层地热能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能源安全的宏观决策提供基础依据。还应有针对性的建立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示范区,总结经验,提高利用技术水平。

《浅层地热能勘查评价技术规范》编制工作自2006年4月开始,编写组成员中既有多年的地热地质工作者,又有国内最早从事地源热泵开发的专家,还有勤于思考的年轻同志。在收集、查阅国内、外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北京市和天津市正在运行的地源热泵工程进行了深入调研。编写组集思广益,集中编写,5月份提出了征求意见第一稿。广泛发送给全国有关部门和专家,并在天津大学举办的“全国地热热泵培训班”上征求意见。截至7月底共收到书面意见26份,还有一些专家提出了口头意见。特别感谢国务院参事室、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地质环境司、北京大学、中国地质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市国土局、天津市地勘局、山东省地勘局、中科院地质研究所、中国能源研究会和中矿联地热专业委员会等部门的专家对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中肯意见。规范编制组于8月份集中整理分析、认真研究、深入讨论了反馈的意见,对规范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和补充,完成了征求意见第二稿。本稿作为国土资源部2007年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地热(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现场经验交流会”的会议材料,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

科学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资源,必须坚持节约高效,有必要在以下方面加强技术攻关:浅层地热能量的计算评价方法,地热水的回灌技术,堵塞的处理方法,土壤热泵系统浅层地热温度场的计算、浅层地热参数采集方法,深层岩土热物性测试及其仪器,不同地层热物性数据库,不同区域的地下传热模型的模拟实验,地埋管换热器的传热强化,高性能回填材料的试验研究,专用管件的研发,以地源热泵为基础的混合系统的优化,直接交换地能系统和新型地下换热器等。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前曾地热能勘查评价的经验,在解决关键问题的过程中逐步完善《浅层地热能勘查评价技术规范》。

请会议代表和各位专家将修改、补充意见于2007年3月以前反馈给编写组。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4号,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环境地质部,韩再生,邮编:100011,电话及传真:010-5163289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川地区地热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促进银川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银川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在我国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地壳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地热资源归国家所有。第四条 银川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第五条 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必须坚持和贯彻统一规划、科学勘查、合理布局、综合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方针。要实行勘探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勘探开发与国土开发、城市规划相协调的原则。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勘查第七条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勘查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作业,并接受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勘查地热资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热资源勘查规范》进行,并实行监理制度。第九条 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按照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区内进行地热资源勘查作业,并且优先取得勘查区内地热资源的采矿权。第十条 具有地热资源勘查资质的单位不得将资质证书转借给他人使用,或采取挂靠的办法,让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地热资源的勘查。第三章 开发第十一条 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制定地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实施方案。地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实施方案应符合银川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要求;实施方案经由市地矿、计委、水利、规划等部门审定后,分别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地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实施方案须有以下主要资料:

(一)地热资源开采地点、矿区范围图和开采量;

(二)开发使用目的、投资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地热充水的排放处理措施;

(四)地热的监测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保护措施;

(五)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第十三条 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由市水主管部门在统一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资源状况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的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第十四条 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手续,经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并按规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及其它相关手续后,方可开采。

开采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凭市水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按照市水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第十五条 因故暂停开采或地热井报废时,应当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暂停开采或注销采矿许可证手续。第十六条 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开采。实行分层分配和储量定额审批制度,不准越界、越层开采和超量开采;不得擅自改变开采地点、开采量、开采方式,确需变更的应事先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开采地热水的,还须向市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开采、使用地热的过程中,须将年度开采计划报送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七条 地热井位应避开城市水源地和有严重环境污染的地区,要严禁污染物进入地下水体。第四章 管理及收费第十八条 开采使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对地热资源的保护,实行梯级开发、综合利用,充分发挥地热资源效益,防止浪费和破坏地热资源。第十九条 银川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地热资源勘查、开采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地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须兼顾当前和长远利益;

(三)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中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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